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甫

《古今醫統大全》~ 卷之九十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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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九十一 (5)

1. 不灌漿

痘至灌漿之次,宜因先後以漸滿。其不灌者有二因:一則氣血不足,一則熱毒太盛澆涸精液。其不足者,用保元湯加薑、桂,連服二三劑,或木香散之類。其熱盛者,用起膿散、攻毒散之類。瘡壞無膿者,不治。

2. 不結痂

膿泡既充,當期結痂,結痂而愈。自痘出而至十日、十一、十二日,當從口唇頭面以漸收靨。自上而下為順,自下而上為逆。當結不結是謂難靨,乃毒氣太盛,內外鬱蒸,無陰氣以斂之。若不速解,毒入攻心,為害極大。法用豬尾膏犀角散解之,或里宣風散導利之,使熱不壅脹必結痂矣。

皆須十日以後用之,切戒大早。初覺難靨,可燒紅棗於房內,令其氣蒸,亦得收結。

3. 不落痂

痘瘡得結過期而痂瘡不脫落者,由熱盛氣血不足,故不應期而落也。內服犀角散、八珍渴,外塗脂蜜,無有不落。

4. 瘢痕凹凸

痘瘡在結膿之時,未成痂疕便爬去之,則成瘢痕矣。欲無瘢痕,不可早爬,不可見風早,不可觸穢惡氣。不犯三者,則無瘢痕肌膚凹凸之患。若見瘢者,宜用硼砂酒、豬胰白蜜之類。

5. 痘後癰癤

痘後發癰癤者,乃痘毒之氣留於經絡未盡去,故壅於肢筋間而發者也。亦有既平之後失於解利而生。惟小柴胡湯生地黃最妙,或清涼欲子、大連翹飲消毒飲犀角地黃湯皆可。

6. 痘後餘熱

痘瘡既平,餘熱不除者,當量其輕重而治之。大熱則利小便,小熱則宜解毒。蓋利小水使心有所導引,雖不用涼藥而其餘熱自無容留矣。小熱解毒者,蓋小熱不解,大熱必生。利用導赤散,解用犀角地黃湯,切不可峻下。痘後胃氣一虛,而反變生癰腫別病。若身熱血他證者,用六味柴胡麥門散。咽喉口舌生瘡不能吮乳者,用如聖麥門冬湯

7. 形證輕重

痘瘡觀其形證,則知輕重。輕者不必服藥,重者寧不早圖而救治乎?凡痘瘡已出未出,大便秘,小便赤澀,發熱口渴,為裡熱。可用涼血解毒、潤便利水消毒飲四聖散之類。凡先後吐瀉不食初見,須速調之。若稍延緩,致令元氣虛憊,必致難救。其有實證輕順,俱不必服保元湯諸補藥。若裡實而用補劑後,必結癰餘毒;表實而用補劑,則必斑爛潰痛。

8. 輕證

作三四次出,頭目胸腹稀少,眼中無,大小不等,肥滿光澤,裡外肥紅,根腳紅,頭臘色。

9. 重證

一齊並出,密如蠶種,身溫腹脹,頭溫足冷,皮膚赤色,吐利,五內七竅皆有瘡黑點,或如茱萸,外白內黑,灰白色。

10. 半輕半重

外黑內赤,痘瘡夾疹。

11. 輕變重

痘出妄汗妄下,誤服升麻湯大黃等藥,不忌口,過飽失飢,食生冷,飲酒多,信巫不信醫,犯房室,觸穢氣,冒風寒。

12. 首尾可畏

不食多渴,(渴飲不食,益黃散白朮散。)戛齒噤牙,(有虛有實,能令陷伏。)憎寒困倦,(令瘡陷入,是脾虛也。)煩躁體熱,(搖頭者,欲生風。)吐逆泄瀉,(食不化而出,並痘後大便膿血。)瘡作黑陷,(內無膿血,或作黑泡,或先瘡跡,作黑孔死。)大小便澀,(三黃丸

)癰塊壅腫,(痘毒變瘡,口臭、蝕唇口鼻、牙落者,死。)喘急痰盛,聲啞氣噎,(或正出或痘後有此證者,多死。)咽藥食,腸中鳴者死。

以上俱是危證,首尾可畏也。除此之外皆不妨。內犯二者:若飲食如舊,雖困重,醫治可生。如飲食減平日之半者死。飲食如舊,內犯三四件者亦死。

13. 蠟紅白黑四色辨

痘瘡有蠟、紅、白、黑四色,為吉凶晦吝之主,甚不可不辨也。何則?蠟色即蒼而黃,為中央之正色。痘見蠟色者,斯為吉兆也。紅色者,南方火心之象也。火盛則色紅,晦之道也。則當解乎心熱,如涼血犀角地黃湯之類是也。白色者,西方金肺之象也。肺氣虛則色白,虛甚則兼陷伏,痘見白色而陷中,吝之道也。

則當大補氣血,如保元湯加薑桂附子之類是也。黑色者,北方水腎之象也。腎水不足以制火邪,火極變黑而似水也。俗調變黑歸腎。痘見黑而陷,凶之道也。則當解毒。如久閉者,用百祥丸小承氣湯下之。有虛之甚者,保元湯加桂芎,從其熱而用之之類也。

汪氏《理辨》曰:五色者,五行之精華也。正則光而明,衰則慘而暗,五臟榮枯於此可見矣。故痘毒之出於臟,惟利乎明,不利乎暗。光明者,氣血旺也。慘暗者,氣血衰也。氣位旺而血得其令,氣位衰而血被其囚。血非氣則毒不收,氣非血則毒不化,信乎痘毒必氣血而後可以終始成功。

且夫色之紅者,毒始出也。白者,毒未散也。黃者,毒將解也。干黃者,毒盡解也。灰白者,血衰而氣滯也。黑者,毒滯而血乾也。焦竭者,血氣枯也。如紅變白,白變黃者吉,紅變紫,紫變黑者,凶之兆也。且毒出乎五臟而非獨一臟。前人言五臟各主色,固有之,又不載各臟治法。

錢氏陳氏所論變黑歸腎,此皆過於理也。

春甫調五色合五臟,此至當之理。然《辨》云毒出五臟非獨一臟,正所以五臟之中而一臟之病甚,則其一臟之象著見也。又云錢氏、陳氏變黑歸腎之論,皆過於理,是《辨》之未詳辨也。凡變黑者,乃火之劇,而腎水浸衰不能制火,故色黑也。其責安得不歸於腎乎?調其未載五臟之方則可矣,謂其謬論,《辨》亦未知思也。

予每參合五臟立方,罔不應驗,故錄其方法於四色辨中,以備全論,醫者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