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越正淑

《傷寒用藥研究》~ 卷上 (3)

回本書目錄

卷上 (3)

1. 正邪

正氣者。天地四時之氣也。此氣克養萬物。亦克傷矣。然則氣候之於萬物也。順而養逆而傷乎。曰不然。順逆相據為養。順逆相與亦為傷。故順逆者。可與謂正氣。而不以配正邪。若夫於天地之間也。苟有邪氣而流行乎。何不使萬物盡病。且斃矣乎。觀於前有罹病者。後有在常者。

右有斃者。左有生者。亙往古晚近而不改其政令。則豈天地之間。得別有邪氣哉。唯天地之正氣為然矣。蓋邪氣者。俟人之彌也。故正氣犯人。則初現其態者也。凡人之於體也。精氣貫通。血液宣布。苟無一點之虧隙。此為之其常也。既如此。則縱令其氣候逆。奚得傷之矣乎。

而況於氣候之順乎。必無害守其常也。若夫人之於體也。雖固無病。而衣食之不適。情欲之不從。勞逸之不節。則不能不為一時之虛。一時之不足也。既如此。則縱令其氣候順。奚得守其常矣乎。而況於氣候之逆乎。必不得不被傷也。於是乎病與不病。我自取焉。豈強之天地四時之氣候之為哉。

古語曰。邪氣乘虛入。此即名字人之疾病。而曰邪氣者也。奚外人身言之乎。後世不辨此義。論邪氣必於天地四時。復必於人之疾病也。以是受病之原。昏懵而可不知焉。癖或胚胎於茲。嗟嘆悲哉。

2. 虛實

虛也者。精氣之虛也。實也者。邪氣之實也。故虛則初於實。而實則生於虛。以是乎有實則有虛。有虛必有實。實待虛而彌實。虛待實而益虛。實與虛。其不相離也如此矣。雖然。於疾醫之道。先立之標。而不期其方隅。則術無所從矣。於是乎其實之益實。則雖不能無虛。而單曰實。

其虛之益虛。則雖不能無實。而單曰虛。此欲期其方隅也。然則實有本末。虛有首尾。實之為實。獨在其本。而不在其末。以末之專於虛也。虛之為虛。獨在其尾。而不在其首。以首之專於實也。此所以虛實之兩隅互相待者。而歸之一隅。而單曰實。單曰虛也。虛實之義既明。

而陰陽定矣。故虛實者。陰陽之原也。

3. 陰陽

陰陽者。內外之名。而顯隱之義也。夫邪氣之傷人身。其狀態千差萬別。雖固不可窮極。而統以陽與陰。系以合併或虛實間。往乎來乎。不得必離於此等之位焉。蓋邪氣雖一。而各殊異其狀態者。不惟於邪氣之輕重而已。精虛之多少尤與矣。於是乎實之據虛。則邪氣雖盛。而精尚有所振矣。

故病顯著於外。此呼之陽也。虛之據實。則精氣已受敗。邪氣自旺矣。故病隱晦於內。此呼之陰也。陽之繫於外。陰之藏於內。其義詳悉。而未見其狀態。狀態之可見於外者。為寒熱也。

4. 寒熱

寒熱者。邪氣之狀態也。正氣勝於邪氣。則以熱為其候也。邪氣勝於正氣。則以寒為其候也。寒之狀態。初於惡寒。而終手足厥寒厥逆也。熱之狀態。初於發熱。而終外熱也。是故寒則以其終為本色焉。熱則以其始為本色焉。寒之於發熱惡寒也。是為之標也。寒之於手足厥寒厥逆也。

是為之本也。何則以寒之專於虛地也。熱之於發熱也。是為之本也。熱之於外熱也。是為之標也。何則以熱之專於實地也。夫既雖熱之在實地。而有其標及虛地者。雖寒之在虛地。而有其標及實地者。然則熱而有虛實。寒而有虛實。虛實寒熱如擾亂然矣。於是乎。拆半寒熱虛實。

呼熱之專於實地者曰陽。呼寒之專於虛地者曰陰。可知熱之在陽位。寒之在陰位也。是故寒熱者。陰陽之候法也。

5. 虛實間

夫熱之因於陽與實。寒之因於陰與虛。不能無淺深輕重之別矣。於是乎有三陽三陰之分也。太陰為表。以肌肉間為其位也。少陽為表裡間。以心胸為其位也。陽明為里。以胃之內郭為其位也。如三陰。亦皆為之裡也。而太陰位於胃內之上口。少陰位於胃內之中央。厥陰位於胃內之下尾。

故如陽明。太陰。少陰。厥陰。則雖有區別。而均是皆里也。如少陽則以間於表裡。前顧太陽之表。後臨陽明與太陰之裡者也。故少陽之轉於陽明者。不俟論焉。而又時有轉於太陰者也。夫蓋少陽之邪。彌益實之勢。則轉於陽明也。此為之其常也。故其轉也迅速。而必無躊躕於其中間者矣。

少陽之邪。既交精之虛。則轉於太陰也。此為之非常也。故其轉也緩慢。而必有躊躕於其中間者矣。於是乎。無論有少陽之轉於太陰者。或有少陽之證未解。已交於太陰之證者。此為之少陽太陰之並病也。或有既去少陽之位地。而未及太陰之位地。惟在其中間。而虛實均待而為脈證者。

此為之虛實之間位也。此於其虛實之間位也。不唯出於少陽。而入於太陰而已。又有出於太陰。而入於少陽者也。何則於是位也。以雖有精虛。而未專見虛候。雖有邪實。未專見實候也。故其實之終駸乎。必見虛候矣。乃為之太陰病也。其虛之漸復乎。必見實候矣。乃為之少陽病也。

虛實間之於少陽太陰也。為殊易混淆矣。不可不慎以稽之脈證也。曰。然則本論何不設虛實間之一篇。使讀者別知有此位地乎。曰。本論既張虛實間之一篇。則判然嫌於與三陽三陰為對應也。此於是位也。殊不然矣。不歸少陽。則必轉於太陰。不轉太陰。則必歸於少陽。唯始終於其中間者也。

豈若三陽三陰之轉機縱橫不可期者矣。此本論所以不設。虛實間之篇也。且夫於各位之間。亦皆不能無間位也。雖然。以虛實互偏。乃留連於各位之間者尤寡矣。倘其留連者。亦不得不迅速其轉遷矣。如虛實間之位。則以間表裡陰陽。亙虛實兩端。為其部位也。太甚廣矣。而於其脈證。

亦不一定而止焉。不可不論焉。本論少陽太陰。接其篇者。欲示此等之義也。不可不稽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