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卷之一 (4)
卷之一 (4)
1. 二·檢覆總說上
凡驗官多是差廳子、虞候,或以親隨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鄰人、保伍,呼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馳看屍之類,皆是搔擾鄉眾,此害最深,切須戒忌。
凡檢驗承牒之後,不可接見在近官員、秀才、術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詞訴。仍未得鑿定日時,於牒。前到地頭,約度程限,方可書鑿,庶免稽遲。仍約束行吏等人,不得少離官員,恐有乞覓。遇夜行吏須要勒令供狀,方可止宿。
凡承牒檢驗,須要行凶人隨行,差土著有家累、田產、無過犯節級、教頭、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頭,勒令行凶人當面,對屍仔細檢喝;勒行人、公吏對眾鄰保當面供狀,不可下司,恐有過度走弄之弊。如未獲行凶人,以鄰保為眾證。所有屍帳,初、覆官不可漏露。仍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監行人檢喝,免致出脫重傷處。
凡檢官遇夜宿處,須問其家是與不是凶身血屬親戚,方可安歇,以別嫌疑。
凡血屬入狀乞免檢,多是暗受凶身買和,套合公吏入狀。檢官切不可信憑,便與備申,或與繳回格目。雖得州縣判下,明有公文照應,猶須審處。恐異時親屬爭錢不平,必致生詞,或致發覺,自亦例被,汙穢難明。
凡行凶器杖,索之少緩,則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妝成疑獄,可以免死,干係甚重。初受差委,先當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參照痕傷大小、闊狹,定驗無差。
凡到檢所,未要自向前,且於上風處坐定。略喚死人骨屬,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處無)競主,審問事因了,點數干係人及鄰保,應是合於檢狀著字人齊足。先令札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驗。
若是自縊,切要看吊處及項上痕;更看系處塵土,曾與不曾移動?及系吊處高下,原踏甚處?是甚物上得去系處?更看垂下長短,項下繩帶大小,對痕寬狹;細看是活套頭、死套頭?有單掛十字系,有纏繞系,各要看詳。若是臨高撲死,要看失腳處土痕蹤跡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腳處土痕高下,及量水淺深。
其餘殺傷、病患、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𩛩明淨處,且未用湯水酒醋,先干檢一遍。仔細看腦後、頂心、頭髮內,恐有火燒釘子釘入骨內。(其血不出,亦不見痕損)更切點檢眼睛、口、齒、舌、鼻、大小便二處,防有他物。然後用溫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紙,搭頭面上、胸脅、兩乳、臍腹、兩肋間,更用衣服蓋罨了,澆上酒醋,用薦席罨一時久,方檢。不得信令行人只將酒醋潑過,痕損不出也。
白話文:
檢驗官大多是派遣差役、虞候,或是由親信隨從充當公人、家丁等,各自前往現場,召集鄰居、保甲,這些人被稱為「先牌」,負責開路、排除障礙、踏草開路,或是先去查看屍體之類的工作,這些行為都會騷擾鄉里百姓,這個弊端最嚴重,必須嚴厲禁止。
凡是接到檢驗公文之後,不可接見在地的官員、秀才、術士、僧道,以防止他們作弊欺瞞,或是引發詞訟。在還沒確定檢驗日期時,不能在公文上直接填寫日期,應先到現場勘查,估算路程時間後,才能填寫日期,避免延誤。此外,要約束隨行的差役等人,不得隨意離開檢驗官,以防他們藉機索取好處。遇到夜晚住宿時,必須要求差役提供書面供詞,才能讓他們休息。
凡是承接檢驗公文,必須讓凶嫌一同隨行,並派熟悉當地情況、有家室田產、沒有犯罪記錄的節級、教頭、部押公人看管。到達現場後,要當面命令凶嫌仔細對著屍體檢視。同時,也要命令差役、公吏當著鄰居、保甲等人的面作供,不可私下進行,以防他們有過度敷衍、遊走漏洞的弊端。如果還沒抓到凶嫌,就以鄰居、保甲作為證人。所有關於屍體的記錄,初驗和複驗的官員都不可洩露。另外,必須親自前往屍體所在地,監督差役進行檢驗,避免遺漏重傷之處。
凡是檢驗官晚上住宿的地方,必須先詢問該戶人家是否是凶嫌的親戚,才可以住宿,以避免嫌疑。
凡是親屬具狀請求免驗,大多是暗中收受凶嫌的賄賂和解,勾結差役一起作偽。檢驗官絕對不能輕信,就直接上報,或是繳回公文。即使州縣已經判決,並有公文證明,還是必須仔細審核。以免日後親屬之間為了爭奪錢財而產生糾紛,導致訴訟,或者東窗事發,自己也會被牽連,難以洗清汙名。
凡是行凶的器械,如果太晚才索取,奸狡的犯人就會把凶器藏匿或轉移,偽造成疑難案件,藉此逃脫死罪,事關重大。剛接受委任時,就應該立即搜查;如果能及早找出凶器,官府也能依照傷痕的大小、寬窄來判定,檢驗就不會有誤差。
凡是到達檢驗地點,不要急著上前,應該先在順風處坐下。先叫死者的親屬,或是地主(湖南有地主,其他地方沒有),或負責人,詳細詢問案發原因,然後清點相關人員及鄰居、保甲,確定人數與檢驗狀上所記錄的人數相符。先讓他們在四周釘下界樁,然後才和差役一同上前檢視屍體。
如果是上吊自殺,一定要仔細檢查上吊的地點,以及脖子上的痕跡;更要檢查繩子懸掛處的灰塵,是否有移動的痕跡?以及繩子懸掛處的高低,原來是踩在什麼地方才得以把繩子掛上去?是什麼東西可以讓人爬上去把繩子掛好?還要檢查垂下的繩子長度,頸部繩索的大小,與痕跡的寬窄是否相符。仔細查看是活結、死結?是否只有單純的十字結,還是有纏繞?都要仔細查看。如果是從高處跌落致死,要看失足之處的土痕蹤跡高低。如果是落水淹死,也要檢查失足處的土痕高低,並測量水的深淺。
其他像是被殺傷、病死、或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案件,釘好四至後,要讓人把屍體抬到乾淨明亮的地方,不要急著用湯水酒醋清洗,先進行一遍仔細的乾燥檢驗。仔細檢查後腦、頭頂、頭髮內,是否可能有被火燒或釘子釘入骨頭的情況(這種情況下血不會流出,也看不見傷痕)。更要仔細檢查眼睛、口、牙齒、舌頭、鼻子、大小便的地方,以防有異物。然後用溫水清洗後,先用浸泡過酒醋的紙,覆蓋在頭面、胸部、兩乳、肚臍、兩肋等地方,再用衣服蓋住,澆上酒醋,再用草蓆覆蓋一段時間後,才進行檢驗。絕對不可以相信差役只是隨意潑灑酒醋,這樣就無法顯現傷痕了。
2. 三·檢覆總說下
凡檢驗,不可信憑行人,須令將酒醋洗淨,仔細檢視。如燒死,口內有灰。溺死,腹脹,內有水。以衣物或濕紙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脹。若被人勒死,項下繩索交過,手指甲或抓損。若自縊,即腦後分八字,索子不交。繩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詳細。自余傷損致命,即無可疑。
如有疑慮,即且捉賊。捉賊不獲,猶是公過。若被人打殺,卻作病死,後如獲賊,不免深譴。
凡檢驗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當云「皮微損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雖小,當微廣其分寸。定致命痕內骨折,即聲說骨不折,不須言骨不折卻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減,恐他日索到異同)
凡傷處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眾打人,最難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兩痕皆可致命,此兩痕若是一人下手,則無害;若是兩人,則一人償命,一人不償命。須是兩痕內斟酌得最重者為致命。
凡官守,戒訪外事。惟檢驗一事,若有大段疑難,須更廣布耳目以合之,庶幾無誤。如斗毆限內身死,痕損不明;若有病色,曾使醫人、師巫救治之類,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訪問,則不知也。雖廣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適足自誤。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縣通吐後,卻勾追。恐手腳下人妄生事搔擾也。
凡初、覆檢訖,血屬、耆正副、鄰人並責狀看守屍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擾。但解凶身、干證。若獄司要人,自會追呼。
凡檢覆後,體訪得行凶事因,不可見之公文者,面白長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諸路憲司行下,每於初、覆檢官內,就差一員兼體究。凡體究者,必須先喚集鄰保,反覆審問。如歸一,則合款供;或見聞參差,則令各供一款。或並責行凶人供吐大略,一併繳申本縣及憲司。縣獄憑此審勘,憲司憑此詳覆。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責。簿、尉既無刑禁,鄰里多已驚奔。
若憑吏卒開口,即是私意。須是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及備三兩紙供狀,謂可塞責。況其中不識字者,多出吏人代書;其鄰證內或又與凶身是親故,及暗受買囑符合者,不可不察。
隨行人吏及合幹人,多賣弄四鄰,先期縱其走避,只捉遠鄰或老人、婦人及未成丁人塞責。(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參互審問,終難憑以為實,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證人(真)〔直〕供,有所妨礙,故令藏匿;自以親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誣證,不可不知。
頑囚多不伏于格目內凶身下填寫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別撰名色,寫作被誣或干連之類,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執人一項。若虛實未定者,不得已與之就下書填。其確然是實者,須勒令僉押於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詭隨,全在檢驗官自立定見。
白話文:
檢驗時,不可以只相信差役的回報,必須讓他們用酒醋把屍體洗淨,仔細檢查。如果是燒死的,口內會有灰;溺死的,肚子會脹大,內部有水。如果用衣物或濕紙摀住口鼻致死的,肚子反而會乾癟。如果是被勒死的,脖子下的繩索會有交叉的痕跡,手指甲可能會有抓傷的痕跡。如果是自縊的,後腦勺的頭髮會呈現八字分開,繩索不會有交叉,繩子在喉嚨下方,舌頭會吐出來;繩子在喉嚨上方,舌頭不會吐出來,這些都必須詳細檢查。至於其他因外傷致死的,就沒有什麼可疑之處了。
如果發現可疑之處,就要先抓捕嫌犯。如果抓不到嫌犯,那是官府的過失。如果被人打死,卻當成病死處理,之後抓到兇手,就難免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檢驗的文字,不能寫「皮破血出」,因為只要皮膚破了就會出血,應該寫「皮膚輕微損傷有出血」。
凡是確定是致命傷的傷痕,即使很小,也要稍微誇大描述它的尺寸。確定致命傷內有骨折,就明白地說骨頭沒有斷裂,不必說骨頭沒斷卻加重傷害。(如果行兇的器具還沒找到,不可以隨意增減描述,以免日後找到時會有出入)
凡是傷口很多,只要指定一個是致命的要害傷即可。
凡是群眾打人,最難確定致命傷。如果死者身上有兩個傷口都可能致命,這兩個傷口如果是一個人造成的,就沒有問題;如果是兩個人造成的,其中一人要償命,另一人則不用。必須在兩個傷口中斟酌出最嚴重的一個當作致命傷。
為官者,要避免打聽其他事情。只有檢驗這一件事,如果遇到非常困難的疑點,必須廣泛蒐集各方情報來核對,才能減少錯誤。如果毆鬥事件發生後,在限定時間內有人死亡,傷痕又不清楚,如果死者臉色蒼白,曾經找過醫生或巫師救治,那多半是因疾病而死。如果不去查訪,就不知道真相。即使廣泛蒐集情報,也不可以只信任一個人,而是要善用他們,否則反而會被誤導。
凡是行兇的人,不可以接受其他人的串供,一律逮捕解送。等他到了縣衙後再讓他招供,然後再追究。以免手下的人胡亂惹事。
凡是初次和覆驗結束後,血親、里長、鄰居都要簽名畫押,負責看守屍體,千萬不可以把他們和要解送的官員搞混,這樣會擾民。只要解送兇手和證人就好。如果獄官需要人,自然會去傳喚。
凡是檢驗結束後,探聽到行兇的起因,但這些無法寫在公文中的,要當面告訴長官,讓他了解來龍去脈,比較容易審問。
近年來,各地的憲司下令,每次初驗和覆驗都要派一名官員兼任調查。凡是調查人員,必須先召集鄰里保人,反覆審問。如果說法一致,就按照統一的說法寫供詞;如果看到或聽到的說法不一致,就讓他們各自寫出所見所聞。或是讓行兇的人大致說出經過,一併呈報給縣衙和憲司。縣衙根據這些審問,憲司根據這些詳細覆查。如果稍微有差異,都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簿尉沒有刑罰權,鄰里又多半已經驚慌逃跑。
如果只聽信差役的片面之詞,那就帶有個人偏見了。必須多方打聽,務求各方說法一致。千萬不可以只聽信一兩個人的說法就以為是真的,或是準備三兩張供狀就想交差。況且其中很多不識字的人,都是由差役代寫;鄰居的證詞中,可能又有和兇手是親戚或暗中接受賄賂串通的,這些都不能不加以仔細查明。
隨行的差役和相關人員,常常會欺瞞鄰里,事先放走他們,只抓一些遠親或老人、婦女和未成年的人來交差。(或是不得已使用他們,也只能交叉審問,很難當作真實的證據,完全要靠斟酌)有的行兇的人,因為怕證人(真正)說出實情,會妨礙自己,就讓他們躲藏起來;自己找親近的人或是外地來的客人或佃戶來作證,誣陷別人,這些都不能不知道。
頑劣的囚犯常常不願意在犯罪人那欄填寫姓名和畫押,公務人員如果接受賄賂,反而會教唆他們另寫其他的名目,寫是被誣陷或受牽連之類的,想要藉此脫罪。最近江西的宋提刑重新制定了格式,呈報朝廷,增加了被捕人這一項。如果虛實還未確定,不得已可以讓他填寫在下方。如果確定是事實的,一定要勒令他在「正行兇」字下簽名畫押,不可以姑息遷就,這完全要靠檢驗官自己堅定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