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卷之二 (1)
卷之二 (1)
1. 五·疑難雜說下
有檢驗被殺屍在路旁,始疑盜者殺之,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鐮刀砍傷十餘處。檢官曰:盜只欲人死取財,今物在傷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問曰:「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仇最深?」應曰:「夫自來與人無冤仇,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不得,曾有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檢官默識其居。
遂多差人,分頭告示側近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只今呈驗;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當行根勘。」俄而,居民齎到鐮刀七八十張,令布列地上。時方盛暑,內鐮刀一張,蠅子飛集。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忽有一人承當,乃是做債剋期之人,就擒。訊問猶不伏,檢官指刀令自看:「眾人鐮刀無蠅子,今汝殺人,血腥氣猶在,蠅子集聚,豈可隱耶?」左右環視者,失聲歎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
白話文:
發現一具被殺害的屍體躺在路旁,起初懷疑是盜賊所為,但檢查死者身上的衣物完好無缺,全身卻被鐮刀砍了十多處。檢察官說:「盜賊只想要錢財,不會傷人這麼多,這分明是仇殺!」於是屏退左右,叫來死者的妻子詢問:「你丈夫平時跟什麼人結怨最深?」妻子回答:「我丈夫平時跟人沒有仇怨,只是最近有人名叫某甲來討債,討不到,還曾說過要限期償還,但並非深仇大恨。」檢察官默默記住某甲的住處。
於是派遣許多人,分頭告知附近的居民:「家裡所有的鐮刀都拿出來,現在就要呈驗,如果有隱瞞,必是殺人兇手,當場嚴查。」不久,居民們拿來了七八十把鐮刀,將它們排列在地上。當時天氣炎熱,其中一把鐮刀上聚集了許多蒼蠅。檢察官指着這把鐮刀問是誰的,忽然有一個人承認是他的,正是那個討債限期的人,當場被逮捕。審問時他還不承認,檢察官指着鐮刀让他自己看:「大家的鐮刀上都没有苍蝇,而你杀人后,血腥味还在,苍蝇都聚集在这里,怎么可以隐瞒?」周围的人看到这情景,都失声感叹,而杀人者也叩头认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經久,事屬大家因仇事發。體究官見皮肉盡無,惟髑髏、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驗。上司督責至數人,獨一官員承當。即行就地檢骨,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乃取髑髏淨洗,將淨(熱)湯瓶細細斟湯,灌從腦門穴入,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竅中出,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蓋生前落水,則因鼻息取氣,吸入沙土,死後則無。
廣右有凶徒,謀死小童行,而奪其所齎。發覺距行凶日已遠,囚已招伏:「打奪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撈,已得屍於下流,肉已潰盡,僅留骸骨,不可辨驗,終未免疑其假合,未敢處斷。後因閱案卷,見初檢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稱其弟原是龜胸而矮小。遂差官覆驗,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白話文:
從前,深池中溺死了一個人,過了很久,大家都懷疑是仇殺。驗屍官發現死者皮肉全無,只剩下頭骨和骸骨,多次推託不愿驗屍。上司一再催促,最後只有一名官員願意負責。他當場檢驗骨骼,發現沒有其他傷痕。於是,他取下頭骨洗淨,用熱水壺仔細地將熱水灌入頭骨的鼻孔,觀察是否有泥沙從鼻孔中流出,以此判斷死者是否生前溺水身亡。因為生前落水會吸入泥沙,死後就不會了。
廣西一帶有一個凶徒,謀殺了一個小男孩,並搶走了他的財物。案發後已過了很久,凶徒已招供:「打完他後就把他扔進水裡。」官府打撈後,在下游找到了屍體,但肉體已腐爛殆盡,只剩下骨頭,無法辨認,因此懷疑凶徒是假招供,不敢判刑。後來,官員翻閱案卷,發現初次驗屍的官員提交的血親供詞,說死者弟弟是龜背且矮小。於是,官員再次派人驗屍,發現死者的胸部果然是龜背,才敢下定罪。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而謀賴人者多矣。先以櫸皮罨成痕損,死後如他物所傷。何以驗之?但看其痕裡面須深墨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無虛腫者,即是生前以櫸樹皮罨成也。蓋人生即血脈流行,與櫸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著,痕損處虛腫,即非櫸皮所罨也)若死後以櫸皮罨者,即苦無散遠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緊硬者,其痕為死後罨之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致櫸不能施其效。
更在審詳原情,屍首痕損那邊長短,能合他物大小,臨時裁之,必無疏誤。
凡有死屍肥壯,無痕損,不黃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屍首無痕損,只是黃瘦,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切須仔細驗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檢驗最誤人也。
白話文:
南方地區的百姓,只要發生一點小爭執,就輕易結束自己的生命,企圖賴掉責任的人很多。他們往往會用櫸木皮覆蓋傷口,死後再假裝是被其他東西所傷。要怎麼驗證呢?只要看傷痕內部是否有深黑色的顏色,四周呈現青赤色,並且散成一條痕跡,而沒有浮腫,就是生前用櫸木皮覆蓋的。這是因為人生存時,血液循環流動,與櫸木皮相互作用形成傷痕;(如果用手按壓傷口處,有浮腫,就不是用櫸木皮覆蓋的)而死後才用櫸木皮覆蓋的,傷口就缺乏散開的青赤色,只會略微呈現黑色,而且按壓起來不緊實,這就是死後才覆蓋的。因為人死後血液不再流通,櫸木皮就無法發揮作用。
除此之外,還要仔細審查事情的原委,屍體傷口所在位置的長短,是否能與其他物體的大小相符,臨場裁決,絕對不能有疏漏。
如果發現死屍肥胖健壯,沒有傷口,也不發黃瘦弱,就不能判定為病患死亡。還有一種情況,死屍沒有傷口,只是發黃瘦弱,也不能根據表面情況就判定為病患死亡而草草結案。一定要仔細驗證死亡原因,因為這種檢驗最容易誤判。
凡疑難檢驗,及兩爭之家稍有勢力,須選慣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謹守分貼司,並隨馬行,飲食水火,令人監之,少休以待其來。不如是,則私請行矣。假使驗得甚實,吏或受賂,其事亦變。官吏獲罪猶庶幾,變動事情,枉致人命,事實重焉。
應檢驗死人,諸處傷損並無,不是病狀,難為定驗者,先須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狀訖,然後剃除死人髮髻,恐生前被人將刃物釘入囟門或腦中,殺害性命。
被殘害死者,須檢齒、舌、耳、鼻內,或手足、指甲中,有簽刺算害之類。
凡檢驗屍首,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及被打後自縊身死、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最須見得親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間多有打死人後,以藥灌入口中,誣以自服毒(藥)〔者〕;亦有死後用繩吊起,假作生前自縊者;亦有死後推入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有差互,利害不小。
今須仔細點檢死人在身傷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處,其自縊、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憑實跡,方可保明。
白話文:
對於疑難的驗屍,或是雙方爭執的案件,如果涉及某一方稍微有權勢的情況,必須選擇經驗豐富且行為端正、守本分的驗屍人員,並且要隨行,確保他們在飲食、水火等生活需求上都有人監督。如果不這樣做,那麼可能會私下進行交易。即使驗屍結果十分確切,如果官吏接受賄賂,案件的結果也可能會改變。官吏受到處罰還有可能輓回,但如果改變了案件事實,導致誤殺人命,這就是更嚴重的事實。
對於需要驗屍的死者,如果各處都沒有傷痕,而且不像是疾病造成的,那麼就難以確定死因。首先應該詳細記錄死者的親屬和其他相關人士的陳述,然後剃掉死者的髮髻,以防有人在生前用刀具等物品插入頭部或腦部,造成死亡。
對於被虐待致死的人,必須檢查牙齒、舌頭、耳朵、鼻子內部,或者手腳、指甲中,是否有針或其他物體造成的傷痕。
在驗屍時,如果指定死者是被打後中毒身亡,或者被打後自縊身亡,被打後投水身亡等情況,必須非常確定才能這樣報告。世界上有很多人會在打死人後,將藥物灌入死者口中,偽造自服毒的模樣;也有在死者死後吊起,偽造生前自縊的情形;還有人在死者死後推入水中,偽造自投水的模樣。一旦有錯誤,影響就會很大。
現在必須仔細檢查死者的傷痕,如果不是要害部位,那麼自縊、投水以及自服毒的情況,都有實際的跡象可以根據,才能確保調查的明確性。
2. 六·初檢
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或有非理等說,且聽來報,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鹵莽。
初檢,不得稱屍首壞爛不任檢驗,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須仔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屍首不任擺撥。
初檢屍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屍首在物上,復以物蓋。候畢,周圍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屍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覆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覆檢異同。
白話文:
告狀不可輕信,必須仔細檢查,務必如實記錄。如果有可以委託的官吏,可以派他們去調查,或者有任何不合理的说法,先聽取他們的報告,再自行裁决。告誡左右的人,不可輕率行事。
初次檢查時,不可說屍體腐爛無法檢查,必須明確指出致死的原因。
如果初次檢查時,通过詢問得知是明確的爭鬥,即使過了許多天,也不可以判定為無憑據檢查,招來上司責問。必須仔細確定傷痕損害致命的部位。如果确实是時間久遠,屍體已經變動,才可以说屍體無法擺動。
初次檢查完屍體是否有傷損後,在檢查的地方,用草席將屍體覆蓋在物體上,再用物體蓋住。检查完毕后,在周围用灰印标记,记录数量,交由守尸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將责状附案,交与复检,避免有人毁坏傷损尸體。如果是疑難的檢查,也不可以遠去,以免覆检時出現差異。
3. 七·覆檢
與前檢無異,方可保明具申。萬一致命處不明,痕損不同,如以藥死作病死之類,不可概舉。前檢受弊,覆檢者烏可不究心察之,恐有連累矣。
檢得與前驗些小不同,遷就改正;果有大段違戾,不可依隨。更再三審問干係等人,如眾稱可變,方據檢得異同事理,供申;不可據己見便變易。
覆檢,如屍經多日,頭面肨脹,皮發脫落,唇口翻張,兩眼迭出,蛆蟲咂食,委實壞爛不通措手。若系刃傷、他物、拳手、足踢痕虛處,方可作無憑覆檢狀申。如是他物及刃傷骨損,宜沖洗仔細驗之,即須於狀內聲說致命,豈可作無憑檢驗申上。
覆檢官驗訖,如無爭論,方可給屍與親屬。無親屬者,責付本都埋瘞;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爭論,未可給屍;且掘一坑,就所簟物,𩛩屍安頓坑內,上以門扇蓋,用土罨瘞作堆,周圍用灰印印記,防備後來官司再檢覆。仍責看守狀附案。
白話文:
如果驗屍結果與之前的檢查結果一致,才能確定死亡原因並上報。如果發現致命傷口不明確,或者傷痕損傷程度不同,例如用藥物致死卻偽造成病死等等情況,就不能籠統地概括。如果之前的檢查存在弊端,負責覆檢的人員就更要仔細察看,避免連累他人。
如果驗屍結果與之前的檢查結果略有不同,可以遷就改正;但如果存在重大差異,就不能隨意更改。還要仔細審問相關人員,如果眾人認為可以更改,才能根據驗屍結果的差異上報,不能憑藉個人意見就隨意更改。
覆檢時,如果屍體已經腐爛多日,頭面腫脹,皮膚和頭髮脫落,嘴唇翻張,雙眼突出,蛆蟲啃食,已經完全腐爛無法操作。如果只是刀傷、其他物品、拳擊、腳踢造成的傷痕在虛處,才能作為無憑覆檢呈報。但如果是其他物品或刀傷導致骨骼損傷,應該仔細沖洗驗證,必須在狀紙上說明致命原因,不能作為無憑檢驗呈報。
覆檢官員驗屍完畢,如果沒有爭議,才能將屍體交給家屬。如果沒有家屬,就由當地負責埋葬。要嚴加看守,不得火化或遺棄。如果有爭議,就不能交出屍體,要挖一個坑,將屍體安置在坑內,用門板蓋住,用土掩埋成堆,周圍用灰印上記號,防止之後再發生官司需要再次驗屍。還要負責看守,並將看守情況附在案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