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之研究》~ 卷一 (3)
卷一 (3)
1. 傷寒例辨
傷寒之例。蓋亦出於王叔和氏也。其所據而例。肇於陰陽大論。旁及素問八十一難。加之以其所窺。此獨契於題序所謂撰用者耶。如其所謂傷寒溫暑。及時行疫毒冬溫等之別。非不纖悉。如大左於仲景氏之所論何。又獨以傷寒為觸冒冬時嚴寒之病。則如春夏之病何。於是乎至有春溫夏熱之說也。
又云四時之氣。皆能為病也。非其時而有其氣。以病人者。名為時行疫毒。此豈謂盡無之乎。雖然。按鬥歷占之之法。吾是之未能信矣。乃索之於本論。未有愜於此者。蓋張仲景氏之所論。風寒皆邪之假名。而輕重之別已。寒之所以為重者。以其最成殺厲之氣也。風之所以為輕者。
白話文:
傷寒的理論,其實也出自王叔和。他所依據的原則,源自《陰陽大論》,並參考了《素問》中的八十一難,再加上他自己的觀察。這正符合題序中所說的「撰用」之義。例如,他對於傷寒、溫暑、時行疫毒、冬溫等疾病的區分,非常細緻。如同大左對於仲景著作的評論一樣,為何只以傷寒作為冬時嚴寒的疾病?那春夏之病又該如何解釋?因此才有了春溫夏熱的說法。
又說,四時之氣都能導致疾病。如果在非其時出現了該時節的氣候,使人患病,就叫做時行疫毒。這難道是說完全沒有這種情況嗎?雖然如此,根據斗歷占星的方法,我對此並不完全相信。我從本論中也找不到相符的論述。張仲景所論的風寒,只是邪氣的假名,而輕重之分而已。寒氣之所以為重,是因為它最容易形成致命的氣息。風氣之所以為輕,是因為……
以其不若寒之太甚也。故風寒皆假以名於邪者也。夫既有風寒之名。而未見其形。於是乎假陰陽以形其內外。內外既形。而未得其狀。於是乎分其陰陽。各以為三。以狀其大體。大體既狀。而猶未委曲。於是乎三陽三陰。各委曲其脈證。千狀萬形。莫所不至焉。然後內外輕重之脈證。
委曲於此。則何更問四時。而後處之。是故不但觸冒冬時嚴寒之病。雖溫暑及時行疫毒冬溫。求之於脈證。則莫不悉具於其中焉。洽彌於四時。因是而觀之。方仲景氏之時。未有春溫夏熱。及時行疫毒冬溫等之別也。推之於六氣。而命之名。以別之者。蓋亦創於叔和氏也。人之生於天地之間。
白話文:
因為它不像寒氣那樣過於強烈,所以風寒都是借用來形容邪氣的。既然有了風寒的名稱,卻看不到它的形狀,於是就借用陰陽來表現它的內外。內外有了形狀,卻還沒有具體的狀態,於是就將陰陽細分為三種,用來描述它的整體形態。整體形態有了描述,但仍然不夠詳細,於是就將三陽三陰分別詳細描述它們的脈證,千變萬化,無所不包。然後內外輕重不同的脈證,就都包含在這裡面了。
既然已經詳細描述了這些,為什麼還要詢問四時,然後再根據時令來治療呢?所以說,不僅僅是接觸到冬天的嚴寒而導致的疾病,即使是溫暑、時行疫毒、冬溫等疾病,只要從脈證上尋找,都會在其中找到答案。它可以涵蓋所有時令。由此可見,張仲景時代還沒有春溫、夏熱、時行疫毒、冬溫等的區分。將六氣推演出來,並給它們命名以區別,這都是由張仲景創立的。人出生於天地之間,…
誰不受其氣。則推之以六氣者。不為無其理也。雖然。病之與人俱活。不可推之以理者固眾。縱得之於理。惟在其變態。而不二乎邪。自外自內。何離乎陰陽。或輕或重。何出乎風寒。亦各有其脈證具。則雖變態之千萬乎。必求之於脈證。隨以處之。其又何乖也。仲景氏之於術。
不問四時。而取於一邪。千萬其脈證。而極其變態。能極其變態之故。又遂之於雜脈證。奚獨傷寒也。夫如此也。則春溫夏熱。及時行疫毒冬溫等之別。固不足據矣。況於按鬥歷占之之法哉。且夫仲景氏之所論而博也。內外輕重之脈證。千狀萬形。往乎來乎。靡往非例焉。靡來非例焉。
白話文:
誰能不受六氣影響呢?所以用六氣推論疾病,是有道理的。當然,疾病和人一樣,變化多端,不能用單純的道理來推斷的很多。即使能用道理推斷,也要注意疾病的變化,不能一成不變。疾病從外到內,都離不開陰陽;輕重不同,也都源於風寒。每種病都有其脈證,就算變化多端,也必須依據脈證來判斷,隨症施治,這樣才不會偏差。張仲景的醫術,不拘泥於四季,只抓住病邪的本質,觀察千萬種脈證,探究疾病的各種變化。因為能洞察疾病變化的原因,所以還能把不同脈證組合在一起,不只侷限於傷寒。這樣看來,春溫、夏熱、時行疫毒、冬溫等疾病的分類,就不足為據了,更別說按鬥歷占了。而且張仲景論述廣博,內外輕重,脈證千變萬化,無論過去或現在,都無法超越他的醫學法則。
既而委曲於此也。又復曷須傷寒之例。且其例中顯言搜採仲景舊論。且千金外臺諸書。亦多引之。為叔和之語。得傷寒之例之出於叔和氏也。益足以證矣。然則此固叔和氏之例。而非仲景氏之例也。何以與本論相愜矣。傷寒之例。亦豈足據哉。亦豈足據哉。
白話文:
接著,(這部書)就屈居於此了。再者,何必拘泥於《傷寒例》呢?況且《傷寒例》中明確說明是搜集了仲景的舊論。而且《千金》、《外台》等書也都引用了它,是叔和的言論。由此可知,《傷寒例》是出自叔和之手。更足以證明這一點。那麼,這確實是叔和的論述,而非仲景的論述。為什麼要與本論相合呢?《傷寒例》又怎麼能作為依據呢?又怎麼能作為依據呢?
2. 痙濕暍辨
痙濕暍之於脈證也。曰傷寒所致。復曰與傷寒相似。抑此何言哉。既曰太陽痙濕暍。太陽病之外。豈復有所謂痙濕暍者耶。若必為傷寒之所致。則其為相似者果非耶。若必為相似者之果是耶。奚翅痙濕暍。奈霍亂及瘧等之相似何。此獨何以遺於此耶。傷寒所致太陽六字。果不可讀矣。
彰彰乎明哉。出於後人之為也。夫仲景氏之統脈證也。惟是陰陽而已。已而千狀萬態。莫所不盡焉。是以不外於奔豚結胸。火逆水逆。發黃蛔厥等。豈惟痙濕暍之別論哉。有金匱要略者。分部設門。以論雜脈證。而痙濕暍為始。此蓋後人謬讀傷寒之論。謂惟論觸冒冬時嚴寒之卒病。
白話文:
"痙、濕、暍"這三個詞在中醫學上指的是傷風感冒的症狀,文中在討論這些症狀在脈象和證候上的特徵,並探討其成因。
文中提到,這些症狀通常是因為傷風感冒引起的,並且這些症狀與傷風感冒的症狀有些類似,但又有所不同。作者接著問,這些症狀到底是怎麼形成的?如果說這些症狀是因為傷風感冒造成的,那麼它們與傷風感冒的症狀應該有所不同。如果說這些症狀與傷風感冒的症狀相同,那麼它們為什麼會被單獨列出?
作者進一步質疑,除了傷風感冒之外,還有其他症狀與這些症狀類似嗎?例如霍亂和瘧疾等症狀是否也與這些症狀類似?這些症狀為什麼會被遺漏在傷風感冒的討論中?文中特別強調了「傷風感冒」這幾個字的重要性,不能忽略或誤讀。
最後,作者提到,張仲景在《傷寒論》中總結脈象和證候時,主要關注的是陰陽兩個方面。後人對《傷寒論》的解讀存在誤解,以為它只論述了冬季突然遭受寒冷侵襲所導致的疾病,而忽略了其他各種症狀的討論。
則必有論雜病之書。於是搜取其散落者一二於諸家。未足以成篇。因又剽竊論中及雜脈證者。偽撰以為金匱要略耳。何以明金匱要略之為偽撰也。痙濕暍皆冠以太陽病三字。此當其剽竊之時。猶循其舊。忘削去三字。而獨削去其論中之原文。太陽下篇。風濕二條。亦剽竊之。
而忘削去其原文。幸足以辨其本旨矣。因此而觀之。痙濕暍本自在於太陽篇者。彰彰乎明哉。且傷寒論有中風。金匱要略亦有中風。名同而病異。此以一而兼二耶。太陽有奔豚。少陰有下利。為詳且盡。而亦覆載焉。此右取而左忘耶。取唐以降之方。附之各門之後。此前知身後數百年耶。
白話文:
這本書(金匱要略)必然是從其他論述雜病的書籍中摘抄來的。我從各家醫書中搜集了一些散落的片段,但還不足以成篇。於是又從《傷寒論》和論述雜病脈證的書籍中剽竊了一些內容,偽造成了這本書。為何能斷定《金匱要略》是偽造的呢?因為書中「痙濕暍」等病症都冠以「太陽病」三字。這應該是作者在剽竊時,忘記刪掉這三個字,而只刪掉了原本的文字。另外,「太陽下篇」的「風濕」兩條,也是從其他書籍中剽竊來的,同樣忘記刪掉原本的文字。幸好可以從內容上辨別出它的本意。從這些情況可以看出,「痙濕暍」等病症原本就應該屬於「太陽篇」的範疇,這一點非常明顯。再者,《傷寒論》中有「中風」,《金匱要略》也同樣有「中風」,名稱相同,但病症卻有所不同,這難道是將兩種病症混為一談嗎?「太陽」篇有「奔豚」,「少陰」篇有「下利」,這些都描述得十分詳盡,卻又被《金匱要略》重複收錄,難道是作者只記住了前者而忘記了後者嗎?書中還附錄了唐代以後的醫方,難道作者能預知數百年後的事嗎?
藉令仲景氏之聖。亦豈若此其明乎。其他復出之與其容疑焉者。不可指數矣。誰謂金匱要略之非偽撰耶。其曰傷寒所致。復曰與傷寒相似。別而論之者。非仲景氏之本旨。豈不彰明哉。雖然。觀乎傷寒論有奔豚。無大建中湯。大小半夏湯。及越婢湯等之特具於金匱要略。
則仲景氏之遺方。不為不存於此。金匱要略之不可全廢也。要不過十之二三。宜淘汰以輔其術而已矣。乃今辨正傷寒論。措痙濕暍。而自太陽篇始者。所以復仲景氏之舊也。處方之悉具於金匱要略。則不如就彼而求之之便。故不辨於此矣。
白話文:
借用仲景先生的智慧,豈非如此明智嗎?其他尚有許多與傷寒論相似的內容,實在是不可勝數。誰敢說金匱要略不是仲景先生的真作呢?它一方面說“傷寒所致”,另一方面又說“與傷寒相似”,並將其區別開來,這正是仲景先生的本意,豈不顯而易見嗎?
雖然如此,仔細觀察傷寒論,發現其中有“奔豚”症狀的描述,卻沒有“大建中湯”、“大小半夏湯”和“越婢湯”等方劑,而這些方劑卻獨獨收錄於金匱要略。
由此可見,仲景先生的遺方確實存在於金匱要略之中,金匱要略不可完全廢棄。雖然它可能只包含了傷寒論的二三成,但仍然可以作為輔助參考。如今辨正傷寒論,將痙、濕、暍等症狀歸納在太陽篇之前,正是恢復仲景先生的舊制。由於方劑已悉數收錄於金匱要略,所以沒有必要在這裡再重複辨析,直接在金匱要略中尋找即可。
3. 汗吐下辨
如篇末載可發汗。不可發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汗吐下後等之辨。豈其不可乎。雖然。其可與不可。既載於本篇。而無所不盡焉。而今又復辨之於篇末者。豈非為蛇添足乎。截長綴短。補之以其家說者。豈亦出乎王叔和氏之工巧耶。大類乎辨脈平脈二法。及傷寒例者也。
夫既本篇之所載。可取以例。則又何加焉。惟至如其於可下之辨。載大承氣湯。及大柴胡湯之證六七條。則本篇之所闕。此可以補之。然則惟此之辨。不可廢也。而亦載之於金匱要略。此豈本篇之既闕。而存之於此耶。將金匱要略之所載。取之於此耶。又將獨存乎金匱要略者。
白話文:
文中提到可發汗、不可發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等,以及汗吐下後如何辨證的內容。作者認為這些內容原本就已記載於篇章之中,為何還要在篇末再贅述一遍呢?這不就像給蛇添足一樣多此一舉嗎?作者還引用了王叔和的說法,將原本的內容刪減或增添,這是否也是王叔和精巧的表現呢?這就像辨脈平脈以及傷寒例的處理方式一樣。
作者認為既然本篇已經記載了相關內容,可以作為參考,那又何必再添枝加葉呢?特別是在可下這一方面,文中列舉了大承氣湯和大柴胡湯的證候六七條,這些內容是本篇所欠缺的,可以作為補充。因此,這部分的辨證是不能廢除的。而金匱要略也記載了這些內容,這到底是因為本篇原本就缺失了這些内容,所以金匱要略才補上呢?還是說金匱要略的記載是從本篇中取來的呢?還是說金匱要略中獨有的內容呢?
假之於此耶。要之金匱要略之雖不可信。而比之於此辨可下者。抑猶古也。其不可全廢也。姑讓之於彼。固亦無不可矣。然則惟此之辨。不可廢也。亦廢之可矣。其他可發汗。不可發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汗吐下後等之辨。雖似無不可。固已遠於古也。又何足據乎。
又何足據乎。
白話文:
假設這些觀點是正確的。那麼,雖然《金匱要略》裡的內容未必完全可信,但與現在的辨證相比,它仍然具有古舊的價值,不可完全捨棄。姑且把它保留下來,也沒有什麼問題。然而,我們現在的辨證方法才是最不可廢除的。即使捨棄它也是可以的。其他像可發汗、不可發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汗吐下後等等的辨證,雖然看似也並無不可,但已經遠離古法了,又憑什麼可以依據呢?
(最後一句「又何足據乎」是重複強調前面的意思,意指「憑什麼可以依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