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方六集》~ 卷之一·神照集 (2)
卷之一·神照集 (2)
1. 明堂取穴法五
頭面腹背手足,橫用橫尺寸,直用直尺寸,橫法不可以准直,直不可以准橫。
前髮際至後髮際,均作一尺二寸,其髮際不明者,取眉中心後至大椎,共折作一尺八寸。
頭部橫寸,以眼內眥角至外眥角為一寸。
神庭至曲差,曲差至本神,本神至頭維,各一寸五分。
自神庭至頭維,共四寸半。
背部自大椎至尾骶,共二十一椎。上中下長短不同,詳在前骨度中。
夾脊第二行,相去四寸取之。(《針經》相去三寸。)
夾脊第三行,相去七寸取之。(《針經》相去六寸。)
腹部膺部:用乳間橫折作八寸為則。
其直者,自天突至膻中,折作六寸八分,下行一寸六分為中庭。
上取岐骨,下至臍心,共折作九寸取之。
臍中至橫骨,共折作五寸。
手足部:並依骨度均折取之。或以中指第二節,內度兩橫紋為一寸。
諸穴有眉發、筋骨、約紋陷下、肉際者,即取之,不必度也。(明堂取穴終。)
白話文:
在頭部、面部、腹部、背部以及四肢上取穴,橫向量度使用橫寸,縱向量度使用直寸,橫寸不能當直寸來用,同樣地,直寸也不能當作橫寸來使用。
從前額髮際到後腦髮際,全長均定為一尺二寸;如果髮際線不明顯,可以從眉毛正中央量到大椎穴,總長定為一尺八寸。
在頭部,橫寸是以眼睛的內眼角到外眼角之間的距離作為一寸。
從神庭穴到曲差穴,曲差穴到本神穴,再到頭維穴,每一段都是1.5寸。
從神庭穴到頭維穴,總計4.5寸。
背部,從大椎穴到尾骶骨,總共有21個椎骨。上、中、下部分的長度各不相同,詳細資訊請參考前面的骨度說明。
在脊椎兩側第二行取穴,與脊椎的距離為4寸。(《針經》中提到的距離是3寸。)
在脊椎兩側第三行取穴,與脊椎的距離為7寸。(《針經》中提到的距離是6寸。)
在腹部和胸部,以兩乳間的橫向距離8寸作為標準。
對於縱向的尺寸,從天突穴到膻中穴的距離,定為6寸又8分。再往下1寸又6分的地方就是中庭穴。
從劍突(岐骨)到肚臍中心的距離,總計9寸。
從肚臘中心到恥骨(橫骨),總計5寸。
在手部和腳部取穴,根據骨度均勻分配。或者,也可以使用中指的第二節,從指根到指節的兩條橫紋之間的距離作為一寸。
對於那些有眉毛、頭髮、筋骨、皺紋凹陷、肌肉邊緣等特徵的穴位,可以直接在這些特徵上取穴,不需要特別量度。(明堂取穴法至此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