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茸之研究》~ 二,鹿茸之定義
二,鹿茸之定義
1. 二,鹿茸之定義
漢方醫學。指鹿茸為如何物。其定義與時代。有無變遷。徵諸史績。抱朴子曰。(一)南山多鹿。每一雄遊牝百數。至春羸瘦。入夏性食菖蒲即肥。當角解之時。其茸甚痛。獵人得之。以索擊住取茸。然後斃鹿。鹿之血未散也。圖經本草曰。(二)以形如小紫茄子者為上。強云茄子茸太嫩。其血未具。不若分歧如馬鞍形者有力。
本草衍義曰。(三)茸最難得。不破。及不出卻血者。蓋其力在血中。獵時多有損傷故也。凡用無須太嫩。唯長四五寸。茸端如瑪瑙紅者最佳。
白話文:
漢方醫學中鹿茸的定義與時代變遷
漢方醫學將鹿茸定義為何物?其定義與時代是否有變遷?
以下摘錄古代醫學典籍記載,探討鹿茸的特性與使用。
《抱朴子》記載:
(一)南山鹿群眾多,雄鹿常與百餘隻母鹿交配。到了春季,雄鹿體力虛弱,瘦骨嶙峋。到了夏季,鹿群開始食用菖蒲,身體逐漸肥壯。當鹿角即將脫落時,鹿茸部位極為敏感,疼痛難忍。獵人利用這個時機,用繩索套住鹿角,取得鹿茸後再獵殺鹿隻,此時鹿血尚未散去。
《圖經本草》記載:
(二)形狀像小紫茄子,顏色紫黑的鹿茸品質最佳。但有人認為茄子般的鹿茸太過嫩弱,血氣尚未充盈,不如形狀分岔如馬鞍,顏色紅潤的鹿茸更有力氣。
《本草衍義》記載:
(三)鹿茸最難取得,若鹿角未破、鹿茸未脫落就獵殺取茸,則其血氣尚未充盈,藥效不佳。因為鹿茸的藥效主要來自血氣,獵捕過程中容易造成鹿隻損傷,影響鹿茸品質。一般來說,鹿茸長至四五寸,茸端呈瑪瑙紅色者最佳,不宜使用過於幼嫩的鹿茸。
總結:
從上述古代醫學典籍的記載可以看出,漢方醫學對鹿茸的定義,主要從其生長狀態、外觀、顏色、藥效等方面進行描述。隨著時代的演進,對鹿茸品質的認知也略有變化,但其核心價值觀始終未變,即認為鹿茸的藥效與鹿血氣充盈程度息息相關。
本草備要曰。(四)鹿角初生長二三寸。分歧如鞍。戲如瑪瑙。紅之如朽木者良。太嫩者。血氣未定無力。
鹿茸之定義。為未脫角皮之鹿之嫩角也。雖經各代。仍無懸殊。然非甚嫩。擇其通血髓者。且於生前剝取之者。則近乎佳品矣。
採取鹿茸。鹿之種類。余未能甚詳也。而最近於滿洲漢藥市場。得悉鹿茸分為二種。有花鹿。及馬鹿之稱。花鹿體小。身有花紋。馬鹿大無花紋也。其價格亦隨之有云泥之差。花鹿之茸。乃上品也。雖一兩其值亦越銀百元。反之。馬鹿之耳。乃下品也。僅不過二三元。花鹿乃俗名。
學名為Cervus,mantchuricus,(Swinhoe)日名まんしうしか至馬鹿者。亦俗名。學名Cervus,Xanthopygus(Milen-Edwards)日名まんしむかしか即指此之謂歟。暫存此疑。以俟將來再證明之。
白話文:
本草備要中提到,鹿角在初生時長約二三寸,分叉像鞍一樣,表面光亮如瑪瑙,紅色的像枯木的鹿角品質較好。如果角太嫩,則是因為血氣尚未穩定,力量不足。
鹿茸的定義是指尚未脫去角皮的嫩鹿角。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這個定義沒有太大變化,但如果選擇不是太嫩的鹿茸,並且是從生前剝取的,那麼品質會接近佳品。
關於鹿茸的採集,對於鹿的種類我還不太瞭解,而最近在滿洲的中藥市場,有提到鹿茸分為兩種:花鹿和馬鹿。花鹿體型較小,有花紋,馬鹿則體型較大,沒有花紋。這兩者的價格差異很大,花鹿的茸是上品,雖然只有一兩,但價值卻可能超過一百元的銀子;而馬鹿的茸則是下品,價值僅有二三元。花鹿的俗名就是這樣。
它的學名為Cervus mantchuricus(Swinhoe),在日本稱為まんしうしか,而馬鹿則是其俗名。另一個學名是Cervus Xanthopygus(Milen-Edwards),在日本則叫まんしむかしか。這樣的名稱讓我心中有些疑惑,期待未來能有進一步的證明。
中國本土鹿之種類。國譯本草綱目。謂其學名為Cervus,elaphusinne)木村氏。於同書之頭注。附記云。高山地方有Cervus,Affinis(Hodgson)存在。北華有Cervus,Xanthopygus(milne-Edwards)此外鹿之種類尚多。今千金翼方。
「出藥州土」記載之處觀之。當唐時檢其鹿茸。及鹿角之產地。如汝州。(今之河南省臨安縣治)許州。(同上許昌縣治)豫州。(同上汝南縣治)唐州。(同上泌陽縣治)涼州。(甘肅省涼州府)鳳州(陝西省鳳縣)揚州。(江蘇省江都縣治)秦州。(甘肅省天水縣治)等地。
白話文:
中國本土有多種鹿。根據《本草綱目》,這些鹿的學名包括Cervus elaphus 及Cervus Affinis(霍奇森所述)。書中提到,高山地區存在Cervus Affinis,北華地區則有Cervus Xanthopygus(米爾恩-愛德華)。此外,還有許多其他種類的鹿。根據《千金翼方》的記載,當時唐朝對鹿茸和鹿角的產地進行了檢查。主要的產地包括汝州(現今河南省臨安縣)、許州(許昌縣)、豫州(汝南縣)、唐州(泌陽縣)、涼州(甘肅省涼州府)、鳳州(陝西省鳳縣)、揚州(江蘇省江都縣)和秦州(甘肅省天水縣)。
皆際江北諸地。又李時珍於集解曰。「鹿處處山林中有之。」而未示產地也。如是。則古來鹿茸之產出。無特定地點。亦即鹿之種類。無區分之要也。
所謂古之鹿茸。乃麋茸也。麋之學名於國譯本草綱目曰。Cervus,davidianus(Milne-Edwards)日名(ぉほしか)木村氏於同書頭注曰。北華稱麋。即學名Cervus,mantchurius(Swinhoe)也。然確實是否。尚未敢定。
據本草書所記者。生於東海坿近之水邊群棲之者。再尋其所蹤。則於神農本草經。(四)之「中品」載有鹿茸。又其「下品」中載有麋脂。而麋茸之名未見也。然茸之屬麋。有何根據。以余所知。其最初述之者於新修本草。(五)麋脂條下記載者有之。「謹案麋茸服之。功力勝鹿茸。
白話文:
在江北的許多地方都有鹿。李時珍在他的著作中提到過,鹿在各處的山林中都有,但是沒有指出具體的產地。因此,自古以來鹿茸的產出並沒有固定的地點,鹿的種類也並不需要特別區分。
所謂古代的鹿茸,其實是指麋茸。根據《本草綱目》的國譯本,麋的學名是Cervus davidianus,而日文名是(ぉほしか)。木村氏在同書的前言中提到,北方有一種叫麋的鹿,學名為Cervus mantchurius,但是否完全正確尚未確定。
根據《本草書》的記載,麋生長在東海岸附近的水邊,而他們的足跡可以在《神農本草經》中找到。在該書的「中品」中記載了鹿茸,在「下品」中則記載了麋脂,而麋茸這個名字並未出現。然而關於茸的種類和麋的關聯,依我所知,最初提到這點的是在新修的《本草》中,麋脂的條目下有記載,並且指出麋茸的功效超過鹿茸。
角煮為膠。亦勝白膠也。」較此以往。有劉宋之雷斅曰。「鹿角堅好。勝如麋角。」斯恐角與茸同意之言也。
宋時代。鹿麋各陰陽相配。其論猶多紛雜。即如圖經本草(二)曰。今醫家多貴麋茸麋角。力緊於鹿。
沈存中筆談(七)曰。麋茸利補陽。鹿茸利補陰。
蘇東坡良方(八)曰。鹿陽獸。見陰而角解。麋陰獸。見陽而角解。故補陽以鹿角為勝。補陰以麋角為勝。其不同如此。但云鹿勝麋。麋勝鹿疏矣。
鹿與麋。在藥理上。各有所長。而不能云兩者效力有優劣也。據其長處。與沈括所論者相反。李時珍(九)引蘇軾前文曰。按此說與沈存中鹿茸利補陰麋茸利補陽之說相反。以理與功推之。蘇說為是。
白話文:
古人認為鹿角熬煮成膠,效果比白膠還要好。宋代的雷斅認為鹿角堅硬,比麋角更優。然而,鹿角和鹿茸似乎是同一個東西,只是名稱不同。
宋代醫家對於鹿和麋的藥性各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麋茸和麋角比鹿茸和鹿角更有效,也有人認為麋茸補陽,鹿茸補陰。蘇東坡認為鹿是陽性動物,見到陰性動物時角就會脫落,而麋是陰性動物,見到陽性動物時角就會脫落。因此,補陽用鹿角更好,補陰用麋角更好。但只說鹿勝過麋,或麋勝過鹿,就太片面了。
事實上,鹿和麋在藥理上各有其優勢,不能說哪一種效果更好。沈括的論點與蘇東坡的論點相反,李時珍也認為蘇東坡的觀點更符合實際情況。
惟麋鹿配陰陽。於馬融之禮記月令(二)曰。仲夏鹿角解。仲冬麋角解。此根據宋儒論者。唐以前認鹿麋茸角有同等效力。無非議其優劣而已。可觀炮炙論。及新修本草即明矣。
又本草衍義曰。今人用麋鹿茸作一種。本草綱目亦云。今獵人多不分別。往往以麋為鹿。又云。麋鹿角茸。今人罕能分別。陳自明以小者為鹿茸。大者為麋茸。亦臆見也。不若親視其採取時為有準也。
此外本經逢源(一二)日。近世鹿茸與麋茸。罕能辨別。本草述(一三)亦云。麋鹿茸角所稟之氣既異。然用之罕能分別。
麋鹿配陰陽。而論其得失。屬學者之機上論。實則麋鹿混淆應用之事。系事實也。
白話文:
古人認為麋鹿代表陰陽,而馬融的《禮記·月令》記載仲夏鹿角解,仲冬麋角解。宋儒認為鹿、麋茸角功效相同,唐代以前也未有爭議。這可以從《炮炙論》和《新修本草》中看出。
《本草衍義》指出,現代人使用鹿麋茸時不加區分,本草綱目也說獵人常混淆兩者。陳自明認為小者為鹿茸,大者為麋茸,但這種說法缺乏實證。
《本經逢源》和《本草述》也提到,現在很難區分鹿茸和麋茸,因為兩者禀赋不同。
雖然麋鹿代表陰陽,學者可以以此論述兩者的差異,但實際上,混淆使用鹿麋茸的現象非常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