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田正珍

《傷寒論集成》~ 卷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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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1)

1. 卷三

〔七十八〕發汗吐下後。虛煩不得眠。若劇者。必反覆顛倒。心中懊憹。梔子豉湯主之。若少氣者。梔子甘草豉湯主之。若嘔者。梔子生薑豉湯主之。

厥陰篇曰。下利後。更煩。按之心下濡者。為虛煩也。宜梔子豉湯

成無己曰。懊憹。心中鬱郁然不舒。憒憒然無奈。比之煩悶而甚者。懊憹也。(字彙曰。懊憹音奧農。憂悶意。)

傷寒直格曰。懊憹者。煩心熱躁。悶亂不寧也。甚者。似中巴豆烏頭之類毒藥之狀也。

喻昌曰。不得眠。即臥起不安之互詞。

張志聰曰。懊憹者。煩之甚也。反覆顛倒。不得眠之甚也。

金鑑曰。未經汗吐下之煩。多屬熱。謂之熱煩。已經汗吐下之煩。多屬虛。謂之虛煩。不得眠者。煩不能臥也。汪琥曰。虛煩二字。不可作真虛看。作汗吐下暴虛看。

王肯堂曰。憹即惱字。古通。

香川太衝。行余醫言曰。少氣者。言氣息微少不足以言也。靈樞曰。少氣身漯漯也。素問曰。一呼脈一動。一吸脈一動。曰少氣。此是虛候。而與短氣不同。多在暴瀉大吐之後。

希哲曰。謂之虛煩者。以經發汗吐下。因虛致煩。而非因表實夾內熱。及胃中燥實。致煩者比也。

島壽曰。少氣。謂呼吸之氣短少也。

劉棟曰。少氣與短氣。大同少異。短氣者。呼吸促迫。如欲絕也。少氣者。因上逆而呼吸微弱。如欲絕也。乃加甘草而緩其急也。

惟忠曰。呼吸如將絕。謂之少氣。氣急息迫。謂之短氣。

正珍曰。心中熱擾。謂之煩。煩甚而致反覆顛倒。謂之懊憹。本章所說。其義瞭然。凡傷寒。若發汗。若吐。若下後。諸證皆去。但胸中熱煩。不得眠者。是大邪已去。正氣暴虛。而餘熱內伏之候。故謂之虛煩。雖則曰虛。其實非為真虛也。亦惟汗吐下後一時之虛已。故與梔子豉湯。以解其餘熱。

則其虛不補而自復也。如竹葉石膏湯。治傷寒解後。虛羸少氣。氣逆欲吐者。亦然矣。若發汗大汗出後。煩躁不得眠。欲得飲水者。乃津液內竭。胃中乾燥。之所致。少少與水以滋潤之則愈。今此證。惟煩而不渴。知其非胃燥也。若汗下後。煩躁不得眠。不嘔不渴無表證。其脈沉微者。

便是真虛。不復一時暴虛之比。宜以乾薑附子湯茯苓四逆湯輩急溫之。慎不可與梔子豉湯也。若其反覆顛倒。心中懊憹者。即虛煩劇證。亦宜與梔子豉湯也。按成無己及諸注家。皆謂此因汗吐下後。邪熱乘虛。客於胸中所致。非也。果然。則如彼結胸胃實類。凡汗吐下後。

邪氣乘其虛。內陷而煩者。亦皆謂之虛煩乎。可謂不通之說矣。又按。梔子豉湯。固非吐劑。張志聰所辨。可稱千古卓見矣。故虛煩而少氣者。加甘草以治之。虛煩而嘔者。加生薑以治之。果是吐劑乎。則其加甘草。加生薑者。遂不可解矣。再按。金匱梔子大黃湯。用梔子十四枚豉一升。

大黃消石湯。用梔子十五枚。二方並不言得吐。亦是明徵矣。又按。調胃承氣湯為吐下後。胃中不和者設焉。梔子豉湯。為發汗吐下後。胸中不和者設焉。

梔子豉湯方

梔子(十四個擘),香豉(四合綿裹)

上二味。以水四升。先煮梔子。得二升半。內豉煮取一升半。去滓。分為二服。溫進一服。得吐者止後服。(二升半下。外臺。有去滓二字。是也。宜補之。千金。得吐二字。作安一字。)

張志聰曰。舊本有一服得吐止後服七字。此因瓜蒂散中有香豉。而誤傳於此。今為刪正。又曰。按元人王好古曰。本草中。並不言梔子能吐。奚仲景用為吐藥。嗟嗟仲祖。何曾為吐藥耶。即六節中。並不言一吐字。如瓜蒂散證則曰。此為胸有寒也。當吐之。況既汗吐後。焉有復吐之理。此因訛傳訛宜為改正。

正珍曰。豉。即黑豆所制者。解毒和胃。故瓜蒂散用之。一以緩毒。一以顧胃。梔子豉湯用之。一以解前藥餘毒。一以調吐下後胃氣不和。前輩以為吐藥妄甚。

梔子甘草豉湯方

梔子(十四個擘),甘草(二兩炙),香豉(四合綿裹)

上三味。以水四升。先煮梔子甘草。取二升半。內豉煮取一升半。去滓。分二服。溫進一服。得吐者止後服。

梔子生薑豉湯

梔子(十四個擘),生薑(五兩),香豉(四合綿裹)

上三味。以水四升。先煮梔子生薑。取二升半。內豉煮取一升半。去滓。分二服。溫進一服。得吐者止後服。(千金外臺。得吐者三字。作安即二字。)

〔七十九〕發汗若下之。而煩熱胸中窒者。梔子豉湯主之。(字彙曰。窒。音質。寒也。)

此虛煩見異證者。證雖小異。其因不殊。故亦用梔子豉湯也。煩熱者。(煩熱二字。又見二百四十六條。可參考。)謂熱之甚。猶煩疼煩渴之煩。甚之之詞已。非謂胸煩身熱也。胸中窒者。未至心中懊憹之劇。唯上焦鬱結而不快。是也。程應旄云。煩熱二字互言。煩在內。熱在外也。(止此)非也。劉棟云。此上條一等之劇也。(止此)亦非也。

〔八十〕傷寒五六日大下之後。身熱不去。心中結痛者。未欲解也。梔子豉湯主之。

此亦虛煩見異證者。言傷寒五六日。醫以丸藥大下之之後。身熱不去。心中鬱結而痛者。是正氣暴虛。餘熱未欲解也。梔子豉湯。以解餘熱則愈。按凡傷寒有熱者。雖有可下證。不可以丸藥下之。宜以湯藥下之。本篇明言。過經譫語者。以有熱也。當以湯下之。醫以丸藥下之。

非其治也。(調胃承氣湯條)又曰。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證。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柴胡加芒硝湯條)又曰。醫以丸藥。大下之。身熱不去微煩。(梔子乾薑湯條)合而考之。本節大下。亦為丸藥之大下可知矣。若有可下之證。

而下之以湯藥。則亦何身熱不去之有。又按。成無巳。王肯堂。程應旄諸人。皆以本節心中結痛。與下後為結胸者。以為似而非之證。苦口辨其差別。殊不知結胸之為病。惟在心下。而不在心中。病之所位。本自不同矣。若徒以熱之有無論之。則結胸心下硬痛。手不可近而有身熱者。

亦以梔子豉湯乎。可謂杯水救薪火矣。又按。金鑑。改梔子豉湯。為梔子乾薑湯。亦非矣。

〔八十一〕傷寒下後。心煩腹滿。臥起不安者。梔子厚朴湯主之。

此虛煩兼腹滿者。故於梔子豉湯內去香豉加厚朴枳實以主之。心煩。即虛煩臥起不安。即不得眠也。其致腹滿者。以下後內虛。氣澀不痛也。與厚朴生薑半夏甘草人參湯之腹滿。同一虛脹已。是以雖滿不堅痛。此所以其不用大黃芒硝等也。成無己云。既煩且滿。則邪氣壅於胸腹之間也。非矣。邪氣實滿。豈此湯之所能治哉。

梔子厚朴湯

梔子(十四個擘),厚朴(四兩炙去皮),枳實(四枚水浸炙令黃)

上三味。以水三升半。煮取一升半。去滓。分二服。溫進一服。得吐者止後服。(上字。成本全書。作以上二字。非。)

瀨穆曰。方名後人脫枳實二字。

〔八十二〕傷寒醫以丸藥大下之。身熱不去微煩者。梔子乾薑湯主之。

按丸藥。謂大陷胸丸。三物備急類也。(王肯堂曰。丸藥。所謂神丹甘遂也。或作巴豆。)凡傷寒熱盛者。雖有可下證。不可以丸藥下之。何者。丸藥惟盪滌腸胃。而不能除身熱也。今傷寒熱盛者。醫反以丸藥大下之。身熱不去。更加微煩者。內虛而煩也。法當以梔子豉湯主之。

然以其煩微而無心中結痛。及懊憹等證。去香豉加乾薑。一以解熱。一以復虛也。猶胸中有熱胃中有寒者。黃連乾薑。寒熱並施之意。(見太陽下篇黃連湯條)金鑑云。梔子乾薑湯。當是梔子豉湯。斷無煩熱用乾薑之理。(止此)非也。虛煩虛熱。不用幹姜而何。

梔子乾薑湯方

梔子(十四個擘),乾薑(二兩)

上二味。以水三升半。煮取一升半。去滓分二服。溫進一服。得吐者止後服。

〔八十三〕凡用梔子湯。病人舊微溏者。不可與服之。

成無己曰。病人舊微溏者。裡虛而寒在下也。雖煩則非蘊熱。故不可與梔子湯。內經曰。先泄而後生他病者。治其本。必且調之。後乃治其他病。

正珍曰。凡用梔子之湯。不問梔子豉湯。梔子甘草豉湯。梔子生薑豉湯。梔子厚朴湯。梔子乾薑湯。其病人大便舊微溏者。不可妄與之。以梔子為寒藥。恐致胃寒下利也。溏者。大便濡甚也。瀨穆云。梔子湯。當作梔子豉湯。非也。(字典。溏字注曰。音唐。博雅。滒溏。淖也。

又淖字注曰。奴教切。說文。泥也。左傳成十六年。有淖於前。乃皆左右相違於淖。又字林。濡甚。曰淖。)

〔八十四〕太陽病。發汗汗出不解。其人仍發熱。心下悸頭眩。身瞤動。振振欲擗地者。真武湯主之。(脈經。身作目。擗作僕。)

成無己曰。心下悸頭眩。身瞤動。振振欲擗地者。汗出亡陽也。裡虛為悸。上虛為眩。經虛為身瞤振振搖。與真武湯主之。溫經復陽。

方有執曰。眩。昏暈也。瞤。輒動也。振振。振作也。

喻昌曰。大青龍證中。垂戒云。若脈微弱。汗出惡風者。不可服。服之則厥逆筋惕肉瞤。正與此段互發。

金鑑曰。此示人以救逆之法也。振。聳動也。振振欲擗地者。聳動不已。不能興起。欲墮於地。陽虛氣力不能支也。

正珍曰。擗地二字。諸家紛紜。未有歸一之說。按法華經。信解品云。轉更惶怖。悶絕躄地。唐慧琳音義云。躄。脾役切。倒也。宋方回虛谷間抄。幽州石老條云。擗地號叫。人異而觀之。字典云。音擗。倒也。類篇。僕也。正字通云。躄與闢通。又字典擗字注云。通作闢。

合而考之。躄擗闢三字通用。所謂擗地。即躄地也。蓋字以音為本。形則亞之。苟其音既同。則互相通用。不泥字義。如拒通作距。亦復爾爾。又按。脈經作仆地。字異而義同。宋板注云。擗一作僻。是亦同音通用已。方有執云。擗。拊心也。(詩邶風。寤闢有標。)言拊心而無可奈何也。

喻昌云。擗者。闢也。避也。思欲闢地而避處其內也。汗多亡陽者。欲入土中避虛就實也。嗚呼。何其迂曲之甚。此條言太陽病。以麻黃青龍輩。大發其汗。其人充實者。當汗出復常也。若其人虛弱者。汗出表證罷。而病仍不解。發熱心下悸頭眩。身瞤動欲仆地。此以汗出多而亡陽故也。

雖有發熱。非表不解之發熱。乃虛火炎上之發熱。後世所謂。真寒假熱者也。心下悸者。胃陽虛而水飲停畜也。頭眩者。頭中之陽虛也。靈樞衛氣篇所謂。上虛則眩。是也。身瞤欲僕者。經中之陽虛也。茯苓桂枝白朮甘草湯條所謂發汗則動經。身為振振動。是也。此表裡上下俱虛之候具焉。

故與真武湯。以復其陽。以行其水也。成無己云。仍發熱。邪氣未解也。此與桂枝新加湯之身疼痛。柴胡桂枝湯之發熱微惡寒同看。以為表邪未解也。蓋為仍字所誤也。故亦誤解茯苓四逆湯發汗若下之病仍不解煩躁者。以為陰陽俱虛。邪獨不解。豈邪氣未解之發熱煩躁。反劑姜附輩以溫補之乎。

抱薪救火。愚哉。妄哉。方有執。張璐徒皆云。此條太陽中風。誤服大青龍。而致逆之救法也。雖然。古昔發汗之法。種種不同。豈獨為大青龍而設乎。不知麻黃葛根發汗之後。而見本節證候者。別有何等救法哉。可謂拘累之甚矣。

〔八十五〕咽喉乾燥者。不可發汗。

成無己曰。津液不足也。

張志聰曰。咽喉乾燥者。心腎之精血皆虛。發汗則有上文之變證矣。上文言汗後之變證。此乃未發之先機。本論錯綜之妙。讀者以意會之。

金鑑曰。咽喉乾燥。津液不足也。更發其汗則津液益枯。故戒人雖有可汗之證。亦不可發汗也。

希哲曰。已言咽喉。則口舌在其中。

正珍曰。口舌咽喉之乾燥。有白虎加人參湯證。有大承氣湯證。有大陷胸湯證。有五苓散證。於金匱則有己椒藶黃丸證。有溫經湯證。有奔豚證。有桔梗湯證。有白散證。但五苓散。渴而口躁煩。小便不利者。微用發汗已。然不言咽喉乾燥。則其為輕證可知矣。

〔八十六〕淋家不可發汗。發汗必便血。

按淋之為病也。小便淋瀝。不能快利者。非癃也。其因在精道之失常也。精即心血之經精道入精囊而變化者。固非他物矣。故淋家過於發汗。則精道失守。精囊曠職。遣失動血二脈之血妄動妄行。所以溺血也。往歲東叡山。寶勝院主貫純。一日忽爾發熱惡寒。周身發小瘡。五六日間。

瘡皆成膿。苦悶日加。又一日瘡悉黑陷。起而如廁。溺鮮血者。二升許。病人視而大驚。精神益衰。短氣煩躁。口不能言。市醫某術盡枝窮。乃告急於予。予未至之間。復溺鮮血者。兩三行。余往而診之。脈微欲絕。冷汗津津然而出。又溺血者三升余。試染厚白紙視之。紅與猩猩𧘞一般。

余曰。此瘡氣內攻。陽氣暴亡之候也。決不能回生。遂辭而歸。翌日終死云。嗚呼。古聖垂訓。語無虛發。雖一言一字。無非精微之蘊。後人乃輒概以謂論說無益於治術。抑何不思之甚。蓋臟腑經脈說。上自素問靈樞。下訖明清諸家。率皆以臆度之。飾以陰陽五行之理。強立之論辨。

滔滔者天下皆是。未嘗有一人驗諸解剖之實者也。故其所說臟腑形狀。脈絡纏繞。皆是暗中摸索。不啻漆桶掃帚焉。甚哉昔人之欺後世也。余嘗閱和蘭解體書二三本。其所圖說。皆出於解剖之實者。與今日所驗。亦皆吻合。檆田翼所譯解體新書。即此物也。今據其說考之。精道乃動血二脈之支別。

(起於腎臟下行入於精囊)動血二脈。乃一身來往之血道矣。精道則當交接之時。受彼動血二脈之血。傳到精囊。始化成精而瀉出者也。非腎臟所藏物也。淋家過於發汗致便血者。其理於是乎明矣。成無己程知徒皆云。膀胱裡熱則淋。更發其汗則膀胱愈燥。而小便血矣。(止此)雖然。

膀胱之為府。惟是貯小便之地。猶胃之容受水穀然。胃中熱燥未見圊血者。膀胱熱燥豈亦有溺血之理乎。一說以便血為血淋。非也。若然。則肛門下血者。亦直為膿血痢乎。可謂妄矣。(發秘曰。淋家謂平時患淋之人。○瀨穆曰。便平聲。溲也。)

〔附考〕門人某問曰。溺血證。仲景氏不言治方。處之奈何。曰。均是一亡陽之證。宜以亡陽處之。嘗療一壯夫卒爾。弱血者。作附子理中加洎夫藍湯飲之。數日徐徐而瘳矣。

〔八十七〕瘡家雖身疼痛。不可發汗。汗出則痓。(成本全書。汗出作發汗。玉函。痓作痙。是。)

錢潢曰。瘡家。非謂疥癬之疾也。蓋指大膿。大血。癰疽。潰瘍。楊梅結毒。臁瘡。痘疹。馬刀俠癭之屬也。身疼痛。傷寒之表證也。言瘡家氣虛血少。營衛衰薄。雖或有傷寒身體疼痛等表證。亦慎不可輕發其汗。若誤發其汗。則變逆而為痙矣。痙者。即所謂身熱足寒。頸項強急惡寒。

時頭熱。面赤目脈赤。獨頭面搖。卒口噤。背反張者。是也。故於痙證中有云。太陽病。發汗太多。因致痓也。豈有所謂重感寒濕。外風襲虛之說哉。

成無己曰。痓。當作痙。傳寫之誤也。痓者。惡也。非強也。

方有執曰。痙。廣韻。風強病。俗謂打寒噤。是也。

香川太衝行余醫言曰。痙巨郢切。擎。上聲。從來諸方書。多誤寫痓。大謬之甚。按說文云。痙。強急也。而無痓字。痓。字彙。充智切。惡也。與痙義曾不相涉。又按。正字通。痙俗作痓。六書故曰。醫書云。痓亦作痙。考之說文。合之以聲。痓乃痙之訛。當定為痙。蓋莖脛頸勁經徑涇輕。

並皆省書或巠或𢀖。與至字。甚相似。全是傳寫之誤。彰彰可見矣。省文之害至如此也。

正珍曰。按金匱直解。引郭白雲曰。痓。是病名。如中風傷寒之類也。痙。是病證。如結胸否氣之類也。痓為輕。痙為重。痓而又痙者。為尤重。(止此)嗚呼。何為其說之曖昧模糊。如此之甚乎。可謂盲聾之甚者也。欲廣異聞。故並及焉。又按。成無己以身疼痛。為瘡之疼痛。非也。

〔八十八〕衄家不可發汗。汗出必額上陷。脈急緊。直視不能眴。不得眠。(字典曰。眴。音縣。說文。目搖也。史記項羽紀。項梁眴籍曰。可行矣。注。謂動目私視之也。又音舜。目自動也。與瞤通。)

韓氏曰。此人素有衄血證。非傷寒後如前條之衄也。故不可發汗。

錢潢曰。衄。鼻出血也。額上。非即額也。額骨堅硬。豈得即陷。蓋額以上之囟門也。(正珍曰。外臺。作額上脈。急而緊。無陷字。頗似妥帖。錢潢所云。恐未必是也。)

正珍曰。平素善衄之人。頭中之陽。已屬不足。故發其汗。則頭中之陽大虛。生變逆如是矣。乾薑附子湯輩。可以僥倖萬一也。成無己云。眴。合目也。不知何據。恐是任筆杜撰者而已。錢潢云。所謂衄家者。即論中所云。發煩目瞑必衄。及傷寒脈浮緊。不發汗因致衄者。脈浮緊。

發熱無汗。自衄者。愈也。亦非矣。不可從也。金鑑云。衄家者。該吐血而言也。亦非矣。

〔八十九〕亡血家。不可發汗。發汗則寒慄而振。

成無己曰。針經曰。奪血者無汗。奪汗者無血。亡血發汗。則陰陽俱虛。故寒慄而振搖。(正珍曰。成氏所引針經文。出靈樞營衛生會篇。)

金鑑曰。凡失血之後。血氣未復。為亡血虛家。皆不可發汗也。若再發汗則陽氣衰微。力不能支。故身寒噤慄。振振聳動所必然也。

王三陽曰。血家汗家。俱指本人平時舊病言之。

正珍曰。亡血家者。如嘔血下血。崩漏產後。金瘡破傷類是也。亡者。失也。非滅也。寒慄而振。乃乾薑附子湯之證。

〔九十〕汗家重發汗。必恍惚心亂。小便已陰疼。與禹餘糧丸

宋板注曰。方本闕。

魏荔彤曰。禹餘糧丸方闕。愚臆度之。即赤石脂禹餘糧湯耳。意在收澀小便。以養心氣氣足而血生矣。且有鎮安心神之義也。是否質之高明。如理中湯可以制丸也。

金鑑曰。汗家。謂平素好汗出之人也。

錢潢曰。恍惚者。心神搖盪而不能自持。心亂者。神虛意亂。而不得自主也。

瀨穆曰。恍惚。不分明也。

宮義方曰。可行桂枝加附子湯

正珍曰。錢潢云。汗家。傷寒家已經發汗。及自汗盜汗者。皆是也。非也。

〔九十一〕病人有寒。復發汗胃中冷。必吐蛔。(宋板注曰。一作逆。)

方有執曰。復。反也。言誤也。

金鑑曰。胃寒復汗。陽氣愈微。胃中冷甚。蛔不能安。故必吐蛔也。宜理中湯送為梅丸可也。(全書。引活人曰。先服理中丸。次服烏梅丸。)

島壽曰。凡蟲避寒就溫。冬蟄夏出。胃中冷蛔不得安。欲走上焦陽分。從胃脘出口也。

希哲曰。病人有寒者。言有虛寒。而外見表證也。

宮義方曰。有寒。謂胃中虛冷。理中或附子理中湯證也。

正珍曰。有寒。謂腸胃虛寒。太陰篇所謂自利不渴者屬太陰。以其藏有寒故也。當溫之。宜服四逆輩。是也。復芳六反。與覆古字通用。反也。詩大雅曰。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奪之。又曰。匪用其良。覆俾我悖。注曰。覆。反也。字典曰。復又與覆通。正字通曰。

反復音義通。癸辛雜識新集云。復字有三音。房六切者。復歸之復也。字書訓以往來。是也。扶富切者。又復也。字書訓以又。是也。芳六切與復同音者。覆之復也。易乾象。反復道也。釋文。芳六反。本亦作覆。是也。合而考之。復覆通用明矣。言病人素有虛寒證。反發其汗則陽氣愈微。

胃中冷甚而蛔不能安。故必吐蛔也。友人慄山獻臣曰。嘗解剖刑人數人矣。腸胃之間。皆有蛔蟲存焉。意者。蛔之於腸胃。蓋亦相扶以消化穀食者已。非無用之長物也。(入門小兒死證部蟲蟲下有消食蟲名。)予聞而疑之久矣。頃者偶檢太平御覽。援東方朔神異經云。南方有甘蔗

可以節蛔蟲。蛔蟲狀如蚓。消穀蟲也。多則傷人。少則谷不消。是甘蔗能減多益少。凡蔗亦然。予雖未信然否。書以廣異聞。(按。神異經所謂甘蔗。蓋指其生草言之。乃蔗漿。是也。古人所用皆然。若夫煎煉成沙餹者。多食生蟲。豈有減蟲之效乎。況其法初於唐太宗時。而唐以前則世未嘗有此物乎。

又按。甘蔗。出名醫別錄。漢書。郊祀歌所謂。泰尊柘漿。析朝酲。乃是蔗漿。詳見本草綱目。)喻昌云。寒。亦痰也。惟忠云有寒。謂胸中有停飲也。此與瓜蒂散條。胸有寒之寒同看。不知有寒飲之人。何害禁汗也。汗之之後。亦何故吐蛔也。金鑑云。復發汗者。謂汗而復汗也。

非也。

〔九十二〕本發汗而復下之。此為逆也。若先發汗。治不為逆。本先下之而反汗之。為逆。若先下之。治不為逆。

成無己曰。病在表者。汗之為宜。下之為逆。病在裡者。下之為宜。汗之為逆。

方有執曰。復與覆同。古字通用。復。亦反也。猶言誤也。與下文反汗之反同意。

金鑑曰。本應先汗而反下之。此為逆也。若先汗而後下。治不為逆也。若裡急於表。本應先下而反汗之。此為逆也。若先下而後汗。治不為逆也。

汪琥曰。治傷寒之法。表證急者。即宜汗。里證急者。即宜下。不可拘拘於先汗而後下也。汗下得宜。治不為逆。

惟忠曰。雖不及吐自在其中也。本發之間。脫先字。

〔九十三〕傷寒醫下之。續得下利。清穀不止。身疼痛者。急當救里。後身疼痛。清便自調者。急當救表。救里宜四逆湯。救表宜桂枝

金鑑曰。傷寒醫不分表裡寒熱虛實。而誤下之。續得下利。清穀不止者。寒其里也。雖有通身疼痛之表未除。但下利清穀不止。裡寒已盛。法當急救其里。俟便利自調。仍身疼痛不止者。再救其表可也。救里宜四逆湯。溫中勝寒。救表宜桂枝湯。調營和衛也。

瀨穆曰。清者。反語。不淨之處。即廁也。穀食不化之謂。自調。言如常調和也。

惟忠曰。大氐雖有里證。而表未和。則先表而後里也。此則反之。下利清穀。比之他證則急矣。故以先救里為法也。例云。下利清穀。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

正珍曰。太陽上篇。二十九條曰。反與桂枝欲攻其表。此誤也。厥陰篇。三百八十一條曰。攻表宜桂枝湯。合而考之。本節救表之救字。乃攻字誤寫。宜改正。按此證重於協熱利一等矣。彼惟下利。而此則加以清穀。彼則桂枝人參湯。以雙解表裡。此則急用四逆。偏救其里。

輕重緩急。自有其分矣。清。圊也。詳見前第二十三條。方有執。解清便自調。以為小便清而大便調。錢潢解清穀。以為清水完穀。並非也。

〔九十四〕病發熱頭痛。脈反沉。若不差。身體疼痛。當救其里。宜四逆湯。

金鑑曰。身體疼痛之下。當有下利清穀四字。方合當溫其里之文。觀太陰篇。云傷寒醫下之。續得下利。清穀不止。身疼痛者。急當救里。宜四逆湯。此雖未下。但脈反沉。可知裡寒。必是脫簡。

又曰。是太陽表證。而得少陰里脈也。宜以麻黃附子細辛湯發之。若不差。下利清穀。即有身體疼痛之表未解。不可更汗。當溫其里。宜四逆湯。

方有執曰。此憑脈。不憑證之大旨。

宮義方曰。少陰病。脈沉者。急溫之也。

正珍曰。此是表實裡虛之合病。屬麻黃附子細辛湯證也。非發汗後。身疼痛。脈沉遲之證也。劉棟以為新加湯證非矣。不差者。既已服藥而無效之辭。外證未解。噫氣不除皆爾矣。下一百三條云。先與小建中湯。不差者。小柴胡湯主之。亦同一義例矣。

〔九十五〕太陽病。先下而不愈。因復發汗。以此表裡俱虛。其人因致冒。冒家汗出自愈。所以然者。汗出表和故也。里朱和。然後復下之。

〔九十六〕太陽病未解。脈陰陽俱停。(一作微)必先振慄。汗出而解。但陽脈微者。先汗出而解。但陰脈微(一作尺脈實)者。下之而解。若欲下之。宜調胃承氣湯。

〔九十七〕太陽病。發熱汗出者。此為營弱衛強。故使汗出。欲救邪風者。宜桂枝湯。

上三條並王叔和所攙入。非仲景氏言也。凡稱所以然者。蓋叔和家言矣。且脈之分陰陽。及調胃承氣湯本非下劑。而稱欲下之。仲景未嘗語營衛。而稱營弱衛強者。皆足以發其奸。況文采辭氣。本自不同乎。

〔九十八〕傷寒五六日中風。往來寒熱。胸脅苦滿。嘿嘿不欲飲食。心煩喜嘔。或胸中煩而不嘔。或渴。或腹中痛。或脅下痞硬。或心下悸。小便不利。或不渴身有微熱。或咳者。小柴胡湯主之。(小柴胡湯上。成本全書。有與字。非也。)

成無己曰。病有在表者。有在裡者。有在表裡之間者。此邪氣在表裡之間。謂之半表半裡。邪氣在表者。必漬形以為汗。邪氣在裡者。必盪滌以取利。其於不外不內半表半裡。是當和解則可也。小柴胡和解表裡之劑。

錢潢曰。往來寒熱者。或作或止。或早或晏。非若瘧之休作有時也。

惟忠曰。往來寒熱者。寒止即熱。熱止復寒。互而發者也。而其自熱而之寒也。非無間也。惟是為間而復繼發之如初。所以名曰往來寒熱也。

島壽曰。半表半裡者。不表不里。正在表裡之中間也。然一身但表裡。別非復有表裡中間之地。故取表分近里之半與里分近表之半。以定地位。又有表裡俱見者。不與此同。夫表裡俱見者。有頭痛寒熱之表證。而復有口舌乾燥腹滿等之裡證也。非若所謂半表半裡。寒熱往來。胸脅苦滿等證也。後學不察。誤者亦多。特表而出之。

正診曰。傷寒五六日中風。宜從全書。及張志聰集註。改作傷寒中風五六日。論曰。傷寒中風。有柴胡證。但見一證便是。不必悉具。又甘草瀉心湯條曰。傷寒中風。醫反下之。是也。言其病或自麻黃證而來。或自桂枝證而來。謂不拘其始也。劉棟云。傷寒五六日。中風八九日。

必有小柴胡證鑿矣。滿與懣古字通用。悶也。說見前第二十二條。悶而加苦字。甚之之詞。猶苦病。苦痛。苦患。苦勞之苦。又考小補註曰。苦。集韻。困也。可見苦滿。便是困悶矣。嘿嘿。又作默默。佩文韻府云。默。莫北切。反靜也。又作嘿。漢書匡衡傳云。默默不自安。

柳宗元詩云。嘿嘿含悲辛。成無己云。默默。諍也。喻昌云。默默。即昏昏之意。非靜默也。喜字去聲。與憙通。喜嘔者。謂數嘔吐也。按。喜善好三字。皆有轉用訓數者。左傳襄公二十八年云。慶氏之馬善驚。正義云。善驚。謂數驚也。古人有此語。今人謂數驚。為好驚。

亦善之意也。漢書溝洫志云。岸善崩。師古注云。言憙崩也。字典喜字注云。又許記切。與憙同。好也。又憙字注云。好也。又省作喜。合而考之。喜善好三字。皆宜訓數也。又按。正字通。善字注。引詩鄘風女子善懷。箋云。善。猶多也。字典亦同焉。然而不如訓數之的當也。

程應旄云。嘔則木火兩舒。故喜之也。張志聰亦云。嘔則逆氣少疏。故喜也。是讀喜。為喜悅之喜。不知抵當湯條所謂其人喜忘者。亦讀為喜悅之喜乎。不覺歕飯滿案矣。心下悸。玉函作心中悸。非也。此章實是少陽病正證。宜在少陽篇首也。古經殘缺。叔和信手而編次之。

故錯亂若斯也。自此以下。柴胡諸證。亦皆然也。所謂少陽病者。蓋太陽病一變。而未至於陽明之甚者。實為太陽陽明問證也。太陽屬表。陽明屬裡。而少陽居表裡之間。故亦謂之半表半裡證也。表則頭項強痛。發熱惡寒。里則腹滿便結。潮熱讝語。今只見往來寒熱。胸脅苦悶。

默默不欲飲食。心煩憙嘔者。知邪氣已去表。而未結於裡。正在乎表裡之間矣。表則發之。里則下之。今在表裡之間。故不肯發。亦不肯下。惟與小柴胡湯。以和解之也。若其或以下數證。便是所兼之客證。不問其兼與不兼。皆在一小柴胡所得而主也。蓋人之為體。有虛。有實。

有老。有少。有有宿疾者。有無宿疾者。故邪氣之所留雖同也。至於其所兼者。則不能齊。是以有兼證若此者也。古今注家。皆以苦滿之滿。讀為虛滿之滿。非也。胸肋堅剛。豈有滿不滿之可診者哉。成無己云。邪在表則能食。邪在裡則不能食。不欲食者。未至於必不能食。

故亦為在表裡之間也。詳則詳矣。然少陽篇明言。本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者。脅下硬滿。乾嘔不能食。由是觀之。不欲食與不能食。辭雖不同。實則一證之輕重已。別為二證鑿矣。

小柴胡湯方

柴胡(半斤),黃芩(三兩),人參(三兩),半夏(半升洗),甘草(炙),生薑(各三兩切),大棗(十二枚擘)

上七味。以水一斗二升。煮取六升。去滓。再煎。取三升。溫服一升。日三服。(大棗十二枚。全書作十三枚。非。集註千金翼。亦爾。)若胸中煩而不嘔者。去半夏人參加栝樓實一枚。若渴去半夏加人參。合前成四兩半。栝樓根四兩。若腹中痛者。去黃芩加芍藥三兩。若脅下痞硬。

去大棗加牡蠣四兩。若心下悸小便不利者。去黃芩加茯苓四兩。若不渴外有微熱者。去人參加桂枝三兩。溫覆微汗愈。若咳者。去人參大棗生薑。加五味子半升乾薑二兩。

王好古此事難知。小柴胡湯下云。忌發汗。忌利小便。忌利大便。故名三禁湯。

李時珍本草。茈胡條曰。茈是古柴字。古本張仲景傷寒論。尚作茈字也。

錢潢曰。柴胡而有大小之分者。非柴胡有大小之異也。蓋以其用之輕重。力之大小而言也。(張氏本草選曰。昧者。以粗大者。為大茈胡。細者。名小茈胡。不知仲景大小茈胡。乃湯名也。)

清王子接古方選注曰。小柴胡湯。去渣再煎。恐剛柔不相濟。有礙於和也。

正珍曰。加減法。後人因或字所加。說見小青龍湯條下。再煎說。已見傷寒考中。按。外臺引古今錄驗。黃龍湯。即小柴胡湯。又引崔氏作小前胡湯。方用前胡。論與方大同小異。

〔附錄〕張介賓景岳全書。傷寒無補法辨末。載徐東皋說曰。漢張仲景。著傷寒論。專以外傷為法。其中顧盻脾胃元氣之秘。世醫鮮有知之者。觀其少陽證小柴胡湯用人參。則防邪氣之入三陰。或恐脾胃稍虛邪乘而入。必用人參甘草。固脾胃。以克中氣。是外傷未嘗不內因也。

即如理中湯。附子湯。黃連湯。炙甘草湯吳茱萸湯。茯苓四逆湯。桂枝人參湯。病機。陽毒升麻湯大建中湯等湯。未嘗不用參朮以治內傷。可見仲景公之立方。神化莫測。或者謂外傷是其所長。而內傷非所知也。此誠不知公者也。何今世之醫。不識元氣之旨。惟見王綸雜著。

戒用人參之謬說。執泥不移。樂用苦寒攻病之標。致誤蒼生。死於非命。抑何限耶。

〔九十九〕血弱氣盡。腠理開。邪氣因入與正氣相搏。結於脅下。正邪分爭。往來寒熱。休作有時。嘿嘿不欲飲食。藏府相連。其痛必下。邪高痛下。故使嘔也。小柴胡湯主之。

劉棟曰。此條後人所記。上條註文也。

〔一百〕服柴胡湯已。渴者屬陽明也。以法治之。(也字。依成本全書。補之。)

方有執曰。已。畢也。

錢潢曰。此邪自少陽入陽明也。服柴胡湯者。邪在少陽也。

鄭重光曰。少陽陽明之病機。在嘔渴中分。渴則轉屬陽明。嘔則仍在少陽。如嘔多雖有陽明證。不可攻之。因病未離少陽也。服柴胡湯。渴當止。若服柴胡湯已。加渴者。是熱入胃府。耗津消水。此屬陽明胃病也。

正珍曰。前條辨太陽之一轉而為少陽。此條乃辨少陽之一轉而為陽明。可見六經次序。陽明在少陽前者。雖循素問之舊。然實則不然矣。按以法治之語。亦見陽明五苓散條。及少陽篇內。論中治渴方。種種不同。宜求其全證以與主方。而其屬陽明者。專在白虎加人參湯也。若其頭汗出身無汗。

小便不利而渴者。此為陽明發黃之機。乃茵陳蒿湯證也。可見以法治之一語。自有深意存焉。成無己云。服小柴胡湯。表邪已而渴。里邪傳於陽明也。(止此)此訓已為瘥。非矣。

〔百一〕得病六七日脈遲浮弱。惡風寒。手足溫。醫二三下之不能食。而脅下滿痛。面目及身黃。頸項強。小便黃者。與柴胡湯後必下重。本渴飲水而嘔者。柴胡湯不中與也。食谷者噦。

劉棟曰。此下傷寒四五日條之註文。後人所攙。誤出干此也。

〔百二〕傷寒四五日。身熱惡風。頸項強。脅下滿。手足溫。而渴者。小柴胡湯主之。

成無己曰。身熱惡風。頸項強者。表未解也。脅下滿而渴者。里未和也。

張志聰曰。陸氏曰。手足溫者。手足熱也。乃病人自覺其熱。非按而得之也。不然。何以本論既云身熱。而復雲手足溫。有謂身發熱而手足溫和者。非也。凡靈素中言溫者。皆謂熱也。非謂不熱也。

正珍曰。太陽病。以三日為期。今乃四五日。為少陽病可知矣。蓋此條證。自太陽葛根證轉來者。故仍身熱惡風而頸項強也。脅下滿手足溫而渴者。少陽所兼之證。柴胡本條中所謂或脅下痞硬。或身有微熱。或渴是也。雖無往來寒熱。胸脅苦滿。默默不欲飲食。心煩喜嘔等正證。

然以其轉入少陽部位。故用柴胡治之也。(小陽篇曰。本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者。脅下硬滿。乾嘔不能食。往來寒熱。脈沉緊者。與小柴胡湯。)若其仍有表證。而不用柴胡桂枝湯者。以少陽證較重。而太陽證不盛也。按身熱二字。人或疑其非表證。然上篇已以身大熱。為熱在皮膚。

身字蓋指皮膚而言者明矣。況乾薑附子湯條。上云身無大熱。而下云無表證乎。梔子豉湯條所謂身熱不去亦爾。大氐身字。以表言之。如身黃。身疼。身涼。可以見矣。喻昌張璐並云。頸項強。太陽兼陽明證也。蓋因葛根湯條。有太陽陽明合病之語而誤焉而已。再按。手足溫一證。

又見陽明篇。梔子豉湯條。成無己定為少陽一證。以予觀之。未必然也。先輩注家。亦有以手足溫。為太陰一證者。蓋為太陰篇。叔和補入之文所誤也。(島壽曰。邪中太陰。則手足自溫。蓋太陰在三陰之表。去陽經尚近也。)又按。外臺所載之方。雖名小柴胡湯。觀其藥品。

則柴胡桂枝幹薑湯也。

〔百三〕傷寒陽脈澀。陰脈弦。法當腹中急痛者。先與小建中湯。不差者。小柴胡湯主之。(上者字。依成本全書補之。小柴胡湯上。成本全書。有與字。非也。)

發秘曰。傷寒無嘔。而腹中急痛甚者。宜先與小建中湯以緩其急矣。傷寒有嘔而腹痛微者。宜小柴胡湯。故曰。嘔家不可用建中湯。是也。先字。有試意。權用之義也。

正珍曰。陽脈以下八字。叔和所攙。何者。脈分陰陽。非仲景氏所拘。法當二字。亦是叔和家言。仲景氏之所不言也。若是仲景氏之語。則下文痛者之者字。當在陰脈弦句下而始成其義。否則不成語矣。按傷寒二字。承前條亦指少陽病也。急痛者。拘急而痛也。其證多屬虛寒。

如金匱所載。虛勞裡急。腹中痛。主小建中湯。可見矣。故先與小建中湯。以補其虛而緩其急也。若服之腹痛自若者。乃外邪將入於少陽之所致。非裡虛也。乃少陽中兼證已。故與小柴胡湯則差焉。希哲云。不差二字。言傷寒之不差。非言腹痛之不差。見名醫方考等書。(止此)果爾。

則大柴胡條。先與小柴胡湯者。對何等證候而言耶。可謂妄矣。又按。陶華書中有云。傷寒腹中痛甚。將涼水一盞。與病人飲之。其痛稍可者屬熱。當用涼藥清之。清之不已。急用寒藥下之。若飲水愈加作痛。屬寒。當用溫藥和之。和之不已。急用熱藥救之。籲賴一杯水。以辨其寒熱。

以斷其攻救。不亦殆乎。蓋仲景氏之先與建中。不差而與柴胡。謹之至也。

小建中湯方

桂枝(三兩去皮),甘草(二兩炙),大棗(十二枚擘),芍藥(六兩),生薑(三兩切),膠飴(一升)

上六味。以水七升。煮取三升。去滓內飴。更上微火消解。溫服一升。日三服。(玉函成本全書。作甘草三兩。非。七升下外臺有先字。煮下有五味二字。是。微火消解四字。作火微令消解五字。非。內飴二字。玉函成本全書。並作內膠飴三字。是千金翼外臺。與宋板同。)

成無己曰。以此湯。溫建中藏。是以建中名焉。

清王子接古方選注曰。建中者。建中氣也。

正珍曰。中字。與理中之中同焉。謂腹中腸胃所在也。建。建立也。言此湯。能建立中氣也。金鑑云。是方也。即桂枝湯。倍芍藥加膠飴也。名曰小建中湯者。謂小小建立中氣也。(止此)予謂小字。對大建中湯命之。與小柴胡。小承氣。小青龍。小半夏之小同矣。金鑑所說。

大非古義。按建中字。雖出尚書。其義不同。莫傅會焉。(尚書曰。玉懋昭大德。建中於民。又唐德宗年號。)

〔百四〕嘔家。不可用建中湯。以甜故也。

此條與酒客不可與桂枝湯同意。若強與之。愈益使人嘔也。雖然。如大建中方。則主嘔與之。以其有蜀椒乾薑也。若能知此意。加減以投。則亦何害之有。豈惟一小建中為然乎。諸方皆爾。按諸本附小建中湯方後為一章。今別為二條。

〔百五〕傷寒中風。有柴胡證。但見一證便是。不必悉具。

劉棟曰。凡柴胡湯正證中。往來寒熱。一證也。胸脅苦滿。一證也。默默不欲飲食。一證也。心煩喜嘔。一證也。病人於此四證中。但見一證者。當服柴胡湯也。不必須其他悉具矣。

正珍曰。劉棟此解。於柴胡正證中定焉。可謂的確矣。徵之論中。用柴胡諸證。有但認胸滿脅痛而施者。有但認胸脅滿不去而施者。有但認脅下硬滿。不大便而嘔而施者。有但認嘔而發熱而施者。有但認寒熱如瘧而施者。可以見其說之正矣。成無己錢潢諸人。皆以其所兼之客證言之。

胸中煩而不嘔。為一證。渴為一證。腹中痛。為一證。脅下痞硬。為一證。心下悸小便不利。為一證。不渴身有微熱。為一證。咳為一證。非也。程應旄於少陽篇首。口苦咽乾目眩中求焉。亦非也。此等證候。諸經通有焉。豈足但就一證。以定少陽柴胡部位虖。惟前一百三條。

有認腹中急痛一證。用柴胡者。然先與小建中而不差。然後用柴胡。其不為柴胡正證可知矣。按所謂傷寒中風。蓋指太陽之傷寒中風言之。凡論中傷寒中風兼舉者皆然。本節所云。柴胡一證。亦宜就太陽病上求焉。若病勢已深之後。又或帶三陰虛寒候者。縱有似柴胡證者。不可妄與柴胡。

況於大柴胡乎。庸醫不察。往往失策矣。要之不熟讀傷寒論故已。

〔百六〕凡柴胡湯病證而下之。若柴胡證不罷者。復與柴胡湯。必蒸蒸而振。卻復發熱汗出而解。(成本全書。無卻復之復字。後百五十八條。亦無復字。卻。成本作郤。)

金鑑曰。凡柴胡湯病證。不與柴胡湯而反下之。不變他病。柴胡證仍在者。可復與柴胡湯則解。但以誤下。其證必虛。故解必蒸蒸而熱。振振而寒。邪正交爭。然後汗出而解也。

方有執曰。蒸蒸而振。作戰汗也。必如此而後解者。以下后里虛故也。

劉棟曰。凡大小柴胡二湯。雖異其方。而其證同。只有輕重之分而已。如大小承氣二湯。亦同於此。

正珍曰。蒸蒸。內熱貌。蒸蒸而振者。其內如蒸而外則振寒也。凡病人已經數日之後。藥能中其膏肓。則間有振寒發熱而解者。豈唯下後為然乎。亦豈唯一柴胡湯為然乎。又按。本節宜與後一百八條通考矣。

〔百七〕傷寒二三日。心中悸而煩者。小建中湯主之。(外臺。作傷寒一二日。)

金鑑曰。傷寒二三日。未經汗下。即心悸而煩。必其人中氣素虛。雖有表證。亦不可汗之。

錢潢曰。心中。心胸之間。非必心藏之中也。悸。虛病也。

瀨穆曰。今世素有積氣之人。多見此證。

劉棟曰。胸脅苦滿。心煩而嘔者。小柴胡之主也。心中悸而煩。無嘔者。小建中之主也。

百八十六條曰。傷寒脈結代。心動悸。炙甘草湯主之。

正珍曰。此條亦承柴胡本條發之。曰悸。曰煩。雖似柴胡證。別無一少陽正證。則知其非少陽病也。況二三日。亦未至柴胡部位日數乎。其為中虛感邪之證明矣。故小建中湯。溫而散之也。若有嘔者。乃少陽病。可與柴胡也。

〔百八〕太陽病。經過十餘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嘔不止。心下急。鬱郁微煩者。為未解也。與大柴胡湯下之則愈。(小柴胡湯之湯字。依成本補之。成本脫大柴胡湯之湯字。當補之。)

程應旄曰。太陽病。經過十餘日。邪不入里。知此際已具有柴胡證矣。觀下文柴胡證仍在字可見。醫乃二三下之。此之謂反。

發秘曰。嘔不止三字。可見未與小柴胡之前。既已有嘔矣。

林瀾曰。嘔不止。則半表半裡證猶在。然心下急鬱郁微煩。必有燥屎也。非下除之不可。故以大柴胡。兼而行之。

希哲曰。過經者。言太陽表證罷也。非謂十二日以後也。

劉棟曰。鬱郁。默默之劇也。

正珍曰。過經者。邪氣過去經脈之表。(經脈之表者。謂動血二脈之支別。蔓延包裹於周身之表者也。)而既轉入乎少陽。或陽明之辭。故於少陽及陽明。每每稱焉。蓋表解之謂也。過者。字典云。越也。超也。又曰。經過之過。平聲。超過之過。去聲。按韻會。平聲歌韻。

收過字。由此考之。經過之過。如字讀之。超過之過。發為去聲也。經者。經脈之經。與茯苓桂枝白朮甘草湯條。發汗則動輕。及太陽下篇。經脈動惕。久而為痿之經同焉。皆指表之辭。對臟腑之裡為言也。本篇調胃承氣湯條曰。過經讝語者。以有熱也。當以湯下之。陽明篇。

大承氣湯條曰。過經乃下之。此皆於陽明稱之也。若夫本節過經二字。殊指少陽證言之。觀下文柴胡證仍在之文。可見矣。成無己解過經二字云。日數過多。累經攻下。(本節註文)又云。傷寒十三日。再傳經盡。謂之過經。(調胃承氣湯註文)又云。過太陽經。無表證(陽明篇汗出譫語條註文)可見。

其唯隨文為解。而不之深考。遂致此矛盾矣。方有執云。過經與壞同。其他諸家所解。大氐以再傳經十二日行盡而後尚猶不解者。為過經。皆非古義也。及乎劉棟解出則曰。過經。經過也。然而倒經過。為過經。又復古之所未有。義亦難通矣。按柴胡證者。泛指柴胡部位證言。

不可以小柴胡必之。言太陽病。已轉入少陽十餘日。法當與小柴胡以和解之。而反二三下之。後經四五日。少陽柴胡證仍在者。當先與小柴胡湯。如或不愈。其嘔不止。心下急結。鬱郁微煩者。是為邪氣已犯陽明。必有燥屎也。故與大柴胡湯。以下之則愈。蓋少陽陽明並病者也。

再按。心下急。謂心下痞硬。百十一條云。少腹急結者。宜桃核承氣湯。百三十一條云。少腹硬滿。抵當湯主之。百七十四條云。心下痞硬。嘔吐而下利者。大柴胡湯主之。合而考之。急與痞硬。同是一證。但急與急結。以病者所自覺而言。痞硬硬滿。以醫者所診得言之。略寓其輕重已。

大柴胡湯方

柴胡(半斤),黃芩(二兩),芍藥(三兩),半夏(半升洗),生薑(五兩切),枳實(四枚炙),大棗(十二枚擘)

上七味。以水一斗二升。煮取六升。去滓再煎。溫服一升。日三服。一方加大黃二兩。若不加恐不為大柴胡湯。(全書。有大黃二兩四字。是。七味。當作八味。玉函作生薑三兩。再煎下。有取三升三字。並是。按。玉函金匱。及肘後所載方。皆有大黃二兩。宜從而為正。)

外臺引崔氏大前胡湯。品味與大柴胡同。但柴胡作前胡。

許叔微曰。大柴胡湯。一方無大黃。一方有大黃。此方用大黃者。以大黃有盪滌蘊熱之功。為傷寒中要藥。王叔和云。若不加大黃。恐不名大柴胡湯。且經文明言下之則愈。若無大黃。將何以下心下之急乎。應從叔和為是。

〔百九〕傷寒十三日不解。胸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證。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醫以丸藥下之。此非其治也。潮熱者實也。先宜服小柴胡湯以解外。後以柴胡加芒硝湯主之。(玉函脈經。並無已字。是。下之二字衍文。蓋下文下之語。訛重已。而不得利。宋板。作以不得利。今依成本改之。成本全書。並脫此非之此字。)

成無己曰。潮熱者。若潮水之潮。其來不失其時也。一日一發。指時而發者。謂之潮熱。若日三五發者。即是發熱。非潮熱也。

惟忠曰。潮熱者。熱之發也。必有時矣。猶潮汐之來去以時也。所以名曰潮也。且其於常也。必身熱。當其發也。必惡熱。所以使人煩躁也。不但於日晡所。或於午未申之間。亦可以名矣。若必於日晡所而名矣。惟曰潮熱足矣。復何煩日晡所字乎。

正珍曰。先宜以下十二字。後人攙入之文。宜刪去之。何者。以柴胡非解外之藥也。十三日。當作十餘日。蓋餘字。省文作余。余訛為三已。(韻會小補曰。餘通作余。周禮委人。凡其餘聚以待頒賜。注。余當為餘。又三字注曰。三。集韻。作或。)猶痙省作痓。訛為痓。屎通作矢。

訛為失類。後人不察。妄意傅會過經之說。殊不知論中言十餘日者數條。其稱十三日者。僅不過二條。其誤可見矣。日晡所發潮熱者。謂申時前後發熱也。所字屬日晡。大陷胸湯條。日晡所。小有潮熱語。可以見矣。所。猶言前後也。尚書云。多歷年所。史記東方朔傳云。率取婦一歲所者。

即棄去更取婦。漢書原涉傳云。涉居谷口半歲所。自劾去官。禮記檀弓注云。高四尺所。疏云。所。是不定之名。是也。滿讀曰懣。悶也。言傷寒十餘日不解。胸脅苦悶而嘔。且日晡所發潮熱者。是少陽病之帶陽明者。乃大柴胡之所主也。於法當不下利。今反利者。知先此時。

醫以丸藥迅下之。非其治也。迅下則水雖去。而燥屎不去。故凡內有燥屎而發身熱者。非湯藥下之則不解。今反下之用丸藥。所以其熱不解。徒動臟腑而致微利也。恐醫以下後之利。為虛寒自利之病。故復指之曰。潮熱者。實也。是示其可再以湯潤下之也。此證不用大柴胡者。

因其先經丸藥攻下。而續自微利也。故唯加芒硝潤燥以取利。是又下中兼和之意也。按陽明篇云。陽明病發潮熱。大便溏。小便自可。胸脅滿不去者。小柴胡湯主之。其證全與本條同。但一則由攻下而致微利。一則不由攻下而自溏。故芒硝猶有所畏。況大黃乎。是以雖有潮熱。

不敢以攻之也。

柴胡加芒硝湯方

柴胡(二兩十六銖),黃芩(一兩),人參(一兩),甘草(一兩炙),生薑(一兩切),半夏(二十銖本云五枚),大棗(四枚擘),芒硝(六兩)

上八味。以水四升。煮取二升。去滓。內芒硝。更煮微沸。分溫再服。不解更作。(玉函作半夏五枚)

按清王子接古方選注云。張錫駒云。應以大柴胡加芒硝。其理亦通。姑志之。劉棟云。大柴胡湯方中。加芒硝。以爍其燥屎。得快利而愈也。惟忠云。柴胡加芒硝湯。疑大柴胡加芒硝也。凡特云柴胡湯者。必大柴胡湯也。此既有小柴胡。而特云柴胡。故曰必大柴胡加芒硝也。

果如三子者言。則柴胡桂枝湯。柴胡加龍骨牡蠣湯。柴胡去半夏加頭汗。皆謂之大柴胡所加去乎。再按。此方本當於小柴胡湯方內。加芒硝六兩也。今此條所載分量。小柴胡三分之一減其劑者。疑非仲景氏意。宜以全書所載為正矣。

〔百十〕傷寒十三日不解。過經讝語者。以有熱也。當以湯下之。若小便利者。大便當硬。而反下利脈調和者。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若自下利者。脈當微厥。今反和者。此為內實也。調胃承氣湯主之。(不解二字。依成本全書補之。十三日。當作十餘日。說見上。)

三百八十二條。下利慾飲水者。以有熱故也。亦以內有熱邪而言。

成無己曰。讝語者。陽明胃熱也。當以諸承氣下之。

發秘曰。前條是少陽壞病。本節是陽明壞病也。

正珍曰。微厥。當作微結。因聲近而訛。(厥與結。俱入聲。牙音清行字。)結者。脈之名。即脈動之忽有斷絕者。謂之結者。以如一直線中。忽有交結之處也。炙甘草湯條。結代之結。抵當湯條。沉結之結。皆同焉。微結者。謂微弱而結代也。成無己。程應旄。劉棟。惟忠諸人。

皆以為脈微而厥冷。非也。果然。宜云當脈微而厥。不可云脈當微厥也。錢潢云。微厥者。忽見微細也。然訓厥為細。不知何所考據。想亦任筆杜撰而已。豈足論乎。(辨不可下篇曰。厥者。脈來大。漸漸小。更來漸漸。本此)。此條蓋深於前條一等者。言傷寒十餘日不解。

表證已罷而讝語者。此以內有熱邪也。法當以大奔豚氣下之。若小便利者。大便當硬而反下利。其脈調和者。知醫以巴豆甘遂等丸藥下之。續自下利矣。此非其治也。若又不因丸藥攻下。而自利者。乃內虛有寒之所致。其脈當微結。四逆真武等。所得而主也。今反調和者。

此非虛寒。便為內實有熱也。雖有下利。乃熱藥餘毒之利已。宜和胃氣。調胃承氣湯主之。按調和二字。一以脈證不相乖言之。一對微結言之。其實當沉而數滑也。非平人無病之調和也。又見後二百二十一條。

〔百十一〕太陽病不解。熱結膀胱。其人如狂。血自下。下者愈。其外不解者。尚未可攻。當先解其外。外解已。但少腹急結者。乃可攻之。宜桃核承氣湯。(少。玉函作小。是也。)

方有執曰。急結者。有形之血蓄積也。又曰。硬滿。即急結。(抵當湯條注)

程應旄曰。此條不及小便者。以有血自下三字也。然小腹急結處。包小便自利句。

錢潢曰。謂之如狂者。狂而未甚之詞。其語言動靜。或是。或非。猶未至於棄衣而走。登高而歌。逾垣上屋。妄言罵詈不避親疏之甚也。

發秘曰。不言血室而言膀胱。其專為男子設明矣。

正珍曰。下者愈三字。脈浮。作下之則愈四字。宜從而改。否則下文尚未可攻一句。無所照應也。少腹之少。玉函。及程應旄本。作小是也。蓋臍上曰大腹。臍下曰小腹。素問藏氣法時論。有明文可徵矣。又考釋名云。自臍以下曰水腹。(今本。作小腹。非也。格致鏡原。引釋名。

作水腹。),水汋所聚也。又曰。少腹少小也。比於臍以上為小也。(止此),由是觀之。小訛為少。其來久矣。又劉完素傷寒直格云。臍上為腹。腹下為小腹。小腹兩旁。謂之少腹。可謂鑿矣。熱結膀胱者。邪氣鬱結於下焦膀胱部分之謂。下文所謂小腹急結。便其外候已。

非直指膀胱一府言之也。抵當湯證所謂其人發狂者。以熱在下焦。小腹當硬滿。下血乃愈者。可以相徵也。言太陽病。數日不解。小腹急結。(即硬滿)其人如狂。自下血者。此為邪氣結下焦膀胱地位也。結。乃郁之甚者。邪氣鬱於頭中。則致頭痛項強衄血。鬱於胸中。則致胸悶心煩嘔吐。

結於胃中。則大便不通。穢氣上而乘心令人如狂。今邪結於下焦。而血氣不行。停而為瘀。是以瘀氣上而乘心。令人如狂。雖則如狂。其血自下。而小腹不急結者。不須藥而愈。以血下則邪熱隨血而解也。如太陽病。脈浮緊。發熱身無汗。自衄者愈。及婦人傷寒。經水適來。

讝語如見鬼狀者。無犯胃氣及上二焦。必自愈。皆是也。今此證雖其血自下。然急結不散。故非下之則不愈。猶少陰篇所載。飲食入口則吐。心下溫溫。欲吐復不能吐者。非吐之則不愈。自利清水。色純青。心下必痛。口乾燥者。非下之則不愈。故曰下之則愈。雖然。其人外證不解。

猶有惡寒頭痛脈浮等候者。不可妄下之。若然者。當先與桂枝湯。以解其外。外解已而但熱結膀胱之證不去者。乃始可攻之。若外未解而下之。必變作壞病。如結胸。痞硬。挾熱利。諸證是也。按此條。上文言熱結膀胱。而不言小腹急結。下文言小腹急結。而不言熱結膀胱。

本論錯綜之妙如是。再按。注家自成無己以下。皆云太陽病熱結膀胱者。此邪自經而入府也。不知厥陰病。冷結在膀胱者。彼以為何如乎。若強以經府論之。則其所下血。亦當自溺道出焉。然未見有傷寒熱結。而血出自溺道者。錢潢業既有此論。宜參考。

桃核承氣湯方

桃仁(五十個去皮尖),大黃(四兩),桂枝(二兩去皮),甘草(二兩炙),芒硝(二兩)

上五味。以水七升。煮取二升半。去滓。內芒硝。更上火微沸。下火先食。溫服五合。日三服。當微利。

正珍曰。此方也。即調胃承氣湯。加桃核桂枝者。桃核。即桃仁。非不用仁而用核也。千金芒硝湯方中雲。李核仁二十一枚。亦非以核為言也。夫粟者。米之未脫甲者。固非可食之物。而古有食粟之語。是非不食米而食粟。可以徵矣。但其所以加桂枝之意。不可得而詳也。茲錄諸說。以俟後考。

成無己曰。下焦畜血。散以桂枝辛熱之氣。

王肯堂曰。當是桂。非桂枝也。蓋桂枝輕揚治上。桂厚重治下。成氏隨文順釋。未足據。

張志聰曰。配甘草桂枝。資中焦之精。

魏荔彤曰。桃核承氣中。復兼桂枝。猶恐里邪未全盡。而表邪亦未全盡也。

方有執曰。桂枝。解外也。

程應旄曰。兼桂枝者。以太陽隨經之熱。原從表分傳入。非桂枝不解耳。

喻昌曰。桂枝。分解外邪。正恐少有未解。其血得以留戀不下乎。

錢潢曰。桂之為用。通血脈。消瘀血。尤其所長也。

希哲曰。吳山甫曰。桂枝辛物也。能利血而行滯也。

按以上諸說。要之不過行瘀解外之二塗也。果桂之行瘀乎。則抵當湯丸。專主瘀血。而不用之者。何也。果取解外之義乎。則奈經文外解已三字何。又如金匱所載桂枝茯苓丸。則雖專主瘀血乎。其方蓋出後人附入。何者。其所謂婦人宿有症病。數十字。文之與義。皆不似仲景氏法。

且其以煉蜜和丸。食前服一丸者。亦是非全論義例乎。遂乃洗心滌慮。沉默涵泳。再三易稿。才得其緒端。蓋此條為發汗後外解已。而如狂之證不止。小腹急結者設之。夫既發之汗。又從而下之。不能無亡陽之虞。故加桂枝。以護其陽也。抵當二方則否。所以不用桂枝也。如桂枝甘草湯

茯苓桂枝甘草大棗湯。茯苓桂枝白朮甘草湯。救逆湯類。亦皆為其發汗過多。中下焦之陽。為之亡故也。非因其表未解也。雖然。仲景氏之方。去今久遠。義理最奧。增減甚謹。吾安知其果然否乎。聊識以告同志云爾。

神農本經曰。病在胸膈已上者。先食後服藥。病在心腹已下者。先服藥而後食。

素問病能論曰。岐伯曰。病名酒風。治之。以澤瀉木各三分。麋銜五分。合以三指撮為後飯。注曰。先服藥而後容飯也。

正珍曰。先食二字。後人攙入。宜刪之。

〔百十二〕傷寒八九日下之。胸滿煩驚。小便不利。讝語。一身盡重不可轉側者。胡柴加龍骨牡蠣湯主之。(下之下。外臺。有後字。)

錢潢曰。因誤下之後。使太陽之經邪。傳至少陽而入里也。少陽篇云。少陽中風。胸中滿而煩。及胸中煩而不嘔。或心煩喜嘔。或小便不利者。是也。

劉棟曰。此方有疑惑者二。傷寒八九日。風濕相搏。身體疼煩。不能自轉側。不嘔不渴。脈浮虛而澀者。桂枝附子湯之主也。三陽合病。腹滿身重。難以轉側。讝語遺尿者。白虎湯之主也。但身體痛與不痛。胸滿與腹滿。遺尿與不利。有嘔與無嘔。有渴與無渴。此其異而已。

(正珍曰。桂枝附子湯。以身體疼煩為主。白虎湯。以腹滿譫語為主。柴胡加龍骨牡蠣湯。以胸滿煩驚為主。其身重不可轉側。三證俱同焉。)

正珍曰。下條云。太陽傷寒者。加溫針必驚也。又云傷寒脈浮。醫以火迫劫之。亡陽必驚狂。臥起不安者。桂枝去芍藥加蜀漆牡蠣龍骨救逆湯主之。又云。火逆下之。因燒針煩躁者。桂枝甘草龍骨牡蠣湯主之。合而考之。此條有煩驚而用龍骨牡蠣者。亦必火逆一證。不則何以發煩驚。

亦何以用龍骨牡蠣邪。因詳文義。八九日下之之間。必有闕文。今竊以意補之如下。

傷寒八九日下之後。復以火迫劫之。胸滿煩驚。小便不利讝語。一身盡重。不可轉側者。柴胡加龍骨牡蠣湯主之。嘗考素問玉機真藏論。火攻之術。本為寒痹不仁等而設。不可以施諸傷寒實熱者也。今傷寒柴胡證。醫反下之。又以火強發其汗。遂致胸滿煩驚。小便不利。讝語身重之變證者。

蓋火氣乘其虛以上衝。心氣為之不鎮故也。故主小柴胡。加龍骨牡蠣。以鎮壓之也。胸滿讀曰胸懣。說見上篇。煩驚之煩。與煩渴煩疼之煩同。甚之之詞。非驚外別有心煩也。如煩勞煩苦。可以見矣。詳見上篇。惟忠分為二證。非也。再按。此條蓋柴胡證。被火邪而發煩驚讝語身重者。

究竟火毒陷脈乘心。以發癇證也。故以柴胡治本證。加龍骨牡蠣。以治所挾之癇也。但古昔以癇。為小兒病名。而不稱之大人。故本論無癇名也。叔和論溫病火逆證曰。若被火者。微則發黃色。劇則如驚癇。時瘈瘲。云如而不云發。亦復以古昔大人不稱癇也。蓋癇者。心疾也。

驚與讝語。皆心氣失常之病。隋書許智藏傳曰。秦王俊有疾云云。智藏診脈曰。疾已入心。即當發癇。不可救也。凡病人外無風寒之漸。內無痞滿便結之證。卒然見煩驚讝語瘈瘲。煩躁悶亂不安之證者。皆癇也。婦人妊娠五六月。小兒痘瘡初熱。間往往有此證。謹勿認讝語如狂證。

為陽明內實病。外下劑。

柴胡加龍骨牡蠣湯方

柴胡(四兩),龍骨,黃芩,生薑(切),鉛丹,人參,桂枝(去皮),茯苓(各一兩半),半夏(二合半洗),大黃(二兩),牡蠣(一兩半熬),大棗(六枚擘)

上十二味。以水八升。煮取四升。內大黃。切如棋子。更煮一兩沸。去滓。溫服一升。本云柴胡湯。今加龍骨等。

按方名曰柴胡加龍骨牡蠣湯。則宜於小柴胡湯方中加二物也。不則加字失義。今此方有鉛丹桂枝茯苓大黃四味者。非仲景氏本色也。方後先煮諸藥。後內大黃。及切如棋子文。在煎法中者。論中無再見。倍知其不為真方矣。外臺此方引千金翼。而不引傷寒論。亦可以證矣。劉棟云。大柴胡方中加二品也。非也。說見前柴胡加芒硝湯條。

〔百十三〕傷寒腹滿。讝語。寸口脈浮而聚。此肝乘脾也。名曰縱刺期門。

〔百十四〕傷寒發熱。嗇嗇惡寒。大渴欲飲水。其腹必滿自汗出。小便利其病欲解。此肝乘肺也。名曰橫刺期門。

〔百十五〕太陽病二日反躁。凡熨其背而大汗出。大熱入胃。胃中水竭躁煩。必發讝語。十餘日振慄自下利者。此為欲解也。故其汗從腰以下不得汗。欲小便不得。反嘔欲失溲。足下惡風。大便硬。小便當數。而反不數。及不多。大便已。頭卓然而痛。其人足心必熱。穀氣下流故也。

〔百十六〕太陽病中風。以火劫發汗。邪風被火熱。血氣流溢。失其常度。兩陽相熏灼。其身發黃。陽盛則欲衄陰。虛小便難。陰陽俱虛竭。身體則枯燥。但頭汗出。劑頸而還。腹滿微喘。口乾咽爛。或不大便。久則讝語。甚者至噦。手足躁擾。捻衣摸床。小便利者。其人可治。

劉棟曰。上四條。後人之所記也。

〔百十七〕傷寒脈浮。醫以火迫劫之。亡陽必驚狂。臥起不安者。桂枝去芍藥加蜀漆牡蠣龍骨救逆湯主之。

金鑑曰。傷寒脈浮。醫不用麻桂之藥。而以火劫取汗。汗過亡陽。故見驚狂起臥不安之證。

正珍曰。以火迫劫之者。謂以溫針強發其汗也。下文太陽傷寒者。加溫針必驚。是也。劫與脅古字通用。迫劫。即迫脅也。漢書吳王濞傳云。迫劫萬民。伐殺無罪。後漢書鄭康成傳云。靈帝末。黨禁解。大將軍何進。聞而闢之。州郡以進權威不敢違意。遂迫脅康成。不得已而詣之。

字典云。迫脅。以威力恐人也。是也。又按。臥起成本作起臥。諸注本皆從之。非也。古人唯有臥起之語。未見有起臥之文也。梔子厚朴湯條云。臥起不安。漢書蘇武傳云。杖漢節牧羊。臥起操持節旄盡落。又金日磾傳云。日磾兩子。賞建俱侍中。與昭帝略同年共臥起。黃庭堅詩云。

臥起一床書。是也。此條臥起不安。乃前條胸滿之外候。救逆二字。後人所加。宜刪。按前條論柴胡證而被火攻者。本節論桂枝證而被火攻者也。前言八九日。此言脈浮。其義可見矣。驚狂臥起不安。乃火攻發汗過多。遂亡其陽。火熱乘虛陷脈中上而乘心。心氣為之不鎮也。

故於桂枝方內。去芍藥加蜀漆牡蠣龍骨。以鎮其躁擾也。成無己云。芍藥益陰。非亡陽所宜。誤矣。再按。此證雖云亡陽。然而未至汗出惡寒四肢厥冷之甚。故無取乎姜附劑也。金鑑云。不用附子四逆輩者。以其為火劫亡陽也。非矣。

桂枝去芍藥加蜀漆牡蠣龍骨救逆湯方

桂枝(三兩去皮),甘草(二兩炙),生薑(三兩切),大棗(十二枚擘),牡蠣(五兩熬),蜀漆(三兩洗去腥),龍骨(四兩)

上七味。以水一斗二升。先煮蜀漆。減二升。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本云桂枝湯。今去芍藥。加蜀漆牡蠣龍骨。(上七味。成本全書作為末。非。又脫本云以下十六字。)

〔百十八〕形作傷寒。其脈不弦緊而弱。弱者必渴。被火必讝語。弱者發熱。脈浮解之。當汗出愈。

〔百十九〕太陽病以火熏之。不得汗。其人必躁。到經不解。必清血。名為火邪。

〔百二十〕脈浮熱甚。而反灸之。此為實實以虛治。因火而動。必咽燥吐血。

〔百二十一〕微數之脈。慎不可灸。因火為邪。則為煩逆。追虛逐實。血散脈中。火氣雖微。內攻有力。焦骨傷筋。血難復也。

〔百二十二〕脈浮宜以汗解。用火灸之。邪無從出。因火而盛。病從腰以下必重而痹。名火逆也。

〔百二十三〕欲自解者。必當先煩。煩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脈浮。故知汗出解。

劉棟曰。上六條。後人之所記也。

〔百二十四〕燒針。令其汗。針處被寒。核起而赤者。必發奔豚。氣從少腹上衝心者。灸其核上各一狀。與桂枝加桂湯。更加桂二兩也。(玉函金匱。奔豚作賁豚。成本脫也字。)

金鑑曰。燒針即溫針也。燒針取汗。亦是汗法。但針處宜當避寒。若不謹慎。外被寒襲。火鬱脈中。血不流行。必結腫核赤起矣。

錢潢曰。燒針者。燒熱其針而取汗也。玉機真藏論曰。風寒客於人。使人毫毛畢直。皮膚閉而為熱。當是之時。可汗而發也。或痹不仁腫痛。可湯熨及火灸刺而去之。觀此則風寒本當以汗解。而漫以燒針取汗。雖或不至於因火為邪。而針處孔穴不閉。已被寒邪所侵矣。

劉棟曰。凡冬日中於寒邪者。行燒針之法。以發其汗也。

前論曰。發汗後。其人臍下悸者。欲作奔豚。茯苓桂枝甘草大棗湯主之。

正珍曰。奔與憤古字通用。詳見前六十五條。少當作小。說見前一百十一條。賁豚。病名也。氣字屬下。按燒針取汗。其術極暴。若其人虛弱者。為之必亡陽而發奔豚也。否則何以至於其針處被寒核起而赤耶。其暴可知也。今其人既已亡陽而不取姜附者。以未見筋惕肉瞤。汗出惡風。

厥逆煩躁等危候也。故與之桂枝加桂湯。以下衝氣也。蓋奔豚。虛悸之甚者耳。其灸核上者。以溫散寒邪也。(正字通曰。醫用艾灸一灼。謂之一壯。陸佃曰。以壯人為法。老幼羸弱。量力減之。)

桂枝加桂湯方

桂枝(五兩去皮),芍藥(三兩),生薑(三兩切),甘草(二兩炙),大棗(十二枚擘)

上五味。以水七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本云桂枝湯。今加桂滿五兩。所以加桂者。以能泄奔豚氣也。

按此方。及桂枝新加湯。經文既言其所加之分量。則仲景氏原本。不載其方可知矣。後人不識。看以為方名。從而附載其方已。又按。方有執云。所加者桂也。非枝也。果爾。唯當稱加。不可云更加也。

〔百二十五〕火逆下之因燒針煩躁者。桂枝甘草龍骨牡蠣湯主之。

下之二字。莫所主當。必是衍文。宜刪。按古昔火攻之術。種種不同。有艾火。有溫針。有燒瓦。(即前百十五條。玉函。作燒瓦熨其背者。是也。此雖出於叔和言。其術蓋自古有之。證類本草。謂之溫石。又謂燒磚。便是也耳。)火逆之證。於是多端矣。逆。謂誤治也。劉棟注為火劫之上逆。

非也。本節所說。比之救逆湯證。一等輕者也。然而煩躁。乃狂驚之漸。亦為火熱內攻之候。故亦以桂枝甘草龍骨牡蠣四物。以救其逆也。桂枝甘草湯條云。發汗過多。其人又手自冒心。心下悸。欲得按者。桂枝甘草湯主之。由此考之。此條亦為發汗過多之證明矣。又按。魏荔彤謂火逆一句。

下之一句。因燒針一句。誤治之故有三。而煩躁之變證既一則。惟立一法以救三誤。不必更問其致誤何由矣。(止此)籲。果如斯。所謂知犯何逆隨證治之。亦以為無用之言乎。妄甚矣。

桂枝甘草龍骨牡蠣湯方

桂枝(一兩去皮),甘草(二兩炙),牡蠣(二兩熬),龍骨(二兩)

上四味。以水五升。煮取二升半。去滓。溫服八合。日三服。

〔百二十六〕太陽傷寒者。加溫針必驚也。

此條火逆總綱。本當在於柴胡加龍骨牡蠣湯前也。所謂太陽傷寒者。即是麻黃所主。若誤加溫針。則火熱入脈中。上而乘心。心氣為之不鎮。令人驚狂也。金鑑云。太陽傷寒。加溫針必驚者。謂病傷寒之人。卒然加以溫針。其心畏而必驚也。非溫針之後必生驚病也。(止此)果爾。

救逆湯驚狂。亦以為卒然加溫針之驚乎。可謂大謬矣。張志聰云。施氏曰。溫者。熱也。溫針者。即燔針焠針之類也。燒針者。既針而以艾火灼之也。皆為火攻之義。山邊篤雅傷寒箋註。亦從之。余謂燒針即溫針。非有二法也。猶火食又言熟食已。別而為二物。非也。

〔百二十七〕太陽病。當惡寒發熱。今自汗出。反不惡寒發熱。關上脈細數者。以醫吐之過也。一二日吐之者。腹中飢口不能食。三四日吐之者。不喜糜粥欲食。冷食朝食暮吐。以醫吐之所致也。此為小逆。

劉棟曰。後人所儳也。

正珍曰。此次條註文。錯亂出於此者已。宜刪。

〔百二十八〕太陽病吐之。但太陽病當惡寒。今反不惡寒。不欲近衣。此為吐之內煩也。

方有執曰。不惡寒不欲近衣。雖不顯熱。而熱在內也。故曰內煩。

金鑑曰。太陽病吐之。表解者。當不惡寒。里解者。亦不惡寒。今反不惡寒。不欲近衣者。是惡熱也。此由吐之後。表解里不解。內生煩熱也。蓋無汗煩熱。熱在表。大青龍湯證也。有汗煩熱。熱在裡。白虎湯證也。吐下後。心中懊憹。無汗煩熱。大便雖硬。熱猶在內。梔子豉湯證也。

有汗煩熱。大便已硬。熱悉入府。調胃承氣湯證也。今因吐後。內生煩熱。是為氣液已傷之虛煩。非未經汗下之實煩也。以上之法。皆不可施。惟宜用竹葉石膏湯。於益氣生津中。清熱寧煩。可也。

正珍曰。太陽病吐之句下。似有闕文。

〔百二十九〕病人脈數。數為熱。當消穀。引食而反吐者。此以發汗令陽氣微隔。氣虛脈乃數也。數為客熱。不能消穀。以胃中虛冷故吐也。

劉棟曰。此條後人之所記也。

正珍曰。數為熱。及令陽氣微等語。自有辨脈平脈法中辭氣。

〔百三十〕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心下溫溫。欲吐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鬱郁微煩。先此時自極吐下者。與調胃承氣湯。若不爾者。不可與。但欲嘔胸中痛微溏者。此非柴胡湯證。以嘔故知。極吐下也。(成本。無柴胡湯之湯字。)

方有執曰。不爾。言未極吐下也。

錢潢曰。此辨症似少陽。而實非柴胡證也。

希哲曰。此證欲吐而胸中痛。鬱郁微煩者。似於大柴胡湯證之嘔不止。心下急。鬱郁微煩。而心下溫溫。大便溏不同。又欲吐而胸中痛。大便溏。腹微滿者。似於汗出不解。心下痞硬。嘔吐而下利。而心下溫溫。鬱郁微煩不同。故再辨之也。欲吐而胸中痛者。言欲吐時痛而常不痛也。

發秘曰。極吐下而後溏者。假溏也。屬一時暴虛。藥毒盡而自痊。若不因吐下而溏者。真溏也。雖梔子豉湯輩。業在所禁也。何況承氣乎。

正珍曰。溫溫。讀曰慍慍。考徵見下。自當作而。因聲近而偽。蓋自者。去聲。四置韻。而者。平聲。四支韻。其韻雖異。音則相近。前第三十二葛根湯條。而下利誤作自下利者。亦為之故也。又少陰篇真武湯條。自下利之自字。玉函千金翼。俱誤作而字。可謂明徵矣。以嘔。

當作以溏。應上文反溏語也。過經。謂表解也。言太陽病。表證已罷十餘日。心下慍慍。欲吐而胸中痛。大便不溏者。此為邪傳少陽。小柴胡湯證也。今其人大便當不溏而反溏。鬱郁微煩者。知醫先此時而極吐下。(字典。極字注云。極。盡也。易繫辭。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

)極吐下者。必用瓜蒂巴豆類。故傷動腸胃。以致下利也。然是藥毒未解之下利。非虛寒下利。又非太陽病。外證未除而數下之。遂致虛寒之利也。故與調胃承氣湯。以和其胃則愈。若不爾者。謂不因極吐下。而有此證。則虛寒之溏。虛寒之腹滿。虛寒之煩也。雖有似柴胡證者。

非實熱也。其脈當微弱結代。義如前百十條所述。不可與調胃承氣湯。宜以理中四逆輩溫之。若但欲嘔胸中痛。大便微溏者。似柴胡證。而非柴胡證。以其大便溏之故知其極吐下。又知其非柴胡證也。按此章也。言簡而旨微。加以傳寫之謬。是以千古憒憒。終莫得其本旨者。

劉棟解自極吐下。以為病人自欲為吐下。妄之尤甚者。極字。豈有欲義耶。

〔附考〕嘗考論中。本條既曰。心下溫溫。欲吐而胸中痛。又少陰篇曰。心中溫溫。欲吐而不能吐。溫溫二字。古來注家。並未之釋。考諸爾雅釋訓。則曰溫溫。柔也。疏曰。寬緩和柔也。以是釋之乎。其奈枘鑿不相入何。及於王肯堂解出。始為之說云。溫溫。當是嗢嗢。乃吐飲之狀也。

醫宗金鑑亦從而由之。蓋據玉函經也。因考字書。嗢。乙骨切。又烏沒切。潘岳笙賦注。訓嗢噦。以為吐飲之貌。此雖稍近有理。猶未妥貼。且也字形與音。亦頗奇僻。不合全論典雅之旨也。浪華瀨穆。又改作蘊蘊。蘊蘊乃結聚之貌。傅休奕鬱金賦。雖有英蘊蘊而金黃之語。

亦未足以為的確之解也。余則以為溫溫。即慍慍。古字通用。不必改作。唯讀作去聲耳。素問玉機真藏論曰。秋脈大過。則令人逆氣而背痛慍慍然。千金方引傷寒論少陰篇文。亦作慍慍。又考韻會小補。溫字注云。又問韻。紆問切。釋文云。又作蘊慍。可見溫溫。即慍慍。乃為煩憒慍悶之貌。

蓋古昔聖人之制字。唯有音之與義已。未有平上去入。其有之則自梁沉約始。雖然。業既有音之與義。則非全無四聲。但呼法不明。四聲混淆。殆如倭音之類耳。故漢魏以上諸書。遇其音同者。則取次借用。而不復顧字義之異。如哅哅(平聲)通作凶凶。洶洶恟恟。(並上聲)昧昧。

(去聲)通作梅梅。媒媒。(並平聲)又通作每每。(上聲)詳見於方以智通雅。又如夫將讀獎。(孝經事君章)毀讀毇。(孝經喪親章)摽讀標。(毛詩標有梅篇)駕讀加。(呂覽貴因篇)及藩之轉發。(大學。仁者以財發身之發)曰之轉爰。(尚書洪範土爰稼穡)安之轉閼(韓非子內儲說)立之轉粒。

(周頌思文立我烝民即益稷所謂烝民乃粒也)古經傳中此例極多。故不通古音。則古書不可得而解。噫。先輩諸子。何其不思諸。

〔百三十一〕太陽病六七日。表證仍在。脈微而沉。反不結胸。其人發狂者。以熱在下焦。少腹當硬滿。小便自利者。下血乃愈。所以然者。以太陽隨經瘀熱在裡故也。抵當湯主之。

劉棟曰。所以然以下十五字。後人之注。誤入本文也。

正珍曰。此辨太陽病有畜血者。比桃核承氣證。一等重者也。彼則小腹急結。此則小腹硬滿。彼則如狂。此則發狂。彼則汗後。此則下後。自有差別也。桃核承氣證。其血自下。其為瘀血之病。不俟辨明矣。此則血不下。故因小便利不利。以斷其為瘀血也。桃核承氣。主治傷寒病中。

熱邪結於下焦。而其血為之不行。滯而為瘀者也。抵當湯丸。主治其人素有瘀血。而熱邪乘之者。故陽明篇曰。其人喜忘者。本有久瘀血。宜抵當湯。其有別如之。此下焦本有積血之人。適病傷寒而其熱乘瘀血。穢氣上而乘心。令人發狂者也。按劉向新序云。楚惠王食寒菹而得蛭。

因遂吞之。腹有疾而不能食。令尹入問曰。王安得此疾也。王曰。我食寒菹而得蛭。念譴之而不行其罪乎。是法廢而威不立也。譴而行其誅乎。則庖宰食監。法皆當死。心又不忍也。故吾恐蛭之見也。因遂吞之。令尹避席。再拜而賀曰。臣聞天道無親。惟德是輔。君有仁德。

天之所奉也。病不為傷。是夕也。惠王之後蛭出。故其久病心腹之疾皆愈。王充論衡福虛篇云。蛭之性食血。惠王心腹之積。殆積血也。故食血之蟲死。而積血之病愈。由此觀之。雖丈夫亦有積血之疾。自古而然。第不及婦人最多已。言太陽病六七日。下之後。頭痛發熱惡寒等仍在。

其脈微而沉者。當變為結胸。大陷胸湯條云。脈沉而緊。可見結胸。其脈多沉。今反不結胸。其人發狂者。此為熱乘其畜血。試看小腹雖硬滿。小便則快利如常。可以決畜血無疑而下之。何以知其經攻下。以仍在二字。及反不結胸四字。知之也。下篇云。病發於陽而反下之。

熱入因作結胸。可見結胸。必是下後之病矣。今此證下後。脈沉而不結胸。故曰反也。再按。傷寒下法。種種不同。咸待其表解而後下之。今此條表證仍在。而用下法者。何也。以其脈既變沉微也。若猶浮大者。未可下之也。下條云。太陽病身黃。脈沉結。亦以脈決其表之假在。

而實則既解也。

〔附考〕抵當湯及丸。皆破積血之劑。其所以命抵當者。諸家紛然。未有定論也。成無己云。血畜於下。非大毒駛劑。則不能抵當其甚邪。故治畜血。曰抵當湯。方有執云。抵當之當。去聲。抵。至也。至當不易之正治也。喻昌云。畜血而至於發狂。則熱勢攻心。桃仁承氣。

不足以動其血。非用單刀直入之將。必不能斬關取勝。故名其湯。為抵當。抵者。至也。乃至當不易之良法也。張志聰云。抵當者。抵當隨經之熱。而使之下泄也。醫宗金鑑云。非抵當湯。不足以逐血下瘀。乃至當不易之法也。瀨穆云。抵。敵也。當。猶玉卮無當之當。言底也。

四味皆逐下瘀血之藥。令之適當其瘀血相釀之底。而下之之名也。或曰。抵。諸矢切。至也。使之至其底也。其他諸家所解。亦皆不出於上諸說之外。果為至當不易之劑乎。則如桂枝於太陽。柴胡於少陽。承氣於陽明。無之而不至當不易。豈獨抵當為然耶。訓抵為擊乎。則巴豆甘遂大黃芒硝諸劑。

孰不抵當者。訓當為底乎。則大小承氣於燥屎結硬之底。十棗瓜蒂於留飲停畜之底。亦孰不抵當者。余嘗聞之。愧一夫不得其所者。調鼎之任也。患一字不能解者。學者之業也。然則方名之末。雖匪治術大本。苟私淑仲景氏者。奈之何其可弗考究乎。按爾雅釋蟲曰。蛭蝚。至掌。

名醫別錄亦云。水蛭一名至掌。太平御覽。亦引本草經曰。水蛭一名至掌。因檢韻鏡。至字去聲。四置韻。抵字上聲。四紙韻。韻雖不同。均屬開轉齒音清行第三等照母。又考之字書。抵通作抵。紙邸二音。擊也。觸也。當也。至也。乃知其訓抵為至。亦因同音而然。蓋古昔四聲未判。

往往同音通用。如亡名作亡命。智者作知者。不遑枚舉。此知至抵通用。所謂抵當。即抵掌之訛。而實為水蛭之異稱矣。是方以水蛭為君。所以命曰抵掌湯已。若其不直曰水蛭湯者。蓋汙穢之物不欲斥言。殊取其異稱以為方名。猶如不言人尿湯而言白通湯。不言大便而言不潔。

不云死而云物故。可見其讀抵曰邸。亦是傳習之誤矣。但其號蛭曰抵掌。其義不可得而考。要之。方言讝語。不過虎謂於菟。腐鼠謂璞類也。嘗詳論中。掛誤若斯者。不壹而足。如彼痙作痙。轉矢氣作轉失氣。挾熱利作協熱利。本方作本云。小腹作少腹。傳寫一誤。而千載襲其失。

流傳既久。而耳目熟之。遂至復無一人容疑於其間者。可勝嘆哉。因詳辨之。以詔後昆。惟達觀者。方可與語。若夫屑屑於宋元注家之陋者。豈足與謀乎。豈足與謀乎。辛丑中秋之日。杏花園主人識。

抵當湯方

水蛭(熬),虻蟲(各三十個去翅足熬),桃仁(二十個去皮尖),大黃(三兩酒洗)

上四味。以水五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不下更服。(酒洗。成本。作酒浸。四味下。有為末二字。非也。千金外臺。亦無為末二字。)

柯琴曰。並取水陸之善取血者。以攻之。同氣相求。(淮南子。說山訓。虻散積血。)

〔百三十二〕太陽病。身黃脈沉結。少腹硬。小便不利者。為無血也。小便自利。其人如狂者。血證諦也。抵當湯主之。(脈上。玉函。有其字。為上。外臺有此字。俱是。)

成無己曰。身黃脈沉結。小便不利者。胃熱發黃也。可與茵陳湯。身黃脈沉結。少腹硬。小便自利。其人如狂者。非胃中瘀熱。為熱結下焦而為畜血也。與抵當湯。以下畜血。

方有執曰。諦。審也。

錢潢曰。此以小便之利與不利。以別血證之是與非是也。身黃。遍身俱黃也。

〔百三十三〕傷寒有熱。少腹滿。應小便不利。今反利者。為有血也。當下之。不可余藥。宜抵當丸。(有熱下。玉函外臺。俱有而字。是。)

方有執曰。上條之方。變湯而為丸。名雖丸也。而猶煮湯焉。

正珍曰。此證也。輕於抵當湯一等。故無發狂如狂等證。唯滿而不硬。方亦為四分之一也。若傷寒有熱而小腹滿。小便不利者。五苓散證也。若身發黃者。茵陳蒿湯證也。今小便反利。故知其為血證也。

抵當丸方

水蛭(二十個熬),虻蟲(二十個去翅足熬),桃仁(二十五個去皮尖),大黃(三兩)

上四味。搗分四丸。以水一升。煮一丸。取七合。服之。晬時當下血。若不下者。更服。(成本。作虻蟲二十個。桃仁二十個。全書分下有為字。四味下。千金並翼。有蜜和二字。)

證類本草曰。陶弘景雲。晬時者。周時也。從今旦至明旦。

方有執曰。晬。音醉。晬時。周時也。

正珍曰。四味分量。宜與抵當湯同。猶理中湯丸。半夏散湯例。唯分為四丸。以用其一丸。此其別也已。

〔百三十四〕太陽病。小便利者。以飲水多。必心下悸。小便少者。必若裡急也。

小便利。當作小便不利。病源傷寒悸候。引此文。小便利。作小便不利。宜從而改焉。小柴胡條云。心下悸。小便不利。真武條云。心下悸頭眩。又云。有水氣。茯苓甘草湯條云。厥而心下悸。宜先治水。金匱云。食少飲多。水停心下。甚者則悸。合而考之。飲水多而悸者。

以水停心下。小便不利也。小便少。乃不利之甚者。膀胱為之填滿。故若小腹裡急也。裡急。謂腹裡拘急。外臺虛勞裡急篇。可參看矣。按此條。承前章以辨小便不利之由也。蓋茯苓甘草湯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