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甫

《古今醫統大全》~ 卷之二十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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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二十三 (4)

1. 飲食所傷虛者不可峻用湯劑

凡醫者治飲食傷,不問虛實,遽用集香感應等丸大熱藥之類下之。大便下則物去,遺留食之熱性、藥之熱性,重傷元氣則七神不藏。經云熱傷寒,正此謂也。其人必無氣以動而熱困,四肢不舉,傳變諸病,不可勝數,使人真氣日以衰矣。

若傷生冷硬物,世醫或用大黃、牽牛寒藥投之,隨藥下而所傷之物去矣,遺留食之寒性、藥之寒性,重瀉其陽。陽去則皮膚筋肉血脈無所依倚,便為虛損之證。論言及此,令人寒心。

夫辛薄之藥味,無故不可亂服,非牽牛而已。至真要大論云:五味入口,各先逐其所喜攻。攻者,克伐瀉也。辛味下咽,先攻瀉肺之五氣。氣者,真氣元氣。其牽牛之辛辣猛烈,傷人尤甚。飲食所傷腸胃,當以苦瀉其腸胃可也。肺與元氣何罪之有?用牽牛之罪有五,此其一也。

況胃主血,所生病為所傷物者,有形之物也,皆是血病,瀉其氣,其罪二也。且飲食傷之於中焦,止合克化消導其食,重瀉上焦肺中已虛之氣,其罪三也。食傷腸胃,當塞因塞用,又曰寒因寒用,枳實、大黃苦寒之物以泄有形是也。反以辛辣牽牛散瀉真氣,大禁四也。殊不知《針經》有云:外來客邪風寒傷人五臟。

若誤瀉胃氣必死,誤補亦死。其死也無氣以動,故靜。若內傷脾胃,而反瀉五臟必死,誤補亦死。其死也陰氣有餘,故躁。今內傷腸胃,是謂六腑不足之病。反瀉上焦虛無肺氣。肺者,五臟之一數也。雖不即死,若更旬日之間,必暗損人壽數。謂如人壽應百歲,為牽牛之類朝傷暮損,其元氣消耗,不得終其天年。

故經云:安穀者昌,失谷者亡,此之謂也。

2. 傷寒證有似外感

《病源》云:宿食不消,由臟氣虛弱,寒氣在於脾胃之間,故使穀不化也。宿谷未消,新谷又入,脾氣既弱,不能磨之,則經宿不消,令人腹脹氣喘,噫氣醋心,時復憎寒壯熱頭痛,如瘧之狀,又似外感傷寒。寸口脈浮大,按之澀,尺脈亦微而澀者,則宿食不消也。

3. 傷酒病鬚髮汗利小水二者兼治

夫酒者大熱有毒,氣味俱陽,只宜發散,汗出則愈矣。此最妙法也。其次莫如利小便。二者乃上下分消其濕,何酒病之有?病者往往服酒癥丸大熱之藥下之,又有用牽牛、大黃下之者。是無形元氣受病,反下有形陰血,乖誤甚矣。酒性大熱,已傷元氣,而復重瀉之,況又損腎水。

真陰及有形陰血俱為不足。如此則陰血愈虧,真水愈弱。陽毒之熱大旺,反增其陰火,是謂元氣消亡,七神何依?折人長命,不然則虛損之病成矣。《金匱要略》云:酒疸下之,久久為黑疸,慎不可犯此戒。無越上下分消其濕,葛花解酲湯主之。

4. 傷食證惟身不痛

丹溪曰:傷食必惡食,氣口脈必緊盛,胸膈必痞塞,亦有頭痛發熱者,但身不痛耳。

5. 治飲食所傷當各求其類

凡飲食停滯不化而發熱者,氣口脈(即右寸也)必緊盛,或右關短而滑也。痞惡食,或噫氣作酸,或惡聞食氣,或欲吐不吐,或噁心,或短氣痞塞,或胃口作疼,或下按之則痛,此皆食停之候。如停食而又感寒者,則兩寸俱大也。外證頭痛身熱拘急,中脘痞悶,或嘔吐,或痛者,宜藿香正氣散,或人參養胃湯香附砂仁之類。

若因食肉傷,加山楂;米麵傷,加神麯麥芽;生冷肉食果子之類傷,加草果、砂仁、青皮枳實,酒食傷,加葛根、紫蘇、砂仁、烏梅、枳實。若憎寒壯熱者用此二方。若以發熱無汗,必須先解其外,以十味芎蘇散汗之;身體疼痛發熱者,噁心加葛根、蔥白生薑以汗之,然後消其食也。

如食在膈上,未入於胃者,可吐之。如不可吐,則消導之,待食下入胃,變化糟粕,外證以解,乃可下也,宜三物厚朴湯。熱多者,大柴胡湯厚朴下之。

治挾食傷寒,不可先攻其食,且先發散寒邪,次與消導。尤宜究其所傷之物,分其寒熱輕重而施治。如初得,上部有脈,下部無脈,其人當吐,不吐者死,宜瓜蒂散。輕則內消,縮砂、神麯是也;重則下之,承氣湯是也;寒則溫之,半夏乾薑三稜莪朮是也;熱則寒之,大黃黃連、枳實、麥芽是也。

積飲不行,或大飲而氣逆,或寒冷而傷肺,病則喘咳痰涎水腫。輕則取汗利小便,使上下分消其濕,解酲、五苓、半夏、朮、殼之類;重則蓄積為滿,三花、神佑之屬,須各從其類也。

惡食者,胸中有物,宜導痰補胃,二陳加白朮川芎蒼朮;聞食氣則嘔者,二陳加砂仁、青皮。

憂鬱傷脾,不思飲食,炒黃連、酒炒芍藥、香附加青綠豆九米薑汁浸炊餅為丸。

越曲丸,治食鬱。(方見郁門。)

食後感寒,宿食不消,用丁香、砂仁、蓽澄茄以溫之。

食不消,須用枳實、神麯。若壯熱,以黃連、枳實消導之;弱者,以白朮、陳皮、山楂、神麯、麥芽補而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