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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穴纂要》~ 經穴纂要骨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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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穴纂要骨度 (1)

1. 經穴纂要骨度

醫統曰。人有大小長短不等。惟周身尺寸可以取之。人長則寸長。人短則寸短。嬰孺老幼皆然。又曰。今世之醫。惟取中指中節謂之同身寸。凡取諸穴。悉依之。其亦未之思耳。殊不知同身之義。隨身之大小肥瘦長短。隨處分折而取之。則自無此長短之弊。而庶幾乎同身之義有準矣。

若以中指為法。如瘦人指長而身小。則背腹之橫寸豈不太闊耶。如肥人指短而身大。則背腹之橫寸。豈不太狹耶。古人所以特謂同身寸法者。蓋必同其身體隨在而折之。固無肥瘦長短之瘥訛也。)

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銅人經六作八。非。)

胸圍四尺五寸。(兩乳間。)

白話文:

醫學典籍記載,人的身高體型各有不同,只有周身的尺寸可以作為參考。人高則寸長,人矮則寸短,不論是嬰兒、孩童、老人還是青年,都應如此。

現在的醫者,只取中指中節作為同身寸,所有取穴都以此為準則,實在是沒有深思熟慮。他們並不知道同身寸的真正意義,應該根據不同人的身材肥瘦、高矮,在不同部位進行折算,這樣才能避免長短不一的弊端,才算真正理解同身寸的意義。

如果以中指作為標準,瘦人手指長而身體矮小,那麼背腹的橫寸豈不是太寬了嗎?反之,肥人手指短而身體高大,那麼背腹的橫寸豈不是太窄了嗎?古人之所以特別強調同身寸法,就是要根據不同身體,隨地進行折算,這樣就不會因為肥瘦高矮而出現偏差。

頭部最大的骨頭圍繞一周,長度為二尺六寸。

胸圍為四尺五寸,指的是兩乳之間的距離。

腰圍四尺二寸。(平臍周圍曰腰。)

發所覆者顱至項一尺二寸。(甲乙經。尺字上有一字。)

類經曰。發所覆者。謂髮際也。前髮際為額顱。後髮際以下為項。前自顱後至項長一尺二寸。

明堂灸經曰。定髮際法曰。如是患人。先因疾患後脫落盡髮際。或性本額項無發。難憑取穴。今定患人兩眉中心。直上三寸為髮際。後取大椎。直上三寸為髮際。以此為準。

醫統曰。前髮際至後髮際。折作十二節為一尺二寸。前髮際不明者。取眉心直上三寸後。髮際不明者。取大椎上行三寸。前後共不明者。折作一尺八寸。頭部直寸。並依此法。

發以下至頤。長一尺。男子終折。

白話文:

腰圍是四尺二寸,也就是肚臍周圍的尺寸。頭部從髮際到後頸,長度是一尺二寸,其中髮際指的是頭髮生長的地方,前面是額頭,後面是脖子。如果因為疾病或天生沒有頭髮,就以兩眉中間直上三寸為前髮際,大椎穴直上三寸為後髮際。從髮際到下巴的距離是一尺,男性則要減去下巴的長度。

甲乙經。男作君。終作參。注。又作三折。馬氏曰。君子終折。言士君子之面部三停齊等。可以始中終而三折之也。眾人未必然耳。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

營昇按。因頭之俯仰也。仰則其寸長。俯則其寸短。且自結喉尖頭量之。則其寸長。自結喉之下端量之。則其寸短也。今詳之。結喉下大骨兩突骨之中間是穴。

缺盆以下。至𩩲𩨗長九寸。過則肺大。不滿則肺小。

本藏篇曰。無𩩲𩨗者心高。𩩲𩨗舉者心下。𩩲𩨗長者心下堅。𩩲𩨗弱小以薄者心脆。𩩲𩨗直下不舉者心端正。𩩲𩨗倚一方者心偏傾也。

類經曰。𩩲𩨗一名尾翳。亦鳩骨蔽骨也。

白話文:

《甲乙經》說,男子是君,終是參,也就是三折。馬氏認為,君子終折,指的是士君子的面部三停齊等,可以始中終而三折。普通人則不一定如此。

結喉以下到缺盆中間,長四寸。

營昇按:因為頭部會俯仰,仰的時候寸長,俯的時候寸短。而且,從結喉尖頭量,寸長,從結喉下端量,則寸短。仔細觀察,結喉下兩塊突骨中間是穴位。

缺盆以下到𩩲𩨗長九寸,超過則肺大,不足則肺小。

《本藏篇》記載,沒有𩩲𩨗的人心高,𩩲𩨗突出的人心下,𩩲𩨗長的人心下堅實,𩩲𩨗薄弱的人心脆,𩩲𩨗直下不突出的人心端正,𩩲𩨗偏向一方的人心偏斜。

《類經》說,𩩲𩨗又稱尾翳,也是鳩骨蔽骨。

𩩲𩨗以下至天樞。長八寸。過則胃大。不及則胃小。

銅人經曰。𩩲𩨗下至臍。長八寸。

神應經曰。人若無心蔽骨者。取岐骨下至臍心。共折九寸取之。

針方六集曰。上取岐骨。下至臍心。共折作九寸取之。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過則迴腸廣長不滿則狹短。橫骨長六寸半。

甲乙經陰交臍下一寸。氣海臍下一寸五分。石門臍下二寸。關元臍下三寸。中極臍下四寸。曲骨橫骨上中極下毛際陷者中。凡五寸。類經醫統神應經針方六集金鑑等。臍心下至毛際。橫骨穴折作五寸為是。

橫骨上廉以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尺。

圖翼曰。骨際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內曰內輔。外曰外輔。

白話文:

胃脘以下到天樞穴,長八寸。如果針刺過深,胃就會變大;如果針刺不足,胃就會變小。

《銅人經》記載,胃脘下到肚臍,長八寸。

《神應經》記載,如果病人沒有心蔽骨,就從岐骨下到肚臍,共九寸取穴。

《針方六集》記載,從岐骨上到肚臍,共九寸取穴。

天樞以下到橫骨,長六寸半。如果針刺過深,迴腸就會寬長;如果針刺不足,迴腸就會狹短。橫骨長六寸半。

《甲乙經》記載,陰交穴在肚臍下1寸,氣海穴在肚臍下1.5寸,石門穴在肚臍下2寸,關元穴在肚臍下3寸,中極穴在肚臍下4寸,曲骨穴在橫骨上,中極穴下,毛際陷中,共5寸。這些穴位,《類經》、《醫統》、《神應經》、《針方六集》、《金鑑》等書都記載了相同的内容。肚臍下到毛際,橫骨穴折合5寸。

橫骨上廉以下到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尺。

《圖翼》記載,骨際叫做廉,膝旁突出的骨頭叫做輔骨,靠近內側的叫做內輔,靠近外側的叫做外輔。

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

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三寸。

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膝膕以下至跗屬長一尺六寸。

類經曰。膝後曲處曰膕。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張志聰曰。屬者概足面而言也。

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

銅人經曰。腦角下至柱骨長一尺。

類經曰。角頭側大骨耳上高角也。柱骨肩骨之頸。項之根也。

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

注證曰。自柱骨行於腋下之隱處。長四寸。

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

髀樞以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白話文:

從內輔骨上緣往下到下緣,長三寸半。

從內輔骨下緣往下到內踝,長一尺三寸。

從內踝往下到地面,長三寸。

從膝窩往下到跗屬,長一尺六寸。

《類經》說,膝蓋後彎曲的地方叫做膝窩。所有兩個內踝前後脛骨與足掌交接的地方,都屬於跗屬。張志聰說,跗屬指的是整個足面。

從跗屬往下到地面,長三寸。

從腦角往下到柱骨,長一尺。

《銅人經》說,腦角往下到柱骨,長一尺。

《類經》說,腦角是頭側邊大骨,耳上高起的角狀突起。柱骨是肩骨的頸部,項部的根部。

從腋窩中看不見的地方開始,長四寸。

《注證》說,從柱骨沿著腋窩下隱藏的地方,長四寸。

從腋窩往下到季脅,長一尺二寸。

從季脅往下到髀樞,長六寸。

從髀樞往下到膝蓋中,長一尺九寸。

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

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

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

耳前當耳門者。廣一尺三寸。

兩顴之間相去七寸。

注證曰。目下高骨為顴。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

營昇按。甲乙經曰。自氣戶俠輸府兩旁。各二寸下。行至乳根。凡十二穴。廣八寸。滑氏發揮曰。自膻中橫至神封二寸。神封至乳中二寸左右。合而得八寸也。圖翼醫統針方六集金鑑等。俱當折八寸為當矣。

兩髀之間廣六寸半。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營昇按。古人此骨度之說尤多。菊池玄藏安井元越等。自腋下橫文至曲池為一尺。宮本春仙中島元春等。自腋下至肘通計為一尺一寸。淺井賴母借。自肘至腕一尺二寸半之法用之。皆不可為準。則村上宗占骨度正誤曰。夫以骨度篇所謂人長七尺五寸者。橫直等謂也。如張氏之說。

白話文:

膝蓋以下到外踝骨長十六寸,外踝骨以下到腳踝骨長三寸,腳踝骨以下到地面長一寸。耳朵後方靠近完骨的地方,寬度為九寸。耳朵前方靠近耳門的地方,寬度為一尺三寸。兩顴骨之間相距七寸,注釋說:眼睛下方突出的骨頭就是顴骨。兩乳頭之間,寬度為九寸半。

古籍《甲乙經》記載,從氣戶穴到俠輸府穴兩側,各下降二寸,行至乳根,共計十二個穴位,寬度為八寸。《滑氏發揮》說,從膻中穴橫向到神封穴二寸,神封穴到乳中穴二寸左右,合起來就是八寸。《圖翼》、《醫統針方六集》、《金鑑》等書也應該將八寸作為標準。

兩大腿之間寬度為六寸半。腳長一尺二寸,寬度為四寸半。肩膀到手肘長一尺七寸。

古人關於骨度的說法有很多,菊池玄藏、安井元越等說從腋窩橫紋到曲池穴為一尺,宮本春仙、中島元春等說從腋窩到手肘總共為一尺一寸,淺井賴母借說從手肘到手腕為一尺二寸半,這些方法都不準確。村上宗占在《骨度正誤》中說,骨度篇中所說的人身長七尺五寸是指橫直都一樣的,就像張氏的說法。

自肩端量則中乎。脊骨而相舍兩肩之間惡合骨度乎。可調張氏千慮之失也。介賓既如此。況後學乎。肩至肘一尺七寸。度之者。舉臂伸手於左右。而自大椎下脊中至肘尖。可為一尺七寸也。今人肩端肩髃至曲池。為一尺七寸。誤也。予謂宗占所謂人長七尺五寸。雖言橫直等謂。

是亦不合也。又宗占所謂人長七尺五寸。謂橫直等。自大椎至肘一尺七寸。肘至腕一尺二寸半。自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自本節至末四寸半。通計七尺六寸也。是亦不合於七尺五寸。故宗占私以為自本節至末四寸半。半字為衍文。遂削去之為七尺五寸。是亦無據。但宗佔一家之說已矣。

白話文:

從肩膀頂端量到身體正中,應該與脊骨相合,兩肩之間的距離應該恰好與骨骼尺寸相符。張氏的錯誤在於沒有考慮到這些因素。既然介賓都犯了這樣的錯誤,後學就更應該謹慎了。從肩膀到手肘應該是一尺七寸,測量方法是舉起手臂,伸向左右,從大椎下脊柱正中到手肘尖,可以得到一尺七寸的長度。現今人們從肩膀頂端到肩髃再到曲池,測量為一尺七寸,這是錯誤的。我認為宗占所說的「人長七尺五寸」,雖然說橫向和縱向尺寸相等,但實際上並不符合。

另外,宗占所說的「人長七尺五寸」,指的是橫向和縱向尺寸相等,從大椎到手肘一尺七寸,手肘到手腕一尺二寸半,手腕到中指本節長四寸,本節到末端四寸半,總共是七尺六寸。這也不符合七尺五寸的說法。因此宗占私自認為從本節到末端四寸半的「半」字是衍文,就將其刪去,使之成為七尺五寸,這也沒有依據。這只是宗占一家之說而已。

惜哉宗占未嘗見針灸腧穴銅人圖經歟。針灸腧穴銅人圖經正面長七尺五寸。伏人長七尺五寸。側人長七尺五寸。橫直闊狹相去遠近骨格三折。各長七尺五寸據之橫直等謂也。然與骨度篇參考。則亦有異同。而合於通計七尺五寸之法。乃知宗占自大椎至肘為一尺七寸。橫直等謂者甚誤也。

又針灸腧穴銅人圖經。兩肩相去二尺一寸。肩下至肘一尺七寸。因肩下二字觀之。自大椎至肘。非一尺七寸明矣。故張氏之言肩者。即肩端也。自肩髃至曲池。為一尺七寸。可從張氏之說。)

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本節至末。長四寸半。

白話文:

真是可惜啊,宗占先生從未見過針灸腧穴銅人圖經!

針灸腧穴銅人圖經,正面長七尺五寸。伏人(正面的人形)長七尺五寸。側人(側面的人形)長七尺五寸。橫直闊狹相去遠近,骨格三折,各長七尺五寸,以此為標準,橫直等謂之。

然而,與《骨度篇》比較,則有異同之處。但合於通計七尺五寸的規律,可知宗占先生從大椎至肘為一尺七寸,橫直等謂之說法,實在是錯誤。

再看針灸腧穴銅人圖經,兩肩相距二尺一寸,肩下至肘一尺七寸。因「肩下」二字可知,從大椎至肘,並非一尺七寸。所以,張氏所說的「肩」,指的是肩端。從肩髃至曲池,為一尺七寸,這點可以從張氏的說法得到佐證。

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本節至末,長四寸半。

類經曰。末指端也。

項發以下至背骨。長二寸半。

圖翼曰。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長三尺。上節長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故上七節至於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

圖翼曰。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骶。通折三尺。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釐。共九寸八分七釐。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釐。共一尺一寸二分七釐。第十四節與臍平。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釐。共八寸八分二釐。總共二尺九寸九分六釐。不足四釐者。有零未盡也。

六書精蘊曰。𫈨力莒切。脊骨也。凡二十一部。如珠氣行一起一伏也。象上下相貫形。凡藏府皆繫於𫈨心系於五椎自十七椎至二十為腰監骨。所弇心之前。有蔽骨。天然之妙也。或從肉作膂脊之重。在骨不在肉也。

白話文:

《類經》說,末端指的是手指尖。

從脖子後髮際線往下到脊椎骨,長度是二寸半。

《圖翼》說,從後腦勺髮際線到第七頸椎(大椎)骨,是項骨的三節。

從膂骨往下到尾椎骨,共有二十一節,長度是三尺。上七節每一節長一寸四分之一釐。奇分在下,所以上七節到膂骨,總長九寸八分之七釐。

《圖翼》又說,背部的折法,從大椎到尾椎,總長三尺。上七節每節長一寸四分之一釐,總長九寸八分七釐;中七節每節長一寸六分之一釐,總長一尺一寸二分七釐;第十四節與肚臍平齊;下七節每節長一寸二分六釐,總長八寸八分二釐。總共長二尺九寸九分六釐,不足四釐,應該是有些微不足的。

《六書精蘊》說,「膂」字讀音「ㄌㄩˇ」,指的是脊骨,共有二十一部,就像串珠一樣,一上一下起伏排列。形狀像上下相連貫的樣子。所有的臟腑都繫於膂,心臟繫於第五椎骨到第七椎骨,第十七椎骨到第二十椎骨稱為腰監骨。心臟前面有蔽骨,這是天生奇妙的構造。有些人認為膂是從肉形成的,其實脊骨是骨頭,不在肉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