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肯堂

《証治準繩‧雜病》~ 第七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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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冊 (16)

1. 時復證

謂目病不治,忍待自愈,或治失其宜,有犯禁戒,傷其脈絡,遂致深入,又不治之,致搏夾不得發散之故。或年之月、月之日,如花如潮,至期而發,至期而愈。久而不治,及因激發,遂成大害。未發者,問其所發之時令,以別病本在何經位。已發者,當驗其形證絲脈,以別其何部分,然後治之。

白話文:

這種情況指的是眼睛疾病沒有及時治療,想說忍耐等待它自己好,或是治療方法不對,違犯了某些禁忌,傷害了眼睛的脈絡,導致病邪深入體內,又不加以治療,以致於病邪鬱積在裡面,無法散發出來。有時這種病會像花開、潮水一樣,在特定的時間發作,時間到了又會自己好轉。但如果長期不治療,或是因為某些因素刺激誘發,就會造成嚴重的後果。

對於還沒發作的,要詢問他發作的時間,藉此判斷病根在哪條經絡;對於已經發作的,要觀察他的外形症狀和脈象,藉此判斷是哪個部位的問題,然後再進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