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甫

《古今醫統大全》~ 卷之三 (5)

回本書目錄

卷之三 (5)

1. 審察病機無失氣宜論

邪氣各有所屬也,當窮其要於前;治法各有所歸也,當防其差於後。蓋治病之要,以窮其所屬為先。苟不知法之所歸,未免於無差爾。是故疾病之生,不勝其眾,要其所屬,不出乎五運六氣而已。誠能於此審察而得其機要,然後為之治,又必使之各應於運氣之宜,而不至有一毫差誤之失。若然,則治病求屬之道,庶乎其無愧矣。

至真要大論曰:審察病機,無失氣宜。意蘊諸此。

嘗謂醫道有一言可以盡其要者,運氣是也。天為陽,地為陰。陰陽二氣,各分三品,謂之三陰三陽。然天非純陽,而亦有三陰;地非純陰,而亦有三陽。故天地上下,各有風熱火濕燥寒之六氣。其斡旋運動乎兩間者,而又有木火土金水之五運。人生其中,臟腑氣穴亦與天地相為流通。

是知眾疾之作,而所屬之機無出乎是也。然而醫之為治,當何如哉?惟當察乎此,使勿失其宜而後可。

若夫諸風掉眩,皆屬肝木;諸痛瘡癢,皆屬心火;諸濕腫滿,皆屬脾土;諸氣膹郁,皆屬肺金;諸寒收引,皆屬腎水。此病機屬於五運者也。諸暴強直,皆屬於風;諸嘔吐酸,皆屬於熱;諸躁擾狂越,皆屬於火;諸痓強直,皆屬於濕;諸澀枯涸,皆屬於燥;諸病水液,皆屬於寒。此病機屬於六氣者也。

夫惟病機之察,雖曰既審;而治病之施,亦不可不詳。故必別陰陽於疑似之間,辨標本於隱微之際。有無之殊者,求之於有無之所以殊;虛實之異者,責其虛實之所以異。為汗吐下,投其所當投;寒熱溫涼,用其所當用;或逆之以制其微,或從之以導其甚;上焉以遠司氣之犯,中焉以辨歲運之化,下焉以審南北之宜。使大小適中,先後合度,以是為治,又豈有差殊乖亂之失邪?

又考之《內經》曰:治病必求其本。《本草》曰:欲療者,先察病機。此審病機之意也。六元正紀大論曰:無失天信,無逆氣宜。五常政大論曰:必先歲氣,無伐天和。此皆無失氣宜之意也。故《素問》《靈樞》之經未嘗不以氣運為言,既曰先立其言,以明其氣,復有以戒之曰:治病者必明天道地理,陰陽更勝。既曰不知年之所加,氣之盛衰,虛實之所起,不可以為工矣。

諄諄然若有不能自已者,是豈聖人私憂過計哉?以醫道之要悉在乎此也。觀乎《原病式》一書,比類物象,深明乎氣運造化之妙,其於病機氣宜之理,不可以有加矣。

2. 能合色脈可以萬全論

欲知其內者,當以觀乎外;診於外者,斯以知其內。蓋有諸內者形諸外,苟不以相參而斷其病邪之逆順,不可得也。為工者深燭厥理,故望其五色以青黃赤白黑,以合於五臟之脈,窮其應與不應;切其五脈,急大緩澀沉,以合其五臟之色順與不順。誠能察其精微之色,診其微妙之脈,內外相參而治之,則萬舉萬全之功,可坐而致矣。

《素問》曰:能合色脈,可以萬全。其意如此。

原夫道之一氣,判而為陰陽,散而為五行,而人之所稟皆備焉。夫五脈者,人之真,行血氣通陰陽以榮於身;五色者,氣之華,應五行合四時以彰於面。惟其察色按脈而不偏廢,然後察病之機,斷之以寒熱,歸之以臟腑,隨證而療之,而獲全濟之效者,本於能合色脈而已。

假令肝色如翠羽之青,其脈微弦而急,所以為生;若浮澀而短,色見如草滋者,豈能生乎?心色如雞冠之赤,其脈浮大而散,所以為順;若沉濡而滑,色見如衃血者,豈能順乎?脾色如蟹腹之黃,其脈當中緩而大,所以為從;若微弦而急,色見如枳實者,豈能從乎?肺色如豕膏之白,其脈當浮澀而短,所以為吉;若浮大而散,色見如枯骨者,豈能吉乎?以至腎色見如烏羽之黑,其脈沉濡而滑,所以為生;或脈來緩而大,色見如炲者死。死生之理,夫惟診視相參。

既以如此,則藥證相對,厥疾弗瘳者,未之有也。

抑嘗論之,容色所見,左右上下,各有其部;脈息所動,寸關尺中,皆有其位。左頰者,肝之部,以合左手關位,肝膽之分;應於風木,為初之氣。額為心之部,以合於左手寸部,心主之分;應於君火,為二之氣。鼻為脾之部,合於右手關脈,脾胃之分;應於濕土,為四之氣。

右頰,肺之部,合於右手寸口,肺與大腸之分;應於燥金,為五之氣。頤為腎之部,以合於左手尺中,腎與膀胱之分;應於寒水,為終之氣。至於相火為三之氣,應於右手,命門三焦之分也。

若夫陰陽五行相生相勝之理,當以合之於色脈而推之也。是故脈要精微論曰:色合五行,脈合陰陽。十三難曰:色之與脈,當參相應。然而治病萬全之功,苟非合於色脈者,莫能知也。五藏生成篇云:心之合脈也;其榮色也。夫脈之大小滑澀沉浮,可以指別,五色微診,可以目察,繼之以能合色脈,可以萬全。

謂夫赤脈之至也喘而堅,白脈之至也喘而浮,青脈之至也長而左右彈,黃脈之至也大而虛,黑脈之至也上堅而大。此先言五色,次言五脈,欲後之學者望而切之以相合也。厥後扁鵲明乎此,述之曰:望而知之謂之神,切脈而知之謂之巧,深得《內經》之理也。下迨後世,有立方者,命之曰神巧萬全,厥有旨哉!

3. 瀉南方補北方論

七十五難曰:經言東方實,西方虛,瀉南方,補北方,何謂也?然:金木水火土,當更相平。東方木也,西方金也。木欲實,金當平之;火欲實,水當平之;土欲實,木當平之;金欲實,火當平之;水欲實,土當平之。東方者肝也,則知肝實;西方者肺也,則知肺虛。瀉南方火,補北方水。

南方火,火者,木之子也;北方水,水者,木之母也。水勝火,子能令母實,母能令子虛,故瀉火補水,欲令金不得平木也。經曰:不能治其虛,何問其餘?此之謂也。余每讀至此,未嘗不嘆夫越人之得經旨也,而悼夫後人之失經旨也。

先哲有言,凡讀書不可先看註解,且將經文反復而詳味之,待自家有新意,卻以註解參校,庶乎經意昭然,而不為他說所蔽。若先看註解,則被其說橫吾胸中,自家竟無新意矣。余平生佩服此訓,所益甚多。且如《難經》此篇,其言周備純正,足以為萬世法。後人紛紛之論,其可憑乎?

夫實則瀉之,虛則補之,此常道也;實則瀉其子,虛則補其母,亦常道也。人皆知之。今肝實肺虛,乃不瀉肺而瀉心,此則人亦知之。至不補肺補脾,而補腎,此則人不能知,惟越人知之耳。夫子能令母實,母能令子虛,以常情觀之,則曰:心火實,致肝木亦實,此子能令母實也;脾土虛,致肺金亦虛,此母能令子虛也。心火實,固由自旺;脾土虛,乃由肝木製之。

法當瀉心補脾,則肝肺皆平矣。越人則不然。其子能令母實,子謂火,母謂木,固與常情無異;其母能令子虛,母謂水,子謂木,則與常情不同矣。故曰:水者,木之母也。子能令母實一句,言病因也;母能令子虛一句,言治法也。其意蓋曰:火為木之子,子助其母,使之過分而為病矣。

今將何以處之?惟有補水瀉火之治而已。

夫補水者何謂也?蓋水為木之母,若補水之虛,使力可勝火,火勢退而木勢亦退。此則母能虛子之義,所謂不治之治也。(此虛字與精氣奪則虛之不同,彼虛謂耗其真而致虛,此虛謂抑其過而致虛之也。)若曰不然,則母能令子虛一句,將歸之於脾肺乎?既歸於脾肺,今何不補脾乎?夫五行之道,其所畏者畏所克耳。今火太旺,水太虧,火何畏乎?惟其無畏,故愈旺而莫能制。

苟非滋水以求勝之,孰能勝之?水勝火三字,此越人寓意處,當細觀之,勿輕忽也。雖瀉火補水並言,然其要又在於補水耳。後人乃曰:獨瀉火而不用補水。又曰:瀉火則是補水。得不大違越人與經之意乎?若果不用補水,經必不言補北方,越人必不言補水矣。雖然,水不虛,而火獨暴旺者,固不必補水亦可也。

若先因水虛而致火旺者,不補水可乎?水虛火旺而不補水,則藥至而暫息,藥過而復作,將積年累月無有窮已,安能絕其根哉?雖苦寒之藥,通為抑陽扶陰,不過瀉火邪而已,終非腎臟本藥,不能以滋養北方之真陰也。欲益其陰,非地黃、黃柏之屬不可也。且夫肝之實也,其因有二:心助肝,肝實之一因也;肺不能制肝,肝實之二因也。

肺之虛也,其因亦有二:心克肺,肺虛之一因也;脾受肝克,而不能生肺,肺虛之二因也。今補水而瀉火,火退則木氣削,又金不受克而制木,東方不實矣。金氣得平,又土不受克而生金,西方不虛矣。若以虛則補母言之,肺虛則當補脾,豈知肝勢正盛,剋土之深,雖曰補脾,安能敵其正盛之勢哉?縱使土能生金,金受火克,亦所得不償所失。此所以不補土而補水也。

或疑木旺補水,恐水生木而木愈旺,故聞獨瀉火不補水之論,欣然而從之。殊不知木已旺矣,何待生乎?況水之虛,雖峻補尚不能復其本氣,安有餘力生木哉?若能生木,則能勝火矣。或又謂:補水者,欲其不食於母也,不食於母,則金氣還矣。豈知火剋金,土不能生金,金之虛已極,尚不能自給,水雖欲食之,何所給乎?若如此,則金虛不由於火之克。土之不生而由於水之食耳,豈理也哉?縱水不食金,金亦未必能復常也。

金不得平木一句,多一不字。所以瀉火補水者,正欲使余得平木也,不字當刪去。不能治其虛,何問其餘?虛指肺虛而言也,瀉火補水,使金得平木,正所謂能治其虛。不補土,不補金,乃瀉火補水,使金自平,此法之巧而妙者。苟不能曉此法,而不能治此虛,則不須問其他,必是無能之人矣。

故曰:不能治其虛,何問其餘?若夫上文所謂金木水火土更相平之義,不勞解而自明,茲故弗具也。夫越人,亞聖也,論至於此,敢不斂衽?但恨說者之斁蝕之,故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