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無己

《傷寒明理論》~ 卷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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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上 (2)

1. 寒熱

傷寒寒熱。何以明之。寒熱者。謂往來寒熱也。經曰。邪正分爭。往來寒熱者。言邪氣之入也。而正氣不為之爭。則但熱而無寒也。乃有熱而寒者。謂其正氣與邪氣分爭。於是寒熱作矣。爭則氣鬱不發於外。而寒熱爭焉。爭甚則憤然而熱故寒已而熱作焉。茲乃寒熱之理也。或謂寒熱者。

陰陽爭勝也。陽勝則熱。陰勝則寒。此陰陽之爭也。何則。蓋以寒為陰。而熱為陽里為陰而表為陽。邪之客於表者為寒。邪與陽相爭。則為寒矣。邪之入於裡者為熱。邪與陰相爭。則為熱矣;其邪在半表半裡;外與陽爭而為寒。內與陰爭而為熱矣。表裡之不拘。內外之不定。

或出或入。由是而寒熱且往且來也。是以往來寒熱屬半表半裡之證。邪居表多則多寒。邪居里多則多熱。邪氣半在表半在裡。則寒熱亦半矣。審其寒熱多少。見其邪氣淺深矣。小柴胡湯。專主往來寒熱。而又立成諸加減法。亦為邪氣在半表半裡。未有定處。往來不常。又寒熱如瘧。

與夫發熱惡寒。皆似而非也。然寒熱加瘧者。作止有時者也。及往來寒熱。則作止無時。或往或來。日有至於三五發者。甚者十數發。其與瘧狀有以異也。至於發熱惡寒者。為發熱時寒並不見。惡寒時熱不見也。不若此熱已而寒。寒已而熱者。雖然。應往來寒熱。屬半表半裡。

當和解之。又有病至十餘日。而結熱在裡。復往來寒熱者。亦可與大柴胡湯下之。不可不知也。

2. 潮熱

傷寒潮熱。何以明之。若潮水之潮。其來不失其時也。一日一發。指時而發者。謂之潮熱。若日三五發者。即是發熱。非潮熱也。潮熱屬陽明。必於日晡時發者。乃為潮熱。陽明者。屬胃土。應時則王於四季。應日則王於未申。經曰。陽明居中土也。萬物所歸。無所復傳。蓋邪氣入胃。

謂之入腑。腑之為言聚也。若府庫之府焉。邪氣入於胃。而不復傳。邪氣鬱而為實熱。隨王而潮。是以日晡所發潮熱者。屬陽明也。惟其屬陽明。故潮熱為可下之證。經曰。潮熱者實也。又曰。潮熱者。此外欲解也。可攻其里焉。又曰。其熱不潮。未可與承氣湯。即此觀之。

潮熱屬於胃者。昭然可見焉。雖然。潮熱為裡實可下之證。如或脈浮而緊。與其潮熱而利。或小便難。大便溏者。皆熱未全入腑。猶帶表邪。當和解其外。外解已而小便利。大便硬者。乃可攻之。或謂潮熱有屬太陽少陽者乎。少陽王於寅卯。太陽王於巳午。若熱於此時發者。

為邪未入胃。豈得謂之潮熱。必待日晡所發者。乃謂之潮熱。見其邪在胃也。遇疾值病。詳而驗之。始見得真也。

3. 自汗

傷寒自汗。何以明之。自汗者。謂不因發散而自然汗出者是也。內經曰。陽氣衛外而為固也。衛為陽。言衛護皮膚。肥實腠理。禁固津液。不得妄泄。汗者干之而出。邪氣干於衛氣。氣不能衛固於外。則皮膚為之緩。腠理為之疏。由是而津液妄泄。濈濈然潤。漐漐然出。謂之自汗也。

如發熱自汗。出而不愈。此衛氣不和。風邪干於衛也。太陽中暍。汗出惡寒。身熱而渴者。暑邪干於衛也。多汗出而濡。此其風濕甚者。濕邪干於衛者也。是知衛氣固護津液。不令妄泄。必為邪氣干之而出也。風寒暑濕之毒。為四時之氣。中人則為傷寒。風與暑濕為邪。皆令自汗。

惟寒邪傷人。獨不汗出。寒傷榮而不傷衛。衛無邪氣所幹。則皮腠得以密。津液得以固。是以汗不出也。及其寒漸入里。傳而為熱。則亦使自汗出也。蓋熱則榮衛通。腠理開而汗泄矣。然自汗之證。又有表裡之別焉。虛實之異焉。若汗出惡風。及微惡寒者。皆表未解也。必待發散而後愈。

至於漏不止而惡風。及發汗後惡寒者。又皆表之虛也。必待溫經而後愈。諸如此。皆邪氣在表也。若汗出不惡寒者。此為表解而里未和也。經曰。陽明發熱汗出。此為越熱。又曰陽明病。發熱汗多者。急下之。又非若邪氣在表而汗出之可緩也。傷寒自汗之證為常也,設或汗出發潤。

與其出之如油或大如貫珠。著身出而不流。皆為不治之證也。必手足俱周。遍身悉潤。漐漐然一時間許。煩熱已而身涼和。乃為佳矣。此則陰陽氣和。水升火降。榮衛通流。邪氣出而解者也。內經曰。陽之汗。以天地之雨名之。此之謂也。

4. 盜汗

傷寒盜汗。何以明之。盜汗者。謂睡而汗出者也。自汗則不論睡與不睡。自然而出也。及盜汗者。不睡則不能汗出。方其睡也。湊湊然出焉。覺則止而不復出矣。雜病盜汗者。責其陽虛也。傷寒盜汗者。非若雜病之虛。是由邪氣在半表半裡使然也。何者。若邪氣一切在表干於衛。

則自然汗出也。此則邪氣侵行於里。外連於表邪。及睡則衛氣行於里。乘表中陽氣不致。津液得泄。故但睡而汗出。覺則氣散於表。而汗止矣經曰。微盜汗出。反惡寒者。表未解也。又陽明病。當作裡實。而脈浮者。云必盜汗。是猶有表邪故也。又三陽合病。目合自汗。是知盜汗為邪氣在半表半裡之間明矣。

且自汗有為之虛者。有為之實者。其於盜汗之證。非若自汗有實者。悉當和表而已。不可不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