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岳全書》~ 卷之三十八人集·婦人規(上) (8)
卷之三十八人集·婦人規(上) (8)
1. 胎漏論外方
安胎寄生湯(婦十九,下血腰痛),當歸芍藥湯(婦十六,急痛去血)
2. 妊娠卒然下血(二四)
妊娠忽然下血,其證有四:或因火熱迫血則妄行;或因鬱怒氣逆則動血;或因損觸胎氣,胞宮受傷而下血;或因脾腎氣陷,命門不固而脫血。凡此皆動血之最者也。不速為調理,則必致墮胎矣。然治此者,必先察其血去之多少,及於血去之後,尤當察其邪之微甚。如火猶未清,仍當清火;氣猶未順,仍當順氣。
若因邪而動血,血去而營虛,則速當專顧元氣以防脫陷。此中或當治標,或當救本,或當兼標本而調理之。倘不知先後緩急,將恐治標未已,而救本無暇也。當詳察之。
若火盛迫血妄行者,當察其火之微甚。火之微者,涼胎飲;稍甚者,徙薪飲;再甚者,保陰煎、子芩散。若肝經有風熱而血下者,宜防風黃芩丸。若怒氣傷肝,氣逆血動而暴至者,宜保陰煎。若氣有未順而脹滿者,四七湯、二陳湯,或加芎、歸之類。若兼肝火者,宜化肝煎。
若觸損胎氣,胞宮受傷而血下者,宜安胎散、膠艾湯。去血多者,倍加人參。若從高墜下,傷動胎氣而下血者,宜益母地黃湯、安胎散。若因驚氣虛而陷者,仍加人參。若脾胃素弱,或偶因傷脾下血者,宜壽脾煎、歸脾湯。或中氣下陷者,補中益氣湯。若血虛微熱,漏血尿血者,續斷湯。
以上諸動血證,若去血未多,血無所積,胎未至傷而不止者,宜涼則涼,宜補則補,惟以安之固之為主治。若血已離位,蓄積胞宮,為脹為痛,而余血未出者,欲與留之,有不可得,欲去其血而不傷營氣,則惟四物湯大加當歸為最宜也。若察其胎氣已動,勢有難留,則五物煎、決津煎皆切要之藥。
一方:治頓僕胎動,用川芎末二錢,酒下二三服,胎生即安,胎死即下。
又方:治同前,用砂仁和皮炒為末,每服二錢,米飲下,腹熱即安。
3. 胎動欲墮(二五)
妊娠胎氣傷動者,凡跌撲、怒氣、虛弱、勞倦、藥食誤犯、房室不慎,皆能致之。若因母病而胎動,但治其母;若因胎動而母病,但安其胎。輕者轉動不安,或微見血,察其不甚,速宜安之,用前安胎及卒然下血等法。若腹痛血多,腰痠下墜,勢有難留者,無如決津煎、五物煎,助其血而落之,最為妥當。
若其勢甚而舌青面赤,脹滿嘔惡,或冷氣上逼者,兒已死矣。若面青吐沫舌赤,是母死也。若面舌唇吻俱青,口中沫出,是母子俱死也。若胎已死,當速去其胎以救其母。氣血虛者,惟用決津煎最妙。如不應而脹痛上逼,熱不容緩者,急用平胃散一兩,酒水各半煎,投朴硝五錢,熱服之;或用朴硝一兩,以童便調服,則逐而下矣。下後隨證調補之。
如無脹急,則但用決津煎加朴硝,則死胎自下。
一、凡氣血衰弱,無以滋養其胎,或母有弱病,度其終不能成者,莫若下之,以免他患,宜桂心散,或用下胎小品方。
4. 數墮胎(二六)
夫胎以陽生陰長,氣行血隨,營衛調和,則及期而產。若或滋養之機少有間斷,則源流不繼而胎不固矣。譬之種植者,津液一有不到,則枝枯而果落,藤萎而花墜。《故五常政大論》曰:根於中者,命曰神機,神去則機息。根於外者,命曰氣立,氣止則化絕。正此謂也。凡妊娠之數見墮胎者,必以氣脈虧損而然。
而虧損之由,有稟質之素弱者,有年力之衰殘者,有憂怒勞苦而困其精力者,有色欲不慎而盜損其生氣者。此外如跌撲、飲食之類,皆能傷其氣脈,氣脈有傷而胎可無恙者,非先天之最完固者不能,而常人則未之有也。且胎懷十月,經養各有所主,所以屢見小產墮胎者,多在三個月及五月七月之間,而下次之墮必如期復然。正以先次傷此一經,而再值此經,則遇闕不能過矣。
況婦人腎以系胞,而腰為腎之府,故胎妊之婦最慮腰痛,痛甚則墜,不可不防。故凡畏墮胎者,必當察此所傷之由,而切為戒慎。凡治墮胎者,必當察此養胎之源,而預培其損,保胎之法無出於此。若待臨期,恐無及也。凡胎孕不固,無非氣血損傷之病。蓋氣虛則提攝不固,血虛則灌溉不周,所以多致小產。
故善保胎者,必當專顧血虛,宜以胎元飲為主而加減用之,其次則芍藥芎歸湯,再次則泰山磐石散,或《千金》保孕丸,皆有奪造化之功,所當酌用者也。又凡胎熱者血易動,血動者胎不安,故墮於內熱而虛者亦常有之。若脾氣虛而血熱者,宜四聖散;肝腎虛而血熱者,宜涼胎飲;肝脾虛而血熱者,宜固胎煎。
又立齋法:治血虛血熱,數墮胎者,於調補之外,時值初夏,教以濃煎白朮湯下黃芩末二錢,與數十帖,得保而生,亦可法也。此外,凡有他證而胎不安者,當於安胎條中酌而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