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肯堂
《証治準繩‧雜病》~ 第七冊 (16)
第七冊 (16)
1. 時復證
謂目病不治,忍待自愈,或治失其宜,有犯禁戒,傷其脈絡,遂致深入,又不治之,致搏夾不得發散之故。或年之月、月之日,如花如潮,至期而發,至期而愈。久而不治,及因激發,遂成大害。未發者,問其所發之時令,以別病本在何經位。已發者,當驗其形證絲脈,以別其何部分,然後治之。
白話文:
意思是說,眼睛的病如果不治療,忍著等待它自己痊癒,或者治療方法不當,有違禁戒,傷到了眼睛的經絡,導致病情加重,又不加以治療,最終導致病情無法發散。
也有可能是由於季節的變化,就像花開花落、潮起潮落一樣,到了特定的時間發病,到了特定的時間痊癒。如果長期不治療,或者受到刺激,就會變成嚴重的疾病。
對於還沒發病的,要問清楚發病的季節,以便判斷病根在哪个經脈部位。對於已經發病的,要觀察病人的外觀、症狀和脈象,判斷病變在哪個部位,然後才能對症下藥。
注意:以上所有資訊僅供學術研究使用,任何醫療行為必須在專業醫師指導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