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昂

《醫方集解》~ 凡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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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3)

1. 凡例

若云上膈之藥,須令在上,下膈之藥,須令在下,則治頭之藥,必須入頭,治足之藥,必須入足乎?此理之顯明易見者。但此法相傳已久,集中一仍其舊,不敢擅改,然不能無疑,附記於此,以質明者。

一十二經絡:手太陰肺,手少陰心,手厥陰心包,手太陽小腸,手少陽三焦,手陽明大腸,足太陰脾,足少陰腎,足厥陰肝,足太陽膀胱,足少陽膽,足陽明胃,附此以備查考。

白話文:

凡例:

如果說治療上焦的藥物必須放在上面,治療下焦的藥物必須放在下面,那麼治療頭部的藥物就一定得進入頭部,治療足部的藥物就一定得進入足部嗎?這個道理是很明顯容易理解的。但是這種方法流傳已久,藥方集仍然沿用舊法,我不敢隨意更改,然而也不能沒有疑問,所以附記於此,請明智之人指正。

十二經絡:手太陰肺經、手少陰心經、手厥陰心包經、手太陽小腸經、手少陽三焦經、手陽明大腸經、足太陰脾經、足少陰腎經、足厥陰肝經、足太陽膀胱經、足少陽膽經、足陽明胃經,附錄在此供參考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