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益為則

《家塾方與方極》~ 方極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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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極序

1. 方極序

書曰。皇建其有極。不建有極。民何乎遵守。醫亦然。漢張仲景著傷寒論。於是乎極建。然二千載尚矣。其書雖存。文之闕也。簡之錯也。非仲景之古。於是錯綜諸篇。夕考而朝試。如有得焉。於是友人云門曾先生曰。夫醫之掌疾病者。治之也方已。今諸家之處方也。師弟子不必同。

何故耶。曰無定極也。夫仲景之為方也有法。方證相對也。不論因也。建而正於毒之中。此之謂極也。賢愚無違。可違非法。治乎在茲。不乎在茲。習乎在茲。教乎在茲。此法之不可以忽也。猶兵之有法。如先後之與取捨。則存於其人。此之謂略也。略不可傳也。法可傳矣。

白話文:

書上說:「帝王建立其治國的最高準則,若不建立最高準則,人民又憑什麼遵循呢?」醫學亦是如此。漢代張仲景所著《傷寒論》,便是醫學上的最高準則。然而,距今已兩千多年了,雖然書本依舊存在,但文字缺漏、卷帙錯亂,已非仲景當初的原貌。

因此,我綜合各家版本,日夜研讀,反覆驗證,終於有所收穫。友人云門曾先生說:「醫生面對疾病,治病救人,用藥方已。如今各家醫者所用的藥方,師徒之間都不盡相同,這是為什麼呢?因為沒有固定的最高準則啊!

張仲景用藥,是有法則的,藥方與病症互相對應,不論病因為何,都以正治之法,在病症最嚴重的時候,建構最高準則,這就是所謂的『極』!賢者愚者,皆可遵從此法,但違背此法就不行。治病之道,就在於此。不依此法,便無法精通醫術,無法將其傳授他人,這就是『法』不可輕忽的原因。

正如兵法也有其法則,如進退攻守,取捨之道,皆依個人而定,這是所謂的『略』。『略』無法傳授,唯有『法』可以傳授。」

曾先生曰。法之可傳也方已。何不記以傳焉。曰未盡也。曰記其所得焉。於是使品玄左記方之所之也。名曰方極。

寶曆五年乙亥仲秋日,藝陽,吉益為則公言甫撰

白話文:

曾先生說:法則可以傳授的已經很完整了,為什麼不記錄下來傳遞呢?回答說:並非全部,而是記下所學到的知識。因此讓品玄左記錄下方法的應用範圍,命名為「方極」。

寶曆五年乙亥仲秋日,藝陽,吉益為則公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