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

《洗冤集錄》~ 卷之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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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 (3)

1. 一·條令

睿旨下刑部看詳,頒示遵用。刑寺長貳詳議:檢驗不當,覺舉自有見行條法;今檢驗不實,則乃為覺舉,遂以苟免。今看詳命官檢驗不實或失當,不許用覺舉原免。余並依舊法施行。奉聖旨依。

白話文:

皇帝的旨意下達給刑部,要求詳細審閱並頒布實施。刑部正副主管詳細商議後認為:關於檢驗不當的舉報,原本就有既定的法律條文可以依循;現在檢驗不實卻可以透過舉報來推卸責任、逃避懲罰。因此,現在詳細審議後決定,如果負責檢驗的官員檢驗不實或有失誤,不允許用舉報來免除責任。其他部分則依照舊有的法律施行。奉皇帝的旨意,照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