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穴匯解》~ 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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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2)

1. 凡例

一流注編中:穴下所細注,一載甲乙經文,故不記甲乙經。若有引他書者,則必記其所引書名。又不曰:「某經之所發、某經之所溜」,單記所發所溜者,省本經之字也。但肺經一條,悉加太陰經之字,以示之。其經絡別走某經之類,亦省本經字。

一奇穴部。所載穴名,註文不同而其穴相同者,不敢改論焉,以其不拘經絡流注也。

一凡奇穴同名異穴者,於各條,不下注說;但如與腧穴同名者,必注曰:「與某部某穴,同名異穴」,教讀者不誤。

白話文:

凡例:

本書編寫過程中,穴位下方的詳細註解已包含《甲乙經》的內容,因此不再另外註明出處為《甲乙經》。若引用其他書籍,則會明確標註書名。此外,像是「某經之所發,某經之所溜」這樣的描述,會簡化為「所發」、「所溜」,以減少重複《本經》的字句。唯獨肺經部分,會完整保留《太陰經》的文字,以便參考。其他經絡的別走部分,也同樣簡化,省略《本經》的字句。

奇穴部分,若不同註解描述的穴位實際上是同一個穴位,則不再另行解釋,因為奇穴本身並不拘泥於經絡的流注規律。

凡是奇穴名稱相同但穴位不同的情況,各條目下將不另加註解說明。但如果奇穴名稱與經穴相同,則會註明「與某部某穴同名異穴」,以避免讀者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