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云。有物有則。蓋體用之謂矣乎。夫有物必有則。有體必有用。體用立矣。而後事成也。古醫之術。其要亦在於此。而李唐以來。或不本之。後學之徒。誤其所方。先生嘗病之也。故有是舉。乃其辨之精。其論之審。凡誠意於古者。讀之必將有即得焉。(直)之不敏。與亦有聞。因言其所以。弘之以附其末。
丁巳春三月。南越醫員,妻木直撰
白話文
【跋】
《詩經》說:「有事物必有法則。」這就是在說明「體」與「用」的關係。凡是有形的事物,必有其運行的法則;有本體,就必然有其作用。確立了體與用,事情才能成就。古代醫術的精要,也在於此。然而自唐代以來,有些人卻偏離了這根本,後來的學者也跟著誤用方法。先生曾對此深感憂慮,因此特別撰寫此書,辨析精微,論述嚴謹。凡是真心鑽研古醫之道的人,讀了必然能立刻有所領悟。我(直)雖然才疏學淺,但也略有聽聞這些道理,因而說明其中緣由,推廣此書宗旨,並將此文附於書末。
丁巳年春三月,南越醫員 妻木直 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