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卷之一 (3)
卷之一 (3)
1. 四·疑難雜說上
凡驗屍,不過刀刃殺傷與他物鬥打、拳手毆擊,或自縊、或勒殺、或投水、或被人溺殺、或病患數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殺類乎自縊;溺死類乎投水;鬥毆有在限內致命,而實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撻,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理有萬端,併為疑難,臨時審察,切勿輕易,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凡檢驗疑難屍首,如刃物所傷透過者,須看內外瘡口:大處為行刃處,小處為透過處。如屍首爛,須看其原衣服,比傷著去處。
屍或覆臥,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頭之類,自喉至臍下者,恐是酒醉攛倒,自壓自傷。
如近有登高處或泥,須看身上有無財物、有無損動處,恐因取物失腳自傷之類。
白話文:
验尸时,通常是刀刃伤、打斗、拳击,或是上吊、勒死、投水、溺死,或是疾病导致死亡。但勒杀可能类似上吊,溺死可能类似投水,打斗导致死亡,也可能实际上是病患本身的疾病导致。此外,还可能有仆人因被殴打,在主人家自残上吊的情况。验尸情况复杂多变,疑难重重,临时审察时不可轻易断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遇到疑难尸首,比如刀刃伤透过身体的,要仔细查看内外伤口:大处是行刃之处,小处是透过之处。如果尸体腐烂,要查看其原衣服,比对受伤部位。
如果尸体仰卧,右手有短刃或竹头之类,从喉咙到肚脐下,可能是酒醉跌倒,自己压伤自己。
如果附近有高处或泥土,要查看身上是否有财物,是否有损伤痕迹,可能是取物失足跌伤。
檢婦人,無傷損處,須看陰門,恐有自此入刀於腹內。離皮淺,則臍上下微有血沁,深則無。多是單獨人、求食婦人。
如男子,須看頂心,恐有平頭釘;糞門,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婦人年少之類也。
凡屍在身無痕損,唯面色有青黯,或一邊似腫,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殺。或是用手巾、布袋之類絞殺,不見痕,更看(頂),〔項〕上肉硬即是。切要(者),〔看〕手足有無擊縛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處恐有踏腫痕。若無此類,方看口內有無涎唾?喉間腫與不腫?如有涎及腫,恐患纏喉風死,宜詳。
若究得行凶人,當來有窺謀,事蹟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檢出;若無影跡,即恐是酒醉卒死。
白話文:
檢查女屍時,要留意陰門,因為可能有人從這裡用刀刺入腹內。如果刀口淺,肚臍上下會有少量血滲出;如果刀口深,則不會有明顯血跡。這種情況多半是獨居婦女或為了生計外出工作的婦女。
檢查男屍時,要留意頭頂,因為可能有人用釘子刺入頭頂;也要留意肛門,因為可能有人從這裡插入硬物。這種情況多半是同行人,或是因丈夫年老、妻子年幼而產生矛盾的人。
如果屍體表面沒有明顯傷痕,但面色發青發黑,或是一邊臉腫脹,很可能是被人用東西堵住口鼻或捂住口鼻致死。也可能是被人用毛巾、布袋之類的東西勒死,這種情況不會留下明顯痕跡,要仔細觀察頭頂、脖子,看肌肉是否僵硬。此外,還要檢查手腳是否有被捆綁的痕迹,舌頭上是否有被咬破的痕跡,以及大小便處是否有被踩踏的痕迹。如果沒有這些跡象,再查看口中是否有唾液,喉嚨是否腫脹。如果有唾液和腫脹,可能是患了纏喉風而死,需要進一步詳細檢查。
只有在查明凶手,確定犯罪動機和證據,並且凶手已經認罪的情況下才能判定死者是被謀殺。如果沒有任何線索,可能是因為死者醉酒猝死。
多有人相鬥毆了,各自分散。散後,或有去近江河、池塘邊,洗頭面上血、或取水吃,卻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後頭旋,落水淹死。落水時尚活,其屍腹肚膨脹,十指甲內有沙泥,兩手向前,驗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屍上有毆擊痕損,更不可定作致命去處,但一一札上驗狀,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
緣打傷雖在要害處,尚有辜限,在法雖在辜限內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注他故謂別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則雖有痕傷,其實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驗官,為見頭上傷損,卻定作因打傷迷悶不覺,倒在水內;卻將打傷處作致命,致招罪人翻異不絕。
白話文:
很多人打架,打完之後各自散去。有些人跑到江河池塘邊,洗頭臉上的血,或者喝水,結果被水鬼打,昏迷不醒;也有人因為喝醉打架,頭昏腦漲,掉進水裡淹死。溺水的人虽然当时还活着,但尸体肚子会膨胀,十个指甲里会有沙泥,两只手向前伸着,这明显就是溺水身亡。尸体上虽然有被打的伤痕,但不能确定是致命伤,只要记录下伤势,判定为溺水致死是最快的。
因为被打伤即使在要害部位,也有一定的期限,法律规定在期限内和期限外因其他原因致死的,都要依照原本的殴伤法来判决。(注:其他原因指另外增加了疾病而致死)现在这个人是溺水身亡,即使有伤痕,实际上也是因为其他原因致死。曾经有验官,看到死者头上的伤痕,就判定他是因为被打伤昏迷,倒在水里,把被打伤的部位当作致命伤,结果导致罪犯不断翻案。
更有相打散,乘高撲下卓死,亦然。但驗失腳處高下,撲損痕瘢致命要害處,仍鬚根究曾見相打分散證佐人。
凡驗因爭鬥致死,雖二主分明,而屍上並無痕損,何以定要害致命處?此必是被傷人舊有宿患、氣疾,或是未爭鬥以前,先曾飲酒至醉,至爭鬥時有所觸犯,致氣絕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腎子或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須用溫醋湯蘸衣服或綿絮之類,罨一飯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腎子自下,即其驗也。然後仔細看要害致命處。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隨身衣物,而甲欲謀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執乙就水而死,是無痕也。何以驗之?先驗其屍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脹。此乃乙劣而為甲之所執於水而致死也。當究甲之原情,須有贓證,以觀此驗,萬無失一。
白話文:
此外,如果兩人互相毆打,其中一方趁高勢猛撲,將對方擊倒致死,也屬於此類。但是,在驗屍時,除了要觀察腳部高低、跌倒造成的損傷痕跡和致命要害位置以外,還要仔細追查是否有其他證據證明他們曾互相毆打。
對於因爭鬥致死,即使有兩個明確的當事人,但屍體上沒有傷痕,要如何判斷致命要害位置呢?這可能是因為死者本身就有舊病,例如氣疾,或者在爭鬥之前就已經喝醉酒,在爭鬥過程中受到觸犯,導致氣絕身亡。遇到這種情況,通常會發現死者的睪丸縮上,一個或兩個都看不見。需要用溫醋湯浸濕衣服或棉絮之類的物品,敷在死者腹部一段時間,讓仵作用手指按壓下腹部,這樣睪丸就會下垂,這是驗證的依據。然後再仔細觀察致命要害部位。
曾經有甲乙兩人同行,乙身上帶着一些衣物,甲想要謀取這些衣物。甲叫乙一起走,走到溪河邊,想要渡河。在河水中央,甲抓住乙,將他推入水中致死,這時屍體上沒有傷痕。如何驗證?首先檢查屍體是否瘦弱,大小尺寸,十指指甲是否都呈現黑色,指甲和鼻孔內是否有沙泥,胸前是否有紅色,嘴唇是否有青斑,腹部是否腫脹。這些跡象表明乙體弱,被甲抓住推入水中致死。要查明甲的真實情況,需要找到贓物作為證據,再根據這些驗證結果,才能得出準確的結論,萬無一失。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氣亦絕,是無痕而死也。
有一鄉民,令外甥並鄰人子,將鋤頭同開山種粟。經再宿不歸,及往觀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聞官。隨身衣服並在,牒官驗屍。驗官到地頭,見一屍在小茅舍外,後項骨斷,頭面各有刃傷痕;一屍在茅舍內,左項下、右腦後各有刃傷痕。在外者,眾曰:先被傷而死。在內者,眾曰:後自刃而死。
官司但以各有傷,別無財物,定兩相併殺。一驗官獨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兩相併殺而死,可矣;其舍內者,右腦後刃痕可疑,豈有自用刃於腦後者?手不便也。」不數日間,乃緝得一人,挾仇並殺兩人。縣案明,遂聞州,正極典。不然,二冤永無歸矣。大凡相併殺,余痕無疑即可為檢驗。
貴在精專,不可失誤。
白話文:
以前有位老人,用雙手捂住胸口,結果就氣絕身亡,完全沒有留下任何傷痕。
有一位鄉民,讓自己的外甥和鄰居的孩子一起去開山種稻。他們兩個人連續住兩晚都沒回來,鄉民去尋找,才發現他們都死在山裡。於是報了官。他們的衣服都在,官府派人驗屍。驗屍官來到現場,看見一具屍體在小茅舍外,後頸骨斷裂,頭臉上都有刀傷痕跡;另一具屍體在茅舍內,左邊脖子下方和右邊腦後都有刀傷痕跡。在外面的人,大家都說他是先被傷而死;在裡面的人,大家都說他是後來自殺而死的。
官府只看到他們都有傷痕,而且沒有財物損失,就認定是兩個人互相殺害。只有一個驗屍官不同意,他說:「如果以情理推測,他們兩個人互相殺害而死,也說得通;但是,那個在茅舍裡面的人,右腦後面的刀傷痕跡很可疑,難道會有人用刀自傷腦後嗎?手不方便啊。」沒過幾天,官府就抓到了一個嫌犯,他因為仇恨而殺害了這兩個人。縣裡判決明確,上報州府,最後定案。否則,這兩個人的冤屈永遠無法昭雪。一般來說,互相殺害的案件,如果有留下傷痕,就能作為驗證的依據。
關鍵在於精專,不能出現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