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揚俊

《金匱玉函經二註》~ 卷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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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1)

1. 百合狐惑陰陽毒病證治第三

(論一首證三條方十二首)

論曰。百合病者。百脈一宗。悉致其病也。意欲食。復不能食。常默默然。欲臥不能臥。欲行不能行。飲食或有美時。或有不用。聞食臭時。如寒無寒。如熱無熱。口苦。小便赤。諸藥不能治。得藥則劇吐利。如有神靈者。身形如和。其脈微數。每溺時頭痛者。六十日乃愈。

若溺時頭不痛。淅然者。四十日愈。若溺快然。但頭眩者。二十日愈。其證或未病而預見。或病四五日而出。或病二十日。或一月微見者。各隨證治之。

百合病。發汗後者。百合知母湯主之。

百合知母湯

百合(七枚擘),知母(三錢切)

上先以水洗百合漬一宿。當白沫出。去其水。更以泉水二升。煎取一升。去滓。別以泉水二升煎知母。取一升。去滓。後合和煎。取一升五合。分溫再服。

百合病下之後者。滑石代赭湯主之。

滑石代赭湯方

百合(七枚擘),滑石(三兩碎綿裹),代赭石(如彈丸大一枚碎綿裹)

上先以水洗百合。漬一宿。當白沫出。去其水。更以泉水二升。煎取一升。去滓。別以泉水二升。煎滑石、代赭取一升。去滓。後合和。重煎。取一升五合。分溫服。

百合病吐之後者。百合雞子湯主之。

百合雞子湯

百合(七枚擘),雞子黃(一枚)

上先以水洗百合。漬一宿。當白沫出。去其水。更以泉水二升。煎取一升。去滓。內雞子黃攪勻。煎五分。溫服。

百合病。不經吐下發汗。病形如初者。百合地黃湯主之。

百合地黃湯

百合(七枚擘),生地黃(一升)

上以水洗百合漬一宿。當白沫出。去其水。更以泉水二升。煎取一升。去滓。內地黃汁。煎取一升五合。分溫再服。中病。勿更服。大便常如漆。

百合病。一月不解。變成渴者。百合洗方主之。

百合洗方

上以百合一升。以水一斗。漬之一宿。以洗身。洗已。食煮餅。勿以鹽豉也。

百合病。渴不瘥者。栝蔞牡蠣散主之。

栝蔞牡蠣散方

栝蔞根,牡蠣(熬等分)

上為細末。飲服方寸匕。日三服。

百合病。變發熱者(一作發寒熱)百合滑石散主之。

百合滑石散

百合(一兩炙),滑石(三兩)

上為散。飲服方寸匕。日三服。當微利者。止服。熱則除。

〔衍義〕所謂百脈一宗。悉致其病者。然則經脈十二。絡脈十五。此云百脈。果何脈歟。蓋脈者血之府。即是血行於脈。灌溉表裡。聯絡俞會。遍布形體。言其百者。舉夫數之眾多也。猶言百骸爾。且又脈之循行。與天地合度。應水漏百刻。是故脈之流行者。各有定位。因之而為百脈亦宜矣。

又何其一宗而悉致病耶。蓋盡歸於手心主也。手心主者。主血主脈。而心又為火之主。心君也。君不用事而手心主代之。由是手心主得專行一身陰血之生化。因號之為母氣。百脈皆宗之。若火淫則熱。熱蓄不散則積。積則毒生而傷其血。熱毒之血流於脈。本因母氣之淫邪。是故百脈一宗。

悉致其病也。考之內經。有解㑊證。與此百合證無少異。解㑊既屬之熱中無血。百合豈非亦是熱中無血者乎。請試逐病論之。血屬陰。陰者腎水之所主。內經曰。腎虛則飢不欲食。故欲食復不能食也。陰虛者惡煩。所以常默默也。衛氣者。夜行陰則寐。今衛氣因陰虛不得降。

故欲臥而不得臥也。足得血則能步。血既病。於是欲行不能行也。飲食者。由血氣運化而後安。脾屬血而喜香。血時和則食美。時不和則聞食臭也。氣陽而血陰。若氣盛則熱。氣衰則寒。今病在血。不幹於氣。所以雖如寒而無寒。雖如熱而無熱也。血氣和合則流通。不和則塞。

塞則熱。上熱為口苦。下熱為便赤也。藥雖治病。然必藉胃氣以行之。若毒血在脾胃經絡。而閉塞之。藥雖入。亦莫行也。胃弱不安於藥者。得藥則反劇吐利。有如鬼神之為祟也。病不在皮肉筋骨。則身如和。惟熱在於血而血虛。故脈微數也。脈之微數。陰之虛也。陰虛則腎虛。

腎與膀胱為表裡。腎虛則膀胱不得引精於腎而亦虛。膀胱之使下入會陰。上至巔。為諸陽主氣。今溺而膀胱之脈。為氣下泄。輕則不能舉之於上而上虛。上虛則淅然。頭眩重虛。氣逆上於巔。而為頭痛。以此之輕重。則可知愈日之遠近也。夫病有定所。則可言定期。今以百脈之痛。

流轉無定處。故其證之發現。亦無定期。或未病而見。或數日一月而見。用是以察其病之表裡淺深。出見形狀。如下文之陰陽見者。隨證而救之。故以所列方觀之。日華子謂百合安心定膽。益志五臟。為能補陰也。治產後血眩暈。為能去血中熱也。除痞滿。利大小便。為能導滌血之瘀塞也。

而是證用之為主。蓋可見瘀積者矣。若汗之而失者。是涸其上焦津液。而上焦陽也。陽宜體輕之藥。故用知母佐以救之。知母瀉火。生津液。潤心肺。若下之而失者。則損其陰。瘀血下積。而下焦陰也。陰宜鎮重之劑。故用滑石、代赭佐以救之。滑石開結利竅。代赭除脈中風痹瘀血。

若吐而失者。則損上中二焦之血。用雞子黃補血。佐以救之。若不經吐下發汗。未有所治之失。病形得如初者。但佐之生地黃汁。補血涼血。涼則熱毒消。補則新血生。蘊積者行。而自大便出。如黑漆矣。其一月不解。百脈壅塞。津液不化而成渴者。故用百合洗。則一身之脈。

皆得通暢而津液行。其渴自止。勿食鹽豉。以味鹹而凝血。且走之也。若渴不瘥。是中無津液。則以栝蔞牡蠣主之。若變發熱者。乃因脈塞鬱而成熱。以硝石通利。佐之滑石性涼。又可治熱血之積塞者。自微利而出。故熱除矣。夫百合病。自見金匱要略。後諸方書。皆不收。

獨朱奉議收之。謂傷寒變成斯疾。此乃病由之一端爾。竊嘗思之。是病多從心主。或因情欲不遂。或因離絕菀結。或憂惶煎迫。致二火鬱之所成。百脈既病。故百體皆不安。所以見不一之病狀。自今觀之。諸方書不收百合病。乃有勞瘵之名。殆將以百合病與勞瘵同形狀。或瘀血積於脈亦同。

因而不收。但並其方而棄之。深為可惜。於脈病救之二法遂不明於世矣。

百合病。見於陰者。以陽法救之。見於陽者。以陰法救之。見陽攻陰。復發其汗。此為逆。見陰攻陽。乃復下之。此亦為逆。

〔衍義〕傷寒治法。有謂陽盛陰虛。汗之則死。下之則愈。陰盛陽虛。汗之則愈。下之則死。今百合病。所云見於陰者。以陽法救之。見於陽者。以陰法救之。與傷寒之語意。大同而小異。何則。在彼直言其盛。所以行汗下之法。此但言其見以救之。則是無汗下之宜施。何以知其然。

所敘百合病。皆持兩端。欲臥不臥。欲食不食。如寒無寒。如熱無熱。為其脈行表裡之病。但當救之。非如傷寒陽氣之變。見於內外。必行汗下者也。設用傷寒法。見病在表輒汗。入里輒下。雖表裡不逆。然亦傷之。是以前條用方救之是也。其後所結汗下之逆者。為反表裡汗下之逆者也。

狐惑之為病。狀如傷寒。默默欲眠。目不得閉。臥起不安。蝕於喉為惑。蝕於陰為狐。不欲飲食。惡聞食臭。其面目。乍黑乍赤乍白。蝕於上部則聲喝。(一作嗄)甘草瀉心湯主之。

甘草瀉心湯

甘草(四兩),黃芩人參乾薑(各三兩),黃連(一兩),大棗(十二枚),半夏(半升)

上七味。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再煎。溫服一升。日三服。

〔衍義〕狐惑病。謂蟲蝕上下也。世謂風中有蟲。凡蟲自風生固矣。然風陽也。獨陽不生。必有所憑而後化。蓋因濕熱久停。蒸腐氣血而成瘀濁。於是風化所腐為蟲矣。設風不由濕熱。而從寒涼者。肅殺之氣。縱然腐物。蟲亦不化也。由是知此病也。蟲生於濕熱敗氣瘀血之中。

其來漸矣。遇極乃發。非若傷寒一日而暴病者也。病發默默欲眠。目不得閉。臥起欠安者。皆五臟久受濕熱。傷其陰精。衛不內入。神不內寧故也。更不欲食。惡聞食臭者。倉廩之府傷也。其面乍赤乍黑乍白者。由五臟不足。更為衰旺。迭見其色也。其蟲者。從濕熱之極。所發之處而蝕之。

蝕上部者。內損心肺。外傷咽喉。肺者氣之主。咽喉聲音之戶。由是其聲嗄矣。故用甘草瀉心湯主之。治其濕熱。分利其陰陽。而黃連非惟治心脾熱也。而亦治蟲。後世方論謂是證。或初得。狀似傷寒。或因傷寒所變也。然皆蟲證也。又謂傷寒病。腹內熱。飲食少。腸胃空虛。

而蟲不安。故隨所食上下部。而病名孤惑也。

以此二或字觀之。則非獨傷寒變是證。凡熱病皆得生蟲也。

蝕於下部則咽乾苦參湯洗之。

〔衍義〕蟲蝕下部則咽乾者。下部腎之所在。任脈附焉。腎、水也。濕熱甚於下。則蟲蝕於上。而腎水受傷。經脈乏水以資之。挾濕熱逆而燥其咽嗌。故用苦參湯洗。苦參能除熱毒。療下部䘌。因以洗之。雖然。此治之外者爾。若究其源。病則自內而外出。豈獨治其標而已哉。

試用上部服瀉心湯者觀之。則下部亦必有可服之藥。自下部用洗法者觀之。則上部咽喉。亦必有可治之理。此仲景特互發之爾。不然。何後世方論有服下部藥者。與內食五臟者乎。

蝕於肛者。雄黃散熏之。

雄黃一味為末。筒瓦二枚合之。燒向肛熏之。

脈經云。病人或從呼吸。上蝕其咽。或從下焦。蝕其肛陰。蝕上為惑。蝕下為狐。狐惑病者。豬苓散主之。

〔衍義〕蝕於肛。濕熱在下。二陰雖皆主於腎。然肝脈循於肛。肛又為大腸之門戶。

大腸、金也。濕熱傷之。則木來侮。是以蟲蝕於此焉。雄黃本主䘌瘡殺蟲。又有治風之義。故用熏之。注引脈經豬苓散主之者。亦分別濕熱爾。

病者脈數。無熱微煩。默默但欲臥。汗出。初得之三四日。目赤如鳩眼。七八日目四眥(一本此有黃字)黑。若能食者。膿已成也。赤小豆當歸散主之。

赤小豆當歸散

赤小豆(三升浸令芽出曝乾),當歸(十兩)

上二味。杵為散。漿水服方寸匕。日三服。

〔衍義〕凡脈數則發熱而煩。此熱在血。不在榮衛。故不發熱。但微煩爾。汗出者。以血病不與衛和。血病則惡煩。故欲默。衛不和則陽陷。故欲臥。腠理因開而津液泄也。三四日目赤如鳩眼者。熱血循脈炎上。注見於目也。七八日四眥黑者。其血凝蓄。則色變成黑也。若能食膿已成者。

濕熱之邪散漫。則毒血流。傷其中和之氣不清。故不能食。若能食。可知其毒血已結成膿。胃氣無擾。故能食也。用赤豆、當歸治者。其赤小豆能消熱毒。散惡血。除煩排膿。補血脈。用之為君。當歸補血生新去陳為佐。漿水味酸。解熱療煩。入血為輔使也。

陽毒之為病。面赤斑斑如錦紋。咽喉痛。吐膿血。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鱉甲湯主之。

陰毒之為病。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鱉甲湯去雄黃、蜀椒主之。

升麻鱉甲湯方

升麻(二兩),當歸(一兩),蜀椒(炒去汗一兩),甘草(二兩),鱉甲(手指大一片炙),雄黃(半兩研)

上六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頓服之。老小再服取汗。肘後千金方。陽毒用升麻湯無鱉甲。有桂。陰毒用甘草湯。無雄黃。

〔衍義〕按古方書謂陽毒者。陽氣獨盛。陰氣暴衰。內外皆陽。故成陽毒。謂陰毒者。陰氣獨盛。陽氣暴衰。內外皆陰。故成陰毒。二者或傷寒初得。便為是證。或服藥後變而成之。陽毒盡治以寒涼。陰毒盡治以溫熱。藥劑如冰炭之異。何乃仲景用一方治之乎。雖曰陰毒。去雄黃、蜀椒。

則是反去其溫熱者矣。且注曰肘後千金方。陽毒用升麻湯。無鱉甲。有桂。陰毒用甘草湯。無雄黃。豈非皆是熱毒之傷於陰陽二經絡耶。在陽經絡。則面赤斑斑如錦紋。吐膿血。在陰經絡。則面青身如被杖。此皆陰陽水火動靜之本象如此。豈是寒熱之邪乎。嘗以升麻、鱉甲之藥考之。

本草謂升麻能解時氣毒厲。諸毒攻咽喉痛。與熱毒成膿。開壅閉。療發斑。當歸能破惡血。養新血。補五臟肌膚。甘草和中。利血脈。緩急止痛。調藥奏功。鱉甲去惡血。雄黃破骨節積聚。避鬼邪惡氣。骨蒸熱極。蜀椒通血脈。調關節。逐肌骨皮膚死肌。去留結破血。治天行時氣。

諸藥所能者如此。即此觀之。仲景於陰陽二毒之證。總用一方。蓋可見矣。病形雖由陰陽發證。論邪則一屬熱毒與血病也。所以不分表裡。俱以升麻解熱毒為君。當歸和血為臣。余者佐之而已。但雄黃、蜀椒。理陽氣藥也。故病在陰者去之。如肘後千金。陽毒去鱉甲有桂枝者。

鱉、水族。乃陰中之陽。不如桂枝能調陽絡之血。陰毒不去蜀椒者。蜀椒亦陰中之陽。非若雄黃陽中之陽。故留之以治陰也。方旨如此而已。所謂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者。五日乃土之生數。熱未極也。尚可以治。七日為火之成數。熱之極。陰陽消滅。不可治矣。其邪比之傷寒。

加之以毒。故傷寒至七日猶得再經。而此至七日。不惟滅其陰。且火極亦自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