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梓

傷寒括要》~ 卷上 (2)

卷上 (2)

8. 類傷寒六症

一曰痰症。停痰留飲。自汗胸滿。發寒熱。但頭不痛。項不強。與傷寒異。二曰食積。胸腹滿悶。發熱頭痛。但身不痛。氣口脈盛。與傷寒異。三曰虛煩。氣血俱虛。煩躁發熱。但身不痛。頭不痛。不惡寒。不浮緊。與傷寒異。四曰腳氣。足受寒濕。頭痛身熱。肢節作痛便閉嘔逆。

但腳腫痛。或枯細。與傷寒異。五曰瘀血。跌觸損傷。胸脅腹痛。手不可近。但頭不痛。脈不浮緊。與傷寒異。六曰內癰。發熱惡寒。胸痛而咳。濁唾腥臭。右寸數大。為肺癰。小腹重痛。便數如淋。皮膚甲錯。腹皮腫急。脈滑而數。為腸癰。胃脘大痛。人迎脈盛。胃脘癰也。

但無頭痛。項強。與傷寒異。

9. 內傷外感辨

內傷外感。頗相疑混。誤治必死。極當詳辨。外感則人迎大於氣口。內傷則氣口大於人迎。外感則寒熱齊作而無間。內傷則寒熱間作而不齊。外感惡寒。雖近烈火不除。內傷惡寒。得就溫暖即解。外感惡風。乃惡一切風寒。內傷惡風。惟惡些小賊風。外感症顯在鼻。故鼻塞不利。

而壅盛有力。內傷症顯在口。故口不知味而腹中不和。外感邪氣有餘。故發言壯厲。先輕而後重。內傷元氣不足。故出言懶怯。先重而後輕。外感頭痛。常常而痛。內傷頭痛。時作時止。外感手背熱。手心不熱。內傷手心熱。手背不熱。若內外相兼而病者。尤當細辨。以內症多者。

是內傷重於外感。補養為先。外症多者。是外感重於內傷。解散為急。此東垣未發之旨也。

10. 治傷寒宜早

仲景曰。傷寒初起。即時求治。凡作湯藥。不避晨夜。醫之稍遲。病即傳變。必難為力矣。凡作汗藥。雖言一日三服。若病劇者。半日中可盡三服。一日一夜。當時時觀之。如救焚拯溺。不容少怠。

11. 視傷寒宜詳

凡看傷寒。自頂至踵。最宜詳察。一有不到。錯誤匪輕。仲景云。觀今之醫。各承家技。始終順舊。省疾問病。務在口給。相對斯須。便處湯劑。按寸不及尺。握手不及足。人迎趺陽。三部不參。動數發息。不滿五十。明堂闕庭。盡不見察。夫欲視死別生。實為難矣。嗟乎。業已稱醫。人之司命。孟浪至此。烏乎可哉。

12. 辨成氏再傳之訛

傷寒傳經。自表入里。由淺漸深。故六經以次受之。六經傳盡。無出而再傳之理也。太陽為三陽。最在於外。陽明為二陽。在太陽內。少陽為一陽。在陽明內。此三陽為表也。太陰為三陰。在少陽內。少陰為二陰。在太陰內。厥陰為一陰。在少陰內。此三陰為里也。皆由內以數至外。

故一二三之次第如此。一二日始於太陽。二三日傳於陽明。三四日少陽。四五日太陰。五六日少陰。六七日厥陰。此論其常耳。若論其變。或間經。或越經。或始終一經。不可以次第拘。不可以日數限也。大抵傳至厥陰。為傳經已盡。不復再傳矣。乃成氏云。六日厥陰為傳經盡。

七日當愈。七日不愈者。再自太陽。傳至十二日。復至厥陰為傳經盡。十三日當愈。十三日不愈者。謂之過經。其說謬矣。善哉馬仲化曰。自太陽以至厥陰。猶人從戶外。而升堂。而入室也。厥陰復出而傳於太陽。奈有少陰太陰少陽陽明以隔之。豈有遽出而傳太陽之理乎。仲景太陽篇云。

太陽病。頭痛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此言始終只在太陽一經者也。故太陽篇曰。發於陽者七日愈。陽數七故也。若七日不愈。欲再傳陽明矣。當針足陽明。迎而奪之也。試玩行其經盡。不曰傳其經盡。則仲景之意。顯然矣。

成氏誤認行其經盡為傳遍六經。乃有自太陽再傳之說耳。或問曰。霍亂篇云。十三日愈者。經盡故也。此非六日傳遍六經。後六日再傳經盡。十三日當愈者歟。仲景云。十三日不解。過經譫語者。當下之。此非十二日傳盡。十三日不愈為過經者歟。答曰。經盡者行其經盡之謂也。

如太陽受病於一日。至七日為行。太陽經盡之例推之。則諸經皆可屈指而期矣。陽明受病於二日。至八日自愈者。行陽明經盡也。少陽受病於三日。至九日自愈者。行少陽經盡也。四五六日至三陰經。次第至十二日愈者行厥陰經盡也。十三日大氣皆去。精神爽慧之期。故曰。

過十三日以上不間。尺寸陷者大危。何嘗有再傳經盡。謂之過經之旨哉。詳考仲景所謂過經。或言過太陽經成里症者。或泛言過經者。陽明篇曰。汗出譫語燥屎在胃此為風也。過經乃可下之。謂燥屎在胃而譫語。風邪在表而汗出。須過太陽經無表症。乃可下之。此言過太陽經成里症者也。

果如成氏十三日再傳經盡。謂之過經。則燥屎在胃。必待十三日乃下乎。於此條則注曰。過太陽經無表症。乃可下之。則自相矛盾矣。霍亂篇曰。下利後當便鞕(音硬)硬則能食者愈。今反不能食。到後經中頗能食。復過一經能食。過之一日當愈。不愈者。不屬陽明也。此泛言過經者也。

何嘗有再傳經盡。謂之過經之旨哉。蘊要祖成氏之說。其過經不解例曰。經言十三日不解。謂之過經。仲景實無此語。誤以成注為經矣。千古承訛後學聾瞽。故表而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