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惟忠

《傷寒之研究》~ 卷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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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2)

1. 傷寒中風

三陽三陰。本是為辨傷寒之狀而所設也。凡疾病之將速至篤危者。孰若傷寒之最太甚也。是故先於百病者。惟傷寒而已。張仲景氏之建規則也。以傷寒為主焉。惟是以傷寒為主。而又既不能無輕重也。於是乎謂其重者為寒。謂其輕者為風。寒曰傷。風曰中。亦惟輕重之別已。

乃其於脈證也。亦既不能無寒熱也。於是乎謂熱為陽。謂寒為陰。陽曰浮。陰曰沉。亦惟寒熱之分已。乃其熱之與寒。亦既不得不之而復之也。於是乎各歧而為三。雖乃歧而為三。而又既不得不相交或及也。於是乎立合之與並。以盡其變矣。而其又復愈之而愈變也。變之又變。

不得不遂之於雜脈證矣。夫既歧陰陽各三。而名三陽以表裡。以確其淺深也。如三陰。則緩急直至。故鮮及表裡者矣。張仲景氏之建規則也。以傷寒為主焉。而又辨其輕重。而出中風也。則傷寒中風。惟是輕重之別已。然後凡之所統也。惟在寒熱之分。而不出於陰陽二者焉。

夫惟統之於陰陽。而建之規則也若此。可謂簡且約矣。能察其機。而制其變者。其惟張仲景氏之術耶。苟欲為仲景氏之所為也。厝其規則。將焉是依。不可不慎而守也。慎之不外。守之不內。是之謂能循規則矣。若夫傷寒中風之於別也。惟舉其脈證於太陽之篇首。而不舉之於陽明以下何耶。

傷寒中風。惟是輕重之別已。而三陽三陰。各有其脈證具焉。則其於脈證。未嘗無輕重焉。然則各就其脈證。而較其輕重。則傷寒中風之別。可以辨知焉爾矣。於三陽三陰。太陽為之首。故舉其脈證於此。而示其輕重之別。以例於陽明以下。至於厥陰也。

2. 合病並病

三陽三陰。以統其外內也。又系三陽以合併二者。而辨其相交或及也。於是乎脈證無有所遺焉。蓋合也者。謂在其始也。而既已太陽陽明及少陽之脈證之相交見者也。並也者。謂未離於太陽之脈證。薦及於陽明少陽者也。之二者之於輕重緩急也。合病為最重最急矣。並病之於合病。

雖若稍輕稍緩乎。不若太陽之最輕最緩也。故並病亦不為不重且急矣。以其薦及於陽明少陽也。合病之所以最重最急者。以其始而既已交於陽明少陰也。此皆三陽之變脈證也。乃其治之也。亦各有法焉。故其於合病也。論曰。太陽與陽明合病者。必自下利。葛根湯主之。又曰。

不下利。但嘔者。葛根加半夏湯主之。此皆雖其邪之既在於陽明。誘諸其表於發汗者也。又曰。太陽與陽明合病。喘而胸滿者。不可下。麻黃湯主之。此雖其邪之實於胃。先誘諸其表於發汗。然後下之者也。又曰。太陽與少陽合病。自下利者。黃芩湯主之。此以其邪之客於中位。

不宜發汗。亦不宜下。故惟於中間而制之者也。又曰。三陽合病。腹滿身重。難以轉側。口不仁而面垢。讝語遺尿。若自汗出者。白虎湯主之。此以其邪之熾於二陽。不宜發汗。亦不宜下。故挫其勢於裡者也。是皆治合病之法也。其於並病也。例曰。二陽並病。太陽初得病時。

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續自微汗出。不惡寒。若太陽病證不罷者。不可下。下之為逆。如此可小發汗。此雖其既及於陽明。而其表之未除也。必先其表而後其里。故復例之曰。外證未解者。不可下也。下之為逆。論曰。二陽並病。太陽證罷。但發潮熱。手足漐漐汗出。

大便難而讝語者。下之則愈。宜大承氣湯。此俟其表之已除。而後攻其里者也。此其一則太陽證未罷。一則太陽證已罷。純於陽明。此皆先表而後里者也。例曰。太陽與少陽並病。頭項強痛。或眩冒。時如結胸。心下痞鞕者。當刺大椎第一間。肺俞肝俞。慎不可發汗。發汗則讝語。

又曰。太陽少陽並病。心下鞕。頸項強而眩者。當刺大椎肺俞。慎勿下之。又曰。少陽不可發汗吐下。發汗則讝語。吐下則悸而驚。論曰。本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者。脅下鞕滿。乾嘔不能食。往來寒熱。尚未吐下。脈沉緊者。與小柴胡湯。此以其客於中位。發汗吐下。皆非其所宜。

故惟於中間而制之者也。是皆治並病之法也。二者之於治法其有先後若此。故合併之設名以別之者。以此其治法有先後也。夫既三陽有合併之名。而三陰獨無有者何耶。曰合併之為名。其相交或及者也。而三陽有之。則三陰亦不得無言焉。惟不設其名耳。設其名者。以治法之有先後也。

不設其名者。以治法之一於救里。而無有先後也。故仲景氏之設名也。莫不關於治法焉。故三陽三陰之於名。此其治法之綱。而合病並病之於名。此其治法之目也。三陽之相交或及也。比之三陰。雖急而猶緩。此其治法。所以有先後也。三陰之相交或及也。其證雖緩。卻是已急。

此其治法。所以一於救里也。故非惟三陽有合病並病。三陰亦有之。惟不設其名耳。三陽之設合併之名也。必關於治法焉。假如二陽並病。其始也是太陽證。而既及於陽明。則陽明似可攻。然太陽未離。則先發其汗。而後攻其陽明。此之為法也。於是既離於太陽也。謂之陽明病。

既純於陽明也。無有並之名。故並。病者。未離於太陽之名也。如太陽少陽並病。及少陽陽明並病。則於少陽制之。此之為法也。並之於名。豈非關治法之有先後乎。如三陽合病。則或於少陽制之。假攻陽明。不以承氣。而以白虎。此之為法也。故例曰。發汗則躁。心憒憒反讝語。

此言桂麻之不可行也。又曰。下之則額上生汗。手足逆冷。此言承氣之不中攻之也。合之於名。亦豈非關治法之有先後乎。他尚有不曰合病並病。而所謂合病並病者。亦當因此而推之而已。三陰之不設合併之名也。直舉其脈證。以具之治法。惟於太陰及少陰。其治法有一二似有先後之序者。

論曰。太陰病。脈浮者。可發汗。宜桂枝湯。又曰。少陰病。始得之。反發熱。脈沉者。麻黃附子細辛湯主之。又曰少陰病。得之二三日。麻黃附子甘草湯微發汗。以二三日無里證故。微發汗也。此或以脈浮。或以發熱。皆取之於表也。於厥陰。則變先後之序。先其里而後其表。

論曰。下利腹脹滿。身體疼痛。先溫其里。乃攻其表。又曰傷寒醫下之。續得下利。清穀不止。身疼痛。急當救里。後身疼痛。清便自調者。急當救表。例曰。下利清穀。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此以身體疼痛為表也。又霍亂之於治法亦然。是皆陰陽之相交或及者。而治法之有先後者也。

他尚有其相交或及。或自熱而之寒。或表寒而裡熱者。凡是等之類。若命之名。則亦當曰陰陽之合病並病。而今不設其名者。以治法之一於救里也。其有先後者。僅不過二三。何則。陰陽之脈證。與治法之殊異。固不可同其名也。而其有合併之實。亦不可異其治法。是以三陰不言合病並病。

而亦有治法有先後者也。夫三陽表也。而其中有表裡。以先後其治。三陰里也。其治法一於救里。故不言表裡。是故三陰不言合病並病。亦猶其不言表裡也。時或言里證者。不得已者也。要在於隨脈證。則又何煩命之名。拘此而施其治之為。惟是體之於大。此之為陰陽。體之於小。

此之為表裡。雖其脈證之裂及於百千乎。莫不統而盡焉。故如合病並病。亦皆依於茲矣。如曰轉屬。曰轉入。曰轉系。則惟於並病乎言之也。假令其始於太陽。薦及於陽明少陽也。二證之相侔。是其並病也。既離於太陽。而純於陽明少陽是之為轉也。既轉而未純。是之為屬也。

故轉入者。其既純焉者也。轉為轉系者。其未純焉者也。可見並病之輕於合病。合病之重於並病也。乃其於治法。先太陽而後陽明。非太陽則少陽。惟其一證而一方。仲景氏之所為。大抵為然。豈有並二三而治之之術也哉。其析陽明而為三。建太陽陽明。少陽陽明。正陽陽明之目者。

蓋出乎後人之杜撰也。其如正陽陽明。則姑舍旃。惟其為太陽陽明。為少陽陽明者。此何所異乎並病也。夫既載合併二者於三陽。而辨其相交或及也。莫不盡而竭焉。而又覆載之於陽明篇首。更曰太陽陽明。曰少陽陽明。以混之名。最為無謂也。要之皆是三陽之變脈證。則系之以合併二者。

以歸之於其一證而一方之治法。庶乎不遺而恨焉。豈可獨私之於陽明。析以為三。更建之目焉矣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