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介賓

《景岳全書》~ 卷之三十一貫集·雜證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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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十一貫集·雜證謨 (6)

1. 經義

《至真要大論》曰:諸濕腫滿,皆屬於脾。諸痙項強,皆屬於濕,太陰司天,其化以濕。濕氣大來,土之勝也,寒水受邪,腎病生焉。風氣大來,木之勝也,土濕受邪,脾病生焉。濕淫於內,治以苦熱,佐以酸淡,以苦燥之,以淡泄之。

《生氣通天論》曰:因於濕,首如裹。濕熱不攘,大筋緛短,小筋弛長。緛短為拘,弛長為痿。汗出見濕,乃生痤痱。秋傷於濕,上逆而咳,發為痿厥。

《痹論》曰:風寒濕三氣雜至,合而為痹也。濕氣勝者,為著痹也。不與風寒濕氣合,故不為痹。其多汗而濡者,此其逢濕甚也。陽氣少,陰氣盛,兩氣相感,故汗出而濡也。

《百病始生篇》曰:風雨則傷上,清濕則傷下。

《邪氣臟腑病形篇》曰:身半以上者,邪中之也;身半以下者,濕中之也。

《太陰陽明論》曰:故陽受風氣,陰受濕氣。傷於風者,上先受之;傷於濕者,下先受之。

《調經論》曰:寒濕之中人也,皮膚不收,肌肉堅緊,營血泣,衛氣去,故曰虛。虛者,聶闢氣不足,按之則氣足以溫之,故快然而不痛。

《刺志論》曰:谷入多而氣少者,得之有所脫血,濕居下也。

《臟氣法時論》曰:脾苦濕,急食苦以燥之,禁濕地濡衣。

《宣明五氣篇》曰:脾惡濕。

《五癃津液別篇》曰:天寒則腠理閉,氣濕不行,水下流於膀胱,則為溺與氣。

《陰陽應象大論》曰:濕勝則濡瀉。秋傷於濕,冬生咳嗽。地之濕氣,感則害人皮肉筋脈。

《九宮八風篇》曰:兩實一虛,犯其兩濕之地,則為痿。

《五常政大論》曰:敦阜之紀,大雨時行,濕氣乃用。太陽司天,濕氣變物。太陰司天,濕氣下臨。

《六元正紀大論》曰:辰戌年,太陽司天之政,水土合德。寒濕之氣,持於氣交,民病寒濕,發肌肉萎,足萎不收,濡瀉,血溢。丑未年,太陰司天之政,濕寒合德,黃黑埃昏。民病寒濕,腹滿,身䐜憤,胕腫。太陰所至為濕生,終為注雨。

《痿論》曰:肉痿者,得之濕地也。

《脈要精微論》曰:中盛藏滿,氣勝傷恐者,聲如從室中言,是中氣之濕也。

《五運行大論》曰:濕傷肉,風勝濕。

《通評虛實論》曰:蹠跛,寒風濕之病也。

《五色篇》曰:厥逆者,寒濕之起也。

《長刺節論》曰:肌膚盡痛,名曰肌痹,傷於寒濕。

2. 論證

濕之為病,有出於天氣者,雨霧之屬是也。多傷人臟氣。有出於地氣者,泥水之屬是也。多傷人皮肉筋脈。有由於飲食者,酒酪之屬是也。多傷人六腑。有由於汗液者,以大汗沾衣,不皇解換之屬是也。多傷人膚腠;有濕從內生者,以水不化氣,陰不從陽而然也。悉由乎脾腎之虧敗。

其為證也,在肌表則為發熱,為惡寒,為自汗。在經絡則為痹,為重,為筋骨疼痛,為腰痛不能轉側,為四肢痿弱痠痛。在肌肉則為麻木,為胕腫,為黃疸,為按肉如泥不起。在臟腑則為嘔惡,為脹滿,為小水秘澀,為黃赤,為大便泄瀉,為腹痛,為後重、脫肛、㿗疝等證。凡肌表經絡之病,濕由外而入者也。

飲食血氣之病,濕由內而生者也。此其在外者為輕,在內者為甚,是固然矣。然及其甚也,則未有表濕而不連臟者,里濕不連經者,此其濕病之變,不為不多。故凡治此者,必當辨表裡,察虛實,而必求其本也。

然濕證雖多,而辨治之法,其要惟二:則一曰濕熱,一曰寒濕而盡之矣。蓋濕從土化,而分旺四季,故土近東南,則火土合氣,而濕以化熱。土在西北,則水土合德,而濕以化寒,此土性之可以熱,可以寒。故病熱者謂之濕熱,病寒者謂之寒濕。濕熱之病,宜清宜利,熱去濕亦去也;寒濕之病,宜燥宜溫,非溫不能燥也。

知斯二者,而濕無餘義矣。何今之醫家,動輒便言火多成熱,而未聞知有寒多生濕者,其果何也?豈寒熱之偏勝,原當如是耶。抑陰陽之顯晦,察有易難也。且夫陰陽之理,本無軒輊,猶權衡也,此而不知,烏雲明慧,創一偏之說,以遺患後人。則金元諸公,有不得辭其責者矣。

3. 論治(共七條)

一、濕熱證,必其證多煩渴,小水赤澀,大便秘結,脈見洪滑、實數者,方是熱證,治宜清利。如熱甚者,宜以清火為主,而佐以分利;熱微者,宜以分利為主,而佐以清火,如四苓散小分清飲,或大分清飲茵陳飲之類,皆可擇而用之。如果濕熱之甚,或元氣無損而兼秘結不通者,方可或行推蕩。若無實結等證,則不宜妄行攻擊。

一、寒濕證,凡諸病濕而全無熱脈熱證者,便多寒濕之屬。蓋水之流濕,本緣同氣,惟濕中有火,則濕熱熏蒸,而停郁為熱。濕中無火,則濕氣不化,而流聚為寒。故凡病內濕等證者,多屬氣虛之人。氣屬陽,陽虛則寒從中生,寒生則濕氣留之。此陰陽之性,理出自然,有不必外中於濕而後為之濕也。

此之變病,惟腫脹、泄瀉、痰飲、嘔吐等證多有之。病之微者,宜溫、宜利、宜燥。如五苓散平胃散滲濕湯六味地黃丸之類是也;病之甚者,必用溫補,俟陽氣漸復,則陰邪始退。如八味丸理中湯聖朮煎,或佐關煎胃關煎、薛氏加減《金匱》腎氣湯之類,皆當隨證加減用之。

一、寒濕之氣中於外者,此與內生之濕自有不同,宜溫而兼散。如五積散、平胃散、加味五苓散不換金正氣散之類主之。

一、寒濕之證,凡氣令陰寒,及陽氣不足之人,多有其證。而丹溪謂六氣之中,濕熱為病者,十居八九,亦言之過矣。

一、治濕之法,凡濕從外入者,汗散之。濕在上者,亦宜微汗之。濕在中下二焦,宜疏利二便,或單用淡滲以利小便。

一、治濕之法,古人云宜理脾、清熱、利小便為上。故曰治濕不利小便,非其治也,此固然矣。然濕熱之證,多宜清利;寒濕之證,多不宜利也。何也?蓋凡濕而兼寒者,未有不由陽氣之虛,而利多傷氣,則陽必更虛,能無害乎?但微寒微虛者,即溫而利之,自無不可。若大寒大虛者,則必不宜利。

此寒濕之證,有所當忌者也。再若濕熱之證,亦有忌利者,以濕熱傷陰者也。陰氣既傷,而複利之,則邪濕未清,而精血已耗。如汗多而渴,熱燥而煩,小水乾赤,中氣不足,溲便如膏之類,切勿利之。以致重損津液,害必甚矣。故凡治陽虛者,只宜補陽,陽勝則燥,而陰濕自退。

陰虛者,只宜壯水,真水既行,則邪濕自無所容矣。此陰陽二證。俱有不宜利者,不可不察。

一、濕證之見,凡黃疸、腫脹、泄瀉、痰飲、嘔吐、痹痛、淋秘之類,皆有濕證。當於各門詳察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