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介賓

《景岳全書》~ 卷之三十四天集·雜證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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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十四天集·雜證謨 (1)

1. 經義

《宣明五氣篇》曰:邪入於陽則狂,邪入於陰則痹。搏陽則癲疾,搏陰則為喑。

《生氣通天論》曰:陰不勝其陽,則脈流薄疾,並乃狂。陽不勝其陰,則五臟氣爭,九竅不通。

《調經論》曰:血並於陰,氣並於陽,故為驚狂。

《通天篇》曰:太陽之人,多陽而少陰,必謹調之。無脫其陰,而瀉其陽。陽重脫者易狂,陰陽皆脫者,暴死不知人也。

《本神篇》曰:肝悲哀動中則傷魂,魂傷則狂忘不精。肺喜樂無極則傷魄,魄傷則狂,狂者意不存人。

《脈解篇》曰:太陽所謂甚則狂癲疾者,陽盡在上而陰氣從下,下虛上實,故狂癲疾也。陽明所謂病至則欲乘高而歌,棄衣而走者,陰陽復爭,而外並於陽,故棄衣而走也。

《陽明脈解篇》帝曰:足陽明之脈,病甚則棄衣而走,登高而歌,或至不食數日,逾垣上屋,所上之處,皆非其素所能也,病反能者何也?岐伯曰:四肢者,諸陽之本也。陽盛則四肢實,實則能登高也。熱盛於身,故棄衣欲走也。陽盛則使人妄言罵詈,不避親疏而不欲食,故妄走也。

《病能論》帝曰:有病怒狂者,此病安生?岐伯曰:生於陽也。陽氣者,因暴折而難決,故善怒也,病名曰陽厥。帝曰:何以知之?岐伯曰:陽明者常動,巨陽少陽不動,不動而動大疾,此其候也。帝曰:治之奈何?曰:奪其食即已。夫食入於陰,長氣於陽,故奪其食即已。使之服以生鐵洛為飲。夫生鐵洛者,下氣疾也。

《通評虛實論》帝曰:癲疾何如?岐伯曰:脈搏大滑,久自已;脈小堅急,死不治。帝曰:癲疾之脈,虛實何如?岐伯曰:虛則可治,實則死。

《大奇論》曰:心脈滿大,癇瘛筋攣。肝脈小急,癇瘛筋攣。二陰急為癇厥。

《邪氣臟腑病形篇》曰:心脈緩甚為狂笑,微澀為癲疾。肺脈急甚為癲疾。腎脈急甚為骨癲疾。

《奇病論》曰帝曰:人生而有病癲疾者,病名曰何?安所得之?岐伯曰:病名為胎病。此得之在母腹中時,其母有所大驚,氣上而不下,精氣並居,故令子發為癲疾也。

《寒熱病篇》曰:暴攣癇眩,足不任身。取天柱。

《癲狂篇》曰:癲疾始生,先不樂,頭重痛,視舉目赤,甚作極已而煩心,候之於顏。取手太陽、陽明、太陰,血變而止。癲疾始作,先反僵,因而脊痛,候之足太陽、陽明、太陰、手太陽,血變而止。癲疾始作,而引口啼呼喘悸者,候之手陽明、太陽。左強者攻其右,右強者攻其左,血變而止。

治癲疾者,常與之居,察其所當取之處。病至,視之有過者瀉之,置其血於瓠壺之中,至其發時,血獨動矣。不動,灸窮骨二十壯。窮骨者,骶骨也。骨癲疾者,顑齒諸腧分肉皆滿,而骨居,汗出煩悗,嘔多沃沫,氣下泄,不治。筋癲疾者,身倦攣急大,刺項大經之大杼脈。

嘔多沃沫,氣下泄者,不治。脈癲疾者,暴僕,四肢脈皆脹而縱。脈滿,盡刺之出血不滿,灸之挾項太陽,灸帶脈於腰相去三寸,諸分肉本輸。嘔多沃沫,氣下泄者,不治。癲疾者,疾發如狂者,死不治。以上俱言癲疾。

狂始生,先自悲也,喜忘苦怒善恐者,得之憂飢,治之取手太陰、陽明,血變而止,及取足太陰,陽明。狂始生,少臥不飢,自高賢也,自辯智也,自尊貴也,善罵詈,日夜不休,治之取手陽明、太陽、太陰、舌下少陰。視之盛者,皆取之。不盛,釋之也。狂言,驚,善笑,好歌樂,妄行不休者,得之大恐。

治之,取手陽明、太陽、太陰。狂,目妄見,耳妄聞,善呼者,少氣之所生也。治之,取手太陽、太陰、陽明,足太陰、頭兩顑。狂者多食,善見鬼神,善笑而不發於外者,得之有所大喜。治之,取足太陰、太陽、陽明;後取手太陰、太陽、陽明。狂而新發,未應如此者。先取曲泉左右動脈,及盛者見血,有頃已;不已,以法取之,灸骨骶二十壯。

以上俱言狂證。

《長刺節論》曰:病在諸陽脈,且寒且熱,諸分且寒且熱,名曰狂,刺之虛脈,視分盡熱病已止。病初發歲一發,不治,月一發,不治,月四五發,名曰癲病,刺諸分諸脈,其無寒者以針調之,病已止。

《二十難》曰:重陽者,狂;重陰者,癲。脫陽者,見鬼;脫陰者,目盲。

《五十九難》曰:狂癲之病,何以別之?然:狂疾之始發,少臥而不飢,自高賢也。自辯智也。自倨貴也。妄笑,好歌樂,妄行不休是也。癲疾始發,意不樂,僵仆直視,其脈三部俱盛是也。

2. 論證(共二條)

癲狂之病,病本不同。狂病之來,狂妄之漸而經久難已;癲病之至,忽然僵仆而時作時止。狂病常醒,多怒而暴;癲病常昏,多倦而靜。由此觀之,則其陰陽寒熱,自有冰炭之異。故《難經》曰:重陽者狂,重陰者癲,義可知也。後世諸家,有謂癲狂之病,大概是熱,此則未必然也。此其形氣脈氣自亦有據,不可不辨察陰陽,分而治之。

一、癲,即癇也,觀《內經》所言癲證甚詳,而癇則無辨。即此可知。後世有癲癇、風癇、風癲等名,所指不一,則徒滋惑亂,不必然也。又如《別錄》所載五癇,曰馬癇、牛癇、豬癇、羊癇、雞癇者,即今人之謂羊癇、豬癇也。此不過因其聲之相似,遂立此名。可見癲癇無二,而諸家於癲證之外,又有癇證,誠屬牽強,無足憑也。

又《千金方》有風癇、驚癇、食癇,及陰癇、陽癇之說,皆所當辨,並列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