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介賓

《景岳全書》~ 卷之五十德集·新方八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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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十德集·新方八陣 (3)

1. 七、固略

一、固方之制,固其泄也。如久嗽為喘,而氣泄於上者,宜固其肺。久遺成淋,而精脫於下者,宜固其腎。小水不禁者,宜固其膀胱。大便不禁者,宜固其腸臟。汗泄不止者,宜固其皮毛。血泄不止者,宜固其營衛。凡因寒而泄者,當固之以熱;因熱而泄者,當固之以寒。總之,在上者在表者,皆宜固氣,氣主在肺也;在下者在裡者,皆宜固精,精主在腎也。

然虛者可固,實者不可固;久者可固,暴者不可固。當固不固,則滄海亦將竭;不當固而固,則閉門延寇也。二者俱當詳酌之。

白話文:

七、固略

治療疾病的方法,關鍵在於鞏固其洩漏之處。例如,久咳成喘,氣體上洩,就要固護肺氣;久遺導致淋病,精氣下洩,就要固護腎氣;尿失禁,就要固護膀胱;大便失禁,就要固護腸胃;汗液不止,就要固護皮膚;出血不止,就要固護營衛之氣。總之,凡是因寒邪導致洩漏的,就應該用溫熱的方法來固護;凡是因熱邪導致洩漏的,就應該用寒涼的方法來固護。概括來說,上焦和表面的病症,都要固護元氣,因為元氣主要依靠肺;下焦和裡面的病症,都要固護精氣,因為精氣主要依靠腎。

但是,虛弱的體質可以採用固護的方法,實證的體質則不能;久病可以採用固護的方法,急性病則不能。該固護而不固護,就會像大海一樣乾涸;不該固護而硬要固護,就如同關門讓敵人進來一樣,兩種情況都要仔細斟酌。

2. 八、因略

一、因方之制,因其可因者也。凡病有相同者,皆可按證而用之,是謂因方。如癰毒之起,腫可敷也;蛇蟲之患,毒可解也;湯火傷其肌膚,熱可散也;跌打傷其筋骨,斷可續也,凡此之類,皆因證而可藥者也。然因中有不可因者,又在乎證同而因不同耳。蓋人之虛實寒熱,各有不齊,表裡陰陽,治當分類。

故有宜於此而不宜於彼者,有同於表而不同於里者。所以病雖相類,而但涉內傷者,便當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不可謂因方之類,儘可因之而用也。因之為用,有因標者,有因本者,勿因此因字而誤認因方之義。

白話文:

八、因方淺釋

一、所謂「因方」,就是根據病情相似的原則來用方。凡是症狀相同的疾病,都可以根據其證候選用相應的方劑,這就是「因方」。例如,癰疽腫毒可以用外敷藥物消腫;蛇蟲咬傷可以用解毒藥物;湯火燙傷可以用散熱藥物;跌打損傷可以用接骨藥物,諸如此類,都是根據病症選擇藥物治療。然而,「因方」也有其局限性,關鍵在於雖然症狀相同,但病因卻可能不同。因為人的體質虛實寒熱各有差異,表裡陰陽也需要區別治療。

因此,有些藥物適用於某種情況,卻不適用於另一種情況;有些藥物適合治療表證,卻不適合治療裡證。所以,即使疾病症狀相似,但如果是內傷引起的疾病,就必須根據患者的血氣狀況仔細斟酌是否可以使用「因方」,不能一概而論,認為所有症狀相似的疾病都可以用同一方劑。使用「因方」的方法,有的針對的是疾病的表象(標),有的針對的是疾病的根本(本),不要因為「因」字而誤解「因方」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