汪昂

《醫方集解》~ 消導之劑第十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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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導之劑第十六 (5)

1. 痞氣丸

經曰:大積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過者死。吳鶴皋曰:五積非東垣之方也,故《醫方考》中皆不錄)。

白話文:

痞氣丸

古書記載:「積聚嚴重,不可冒然施治,應先減輕其大半後再停止治療,否則過度治療會導致死亡。」吳鶴皋說:「五積症並非張元素(東垣)的治療範圍,因此《醫方考》中也沒有收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