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

《洗冤集錄》~ 卷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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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 (1)

1. 卷之一

2. 一·條令

諸屍應驗而不驗;(初覆同)或受差過兩時不發;(遇夜不計,下條准此)或不親臨視;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當,(謂以非理死為病死,因頭傷為脅傷之類)各以違制論。即憑驗狀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覺舉之例。其事狀難明,定而失當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諸被差驗覆,非系經隔日久,而輒稱屍壞不驗者,坐以應驗不驗之罪。(淳祐詳定)

諸驗屍,報到過兩時不請官者;請官違法,或受請違法而不言;或牒至應受而不受;或初覆檢官吏、行人相見及漏露所驗事狀者,各杖一百。(若驗訖,不當日內申所屬者,准此)

諸縣,承他處官司請官驗屍,有官可那而稱闕,若闕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託故在假避免者,各以違制論。

諸行人因驗屍受財,依公人法。

諸檢覆之類應差官者,差無親嫌干礙之人。

諸命官所任處有任滿賞者,不得差出,應副檢驗屍者聽差。

諸驗屍,州差司理參軍,(本院囚別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縣差尉。縣尉闕,即以次差簿、丞。(縣丞不得出本縣界)監當官皆闕者,縣令前去。若過十里,或驗本縣囚,牒最近縣。其郭下縣皆申州。應覆驗者,並於差初驗(官)日先次申牒差官,應牒最近縣,而百里內無縣者,聽就近牒巡檢或都巡檢。(內覆檢應止牒本縣官,而獨員者准此,[並]謂非見出巡捕者。

諸監當官出城驗屍者,縣差手力五人當直。

諸死人未死前,無緦麻以上親在死所,(若禁囚責出十日內及部送者同)並差官驗屍。(人力、女使經取口詞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覆驗,驗覆訖,即為收瘞。(仍差人監視,親戚收瘞者付之)若知有親戚在他所者,仍報知。

諸屍應覆驗者,在州申州;在縣,於受牒時,牒屍所最近縣。(狀牒內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遠於本縣者,止牒本縣官。(獨員即牒他縣)

諸請官驗屍者,不得越黃河江湖,(江河謂無橋梁,湖謂水漲不可渡者)及牒獨員縣。(郭下縣聽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諸驗屍,應牒近縣,而牒遠縣者,牒至亦受,驗畢,申所屬。

諸屍應牒鄰近縣驗覆,而合請官在別縣,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職非)無官可那者,受牒縣當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時)保明申本州及提點刑獄司,並報元牒官司,仍牒以次縣。

諸初、覆檢屍格目,提點刑獄司依式印造。每副初、覆各三紙,以千字文為號,鑿定給下州縣。遇檢驗,即以三紙先從州縣填訖,付被差官。候檢驗訖,從實填寫,一申州縣,一付被害之家,(無即繳回本司)一具日時字號入急遞,徑申本司點檢。(遇有第三次[以]後檢驗准此)

白話文:

一、條例

驗屍時,如果應該驗出死因卻沒驗出(包括第一次複驗),或者即使驗了,卻過了很久(超過兩個時辰)才發現死因(晚上不計,以下條例比照辦理),又或者沒有親自到現場查看,或者沒有確定死者致命的原因,又或者判斷錯誤(把非正常死亡當成疾病死亡,把頭部受傷當成肋骨受傷之類),這些都以違反規定來論處。如果憑藉錯誤的驗屍報告而導致罪犯被放走或抓錯人的,不適用於自首或檢舉的獎勵。如果案情複雜難以判斷,導致判斷失誤的,處以杖刑一百下。官吏和仵作等同罪論處。

如果被派遣去複驗,不是因為時間太久,屍體已經腐壞,卻隨意說屍體腐壞無法驗屍的,以應驗卻沒有驗出的罪名論處。

凡是驗屍,超過兩個時辰才去請官員的,或者請官員時違反規定,又或者被請來卻不說出自己違規的,又或者接到公文應該接受卻不接受,又或者第一次複驗的官吏、仵作互相見面並洩露驗屍細節的,都處以杖刑一百下(如果驗屍結束,沒有在當天向所屬機關報告的,也比照辦理)。

各縣如果接到其他地方官府請官驗屍的公文,有官員可以處理卻說沒有,或者沒有官員可以處理也不說明原因並向上級呈報,或者探聽到公文來了就藉故請假逃避的,都以違反規定來論處。

仵作因為驗屍而接受賄賂,按照公務人員接受賄賂的罪名論處。

所有需要派遣官員進行檢驗複驗等事務,要派遣沒有親戚關係或利害關係的人。

凡是擔任官職的人,如果所任職的地方有任滿獎勵的,就不能被派去驗屍,可以派去協助檢驗屍體。

凡是驗屍,州裡要派遣司法參軍(本院監獄裡的犯人要另外派官,如果只有司法參軍,就比照辦理),縣裡要派遣縣尉。縣尉缺席,就依次派遣主簿、縣丞。(縣丞不得出本縣界)。如果負責監察的官員都缺席,由縣令親自前往。如果超過十里,或者驗本縣監獄囚犯的屍體,就發公文給最近的縣。縣城周圍的縣,都要向州府匯報。凡是需要複驗的,都要在第一次驗屍時,先呈報並派遣官員,如果要發公文給最近的縣,而一百里內沒有縣的,可以向附近的巡檢或都巡檢請求協助(複檢只能向本縣官員請求,如果只有一名官員,也比照辦理,這裡指的是沒有出動巡邏抓捕的人)。

凡是監察官員出城驗屍,縣裡要派遣五名勞力聽候差遣。

凡是死者在生前,沒有穿緦麻以上喪服的親屬在身邊(監獄囚犯在刑責後十日內死亡以及押送過程中的死亡也比照辦理),都要派遣官員驗屍(如果勞力和婢女已經記錄口供,就派遣公務人員)。囚犯和非正常死亡的人,要進行複驗,驗屍複驗結束後,就要收殮埋葬(要派人看守,親屬要收殮埋葬就交給他們處理)。如果知道死者有親戚在其他地方,要通知他們。

凡是需要複驗的屍體,在州裡的要向州裡呈報;在縣裡的,在收到公文時,要向屍體所在最近的縣發公文(公文內不得寫出致死的原因)。如果相距一百里以上,而且離本縣很遠的,就只發公文給本縣官員(如果只有一名官員,就發公文給其他縣)。

凡是請官驗屍,不得跨越黃河、長江等大江大河(這裡的江河指沒有橋樑,湖泊指漲水無法渡過的地方),也不得向只有一名官員的縣發公文(縣城周圍的縣可以發公文,發到後就要向州府匯報,再由州府派遣官員前往)。

凡是驗屍,應該發公文給附近的縣,卻發給遠處的縣,收到的縣也要接受,驗屍結束後,向所屬的機關呈報。

凡是應該發公文給鄰近縣驗屍複驗,卻應該請官員在其他縣,如果距離超過百里,或者正在生病請假(但不妨礙本職),沒有官員可以處理的,收到公文的縣要在當天說明原因(請假的,要說明時間),並保證事實向本州以及提點刑獄司呈報,並通知發出公文的官府,再發公文給順序靠後的縣。

所有初驗、複驗屍體的格式,由提點刑獄司按照格式印製。每份初驗、複驗各三張,以千字文作為編號,印好後發給各州縣。遇到檢驗,就先由州縣填寫三張,交給被派遣的官員。等檢驗結束後,如實填寫,一張呈報州縣,一張交給被害人家屬(如果沒有家屬就交回本機關),一張註明時間和編號後,通過緊急遞送,直接呈報本機關檢查(遇到第三次以及之後的檢驗,也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