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穴纂要》~ 經穴纂要骨度 (2)
經穴纂要骨度 (2)
1. 經穴纂要骨度
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三寸。
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膝膕以下至跗屬長一尺六寸。
類經曰。膝後曲處曰膕。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張志聰曰。屬者概足面而言也。
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
銅人經曰。腦角下至柱骨長一尺。
類經曰。角頭側大骨耳上高角也。柱骨肩骨之頸。項之根也。
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
注證曰。自柱骨行於腋下之隱處。長四寸。
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
髀樞以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
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
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
耳前當耳門者。廣一尺三寸。
兩顴之間相去七寸。
注證曰。目下高骨為顴。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
營昇按。甲乙經曰。自氣戶俠輸府兩旁。各二寸下。行至乳根。凡十二穴。廣八寸。滑氏發揮曰。自膻中橫至神封二寸。神封至乳中二寸左右。合而得八寸也。圖翼醫統針方六集金鑑等。俱當折八寸為當矣。
兩髀之間廣六寸半。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營昇按。古人此骨度之說尤多。菊池玄藏安井元越等。自腋下橫文至曲池為一尺。宮本春仙中島元春等。自腋下至肘通計為一尺一寸。淺井賴母借。自肘至腕一尺二寸半之法用之。皆不可為準。則村上宗占骨度正誤曰。夫以骨度篇所謂人長七尺五寸者。橫直等謂也。如張氏之說。
自肩端量則中乎。脊骨而相舍兩肩之間惡合骨度乎。可調張氏千慮之失也。介賓既如此。況後學乎。肩至肘一尺七寸。度之者。舉臂伸手於左右。而自大椎下脊中至肘尖。可為一尺七寸也。今人肩端肩髃至曲池。為一尺七寸。誤也。予謂宗占所謂人長七尺五寸。雖言橫直等謂。
是亦不合也。又宗占所謂人長七尺五寸。謂橫直等。自大椎至肘一尺七寸。肘至腕一尺二寸半。自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自本節至末四寸半。通計七尺六寸也。是亦不合於七尺五寸。故宗占私以為自本節至末四寸半。半字為衍文。遂削去之為七尺五寸。是亦無據。但宗佔一家之說已矣。
惜哉宗占未嘗見針灸腧穴銅人圖經歟。針灸腧穴銅人圖經正面長七尺五寸。伏人長七尺五寸。側人長七尺五寸。橫直闊狹相去遠近骨格三折。各長七尺五寸據之橫直等謂也。然與骨度篇參考。則亦有異同。而合於通計七尺五寸之法。乃知宗占自大椎至肘為一尺七寸。橫直等謂者甚誤也。
又針灸腧穴銅人圖經。兩肩相去二尺一寸。肩下至肘一尺七寸。因肩下二字觀之。自大椎至肘。非一尺七寸明矣。故張氏之言肩者。即肩端也。自肩髃至曲池。為一尺七寸。可從張氏之說。)
白話文:
內踝上方到內踝以下的輔骨下緣,長一尺三寸。
從踝骨以下到地面,長三寸。
從膝窩以下到足跗骨,長一尺六寸。
《類經》說:膝蓋後面的彎曲處叫做膝窩。凡是兩個踝骨前後、脛骨和掌骨交接的地方,都屬於跗骨。張志聰說:「跗屬」泛指足部正面。
從跗骨以下到地面,長三寸。
從頭角骨(太陽穴附近)以下到頸椎骨,長一尺。
《銅人經》說:腦後角骨以下到頸椎骨,長一尺。
《類經》說:角骨是指頭部側面,耳朵上方突出的骨頭;頸椎骨是肩胛骨的頸部,也是項部的根部。
從腋下看不見的經脈(指經穴走向),長四寸。
註解說:從頸椎骨沿著腋下隱蔽處延伸,長四寸。
從腋下到季脅(肋骨下緣),長一尺二寸。
從季脅到髀樞(大腿根部),長六寸。
從髀樞到膝蓋中間,長一尺九寸。
從膝蓋以下到外踝,長一尺六寸。
從外踝以下到京骨(外踝下方的骨頭),長三寸。
從京骨以下到地面,長一寸。
耳後,在完骨(乳突骨)部位的寬度,九寸。
耳前,在耳門穴部位的寬度,一尺三寸。
兩顴骨之間的距離,七寸。
註解說:眼睛下方突出的骨頭叫做顴骨。
兩乳頭之間的距離,九寸半。
營昇按語:甲乙經說:從氣戶、俠白、輸門穴兩側,各向下二寸,到達乳根,共有十二個穴位,寬度八寸。滑伯仁的註解說:從膻中穴橫向到神封穴二寸,神封穴到乳中穴約二寸,加起來是八寸。圖翼、醫統針方、六集金鑑等書,都認為應當是八寸。
兩大腿之間的距離,六寸半。
足長一尺二寸,寬四寸半。
從肩膀到肘部,長一尺七寸。
營昇按語:古人關於骨度的說法很多,菊池玄藏、安井元越等人的說法,從腋下橫向到曲池穴是一尺;宮本春仙、中島元春等人的說法,從腋下到肘部總共是一尺一寸;淺井賴母借從肘部到腕部是一尺二寸半,這些方法都不能作為標準。村上宗占在《骨度正誤》中說:所謂人長七尺五寸,橫豎都一樣。像張氏的說法,從肩端量,正好在脊骨中間,但兩肩之間不好合乎骨度。可以修正張氏的錯誤。介賓既然這樣說,後學更應該如此。肩到肘一尺七寸,測量方法是:舉起手臂,伸向左右,從大椎穴(頸部第七頸椎棘突下)沿著脊柱到肘尖,可以是一尺七寸。現在的人從肩端(肩峰)到曲池穴是一尺七寸,是錯誤的。我認為,宗占所謂人長七尺五寸,雖然說橫豎都一樣,這也不合適。又宗占所謂人長七尺五寸,說橫豎都一樣,從大椎穴到肘部一尺七寸,肘部到腕部一尺二寸半,從腕部到中指指節長四寸,從指節到指尖四寸半,總計是七尺六寸,這也不合於七尺五寸。所以宗占私下認為,從指節到指尖的「半」字是多餘的文字,於是把它去掉,就成為七尺五寸,這也沒有依據。這只是宗占一家之言而已。
可惜宗占從未見過《針灸腧穴銅人圖經》。《針灸腧穴銅人圖經》正面人像長七尺五寸,俯臥人像長七尺五寸,側面人像長七尺五寸,橫豎寬窄相差遠近,骨骼三折,各長七尺五寸,根據它,橫豎都一樣。然而,與《骨度篇》相比,也有相同和不同的地方,但符合總計七尺五寸的方法。才知道宗占從大椎穴到肘部是一尺七寸,橫豎都一樣的說法是大錯特錯的。
又《針灸腧穴銅人圖經》兩肩相距二尺一寸,肩下到肘部一尺七寸。從「肩下」二字來看,從大椎穴到肘部,不是一尺七寸,很明顯。所以張氏說的「肩」,就是肩端。從肩峰到曲池穴,是一尺七寸,可以參考張氏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