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甫

《古今醫統大全》~ 卷之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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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2)

1. 事例

【浙江布政司】三萬一千八百五十一斤七兩,金箔一百八貼,銀箔七十二貼。

【江西布政司】七千五百五十六斤一十二兩。

【湖廣布政司】四千八百四十九斤七兩七錢二分六釐,白花蛇九條,烏蛇十條。

【福建布政司】二千七百六十五斤一兩九錢一分。

【四川布政司】一萬六千四百二十斤八兩,天雄四對。

【廣東布政司】九千九百二十九斤三兩四錢,蛤蚧一十七對。

【廣西布政司】九千七百二十三斤一十兩。

【山西布政司】八千九百五十五斤四錢五分。

【山東布政司】八千七百三十八斤六兩。

【河南布政司】八千六百四十九斤四兩。

【陝西布政司】一萬一千七百四十四斤七兩。

【遼東都司】八百斤。

【應天府】三千六百五十八斤八兩。

【鎮江府】三千七百一十七斤六兩六錢,赤頭蜈蚣四十五條。

【蘇州府】一萬八千七十九斤三兩。

【松江府】一千四百四十斤。

【徽州府】九百四十九斤八兩。

【寧國府】四千九百九十四斤一十兩二錢,烏爛蟲蛀下木瓜二十個。

【太平府】一百八十一斤七兩六錢。

【池州府】六百一十三斤。

【鳳陽府】二千七斤。

【揚州府】七百四十五斤三兩二錢。

【淮安府】三千一百二十七斤八兩。

【廬州府】八十五斤一十二兩五錢九分。

【安慶府】四百五十八斤。

【廣德州】六百三十斤。

【滁州】一千五百九十二斤一十一兩二錢五分。

【徐州】六十三斤。

【和州】二百二十三斤一十四兩。

【永平府】二百一十五斤。

【慶州】七百斤。

【保安州】七百斤。

【大名府】一千五十斤。

【河間府】二千一百七十七斤。

【保定府】五十斤。

【真定府】七百六十五斤。

凡天下解納藥材,俱貯本院生藥庫,以御醫二員與大使一員辨驗收放,禮部仍委官一員監收。至年終照例造冊二本,一留本院備照,一送禮部查考。

凡藥材如丹砂、鹿茸等項,先因在外鎮守等官額外進貢,沿途害人,成化二十三年詔禁止勿進。

凡軍中馬病,本院給與藥餌。

凡天下府州縣舉到醫士,堪任醫官者,俱從禮部送本院考試,仍委該司官一員會考。中者送吏部選用;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凡本院合用紙札,俱令府州縣舉到醫士考中者量納應用,後不行,成化十八年奏准仍照舊例。

白話文:

事例

【浙江布政司】上繳藥材三萬一千八百五十一斤七兩,金箔一百八十張,銀箔七十二張。

【江西布政司】上繳藥材七千五百五十六斤十二兩。

【湖廣布政司】上繳藥材四千八百四十九斤七兩七錢二分六釐,白花蛇九條,烏蛇十條。

【福建布政司】上繳藥材二千七百六十五斤一兩九錢一分。

【四川布政司】上繳藥材一萬六千四百二十斤八兩,天雄四對。

【廣東布政司】上繳藥材九千九百二十九斤三兩四錢,蛤蚧十七對。

【廣西布政司】上繳藥材九千七百二十三斤十兩。

【山西布政司】上繳藥材八千九百五十五斤四錢五分。

【山東布政司】上繳藥材八千七百三十八斤六兩。

【河南布政司】上繳藥材八千六百四十九斤四兩。

【陝西布政司】上繳藥材一萬一千七百四十四斤七兩。

【遼東都司】上繳藥材八百斤。

【應天府】上繳藥材三千六百五十八斤八兩。

【鎮江府】上繳藥材三千七百一十七斤六兩六錢,赤頭蜈蚣四十五條。

【蘇州府】上繳藥材一萬八千七十九斤三兩。

【松江府】上繳藥材一千四百四十斤。

【徽州府】上繳藥材九百四十九斤八兩。

【寧國府】上繳藥材四千九百九十四斤十兩二錢,被蟲蛀爛的木瓜二十個。

【太平府】上繳藥材一百八十一斤七兩六錢。

【池州府】上繳藥材六百一十三斤。

【鳳陽府】上繳藥材二千七斤。

【揚州府】上繳藥材七百四十五斤三兩二錢。

【淮安府】上繳藥材三千一百二十七斤八兩。

【廬州府】上繳藥材八十五斤十二兩五錢九分。

【安慶府】上繳藥材四百五十八斤。

【廣德州】上繳藥材六百三十斤。

【滁州】上繳藥材一千五百九十二斤十一兩二錢五分。

【徐州】上繳藥材六十三斤。

【和州】上繳藥材二百二十三斤十四兩。

【永平府】上繳藥材二百一十五斤。

【慶州】上繳藥材七百斤。

【保安州】上繳藥材七百斤。

【大名府】上繳藥材一千零五十斤。

【河間府】上繳藥材二千一百七十七斤。

【保定府】上繳藥材五十斤。

【真定府】上繳藥材七百六十五斤。

所有各地進貢的藥材,都儲存在本院的生藥庫中,由兩位御醫和一位大使共同負責驗收和管理。禮部也會派遣一位官員監督收納。到了年底,會按照慣例製作兩份清冊,一份留在本院備查,一份送往禮部核對。

至於藥材如丹砂、鹿茸等,先前因為有在外鎮守的官員額外進貢,導致沿途擾民,所以在成化二十三年下詔禁止進貢。

軍中馬匹生病,本院會提供藥物治療。

各地府州縣推舉的醫師,如果適合擔任醫官,都要先由禮部送來本院考試,並由相關部門的官員一同會考。通過考試的,送吏部選用;沒有通過考試的,則遣返回原籍做平民,原本推薦的官吏也會被治罪。

本院需要使用的紙張等物品,都由各地府州縣推舉的考試及格的醫師負責提供。後來因為沒有執行,所以在成化十八年奏請批准,仍然按照舊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