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原昌克
《經穴匯解》~ 凡例 (2)
凡例 (2)
1. 凡例
一流注編中。穴下所細注一載甲乙經文。故不記甲乙經。若有引他書者。則必記其所引書名。又不曰。某經之所發某經之所溜。單記所發所溜者。省本經之字也。但肺經一條。悉加太陰經之字。以示之。其經絡別走某經之類。亦省本經字。
一奇穴部。所載穴名。註文不同而其穴相同者。不敢改論焉。以其不拘經絡流注也。
一凡奇穴同名異穴者。於各條。不下注說。但如與腧穴同名者。必注曰。與某部某穴。同名異穴。教讀者不誤。
白話文:
凡例:
本書編寫過程中,穴位下方的詳細註解已包含《甲乙經》的內容,因此不再另外註明出處為《甲乙經》。若引用其他書籍,則會明確標註書名。此外,像是「某經之所發,某經之所溜」這樣的描述,會簡化為「所發」、「所溜」,以減少重複《本經》的字句。唯獨肺經部分,會完整保留《太陰經》的文字,以便參考。其他經絡的別走部分,也同樣簡化,省略《本經》的字句。
奇穴部分,若不同註解描述的穴位實際上是同一個穴位,則不再另行解釋,因為奇穴本身並不拘泥於經絡的流注規律。
凡是奇穴名稱相同但穴位不同的情況,各條目下將不另加註解說明。但如果奇穴名稱與經穴相同,則會註明「與某部某穴同名異穴」,以避免讀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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