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介賓

《景岳全書》~ 卷之五十德集·新方八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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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十德集·新方八陣 (3)

1. 七、固略

一、固方之制,固其泄也。如久嗽為喘,而氣泄於上者,宜固其肺。久遺成淋,而精脫於下者,宜固其腎。小水不禁者,宜固其膀胱。大便不禁者,宜固其腸臟。汗泄不止者,宜固其皮毛。血泄不止者,宜固其營衛。凡因寒而泄者,當固之以熱;因熱而泄者,當固之以寒。總之,在上者在表者,皆宜固氣,氣主在肺也;在下者在裡者,皆宜固精,精主在腎也。

然虛者可固,實者不可固;久者可固,暴者不可固。當固不固,則滄海亦將竭;不當固而固,則閉門延寇也。二者俱當詳酌之。

白話文:

傳統醫學認為,治療疾病要掌握「固」的原則,也就是要防止體內精氣外泄。例如,久咳導致氣喘,是因為氣往上泄,就要固護肺臟;久遺導致尿頻,是因為精往下泄,就要固護腎臟;尿失禁,就要固護膀胱;大便失禁,就要固護腸道;汗液止不住,就要固護皮毛;出血不止,就要固護營衛。一般而言,因寒氣而導致的泄,要用溫熱的方法來固護;因熱氣而導致的泄,要用寒涼的方法來固護。總的來說,上部和表面的病症,都要固護氣,氣以肺為主;下部和裡面的病症,都要固護精,精以腎為主。

然而,虛弱的人可以固護,實證的人就不可以固護;久病可以固護,突然發作的疾病就不可以固護。該固護而不固護,就像大海也會乾枯;不該固護而固護,就像關門迎敵一樣。這兩種情況都需要謹慎考慮。

2. 八、因略

一、因方之制,因其可因者也。凡病有相同者,皆可按證而用之,是謂因方。如癰毒之起,腫可敷也;蛇蟲之患,毒可解也;湯火傷其肌膚,熱可散也;跌打傷其筋骨,斷可續也,凡此之類,皆因證而可藥者也。然因中有不可因者,又在乎證同而因不同耳。蓋人之虛實寒熱,各有不齊,表裡陰陽,治當分類。

故有宜於此而不宜於彼者,有同於表而不同於里者。所以病雖相類,而但涉內傷者,便當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不可謂因方之類,儘可因之而用也。因之為用,有因標者,有因本者,勿因此因字而誤認因方之義。

白話文:

治療疾病的方劑,應該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凡是疾病症狀相同的,都可以根據症狀來用藥,這就是所謂的「因方」。例如,癰毒引起的腫塊,可以用藥敷治;蛇蟲咬傷,可以用藥解毒;湯火灼傷皮膚,可以用藥散熱;跌打損傷筋骨,可以用藥接骨,凡此種種,都是根據病情來用藥的。

然而,在「因方」中也有一些不可因的情況,這就涉及到症狀相同而用藥不同的問題。因為人的體質虛實、寒熱,各不相同,表裡陰陽,治療方法也應該區別对待。

所以有些藥物適合這個人,却不適合那个人;有些藥物適合表症,却不適合里症。因此,即使疾病症狀相似,但如果是內傷引起的,就必須根據血氣的情況來衡量用藥的可能性,不能說因為是「因方」的類別,就可以隨便用藥。

使用「因方」時,有針對病症的,也有针对病根的,不要因為「因」字而誤解了「因方」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