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介賓

《景岳全書》~ 卷之五十德集·新方八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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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十德集·新方八陣 (3)

1. 七、固略

一、固方之制,固其泄也。如久嗽為喘,而氣泄於上者,宜固其肺。久遺成淋,而精脫於下者,宜固其腎。小水不禁者,宜固其膀胱。大便不禁者,宜固其腸臟。汗泄不止者,宜固其皮毛。血泄不止者,宜固其營衛。凡因寒而泄者,當固之以熱;因熱而泄者,當固之以寒。總之,在上者在表者,皆宜固氣,氣主在肺也;在下者在裡者,皆宜固精,精主在腎也。

然虛者可固,實者不可固;久者可固,暴者不可固。當固不固,則滄海亦將竭;不當固而固,則閉門延寇也。二者俱當詳酌之。

2. 八、因略

一、因方之制,因其可因者也。凡病有相同者,皆可按證而用之,是謂因方。如癰毒之起,腫可敷也;蛇蟲之患,毒可解也;湯火傷其肌膚,熱可散也;跌打傷其筋骨,斷可續也,凡此之類,皆因證而可藥者也。然因中有不可因者,又在乎證同而因不同耳。蓋人之虛實寒熱,各有不齊,表裡陰陽,治當分類。

故有宜於此而不宜於彼者,有同於表而不同於里者。所以病雖相類,而但涉內傷者,便當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不可謂因方之類,儘可因之而用也。因之為用,有因標者,有因本者,勿因此因字而誤認因方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