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甫

《古今醫統大全》~ 卷之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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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1)

1. 太醫院

國初置醫學提舉司,後改太醫監,又改太醫院,設院使、同知及典簿等官職,專診視疾病、修合藥餌等事。洪武十四年定為五品等衙門,更設太醫院令、丞、吏目及御醫,始依文職授散官。二十二年復改院令為院使,丞為院判。其屬置惠民藥局,又於本衙門置生藥庫,各設大使副使。

2. 事例

凡本院習業分十三科,自御醫以下,與醫土醫生各專一科。

凡本院院使、院判、御醫,日於內府御藥房分兩班輪直供事。

凡醫士俱以父祖世業代補,或令在外訪保醫官、醫士以充,其精通醫術者,本院奏進御藥房供事。

凡收受四方進貢及諸蓄上用藥品,俱於內府收掌供用。藥餌國初令醫官就內局修制。本院官診視御脈,御醫參看校同,會內臣就內局合藥,將藥貼連名封記,具本開瀉本方藥性、治證之法於日用之下,醫官、內臣書名以進,置簿歷,用中書省印合縫進藥。奏本既具,隨即附簿,年月下書名,內臣收掌,以憑稽考。

烹調御藥,本院官與內臣監視,每二服合為一服,候熟分為二器,其一器御醫先嚐,次院判,次內臣,其一器進御。

凡各王府差人請醫視疾,本院奉旨差官或醫士往視。若文武大臣及外夷酋長有疾,亦奉旨往視,其治療可否,皆具本覆奏。或軍中缺醫,亦憑總兵巡撫官奏請撥用。

凡醫家子弟,舊例選入本院教習醫術,弘治五年奏復行之,推堪任教師者二三人教習。每季考試,三年或五年堂上官一員同醫官二員考試,通曉本科者收充醫士,食糧當差;未通曉者聽令習學一年再試,三試不中者黜之。若五年考試成材多,其教師奏請量加升授。

凡醫士醫生,洪武間各有額數,其後增減不一,俱於本院修合藥餌。若醫官醫士仍差委各處用藥。

東直房(醫士三十六名)安樂堂(醫官三員醫士三十六名)司禮監(醫士二名)書堂(醫士六名)乾明門(醫士三名)浣衣局(醫士二名)天壽山(醫士二名)松林靈臺(醫士三名)團營(醫官一員醫士十二名)五軍營(醫士三名)三千營(醫士四名)錦衣衛(醫士三名)神機營(醫官一員,醫士四名)府軍前衛(醫士三名)惠民局(醫士三名)會同館(醫士三名)大慈恩寺(醫士三名)宣府(醫士一名)紫荊關(醫士二名)居庸關(醫士一名)龍門千戶所(醫士一名)萬全右衛(醫士一名)懷來衛(醫士一名)山海關(醫士一名)廣寧衛(醫士二名)寺子峪(醫士一名)開原(醫士一名)永寧衛(醫士一名)獨石(醫士一名)倒馬關(醫士一名)白羊口(醫士一名)

凡醫士食糧月支七斗,醫生月支四斗,醫官先年月支二石,弘治間照醫士例止支七斗。

凡各王府缺良醫,從本院推舉醫士,送吏部選用。

凡本院取充醫役者,洪武以來例免原籍民差。弘治二年令御藥房供事者免二丁,本院應役者免一丁。

凡醫官殘疾,及年七十以上不堪應役者放免。

凡天下歲辦藥材,俱於出產地方派納,永樂以後,例共五萬五千四百七十四斤。成化以來,其數漸增,今共計一十六萬三千五百五十七斤有零,蜈蚣、蛇六十四條,蛤蚧天雄二十一對,蟲蛀木瓜二十個。

【浙江布政司】三萬一千八百五十一斤七兩,金箔一百八貼,銀箔七十二貼。

【江西布政司】七千五百五十六斤一十二兩。

【湖廣布政司】四千八百四十九斤七兩七錢二分六釐,白花蛇九條,烏蛇十條。

福建布政司】二千七百六十五斤一兩九錢一分。

四川布政司】一萬六千四百二十斤八兩,天雄四對。

【廣東布政司】九千九百二十九斤三兩四錢,蛤蚧一十七對。

廣西布政司】九千七百二十三斤一十兩。

【山西布政司】八千九百五十五斤四錢五分。

【山東布政司】八千七百三十八斤六兩。

河南布政司】八千六百四十九斤四兩。

【陝西布政司】一萬一千七百四十四斤七兩。

【遼東都司】八百斤。

【應天府】三千六百五十八斤八兩。

【鎮江府】三千七百一十七斤六兩六錢,赤頭蜈蚣四十五條。

【蘇州府】一萬八千七十九斤三兩。

【松江府】一千四百四十斤。

【徽州府】九百四十九斤八兩。

【寧國府】四千九百九十四斤一十兩二錢,烏爛蟲蛀下木瓜二十個。

【太平府】一百八十一斤七兩六錢。

【池州府】六百一十三斤。

【鳳陽府】二千七斤。

【揚州府】七百四十五斤三兩二錢。

【淮安府】三千一百二十七斤八兩。

【廬州府】八十五斤一十二兩五錢九分。

【安慶府】四百五十八斤。

【廣德州】六百三十斤。

【滁州】一千五百九十二斤一十一兩二錢五分。

【徐州】六十三斤。

【和州】二百二十三斤一十四兩。

【永平府】二百一十五斤。

【慶州】七百斤。

【保安州】七百斤。

【大名府】一千五十斤。

【河間府】二千一百七十七斤。

【保定府】五十斤。

【真定府】七百六十五斤。

凡天下解納藥材,俱貯本院生藥庫,以御醫二員與大使一員辨驗收放,禮部仍委官一員監收。至年終照例造冊二本,一留本院備照,一送禮部查考。

凡藥材如丹砂、鹿茸等項,先因在外鎮守等官額外進貢,沿途害人,成化二十三年詔禁止勿進。

凡軍中馬病,本院給與藥餌。

凡天下府州縣舉到醫士,堪任醫官者,俱從禮部送本院考試,仍委該司官一員會考。中者送吏部選用;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凡本院合用紙札,俱令府州縣舉到醫士考中者量納應用,後不行,成化十八年奏准仍照舊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