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田正珍

《傷寒論集成》~ 卷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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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1)

1. 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中第二

〔三十一〕太陽病。項背強𠘧𠘧。無汗惡風者。葛根湯主之。(者字。依可發汗篇。及玉函外臺。補之。)成無己曰。太陽病。項背強𠘧𠘧。汗出惡風者。中風表虛也。項背強𠘧𠘧。無汗惡風者。中風表實也。(正珍曰。中風表實。宜作傷寒表實。成無己。深拘惡風二字。非也。)表虛宜解肌。表實宜發汗。是以葛根湯發之也。

方有執曰。惡風。乃惡寒之互文。風寒皆通惡。而不偏有無也。

喻昌曰。設以麻黃本湯。加葛根大發其汗。將無項背強𠘧𠘧者。變為經脈振搖動惕乎。此仲景之所為精義入神也。

劉棟曰。麻黃之部位。而項背強者。葛根湯主之。桂枝之部位。而項背強者。桂枝加葛枝湯主之。不須啜粥者。以葛根湯發汗之劑。而為麻黃湯部位之方故也。

正珍曰。此條乃太陽傷寒。而項背強者。比麻黃證一等深者也。方有執喻昌之徒。皆以為太陽陽明合病之初證。蓋坐誤讀下條之文故已。錢潢云。葛根湯。即麻黃湯加入葛根也。不喘。故去杏仁。(方有執同)又云。本當名之曰麻黃加葛根湯。芍藥後人誤入。殊不知葛根湯。

用以治此證。乃古來相傳之定方。而非仲景氏所自制者也。序論所謂。勤求古訓博採眾方者。可以見矣。且彼徒知芍藥之非麻黃湯中品味。而不及棗姜二種。可不謂疏邪。

葛根湯方

葛根(四兩),麻黃(三兩去節),桂枝(三兩去皮),生薑(三兩切),甘草(二兩炙),芍藥(二兩),大棗(十二兩擗)

上七味。以水一斗。先煮麻黃葛根。減二升。去白沫。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覆取微似汗。余加桂枝法。將息及禁忌諸湯皆仿此。(麻黃三兩。外臺作四兩。芍藥二兩。金匱作三兩。成本全書。俱脫桂枝之枝字。當補之。大棗十二兩。成本全書俱作十二枚。是。

七味下。成本全書俱有㕮咀二字。非。成本似汗下。有不須啜粥四字。無諸湯皆仿此五字。○正珍曰。白沫當作上沫。從前後諸例。余如桂枝法以下。後人攙入。宜刪。觀葛根加半夏湯條可見矣。)

〔三十二〕太陽與陽明合病者。必自下利。葛根湯主之。

金鑑曰。太陽與陽明合病者。無太陽之發熱惡寒無汗。與陽明之煩熱不得眠等證。同時均病。

劉棟曰。太陽者。脈浮發熱頭痛項背強也。陽明者。不惡寒反惡熱。讝語大便不通也。

正珍曰。此章有誤字。有錯置。有衍文。當作太陽與陽明合病而下利者。葛根湯主之。(脈經。作太陽與陽明合病。而自利不嘔者。太陽下篇曰。太陽少陽並病。而反下文。成結胸。)蓋自字與而字。檢之韻鏡。四聲雖殊。音則相近。(自者。去聲。四實韻。而者。平聲。四支韻。

俱屬開轉。)故傳寫者。不覺致此誤耳。少陰篇。真武湯條。自下利之自字。玉函千金翼。俱作而字。可徵矣。蓋古昔唯有五音之別。而四聲呼法。未正也。如而之為爾。爾之為汝。汝之為若。可見矣。所謂太陽。承前條葛根湯證言之。(太陽病。項背強𠘧𠘧。無汗惡寒風者。

是也。)陽明指其所交見陽明輕證一二而言也。若其下利與嘔。殊是所兼客證。猶小青龍小柴胡等湯下。有或以下諸兼證也。非合病中必有之正證也。自成無己以降。皆謂為合病中正證。非也。按論中。冠合病並病者。才數條矣。其不冠合病並病。而實為合病並病者。反居多。

何也。蓋彼舉合併名目。以略合併病證。此舉合併病證。以略合併名目。互略之而已。

〔三十三〕太陽與陽明合病。不下利但嘔者。葛根加半夏湯主之。

嘔是所兼之輕證。故於本方中但加半夏也。若是陽明內熱之嘔。豈一半夏之所能止乎。按以上二證。雖見陽明證。仍誘諸發汗者。以表未解。里未實也。

〔附錄合併病諸說〕成無己曰。傷寒有合病。有並病。本太陽病不解。並於陽明者。謂之並病。二經俱受邪相合病者。謂之合病。合病者。邪氣甚也。(正珍按。合併解。特成無己惟忠二說。尤為妥帖。其他諸說。皆難信從矣。)

方有執曰。合見答切。合之為言。相配偶也。輕重齊多少等。謂之合。並。猶合也。彼此相兼合。而有輕重多寡之不同。謂之並。

程應旄曰。合病者。太陽之惡寒發熱等證。與陽明之喘滿胸滿等證。同時均發。無有先後也。表邪去尚未盡。里邪乘其未去而已來。兩邪相持而前後互見。是曰並病。縱使表少里多。終是帶表之陽明也。

喻昌曰。合病者。兩經之證。各見一半。如日月之合朔。如王者之合圭璧。界限中分。不偏多偏少之謂也。並病者。兩經之證。連串為一。如貫索然。即兼併之義也。並則不論多寡。

鍾潢曰。合病者。兩經三經。一時並受。見證齊發。無先後之不齊。故謂之合。並病者。此經傳入彼經。遂至兩經俱病。謂之並者。並及他經亦病。故謂之並。金鑑曰。傷寒有六經之證。有六經之脈。證脈井然不雜。則可直指為某經之病。若兩經三經。陰陽混淆。不可以一經名者。

或一經未罷。又傳一經。二經之證同病不歸併一經者。則名曰合病。或二經三經同病。其後歸併一經自病者。則名曰並病。論中所著合病並病。雖單舉陽經。未及陰經。然陽經既有合病並病。則陰經亦必有之可知矣。如太陽病脈反沉。少陰病反發熱。是少陰太陽合病也。陽明病脈遲。

太陰病大實痛。是太陰陽明合病也。少陽病脈細而厥。厥陰病嘔而發熱。是厥陰少陽合病也。是雖無合病之名。而確有合病之實。且三陽皆有發熱證。三陰皆有下利證。如發熱而下利。是陰陽合病也。陰陽合病。若陽盛者屬陽經。則下利為實熱。即論中所謂太陽陽明。陽明少陽。

太陽少陽合病者。是也。陰盛者屬陰經。則下利為虛寒。即論中所謂少陰下利反發熱不死。少陰下利清穀。裡寒外熱。不惡寒而面赤者。是也。蓋陽與陽合。不合於陰。為三陽合病。則不下利而自汗出。乃白虎湯證也。陰與陰合。不合於陽。為三陰合病。則不發熱而吐利厥逆。

四逆湯證也。誠以人之藏府互根。陰陽相合。三陽既有合併之病。則三陰亦有合併之病。不待言矣。

張介賓景岳全書曰。並病與合病不同。合病者。彼此齊病也。並病者。一經先病。然後漸及他經。而皆病也。

劉棟曰。凡合病並病之別。謂緩急之分也。於太陽陽明。為合病。於太陽少陽。為並病。並病者。從中風來。合病者。從傷寒來。

惟忠曰。合也者。謂在其始而既已太陽陽明及少陽之脈證之相交見者也。並也者。謂未離於太陽之脈證。薦及於陽明少陽者也。之二者之於輕重緩急也。合病為最重最急矣。並病之於合病。雖若稍輕稍緩乎。不若太陽之最輕最緩也。故並病亦不為不重且急矣。以其薦及於陽明少陽也。

合病之所以最重最急者。以其始而既已交於陽明少陽也。又曰。夫既三陽有合併之名。則三陰亦不得言無焉。惟不設其名耳。設其名者。以治法之有先後也。不設其名者。以治法之一於救里。而無有先後也。故仲景氏之設名也。莫不關於治法焉。

正珍按。病源候論卷七。曰。有太陽少陰並病。脈數緊。而下之。緊反入里。則作否之文。人或由此。有陽與陽相病。為合。陰與陽相病。為並之說。殊以為徵乎。可笑殊甚。(韻會小補。並字注曰。兼也。合也。或作並。品字箋。並字注曰。及也。合也。兼也。賈誼過秦論。併吞八荒。世說政事篇。續晉陽秋曰。江左造創豪族併兼。)

葛根加半夏湯方

葛根(四兩),麻黃(三兩去節),甘草(二兩炙),芍藥(二兩),桂枝(二兩去皮),生薑(二兩切),半夏(半升洗),大棗(十二枚擘)

上八味。以水一斗。先煮葛根麻黃。減二升。去白沫。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覆取微似汗。(生薑二兩當作三兩。葛根湯方。及可發汗篇。成本全書。皆作三兩。可徵焉。半夏半升。成本全書。俱作半斤。非。)

〔三十四〕太陽病。桂枝證。醫反下之。利遂不止。脈促者。表未解也。喘而汗出者。葛根黃芩黃連湯主之。

太陽病。桂枝證。醫反下之。續得下利。其脈緩者變為數。此為表不解。而里更虛也。謂之協熱利。桂枝人參湯證也。夫因下之。而遂利不上。為脾胃虛寒所致。其脈當遲澀。今乃促急。故為表分餘熱未解也。若下之之後。不復下利。喘而汗出無表證者。此為餘熱內攻上焦所致。

與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證略同。但彼汗出而喘。此因喘而汗出。彼以汗為主。此以喘為主。所以治法有異也。雖則有異。其為上焦之熱。乃一也。故並用寒藥。以清解上焦也。又按。汗出一證。有屬表者。有屬裡者。此條雖首稱桂枝證。今唯言汗出。而不及其他表證。可見此汗。

非表不解之汗。而實為因喘之汗矣。乃知此證者。桂枝證下之後。餘熱攻胸中之候也。注家不察。並下利脈促表未解。以為一病而說之。非也。豈有表未解之病。舍桂枝而用芩連之理乎。果其言之是乎。則喘而汗出一句。當在利遂不止句下也。胡以也字別之乎。又胡特下一者字乎。

據文繹義。其判為二證者。瞭然也。論中往往有此文法。不可不察也。按方有執。喻昌。張璐諸人。皆以此條為太陽兼陽明之病。蓋為葛根湯治太陽陽明合病之文所誤也。再按。下後表未解。而微喘者。乃四十三條。桂枝加厚朴杏子湯之所主也。

葛根黃芩黃連湯

葛根(半斤),甘草(二兩炙),黃芩(三兩),黃連(三兩)

上四味。以水八升。先煮葛根。減二升。內諸藥。煮取二升。去滓。分溫再服。(瀨穆曰。記者。脫甘草二字。成本全書。作黃芩二兩。玉函同宋板。)

〔三十五〕太陽病。頭痛發熱。身疼腰痛。骨節疼痛。惡風無汗而喘者。麻黃湯主之。

方有執曰。身疼腰痛。骨節疼痛。即上條之體痛。而詳言之也。上條言必惡寒。而此言惡風者。乃更互言之。

喻昌曰。蓋惡風。未有不惡寒者。

島壽曰。惡風者。寒亦惡之。所以傷寒亦互云惡風。後人謂。傷寒惡寒不惡風。中風惡風不惡寒誤矣。

劉棟曰。傷寒與中風。以脈與汗。為分別也。此條為太陽傷寒之淺證也。

正珍曰。此太陽傷寒之正證表實者也。不言脈浮緊者。以上篇悉之也。身體骨節疼痛。陰陽俱有之證。其無發熱頭痛。而脈沉微者。是為陰證。附子湯真武湯等之所主也。喘。是表熱延。及所致之客證。非主證也。但以此證多兼之故及此已。故雖無喘者。既已有主證。則可與之矣。

不可泥喘之有無也。又按。無汗二字。必置之喘者上。蓋承前條喘而汗出句。以示其差別也。

麻黃湯方

麻黃(三兩去節),桂枝(二兩去皮),甘草(一兩炙),杏仁(七十第去皮尖)

上四味。以水五升。先煮麻黃。減二升。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二升半。去滓。溫服八合。覆取微似汗。不須啜粥。余如桂枝法將息。(正脈本。桂枝作三兩。非。杏仁七十第。成本全書作七十個是。)

金鑑曰。此為純陽之劑。過於發汗。如單刀直入之將。用之若當一戰成功。不當則不戢而召禍。故可一而不可再。如汗後不解。便當以桂枝代之。此方為仲景開表逐邪。發汗第一峻藥也。又曰。麻黃湯之峻與不峻。在溫覆與不溫覆也。

島壽曰。徐春甫云。凡煎藥者必以主治為君。先煎一二沸。後入諸藥。壽按。未必盡然。凡用麻黃先煮之去上沫者。沫令人煩也。不以君臣然也。

陶弘景曰。沫令人煩。根節能止汗。此所以先煮去沫也。

方有執曰。麻黃有專攻之能。故不須啜粥之助。

內藤希哲曰。其人脾胃素強。不須借補力。故不啜粥。(正珍曰。此說。非也。)

〔附考〕按疼痛二字。古今字書。並未有辨其差異者。從來注家。亦皆無及之。蓋疼之與痛也。義訓雖同。自不無輕重緩急之分也。凡二字同訓而連用者。靡不皆然也。如彼忿懥恐懼類。若謂忿即懥。恐即懼可乎。曩余讀虞德升品字箋得其說。因書備參看。

品字箋。恐字注曰。案大學。忿懥恐懼。好樂憂患。八字八義。並由淺入深。論語好之者。不如樂之者。孟子終身之憂。一朝之患。是也。舊注。恐字即懼。懥字即忿。未確。又痛字注曰。疼痛。痛之淺者。為疼。疼之甚者。為痛。

〔三十六〕太陽與陽明合病。喘而胸滿者。不可下。宜麻黃湯。(成本作宜麻黃湯主之。非也。云宜。云主之。自有姜別。不可混言也。成本往往混言者。全系後人妄添。宋板則一無混言者。可謂古矣。)

二百四十二條曰。陽明病脈浮無汗而喘者。發汗則愈。宜麻黃湯。

惟忠曰。此雖其邪之實於胃。先誘諸其表於發汗。然後下之者也。

正珍曰。太陽者。承前章麻黃湯證言之。與葛根湯合病條。同矣。陽明者。指其所交見陽明輕證一二而言也。喘而胸滿。殊是兼證耳。不必拘其有無而可也。滿與懣同。悶也。說已見上。此條惟言胸滿。不言胸脅苦滿。明其未至於柴胡證也。再按。喘而胸滿。因喘而胸滿也。與喘而汗出同。故重在喘而不在胸滿也。

〔三十七〕太陽病。十日以去。脈浮細而嗜臥者。外已解也。設胸滿脅痛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與麻黃湯。(玉函脈字上。有其字。是。證治準繩。以去。作已去。○正字通。以字注曰。又無己同。畢也。止也。史趙世家。以服為臣。按史記。趙世家無此文。越世家曰。

以服為臣。乃知越。是越字之誤。又漢書張良傳曰。殷事以畢。亦與已通用也○字典。設字注曰。又假借之辭。戰國策。今先王設為不宦注。設者。虛假之辭。瀨穆曰。設猶若。)

方有執曰。脈浮細而嗜臥者。大邪已退。血氣乍虛。而肢體倦怠也。

正珍曰。是提太陽病十日以去七字。以辨其已解者。與傳及於少陽者也。言太陽病十日以上。發汗後。脈浮細而嗜臥。他無所苦者。此外邪已解。不須藥而可也。設胸滿脅痛者。則知邪氣不解。傳及於少陽也。非前條喘而胸滿之比也。故與小柴胡湯和之。脈但浮雲云八字。恐是後人所加。

否則必有闕文。何者。仲景氏之立論。必參合脈證。而後敢言其方。今此文惟云脈。而不云證。若非有闕文。則後人之言已。故今刪之。按少陰篇曰。少陰之為病。脈微細。但欲寐也。與此條稍似而大異也。彼在於病發之始而言。此在於十日以後而言。彼脈微細。而此浮細。

彼欲寐。而此嗜臥。自有差別。不可混也。又按。方有執云。胸滿脅痛則少陽未除。金鑑亦同。不知十日以去。脈未浮細之前。少陽證安在。而曰未除邪。再按。宋板。此條後。載小柴胡湯方。今依成本刪之。其方見後第九十八條。

〔三十八〕太陽中風。脈浮緊。發熱惡寒。身疼痛。不汗出而煩躁者。大青龍湯主之。若脈微弱。汗出惡風者。不可服之。服之則厥逆筋惕肉瞤。此為逆也。(千金。太陽中風。作中風傷寒。身字下有體字。玉函脈經。煩躁下。有頭痛二字。成本全書。脫不可服之之之字。)

程應旄曰。此湯非為煩躁設。為不汗出之煩躁設。若脈微弱。汗出惡風者。雖有煩躁證。乃少陰亡陽之象。全非汗不出而鬱蒸者比也。

惟忠曰。為逆也下。條辨。尚論編。後條辨。纘論。皆有以真武湯救之六字。此必後人之補入也。

正珍曰。中風當作傷寒。此太陽表實。兼挾陽明內熱之候。非麻黃湯所能發。故與大青龍湯。以峻發之矣。若其脈微弱。汗出惡風者。雖有發熱煩躁身痛。乃少陰亡陽之證。與通脈四逆湯之裡寒外熱。吳茱萸湯之煩躁。附子湯之身痛。同類。(並見少陰篇)是皆真寒假熱之病。

而非大青龍湯所主也。若誤與之則必見四肢厥逆筋惕肉瞤等危候。是之謂逆治也。當此之時。惟真武湯。可以僥倖萬一而已矣。從來注家。皆謂是中風見寒脈。風寒兩傷營衛者也。殊不知冒首中風二字。即傷寒二字之誤。有後章可徵矣。(字典。瞤字注曰。說文目動也。黃帝素問。

肉瞤瘈注。動掣也。通雅曰。掣縱曰瘈瘲。手良掣縱。即筋惕肉眴也。)再按。麻黃證曰。無汗。大青龍證曰。不汗出。猶太陽病曰或未發熱。少陰病曰無熱惡寒。造謗既畢。義亦不同。不可不詳也。蓋無汗。對有汗而言之。不汗出對無汗而言之。言其人不啻無汗。雖服麻黃以發之。

尚猶不得汗也。但雖與之麻黃。不能有汗而煩躁者。乃始可與大青龍湯已。若其不云汗不出。而云不汗出者。所主在煩躁二字。而汗之不肯出。落第二義也。若夫桂枝湯方後。汗不出三字。主汗而言之。本論屬辭之法。一字不苟如是。

大青龍湯方

麻黃(六兩去節),桂枝(二兩去皮),甘草(二兩炙),杏仁(四十枚去皮尖),生薑(三兩切),大棗(十枚擘),石膏(如雞子大碎)

上七味。以水九升。先煮麻黃。減二升。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取微似汗。汗出多者。溫粉撲之。一服汗者。停後服。若復服。汗多亡陽。遂虛惡風煩躁不得眠也。(杏仁。四十枚。成本。全書。作四十個是。大棗。十枚。金匱。成本。作十二枚是。成本全書。無若復服三字亦是。撲字成本作粉。)

按大青龍湯。乃越婢湯加桂枝杏仁。減大棗者。府黃甘草生薑三味。分量無異。由是推之。所謂石膏雞子大。乃亦半斤已。溫粉者。熬溫之米粉也。同溫針溫湯之溫。劉熙釋名云。粉。分也。研米使分散也。字彙粉字注曰。米細末。說文。傅面者。古傅面亦用米粉。是也。按後漢書。

華佗傳曰。體有不快。起作一禽之戲。怡而汗出。因以著粉。義與本論同。再按。成無己明理論。載外臺闢溫粉方。以為溫粉。非也。闢溫粉。乃闢溫疫之粉。非止汗之設也。無己引而混之。可謂鹵莽矣。茲錄外臺明理二方。以發其矇矣。外臺秘要闢溫粉方。川芎蒼朮白芷藁本零陵香(各等分)

上五味搗篩為散。和米粉。粉身。苦欲多時。加藥增粉用之。

明理論溫粉方,白朮,藁本,川芎,白芷(各等分),上搗末為細末。每末一兩。入米粉三兩。和令勻粉。撲周身止汗。無藁本亦得。

香川太衝。行余醫言。論本事。三因。明理諸書。所載溫粉方曰。按張機元無溫粉方。唯用白。米粉。溫而撲之耳。後雖立溫粉方。如許叔微。柴胡。成無己。而皆俱和米粉用之米粉居四之三。安在芎芷藁術之四味乎。又按。若其所謂煩躁不得眠者。乃乾薑附子湯證。不復真武湯證也。

〔附錄〕門人某問曰。先生言。青龍以麻黃之青命焉。果然則麻黃湯。何無青龍之稱乎。余曰。其方不出一人之手也。仲景氏不云乎。勤求古訓。博採眾方。可見其所載諸方。多出於眾家之秘。而非仲景氏一人之所自制。故其立名不一規爾。

〔三十九〕傷寒脈浮緩。身不疼但重。乍有輕時。無少陰證者。大青龍湯發之。

金鑑曰。乍有輕時。謂身重而有時輕也。若但欲寐。身重無輕時。是少陰證也。

傷寒發秘曰。前條乃傷寒之脈。而其證劇者。此則中風之脈。而其證劇者也。與之大青龍者舍脈而取證也。(內經云。九候雖全。形肉脫者。死之類。是亦舍脈而取證也。)

瀨穆曰。此章大青龍湯。張氏醫通(纘論)後條辨。作小青龍湯。謂古本然。予未見其古本。疑據身重之文而改之乎。(程應旄曰。余幼讀古本。實是小青龍湯。觀其中脈證。總非大青龍湯病。)

正珍曰。此條承前章。論其有異證者。故唯言其異者。而不言同者。雖則不言乎。其發熱惡寒。不汗出而煩躁者。含畜其中。古文之簡乃爾。少陰證者。前所謂脈微弱汗出惡風是也。按。真武湯。四肢沉重疼痛。桂枝附子湯。身體疼煩不能自轉側。柴胡加龍骨牡蠣湯。一身盡重不可轉側者。皆此身重也。不可不辨也。

〔四十〕傷寒表不解。心下有水氣。乾嘔發熱而咳。或渴。或利。或噎。或小便不利。少腹滿。或喘者。小青龍湯主之。(千金不解作未解。宜從而改之。玉函喘上。有微字。少腹之少作小。是也。詳見傷寒考。及後一百十一條。)

島壽曰。千金以此論方。為發汗後證。是也。汪昂曰。仲景書中。凡有里證兼表證者。則以表未解三字該之。(正珍按。島氏。依千金。以為發汗後證。可謂卓見矣。自此以後數章。皆論汗下後。邪氣未解之證也。)

方有執曰。水氣。謂飲也。

王肯堂曰。水留於胃。故乾嘔而噎。水射肺。故喘咳水停心下。故渴。水入腸間。故利。水畜下焦。故小便不利。小腹滿。與小青龍湯。發汗散水氣。又曰。小青龍湯證。與小柴胡證。相似有不同者。小青龍湯無往來寒熱胸脅滿硬痛之證。但有乾嘔發熱而咳。此則為表不解。水停心下也。雖有或為之證與小柴胡相似。終無半表半裡之證為異耳。(證治準繩)

惟忠曰。乾嘔。咳。渴。噎。喘。皆心下有水氣之狀也。其云或者。謂有兼證如此者。又否者。亦皆主之也。加減法。後人補入。不足據矣。它如小柴胡。真武理中。及四逆散。通脈四逆等加減法。亦皆同。

金鑑曰。太陽停飲有二。一中風有汗為表虛。五苓散證也。一傷寒無汗為表實。小青龍湯證也。

正珍曰。傷寒表未解者。謂已經發汗。而脈浮緊頭痛。發熱惡寒之證仍在也。心下有水氣者。謂飲物之停畜胃中。非痰也。乾嘔及咳。皆水氣之所發也。然水之為病不一。故舉或以下諸證。以盡其變也。或者。未定之謂。言兼證如是者與否者。皆用小青龍湯主之也。後加減法。

後人誤看或字而所妄加者。不可從矣。錢潢業已辨其非。惟忠從而和之。可謂定論矣。(錢潢曰。詳推後加減法。凡原文中每具諸或有之證者。皆有之。愚竊揆之以理。恐未必皆出於仲景。)

又按。噎當作噫。噫與噎。因字形相似。傳寫訛為噎也。生薑瀉心湯條曰。乾噫食臭。脅下有水氣。可見噫亦水氣所致。程應旄本。改噎作噫。

小青龍湯方

麻黃(去節),芍藥,細辛乾薑,甘草(炙),桂枝(各三兩去皮),五味子(半升),半夏(半斤洗,)

上八味。以水一斗。先煮麻黃。減二升。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若渴。去半夏加栝樓根三兩。若微利。去麻黃加蕘花。如一雞子熬令赤色。若噎者。去麻黃加附子一枚炮。若小便不利少腹滿者。去麻黃加茯苓四兩。若喘。去麻黃加杏仁半升去皮尖。且蕘花不治利。麻黃主喘。今此語反之。疑非仲景意。

〔四十一〕傷寒心下有水氣。咳而微喘。發熱不渴。服湯已渴者。此寒去欲解也。小青龍湯主之。

劉棟曰。此條承上條。以明治例也。凡傷寒心下有水飲之人。咳而微喘。發熱而不渴者。小青龍湯主之。服湯已後發渴者。勿與白虎湯等以治其渴。此邪去欲解也。此條與下服柴胡湯已者。相反可考。

發秘曰。傷寒者。指麻黃湯證言也。

瀨穆曰。服湯之湯者。指小青龍湯。此書之法也。

惟忠曰。服湯以下。當屬主之之下看之。文法亦有如此者。湯。即小青龍也。

正珍曰。按成無己云。不渴者。表證未罷。余謂。不然也。蓋此條不渴二字。對下文渴字言之。非辨熱之淺深也。其服湯已渴者。此寒去欲解故也。勿治之。俟津液回。其渴自止也。寒。即所謂水氣。指心下停飲而言。理中丸條。胃上有寒。四逆湯條。膈下有寒飲等皆爾。雖然論中寒字。

又有以痰而言者。如瓜蒂散條。胸有寒。即是也。蓋飲與痰。但非溫養人身之物也。品字箋。寒字注曰。事之棄而不舉。亦可曰寒。左傳哀十二年。若可尋也。亦可寒也。是也。一說以寒為表邪。非也。喻昌謂。寒去欲解。仍用小青龍湯。與上篇脈見單浮用桂枝湯。中篇脈見單浮用麻黃湯同意。

(止此)殊不知小青龍湯主之六字。原當移不渴之下而觀之。所謂服湯之湯。亦指為何等湯歟。真堪捧腹也。又按。張璐。志聰。錢潢。金鑑並云。小青龍湯主之六字。當在發熱不渴之下。傳寫之誤也。不知仲景氏書。要在俾學者默思也。彼徒但隨文解之。而不識微意之所存。

侮弄原文。以欺來學。僭哉。妄哉。妄哉。僭哉。

〔四十二〕太陽病。外證未解。脈浮弱者。當以汗解。宜桂枝湯。

方有執曰。外證未解。謂頭痛項強。惡寒等證猶在也。

錢潢曰。外證。即前發熱汗出。頭項強痛。惡寒等證也。

正珍曰。此亦論太陽病發汗後。當解而不解者也。故不言不解。而言未解。所以示其經發汗也。浮弱。乃浮緩也。對浮緊言之。宋板此條後。重出桂枝湯方。今依成本刪之。凡宋板重出之方。今皆依成本省之云。

〔四十三〕太陽病。下之。微喘者。表未解故也。桂枝加厚朴杏子湯主之。

張志聽聰。燕氏曰。此與喘家作桂枝湯。加厚朴杏子。同一義也。

惟忠曰。此桂枝湯之證。猶未已。而加微喘者也。

正珍曰。按太陽病。桂枝證。雖醫反下之。其證不變。唯加微喘者。因表邪未解。而邪熱延及上焦也。凡書汗後。吐後。下後者。皆以前證悉去而言之。此條不言後字者。前證不去也。又按。葛根黃芩黃連湯。治太陽病桂枝證。醫反下之之後。喘而汗出。無表證者。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

治太陽病。桂枝證。發汗後。汗出而喘。無表證者。今此條之證。雖既經誤下。其表猶未解。故以桂枝解外。加杏仁厚朴。以治其微喘也。

桂枝加厚朴杏子湯方

桂枝(三兩去皮),甘草(二兩炙),生薑(三兩切),芍藥(三兩),大棗(十二枚擘),厚朴(三兩炙去皮),杏仁(五十枚去皮尖)

上七味。以水七升。微火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覆取微似汗。(成本。杏子湯之子。作仁。五十枚。作五十個。)

〔四十四〕太陽病。外證未解者。不可下也。下之為逆。欲解外者。宜桂枝湯。(上者字。依成本全書補之。桂枝湯下。成本全書。並有主之二字。非也。)

金鑑曰。凡表證未解。無論已汗未汗。雖有可下之證。而非在急下之例者。均不可下。

王肯堂曰。但有一毫頭痛惡寒。即為表證未爭。不可下。

錢潢曰。夫太陽中風。其頭痛項強。發熱惡寒。自汗等表證未除。理宜汗解。慎不可下。下之則於理為不順。於法為逆。逆則變生。而邪氣乘虛。內陷結胸。痞硬下利。喘汗脈促胸滿等證作矣。故必先解外邪。欲解外者。宜以桂枝湯主之。無他法也。

汪琥曰。逆者。為病在外。而反攻其內。於治法。為不順也。

正珍曰。此亦已經發汗。而表猶未解者也。桂枝湯方後曰。服一劑盡。病證猶在者。更作服。若汗不出者。乃服至二三劑。是所以更行桂枝也。

〔四十五〕太陽病。先發汗不解。而復下之。脈浮者不愈。浮為在外。而反下之。故令不愈。今脈浮故在外。當須解外則愈。宜桂枝湯。

傷寒三注曰。此條雖汗下兩誤。桂枝證仍在。不為壞病。

劉棟曰。此條承上條。而後人之所記也。

正珍曰。劉說甚是。決非仲景氏之言也。晰於文辭者。自能辨之。

〔四十六〕太陽病。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證仍在。此當發其汗。服藥已微除。其人發煩目瞑。劇者必衄。衄乃解。所以然者。陽氣重故也。麻黃湯主之。

成無己曰。脈浮緊發熱。身疼痛。太陽傷寒也。雖至八九日。而表證仍在。當發其汗。

瀨穆曰。服藥已者。服麻黃湯已也。此自此書文法也。服湯已渴者。此寒去欲解也。小青龍湯主之之類。是也。

正珍曰。微除二字。文義不穩。予嘗作未除解之。爾後沉思數回。猶未妥帖。一日偶讀朝鮮本。三綱行實者有須字誤作微字者。乃知微除。即須臾之誤矣。桂枝湯方後曰。服已須臾。歠熱稀粥一升余。以助藥力。與此條服藥已語。正相吻合。因以為定說。按。文蛤散條。彌更益煩。

考之玉函。乃亦須臾益煩之誤。由此考之。須字一訛。為彌。彌字再訛為微。須彌由形而訛。彌微由音而訛也。又按。除與臾。古音相同。因致轉訛。字典臾字注曰。正韻。云居切。音余。又除字注曰。集韻。羊諸切。音余。詩小雅疏云。爾雅除作余。字雖異。音實同也。先輩諸子不知此誤。

皆解為小除之義。然小之與微。其義不同。故有小安小可之語。無微安微可之文。若其所謂微煩。微喘。微溏。微惡寒。皆對顯而言。不與小同也。且此證致衄。乃麻黃之力也。豈有汗後藥力已盡。病證小除之後。更發煩致衄之理乎。所以然以下九字。叔和註文。凡論中雲所以然者多爾。

(四十九條。六十條。七十五條。九十五條。一百三十一條。)再按。方有執。喻昌諸人。俱未知服藥二字。指下文麻黃湯而言。妄謂雖得衄解。仍用麻黃湯。以發其未盡之沉滯。殊不知其所謂發煩以下。乃麻黃湯之瞑眩矣。劉棟又謂。服藥者。服麻黃湯也。雖服湯微除。而其人發煩躁。

目瞑甚者。必為鼻血也。仍麻黃湯主之。(止此)夫麻黃湯者。發表峻劑。豈可重用之於得衄解之後乎。劉棟又云。瞑瞑眩之瞑也。果然則宜言其人發瞑而煩。不宜言發煩目瞑也。又按。張璐。張志聰。張兼善。金鑑皆云。麻黃湯主之五字。當在當發其汗句下。傳寫之誤也。

可謂昧乎文法矣。(邑覽曰。瞑者。目無由接。晉書山濤傳曰。臣耳目聾瞑。不能自勵。康熙字典。暝字注曰。音溟。集韻。自不明也。)

〔四十七〕太陽病。脈浮緊。發熱身無汗。自衄者愈。

成無己曰。衄則熱隨血散。故云自衄者愈。

方有執曰。汗。本血之液。北人謂衄為紅汗。達此義也。

鳥壽曰。衄而頭痛微止者。自愈之衄也。世謂之衄汗。衄而病證依然者。不愈之衄也。可發其汗。麻黃湯主之。

希哲曰。諸本身字下。無疼字。蓋脫落也。今補之。

正珍曰。希哲。補疼字。是也。若無疼字。則與但頭汗出證。奚擇焉。友人檆田翼云。和蘭之俗。凡傷寒熱甚者。刺絡取血。其熱乃解。若其自衄者。謂之天然刺絡也。景岳全書。卷二十曰。今西北人。凡病傷寒熱入血分。而不解者。悉刺兩手膕中出血。謂之打寒。蓋寒隨血去。亦即紅汗之類也。此暗符自衄者愈之語。可見天下一理。萬國同情矣。

〔四十八〕二陽並病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續。自微汗出不惡寒。若太陽病證不罷者。不可下。下之為逆。如此可小發汗。設面色緣綠正赤者。陽氣怫鬱在表。當解之熏之。若發汗不徹。不足言陽氣怫鬱。不得越當汗。不汗其人躁煩。不知痛處。乍在腹中。

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氣但坐。以汗出不徹故也。更發汗則愈。何以知汗出不徹。以脈澀故知也。

此條屬陽明以上。陽明篇之文。續自微汗出以下。叔和敷衍之文。何以知之。以文義全同乎辨脈平脈二篇。而毫不與本論愜也。

〔四十九〕脈浮數者。法當汗出而愈。若下之。身重心悸者。不可發汗。當自汗出乃解。所以然者。尺中脈微。此裡虛。須表裡實津液自和。便自汗出愈。

此條云法當。云所以然。皆叔和家言。且脈分三部。亦仲景氏之所不取。

〔五十〕脈浮緊者。法當身疼痛。宜以汗解之。假令尺中遲者。不可發汗。何以知然。以榮氣不足。血少故也。

此條言法當。言假令尺中遲。言榮氣不足。皆非仲景氏辭氣。

〔五十一〕脈浮者。病在表。可發汗。宜麻黃湯。

此條及次條。惟言脈以附主方。非仲景之言明矣。辨已見上。且夫脈之浮者。多雖屬去證哉。主方則隨證區別。豈一麻黃之所總邪。

〔五十二〕脈浮而數者。可發汗。宜麻黃湯。

〔五十三〕病常自汗出者。此為榮氣和。榮氣和者。外不諧以衛氣。不共榮氣諧和。故爾以榮行脈中。衛行脈外。復發其汗。榮衛和則愈。宜桂枝湯。

此條及次條。皆以榮衛言之。合於辨脈法中說。而不合於仲景全論之旨。其為叔和明白。

〔五十四〕病人藏無他病時。發熱自汗出而不愈者。此衛氣不和也。先其時發汗則愈。宜桂枝湯。

以上七條。叔和補入之語。宜刪。

〔五十五〕傷寒脈浮緊不發汗。因致衄者。麻黃湯主之。

島壽曰。江篁南曰。仲景言衄家不可發汗。亡血家不可發汗。而此用麻黃湯。何也。曰。久衄之家。亡血已多。故不可汗。今緣當汗。不汗。熱毒蘊結而成衄血。當分其津液乃愈。蓋發其汗。則熱越而出血自止也。

惟忠曰。不汗出與不發汗自別。此謂未與發汗之藥也。

正珍曰。此承上條。論衄而不解者。以示其治方也。

〔五十六〕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熱者。與承氣湯。其小便清者。知不在裡仍在表也。當鬚髮汗。若頭痛者必衄。宜桂枝湯。(外臺。小便下。有反字。千金翼。有熱下。有小便赤三字。俱宜補。)

傷寒發秘曰。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熱。且小便赤者。可與承氣湯也。小便雖赤。惡寒猶未止者。仍未可下之。況小便未赤乎。

錢潢曰。其熱則蒸蒸之熱。或日晡潮熱。非寒邪在表之頭痛有熱也。

方有執曰。承氣湯有四方。此不明言。要當隨證辨用耳。

正珍曰。有熱者。唯有熱而無惡寒之謂。所謂煩熱。是也。若頭痛者必衄六字。文義不貫。疑是前條註文。錯亂入此。宜刪焉。言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煩熱。小便赤澀者。(史記倉公傳曰。中熱。故小便赤也。)雖未及潮熱譫語。手足濈然。汗出等。然而其已轉入陽明者無疑。

宜與承氣以下之。此證雖有頭痛之似表乎。然惡寒已罷。則非表證之頭痛。乃屬裡之頭痛。如十棗湯之頭痛亦然。雖然若其小便反清白者。是熱尚在表。而未入里之候。即有不大便煩熱等證。先宜以桂枝發之。俟其小便渾赤。而後可下之也。按張志聰。惟忠之徒。以桂枝湯。

為麻黃湯之誤。深拘傷寒二字。及必衄語也。不可從矣。再按。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煩熱。而小便清者。此餘熱不解之候。非惡寒發熱。而脈浮緊悉具者也。故不用麻黃而用桂枝也。

〔五十七〕傷寒發汗已。解半日許。復煩脈浮數者。可更發汗。宜桂枝湯。(成本脫已字。當補之。湯字下。成本全書。並有主之二字。非。)

方有執曰。傷寒發汗者。服麻黃湯。以發之之謂也。(瀨穆曰。張夫子不曰用發汗何湯。然後人據何文。得此說。正珍曰。不然也。傷寒而用麻黃。中風而用桂枝。乃一定之常法。何疑之有。)

金鑑曰。是表邪未盡。退而復集也。可更發汗。其不用麻黃湯者。以其津液前已為發汗所傷。不堪再任麻黃。故宜桂枝更汗可也。

正珍曰。成無己。以煩訓熱。未盡其義也。蓋煩猶言悶也。悶之輕為煩。煩之重為悶。故言煩悶。而不言悶煩。猶言疼痛。而不言痛疼矣。更猶再。對上文發汗言之。方有執。讀為平聲。訓為改前法之義。非也。不知上篇各半湯條所謂。更發汗。更下。更吐者。亦謂之改用他藥。

以行發汗吐下而可乎。真堪一笑也。喻昌從而和之。噫是誠何心哉。錢潢云。風寒並有之症。但以麻黃湯發汗。則榮邪去而解矣。解後半日許。復煩者。因在衛之風邪未解故也。宜桂枝湯。(止此)辨則辨矣。奈天下絕無此事何。何者。以風寒本一氣。合而不離也。又按。方有執。

喻昌。瀨穆。皆以其復煩脈浮數。為再感之病。非也。惟成無己。以為邪未盡。金鑑從之。是也。凡論中言複利復惡寒之類。皆非云再感也。

〔五十八〕凡病。若發汗。若吐。若下。若亡血。亡津液。陰陽自和者。必自愈。(成本全書。及諸注本。皆脫亡血二字。唯宋板玉函有之。又亡津液之亡。玉函作無。非也。)

魏荔彤曰。上三若字。作或字看。下一若字。作倘字看。

正珍曰。凡病二字。廣該三陽諸證言之。若亡血。亡津液六字。上文汗吐下之所致。如用麻黃湯致衄。用抵當湯丸。桃核承氣類。以下血。所謂亡血也。如下條大下後。復發汗。致小便不利。所謂亡津液也。一說以嘔血便血。為亡血。以自汗盜汗。為亡津液。非也。此等惡證。

豈有自愈之理乎。陰陽。指表裡言之也。言既有其病。而施其治。雖則或有致一時之虛者。然以表裡既和之故。不必俟補而其虛自復也。方有執。劉棟並云。陰陽以脈而言。非也。

〔五十九〕大下之後。復發汗。小便不利者。亡津液故也。勿治之。得小便利。必自愈。

金鑑曰。大下之後。復發其汗。重亡津液。小便當少。以水液內竭故也。勿治之。言勿利其小便也。須俟津液回。而小便利。必自愈矣。

陽明篇曰。陽明病汗出多而渴者。不可與豬苓湯。以汗多。胃中燥。豬苓湯複利其小便故也。宜與此條參考。

再按。又宜與第七十二條參看。

正珍曰。自此以下數條。承上章說陰陽不和者也。其得小便利四字。疑是古註文。或叔和語已。宜刪。若有此四字。則必自愈三字。果是何等病證乎。按方有執以勿字。管下六字看之。其說雖是。文法不穩。不可從矣。程應旄云。得小便利。而雜病皆愈。(止此)然而此條所論。

止小便一證已。未嘗言及其他雜證。可謂強辨矣。又按。此條及百五十四條。並是蘧伯玉之治國。以弗治為治之意非後世諸醫所能知也。(淮南子。蘧伯玉為相。子貢往觀之曰。何以治國。曰。以弗冶。治之。)

〔六十〕下之後。復發汗。必振寒脈微細。所以然者。以內外俱虛故也。

宮義方曰。內外。陰陽表裡也。可行乾薑附子湯證也。

正珍曰。所以然者四字。蓋叔和所加。凡稱所以然者。皆爾。必者。十而八九然之謂也。下則虛其內。發汗則虛其外。其邪雖解乎。表裡之陽俱虛。所以振振寒慄而脈微細也。宜與姜附之劑。急補其虛也。成無己以振寒為陽氣微。以脈微細為陰血弱。鑿矣。惟忠云。凡曰實者。

皆是邪實。藥之所治。凡曰虛者。皆是正虛。以穀肉果菜養之。非藥之所治也。嗚呼。惟忠過矣。如此條振寒脈微細者。豈不藥而可哉。亦豈穀肉果菜之所可得而養邪。

〔六十一〕下之後。復發汗晝日煩躁。不得眠。夜而安靜。不嘔不渴。無表證。脈沉微。身無大熱者。乾薑附子湯主之。

成無己曰。下之虛其里。汗之虛其表。既下又汗。則表裡俱虛。陽王於晝。陽欲復虛不勝邪。正邪交爭。故晝日煩躁不得眠。夜陰王。陽虛不能與之爭。是夜則安靜。不嘔不渴者。里無熱也。身無大熱者。表無熱也。又無表證而脈沉微。知陽氣大虛。陰寒氣勝。與乾薑附子湯。退陰復陽。

發秘曰。按此證。已經汗下。而餘邪未盡。惟以其汗下。大亡其陽。故其餘邪不能肆然自擅其權。必待晝日陽旺之時。從而發動。是以晝則煩躁。夜則貼然。今治方一專扶陽。而不敢攻其邪者。正勝而邪自退者而已。(正珍曰。二說。雖未審然否。姑書俟後考。)

惟忠曰。婦人熱入血室。晝日明瞭。暮則譫語。與此條相反。

正珍曰。上條論汗下俱犯後之常證。此條論其有變證如此者也。其所以異於前條者。無振寒而反有煩躁。所謂真寒假熱者也。其所謂晝日煩躁。夜而安靜者。乃表裡俱虛之候。如其所以然者。則存而不論。非不論也。不可知也。不嘔不渴者。示其里無邪熱之辭。蓋對煩躁之似裡熱而言。

如桂枝附子湯條。不嘔不渴。桂枝麻黃各半湯條。不嘔。皆然。煩躁專屬陽證。而今無少陽主證之嘔。陽明主證之渴。太陽主證之身熱。而其脈沉微。其非陽證之煩躁明矣。身無大熱者。言皮膚之表無有翕翕之熱也。大音泰。詳見上篇。按本章。及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條。並稱身無大熱。

大陷胸湯白虎加人參湯。並單稱無大熱。而無身字。皆承上篇身大熱文而言。故雖省身字。亦自通矣。劉棟惟忠。皆以大熱之大。訓為大表之大。非也。大表。謂面也。凡人身之表見於外。莫大於面。是以謂之大表。扁鵲所謂。病應見於大表。是也。此承上文望色而言。如奇表。

(後漢李固有奇表鼎角匿犀)帝王表。(劉峻。辨命論。龍犀日角。帝王之表。河目龜文。公侯之相。○格致鏡原曰。大洞經。面為赤宅。枚乘七發注。劉良曰。大宅。面也。)皆以面相為言。可以見矣。彼既誤解扁鵲傳。以為肌表。又引而注大熱。抑何妄之甚。假令大表為肌表之謂。

豈可特訓一大字以為大表乎。再按。此條煩躁。與茯苓四逆湯。吳茱萸湯之煩躁。皆亡陽虛寒之煩躁。大青龍湯方後所謂。汗多亡陽。遂虛惡風。煩躁不得眠者。是也。與梔子豉湯之虛煩不得眠者。不可誤混也。又按。此方與四逆湯。近似而無下利厥冷脈欲絕等證。故不用甘草。

又與茯苓四逆證。相似而有異也。

乾薑附子湯方

乾薑(一兩),附子(一枚生用去皮切八片)

上二味。以水三升。煮取一升。去滓頓服。(成本。切作破。是也。)

頓服者。一次服盡之謂。字典頓字注曰。增韻。食一次也。杜甫詩。頓頓食黃魚。世說新語。欲乞一頓食。

〔六十二〕發汗後。身疼痛。脈沉遲者。桂枝加芍藥生薑各一兩人參三兩新加湯主之。

成無己曰。汗後身疼痛。邪氣未盡也。脈沉遲。榮血不足也。與桂枝湯。以解未盡之邪。加芍藥生薑人參。以益不足之血。

張兼善曰。凡言發汗後。以外無表證。里無熱證。止余身疼一事而已。

金鑑曰。發汗後。身疼痛。脈浮緊。或浮數。乃發汗未徹。表邪未盡也。仍當汗之。宜桂枝湯。今發汗後。身雖疼痛。脈見沉遲。是營衛虛寒。故宜桂枝新加湯。以溫補其營衛也。

張志聰曰。新加湯者。謂集用上古諸方。治療表裡之證。述而不作。如此湯方。則其新加者也。亦仲祖自謙之意。

劉棟曰。脈沉遲者。亡津液也。

正珍曰。發汗後。諸證皆去。但身痛未除者。是餘邪未盡之候。其脈沉遲者。過汗亡津液也。故與桂枝以解未盡之邪。增芍藥生薑。加人參以補其津液。其不用附子者。以未至筋惕肉瞤汗出惡風之劇也。又按。如此湯及桂枝加桂湯方。經文既言其所加分量。則知仲景氏原本。

本不載其方矣。後人不察。看以為方名。遂錄其方耳。且芍藥生薑。固是桂枝湯中所存。故唯云之加。人參則原方所無。故特稱新加也。否則新加二字。終不可解矣。又按。方有執。錢潢。島壽諸人。皆以身疼痛。為汗後邪氣驟去。血氣暴虛之所致。非也。本篇。傷寒醫下之。

續得下利。清穀不止。身疼痛條。及厥陰篇。下利腹脹滿。身體疼痛條。可參考。再按。桂枝去芍藥證者。太陽中風。醫下之頗劇。表邪被劫而其證伏者也。故除胸滿之外。雖別無表裡證。脈仍不復平而促也。新加證者。太陽傷寒。醫發之太峻。血液因而頓損者也。故雖脈見沉遲。

身痛仍未去也。

或問。吾子謂。桂枝湯。是仲景氏以前古方。而加減則出於仲景。故特稱新加也。以予觀之。安知其並新加皆不古方邪。余曰。否。不然也。凡方名如桂枝。柴胡。理中。黃芩類。皆是古方。而其設加減者。皆出於仲景氏之新意也。故論中有桂枝證。柴胡證。及醫以理中與之。

反與黃芩湯等語。而未嘗有云桂枝加減證。柴胡加減證者。又未嘗有云反與桂枝新加湯。反與柴胡加芒硝湯類。由是觀之。加減諸方。皆出於仲景氏。確乎信矣。

桂枝加芍藥生薑各一兩人參三兩新加湯方

桂枝(二兩去皮),芍藥(四兩),甘草(二兩炙),人參(三兩),大棗(十二枚擘),生薑(四兩)

上六味。以水一斗二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本云桂枝湯。今加芍藥生薑人參。

按玉函脈經。俱作桂枝加芍藥生薑人參湯。蓋系後人改訂。不可從矣。

〔六十三〕發汗後。不可更行桂枝湯。汗出而喘。無大熱者。可與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成本全書。皆句尾有主之二字。非也。)

方有執曰。更行。猶言再用。(瀨穆曰。戰國策。君其行之。注。行。猶用也。○正珍曰。左傳昭十年子產曰。喪焉用幣。用幣必百兩。百兩必千人。千人至將不行。杜預注曰。行。用也。)

張兼善曰。余觀仲景常言發汗後。乃表邪悉解。止餘一證而已。故言不可行桂枝湯。今汗出而喘。無大熱。乃上焦餘邪未解。當用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以散之。夫桂枝加厚朴杏仁湯。乃桂枝證悉具。而加喘者用之注。(正珍曰。注。謂成無己注。)言汗出而喘以為邪氣壅甚。非桂枝所能發散。此誤也。況身無大熱。更無他證。何故復言表邪必甚。

正珍曰。此條與葛根黃芩黃連湯。皆表邪已解。而上焦餘熱未解。內迫肺中而喘者。張兼善所解。是也。但彼下後。此汗後。彼喘而汗出。此汗出而喘。彼以喘為主。此以汗為主。所以治法有異也。若無汗而喘。且有大熱者。乃麻黃湯證也。無天熱者。謂表無翕翕之熱也。成無己注於乾薑附子湯下。

以為表無熱。今又注於此條。以為表邪甚。遂失前後之照應矣。且謂此證邪氣擁甚。桂枝湯不能發散也。殊不知麻黃之所以能發汗者。唯在其輔佐之任。而不在麻黃一品之力矣。歷代諸醫皆云。麻黃髮汗之藥也。此未必然也。有人於此。發熱惡寒。身疼無汗。太陽證具焉。試取麻黃一品。

濃煎與之。終不能有汗焉。必也溫覆而後汗可得而言已。決不能如彼巴豆甘遂之下咽乃泄也。惟以麻黃能行陽氣通腠理。若佐以桂枝之辛與溫覆之勢。則令夫難發之邪。能與汗偕出。麻黃之所以為麻黃。全在於此也。故無汗者。用以發之。有汗者。用以收之。要顧其輔佐如何而已。

豈在一品之力乎。金匱越婢湯。越婢加朮湯。千金西州續命湯外臺所引刪繁治肉極方。皆有麻黃。以治自汗。且其肉極方中有言。麻黃止汗通肉。可見麻黃之性。不獨發汗。亦能收汗矣。嘗考本草。有麻黃能發汗。而根節止汗說。是亦因其輔佐而然者。其實非根節有別性也。

試看常山蜀漆芫花芫根。功用不異。椒樹其實辛則樹皮亦辛。人參其根能益元氣生津液。則葉亦有益氣生津之功。唯力有強弱。功有遲速已。豈有如此霄壤之懸隔哉。若其參蘆吐人。當歸頭尾破血諸說。皆妄誕不經之談。固不足論已。又考金匱救卒死還魂湯方。用麻黃杏仁甘草三物。

蓋亦取諸通陽氣。又嘗考和蘭本草。麻黃有達神經之言。而無有發汗之說。益可以徵予言之不誣云。

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方

麻黃(四兩去節),杏仁(五十個去皮尖),甘草(二兩炙),石膏(半斤碎綿裹)

上四味。以水七升。先煮麻黃。減二升。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二升。去滓。溫服一升。本云黃耳杯。(先字。依成本補之)

本云黃耳杯五字。玉函全書。俱無之。此係後人之筆。宜刪。

〔六十四〕發汗過多。其人叉手。自冒心。心下悸。欲得按者。桂枝甘草湯主之。(字彙曰。叉兩手相錯也。冒。覆也。)

惟忠曰。按之則如少安。故欲得按也。

正珍曰。汗後亡陽之證。種種不同者。皆由其宿昔素常。或表裡有強弱之異。或臟府有虛實之分而判。如此條所說。蓋其人中焦之陽。固有不足者。又從而大發汗。其陽愈益虛者也。悸者。心動也。後世醫家。謂之怔忡。凡人有所驚怒。則心氣為之不寧。惕惕然而跳動。是之謂悸也。

悸與脈動。其大小遲速。毫無所爽者。以心為一身動脈之源也。雖然此是一時驚怒之所致。驚怒止而自愈。猶樂而歌笑。哀而哭泣。非為病證也。若其由發汗吐下。致心下悸臍下悸者。則非心動之悸。俗呼為動氣者。是也。蓋以其人藏氣平生不足復為發汗吐下所傷動。而不能鎮壓腹底潛行之大動脈也。

所謂大動脈。即心血下行之一大幹。其道在脊骨之前藏府之後。至於下焦腎藏之下。歧而入兩腳者。是也。其詳載在友人檆田翼所著解體新書中。嘗試之平人。凡肥滿充實者。腹動極微。或不全應手矣。又如羸瘦虛弱者。腹動頗大。靡有不應者。蓋人腹之作動也。闢猶火爐之作熱乎。

腹猶爐。脈猶火。臟猶灰也。灰多爐厚。則熱之見外也微矣。臟實腹厚。則動之見外也微矣。若夫一腹而動有心下臍下之異者。亦猶一爐而熱有耳上耳下之異焉。熱之分耳上耳下也。必由灰之多少與爐之厚薄也。動之分心下臍下也。必由臟之虛實與腹之厚薄也。故同一發汗。

而悸有高低之異者。以其人所虛之處本有高低之異也。大氐病人有虛熱者。每見此證。以腹氣不充而其脈僨興也。若其動脈而命之以悸者。一以其發見之殊於常而言。一以其深在臟府之底而言。不同以人迎氣口之直應於指下言之也。又有一身悉悸者。此心動之極盛者。一身流行之血。

皆從而奮動也。(再審解體新書。所謂大動脈。其行屬脊骨左旁。故人腹之動。亦必屬左也。然看大病危急之人。間有動於右旁者。顧是腸胃中物。適停滯左旁。而不得運轉右旁。特空虛故也。此證多不治矣。新書曰。動脈者。從心之左方起支別則蔓延一身也。又曰。動脈者。

主受血於心。而傳支別細絡。以能周流養一身。)妊歸七八月以上入房者。每每有斯患。余嘗見數人。皆不日而死。為人之妻者。不可不慎也。又有水飲停畜。而發心下悸者。其人必小便不利。如下篇百三十四條。及小柴胡湯證。真武湯證。茯苓甘草湯證。是也。然其所以致水飲停畜者。

亦必由中焦陽氣之虛而然也。但蓋水畜則胃張。胃張則壓胃背之動脈。動脈為之激動。故亦致悸。先輩諸氏解悸字。殊未盡其義。特表而出之云。

桂枝甘草湯

桂枝(四兩去皮),甘草(二兩炙)

上二味。以水三升。煮取一升。去滓頓服。

〔六十五〕發汗後。其人臍下悸者。欲作奔豚。茯苓桂枝甘草大棗湯主之。(奔。玉函金匱。並作賁。本草白前條。引大明。亦作賁豚。)

此是下焦之陽。從來不足。而復為發汗見傷者也。奔與憤。古字通用。考韻會小補康熙字典諸書。奔通作賁。憤亦通作賁。憤。懣也。(荀子強國篇曰。下比周賁潰。以離上矣。唐楊倞注曰。賁讀為憤。憤然也。民逃其上。曰潰。)由此考之。奔豚當讀曰憤豚。清王子接古方選注。

作賁豚湯。其解曰。賁與憤同。俗讀奔豚。是也。蓋豚者。豬之小者。其性善嗔。故有憤豚之稱也。而魚中鯸鮐。亦復善嗔之物。故又稱之河豚焉。卞子曰。豬性。卑而率。寧波府志曰。河豚觸物輒嗔。腹脹如鞠。浮於水上。一名嗔魚。可見奔豚者。病名也。氣自小腹上衝心胸。

若憤豚然。故以為名。發汗過多。其人臍下悸。欲作奔豚者。較之上條。為虛悸殊甚。故於上條方內。更加茯苓大棗。煮之以甘爛水。以輯穆之。若反制之。則以愈虛愈悸也。按靈樞邪客篇。治陽盛陰虛。目不得眠。半夏湯。金匱。治胃反嘔吐。大半夏湯。及此條。皆用甘爛水者。

蓋取其甘淡和緩。能收輯穆之功也。爛與煉同。所謂以杓揚之。是也。本草經。馬先蒿。一名煉石草。一名爛石草。字典煉字注曰。又集韻。即旰切。音𢒞本作爛。或作爛。又爛字注曰。集韻與爛煉同。(止此)可見爛煉相同矣。謂之甘煉者。言煉之使甘也。當云煉甘。而云甘煉者。

猶下才曰才下。(唐書。蕭遘傳曰。保衡才下。諸儒靳薄之不甚齒。)秦先曰先秦。(漢書景十三王傳注曰。先秦猶言秦先)明威曰威明。(後漢書齊武王傳曰。新市平林將帥憚伯升威明。而貪聖公懦弱。)心中曰中心。(詩曰。中心藏之。何日忘之。)亦古書一體已爾。古今注家。

皆謂奔豚腎之積。用甘爛水者。取不助腎氣也。此素難五行家之說。素不足取矣。病源云。奔豚者。氣下上游走。如豚之奔。故曰奔豚。古今注家。亦皆沿此說。然不若奔讀曰憤之穩。不可從也。

茯苓桂枝甘草大棗湯

茯苓(半斤),桂枝(四兩去皮),甘草(二兩炙),大棗(十五枚擘)

上四味。以甘爛水一斗。先煮茯苓。減二升。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甘草二兩。成本全書作三兩。)

作甘爛水法。取水二斗。置大盆內。以杓揚之。水上有珠子五六千顆相逐。取用之。(甘爛水。方有執。張璐。及金鑑。皆作甘爛水。非也。)

瀨穆曰。甘爛水。即勞水也。孫思邈暗解靈樞半夏湯曰。治五勞七傷羸弱之病。煎藥宜以陳蘆勞水。取其水不強。其火不盛也。可謂能識得古意者。成氏曰。取不助腎氣也。非矣。

〔六十六〕發汗後。腹脹滿者。厚朴生薑甘草半夏人參湯主之。

成無己曰。吐後腹滿。與下後腹滿。皆為實。言邪氣乘虛入里為實。發汗後。外已解也。腹脹滿。知非裡實。由脾胃津液不足。氣澀不通。壅而為滿。與此湯和脾胃而降氣。

張兼善曰。凡云發汗後者。以外無表證。里無別術。止有腹滿一事而已。

程應旄曰。虛氣留滯之脹滿。較實者。自不堅痛。

正珍曰。陽明篇曰。吐後腹脹滿者。調胃承氣湯主之。又曰。大下後。六七日不大便。煩不解。腹滿痛者。此有燥屎也。宜大承氣湯。按下後脹滿者。為邪實。吐後脹滿者。乃藥毒遺害已。成無己概為邪實。非矣。

厚朴生薑半夏甘草人參湯

厚朴(半斤炙去皮),生薑(半斤切),半夏(半斤洗),甘草(二兩炙),人參(一兩)

上五味。以水一斗。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半夏半升。成本作半斤。非。脫甘草二兩炙之炙字。宜依成本補入。)

〔六十七〕傷寒。若吐。若下後。心下逆滿。氣上衝胸。起則頭眩。脈沉緊。發汗則動經。身為振振搖者。茯苓桂枝白朮甘草湯主之。

方有執曰。動經。傷動經脈。振振。奮動也。(韻會小補。振字注曰。又之人切。奮也。動也。正珍按。本音去聲。救也。奮也。)

金鑑曰。振振搖者。即戰振身搖也。

正珍曰。太陽上篇曰。心下滿微痛。小便不利者。桂枝去桂加白朮茯苓湯主之。金匱曰。夫短氣有微飲。當從小便去之。苓桂朮甘湯主之。又曰。心下有痰飲。胸脅又滿。目眩。用苓桂朮甘湯。合而考之。此條心下逆滿。氣上衝胸。起則頭眩。脈沉緊者。此由吐之。或下之。

外入之邪雖解矣。陽氣為之受傷。而不克運化。水漿停而為病者也。頭眩者。頭中之陽虛也。

靈樞衛氣篇曰。上虛則眩。是也。眩。謂頭旋。此證宜與茯苓桂枝白朮甘草湯以行其停水。若誤為表邪未解。又發其汗。則經脈為之被動。為身搖肉瞤振振欲仆地證。乃真武湯所主也。(真武湯條曰。太陽病。發熱汗出不解。心下悸頭眩。身瞤動。振振欲擗地。)故以脈沉緊三字。

綴在頭眩下。所以使之不混也。此乃一書文法。宜與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參看。古今注家不察此義。皆混為一證。不達文法故也。按逆滿與支滿苦滿。皆讀滿為懣。不曰硬滿脹滿。而曰逆滿支滿。造語亦自有差別如此。金匱附子粳米湯條。亦有腹中寒氣。雷鳴切痛。

胸脅逆滿語。其非硬滿脹滿明矣。錢潢曰。逆滿。氣逆中滿也。非也。設其言之是乎。則下文氣上衝胸。豈不一剩語乎。金鑑云。吐下則胸虛邪陷。故心下逆滿。氣上衝胸。非也。若是邪陷之滿。乃為實滿。非大陷胸則不可得而當焉。豈此湯之所能蠲耶。又嘗見喻昌注本。於傷寒下。

加若發汗三字。非也。(再按。若下下。玉函有若發汗三字。喻昌或據之乎。)

茯苓桂枝白朮甘草湯方

茯苓(四兩),桂枝(三兩去皮),白朮,甘草(各二兩炙)

上四味。以水六升。煮取三升。去滓。分溫三服。(千金翼。作白朮一兩。甘草一兩。非。金匱。作白朮三兩。非。)

〔六十八〕發汗病不解。反惡寒者。虛故也。芍藥甘草附子湯主之。

小島瑞曰。長沙所謂病解與表解。其辭自異也。金鑑混而一之。可謂粗漏也。

正珍曰。言太陽病。已經發汗。病當解散復故也。若不復故反惡寒者。其人表陽素弱。汗出亡陽也。惡寒該惡風而言。與桂枝加附子湯之惡風。桂枝去芍藥加附子湯。及附子瀉心湯之惡寒。皆為表虛之候。宜與芍藥甘草附子湯。以復其陽焉。病不解。不復常之謂。非謂表不解也。

如後章發汗若下之。病仍不解。煩躁者。亦復爾爾。若夫表不解之煩躁。乃大青龍湯所主。豈反用茯苓四逆乎。金鑑不字為衍。惟忠為已字之誤。並非也。

芍藥甘草附子湯方

芍藥(三兩),甘草(三兩炙),附子(一枚炮去皮破八片)

上三味。以水五升。煮取一升五合。去滓。分溫三服。疑非仲景意。(玉函。千金翼。作水三升。玉函無疑非仲景意五字。是。右字。成本全書並作已上。非。三服之三。成本全書。並脫之。)

劉棟曰。疑非仲景意五字。當刪。

〔六十九〕發汗若下之。病仍不解。煩躁者。茯苓四逆湯主之。

金鑑曰。大青龍證。不汗出之煩躁。乃未經汗下之煩躁屬實。此條病不解之煩躁。乃汗下後之煩躁屬虛。然脈之浮緊沉微。自當別之。汪琥曰。虛煩虛躁。乃假熱之象也。只宜溫補。

劉棟曰。上條一等之深證也。(宮義方說同)

正珍曰。發汗或下之之後。仍不復常。反生煩躁者。乃亡陽假熱之煩躁。與乾薑附子湯之煩躁同。而比之乾薑附子湯。其證稍異矣。大青龍湯條所謂汗多亡陽。遂虛惡風煩燥者。是也。非實熱之煩躁也。宜與茯苓四逆湯。回覆陽氣。按乾薑附子湯條。是汗下俱犯之證。此則或汗或下犯其一者也。

觀若字可見矣。成無己以汗下兩犯解之。非也。此蓋四逆證而兼煩躁者已。何謂四逆證。下利清穀。若下利腹脹滿。若自利不渴。若大汗出。腹內拘急。四肢厥逆而惡寒。若吐利汗出。發熱惡寒。四肢拘急。手足厥冷。若膈下有寒飲乾嘔。若大汗大下利而厥冷類。是也。若夫言脈。

則或浮而遲。或弱或沉。或脈微欲絕類。是也。

茯苓四逆湯方

茯苓(四兩),人參(一兩),附子(一枚生用去皮破八片),甘草(二兩炙),乾薑(一兩半)

上五味。以水五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七合。日二服。(成本全書。茯苓四兩作六兩。非。二服作二服。是。玉函千金翼。並作茯苓四兩。)

按千金方。婦人產後病。淡竹茹湯方後曰。若有人參入一兩。若無內茯苓一兩半亦佳。蓋人參茯苓皆治心煩悶及心虛驚悸。安定精神。

〔七十〕發汗後惡寒者。虛故也。不惡寒但熱者。實也。當和胃氣。與調胃承氣湯。(玉函脈經千金翼。皆作小承氣湯是也。但熱者三字。千金翼作但惡熱者四字。後條辨。尚論編溯源集。皆同。)

成無己曰。汗出而惡寒者。表虛也。汗出不惡寒。但熱者裡實也。經曰。汗出不惡寒者。此表解里未和。(太陽下篇。十棗湯條中語。)與調胃承氣湯。

程應旄曰。汗後不惡寒反惡熱。其人大便必實。由發汗後亡津液所致。病不在營衛而在胃矣。法當和胃氣。與調胃承氣湯。又曰。實者表解里未和也。故曰和胃氣。同一汗後。而虛實不同者。則視其人之胃氣。素寒素熱。而氣隨之轉也。可見治病須顧及其人之本氣為主。

劉棟曰。發汗後表解。不發熱有惡寒者。表虛也。芍藥甘草附子湯之主也。遂漏而不止。其證輕者。桂枝加附子湯之主也。若無惡寒但有惡熱者。此胃實也。當先與調胃承氣湯。使胃氣和矣。

正珍曰。陽明篇於小承氣湯。稱和者四條矣。此條亦既稱和胃氣。則可見作小承氣湯者是。而作調胃承氣之非矣。又按。調胃承氣。本為吐下後胃氣不調者而設。此條不經吐下。胃氣無傷。甘草遂屬無用。

〔七十一〕太陽病。發汗後。大汗出。胃中干。煩躁不得眠。欲得飲水者。少少與飲之。令胃氣和則愈。若脈浮。小便不利微熱消渴者。五苓散主之。(煩躁之躁。全書作燥。非。五苓散主之上。成本全書玉函並有與字。非。)

錢潢曰。此條當作兩截解。發汗後大汗出二句。乃一條誤汗之總領。

張兼善曰。煩渴用白虎。宜也。其用五苓散。滲津液何哉。曰。白虎。乃表證已解。邪傳裡而煩渴者。今脈尚浮。身有微熱而渴。乃表邪未全解。故用桂枝之辛。和肌表。白朮茯苓之甘淡。以潤虛燥也。

魏荔彤曰。發汗後。大汗出。所謂如水流漓也。於是胃中津液受傷而干。因乾而燥。因燥而煩。因煩躁而不得眠。此一串而至者。惟恐人誤認為傳裡之躁煩。而又誤下也。於是標出欲得飲水者一證。以見非傳裡之躁煩。乃亡津液之躁煩。但少少與水飲之。令其胃氣和。則可望愈。不必別生事致變矣。

惟忠曰。治渴非一。有白虎。有白虎加人參。有豬苓。有文蛤。有五苓。論其概則因小便之利不利而異已。

正珍曰。飲水二字。古人一定熟語。論語。飯疏食飲水。禮記啜菽飲水盡其歡。與本論飲水之水。皆泛稱飲物者。而非必言冷水也。若是果冷水。則不曰水。而曰冷水。文蛤散條可徵矣。可見單稱水者。非復涼冷之水也。是本篇中稱水。又稱冷水者之別也。按太陽病。發汗後。

表證表脈悉除。但汗出不止。煩躁不得眼。欲得飲水者。是雖邪氣已解。汗後表不固。津液內竭而胃中乾燥故也。非熱結在裡也。又非水飲停蓄也。故飲水以滋其胃燥則愈。若有此證。而其脈洪大。雖與水尚不愈者。乃熱結在裡之候。宜與白虎加人參湯也。若太陽病。發汗不解。

其脈仍浮。小便不利。微熱消渴者。此為表未盡解。兼挾停飲。與五苓散。以發未盡之表。且利其停飲。則表裡只解而愈矣。金鑑云。倘與之飲。胃仍不和。脈浮小便不利。微熱消渴者。用五苓散。(止此)此渾二證而為一。甚非也。如桃核承氣湯條中愈字。可以見矣。按先輩(方有執錢潢及金鑑等)皆謂。

太陽是膀胱之經。此證小便不利而渴者。是經邪傳入其腑也。遂以五苓散。為太陽經腑俱病之劑。雖然仲景氏所立。六經之名。非以經脈言也。假以配表裡脈證也已。故除五苓之證。及陽明胃實之外。少陽及三陰病。並未有云其臟腑者也。若必以經脈言之。則其云臟腑何惟太陽陽明已。

而不及少陽及三陰病耶。觀其惟太陽陽明已。而不及少陽及三陰病。則其非以經脈言也明矣。再按。消渴者。言其所飲之水。徒皆消盡。而渴不為之止。愈飲愈渴也。成無己云。飲水多而小便少者。謂之消渴。此是後世醫家俗說。大非古義。若必以小便少而名焉。惟云消渴足矣。

何更煩小便不利四字乎。此蓋因消渴病之飲多水少。而誤來如此。

五苓散方

豬苓(十八銖去皮),澤瀉(一兩六銖),白朮(十八銖),茯苓(十八銖),桂枝(半兩去皮)

上五味。搗為散。以白飲和。服方寸匕。日三服。多飲暖水。汗出愈。如法將息。(成本全書。無如法將息四字。澤瀉一兩六銖下。成本全書。俱有半字。非。又脫桂枝之枝字。當補入之。搗為散三字。成本玉函全書。俱作為末二字。)

王肯堂曰。五苓之中。茯苓為主。故曰五苓散。

正珍曰。外臺秘要第四卷。五苓散方後。多飲暖水下。有以助藥力四字。蓋與啜粥之意同矣。按上言白飲。下言暖水。此非一物也。白飲。謂白米飲也。謂之白飲者。與白粉(見豬膚湯條)白粲(漢書惠帝紀)白粥(見搜神記元好問詩)同義矣。千金方。脫肛篇。豬肝散條曰。

溫清酒一升服方寸匕。半日再。若不能酒。與清白米飲。亦得。證類本草。滑石下。引聖惠方曰。治乳石發動。滑石半兩。細研如粉。以水一中盞。絞如白飲。頓服之。倭名類聚鈔。第十六卷。引四時食制經曰。春宜食漿甘水。(漿水音即良反。和名。豆久利美豆。俗云。邇於毛比。

)冬宜食白飲(和名。古美都。今按。濃漿之名也。)諸所載白飲。皆白米飲也。與本篇同。而千金異。白飲作白水。可謂誤也。觀白散條。可見矣。又外臺。書墨丸。用巴豆方後曰。利不止者。以冷白飲止之亦同。梁陶弘景。名醫別錄云。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宋洪遵泉志有方寸匕圖。

可參考。)抄散取不落。為度。(證類本草)

〔七十二〕發汗巳。脈浮數。煩渴者。五苓散主之。(玉函。已作後。浮下。有而字。)

成無己曰。脈浮數者。表邪未盡也。

方有執曰。已言發汗畢。非謂病罷也。

正珍曰。此承上條。論其有異證者也。小便不利微熱六字。含畜在中。義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同焉。上條脈但浮而不數。此條脈浮而數。是其異者也。其脈雖有小異。內因不殊。故均以五苓散主之。煩渴。謂渴之甚。非且煩且渴也。說見前二十六條。按成無巳。以煩渴。

為亡津液胃燥。非也。金鑑云。脫小便不利四字。亦非也。再按。白虎加人參之煩渴。則其脈洪大。此則其脈浮數。淺深可見也。

〔七十三〕傷寒。汗出而渴者。五苓散主之。不渴者。茯苓甘草湯主之。

金鑑曰。傷寒發汗後。脈浮數汗出煩渴。小便不利者。五苓散主之。今惟曰汗出者。省文也。

正珍曰。此亦承上二條。以略其脈證。特舉其所兼之異證。以示其治也。異證者。何。所謂汗出。是也。言脈浮。或浮數。小便不利。微熱汗出而渴者。五苓散主之。若此證而無渴者。其病輕一等。宜用茯苓甘草湯。其以表證未全解。故仍用桂枝以發之也。冒首傷寒二字。泛指太陽病。

不必拘麻黃桂枝二湯之證也。先輩諸子。深泥傷寒二字。非也。成無己謂。渴者。邪氣漸傳裡也。亦非矣。凡病人小便不利而渴者。皆內有停水之所致。非邪熱傳裡也。

茯苓甘草湯方

茯苓(二兩),桂枝(二兩去皮),甘草(二兩炙),生薑(三兩切)

上四味。以水四升。煮取二升。去滓。分溫三服。(玉函。茯苓作三兩。)

〔七十四〕中風發熱。六七日不解而煩。以表裡證。渴欲飲水。水入則吐者。名曰水逆。五苓散主之。

魏荔彤曰。有表裡證。里證何。即此條所謂煩渴飲水。水入即吐。是也。表證何。即前條所謂頭項強痛而惡寒。發熱汗出。是也。於是用桂枝。以驅表邪。佐以術苓澤瀉。以固士逐水。加以多飲暖水。使汗出而表解。水既不逆。小便利而里解。而病有不愈者乎。

正珍曰。此亦承上諸條。只略諸條脈證。以從簡省。特舉其異者。以示其治也。表。指脈浮頭痛發熱惡寒等而言。里。指渴欲飲水。水入則吐。及小便不利等言也。言太陽病。發汗汗出。至六七日仍不解。反加小便不利。渴欲飲水。水入則吐之證者。此以汗後有微渴。飲水過度。

水停不行之所致。故用五苓散。以發未盡之表。且利其停水則愈。謂之水逆者。示其病因之詞。義與火逆同矣。注家皆謂因其吐水。故名水逆。果然。則火逆之證。為吐火乎。可謂不通矣。按表裡證者。以表有太陽證。里有停水。或下利。或嘔逆乾嘔。或心下痞硬等證言之。

如桂枝人參湯表裡不解。十棗湯表解里未和類。可以證矣。方有執以經府言之。王肯堂以太陽陽明言之。惟忠劉棟以為少陽柴胡證。皆非也。又按。五苓散。豬苓湯。其證大同而小異。其所異者。但由挾表證與否已。故於五苓散條。則冠以太陽病。或發汗已。或傷寒。或中風等之文。

且稱有表裡證。於豬苓湯條。則未嘗冠以此等文。且靡有一表字也。是以二方皆雖具小便不利。發熱消渴。脈浮之文。其辨在惡寒惡風。頭痛頂強等上而判矣。不可不審也。

〔七十五〕未持脈時。病人手叉自冒心。師因教試令咳。而不咳者。此必兩耳聾無聞也。所以然者。以重發汗虛。故如此。

劉棟曰。此條後人之所攙。恐是上文叉手冒心之注。誤出於此也。

正珍曰。此條王叔和。敷演桂枝甘草湯條意者。辭氣與平脈法相似。決非仲景氏之言也。宜刪。

〔七十六〕發汗後。飲水多必喘。以水灌之。亦喘。(玉函。多下。有者字。)

〔七十七〕發汗後。水藥不得入口為逆。若更發汗。必吐下不止。(玉函。無若以下九字。)

劉棟曰。此二條後人之所記。恐是上文水逆之注也。

正珍曰。前條當是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注。後條乃水逆注已。按。逆者。謂誤治也。成無己為吐逆之逆。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