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卷之一 (5)
卷之一 (5)
1. 四·疑難雜說上
凡驗屍,不過刀刃殺傷與他物鬥打、拳手毆擊,或自縊、或勒殺、或投水、或被人溺殺、或病患數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殺類乎自縊;溺死類乎投水;鬥毆有在限內致命,而實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撻,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理有萬端,併為疑難,臨時審察,切勿輕易,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凡檢驗疑難屍首,如刃物所傷透過者,須看內外瘡口:大處為行刃處,小處為透過處。如屍首爛,須看其原衣服,比傷著去處。
屍或覆臥,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頭之類,自喉至臍下者,恐是酒醉攛倒,自壓自傷。
如近有登高處或泥,須看身上有無財物、有無損動處,恐因取物失腳自傷之類。
檢婦人,無傷損處,須看陰門,恐有自此入刀於腹內。離皮淺,則臍上下微有血沁,深則無。多是單獨人、求食婦人。
如男子,須看頂心,恐有平頭釘;糞門,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婦人年少之類也。
凡屍在身無痕損,唯面色有青黯,或一邊似腫,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殺。或是用手巾、布袋之類絞殺,不見痕,更看(頂),〔項〕上肉硬即是。切要(者),〔看〕手足有無擊縛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處恐有踏腫痕。若無此類,方看口內有無涎唾?喉間腫與不腫?如有涎及腫,恐患纏喉風死,宜詳。
若究得行凶人,當來有窺謀,事蹟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檢出;若無影跡,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鬥毆了,各自分散。散後,或有去近江河、池塘邊,洗頭面上血、或取水吃,卻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後頭旋,落水淹死。落水時尚活,其屍腹肚膨脹,十指甲內有沙泥,兩手向前,驗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屍上有毆擊痕損,更不可定作致命去處,但一一札上驗狀,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
緣打傷雖在要害處,尚有辜限,在法雖在辜限內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注他故謂別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則雖有痕傷,其實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驗官,為見頭上傷損,卻定作因打傷迷悶不覺,倒在水內;卻將打傷處作致命,致招罪人翻異不絕。
更有相打散,乘高撲下卓死,亦然。但驗失腳處高下,撲損痕瘢致命要害處,仍鬚根究曾見相打分散證佐人。
凡驗因爭鬥致死,雖二主分明,而屍上並無痕損,何以定要害致命處?此必是被傷人舊有宿患、氣疾,或是未爭鬥以前,先曾飲酒至醉,至爭鬥時有所觸犯,致氣絕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腎子或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須用溫醋湯蘸衣服或綿絮之類,罨一飯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腎子自下,即其驗也。然後仔細看要害致命處。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隨身衣物,而甲欲謀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執乙就水而死,是無痕也。何以驗之?先驗其屍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脹。此乃乙劣而為甲之所執於水而致死也。當究甲之原情,須有贓證,以觀此驗,萬無失一。
白話文:
四·疑難雜說上
通常檢驗屍體,不外乎刀劍等利器造成的殺傷,或是與他人搏鬥、拳打腳踢,又或是自縊、勒殺、投水,或被人溺斃,以及因疾病致死等幾種情況。然而,有時候勒殺看起來像自縊,溺死看起來像投水,搏鬥可能在死者生前受傷但不致命,死因其實是疾病;又或者,受僱的男女僕人因為被主人捶打,在主家裡自行了結生命。道理變化萬千,全都屬於疑難之處,需要臨時仔細審查,千萬不能草率。一點點的誤差,就可能導致極大的錯誤。
凡是檢驗有疑難的屍體,像是被利器刺穿的,要看內外傷口:大的是刀刃進入的地方,小的是刺穿的地方。如果屍體腐爛,要看原本的衣服,與受傷的地方比較。
如果屍體是俯臥的,右手有短刃或是竹片之類的物品,從喉嚨到肚臍下方有傷痕,可能是喝醉酒摔倒,自己壓傷自己。
如果附近有高處或泥地,要看身上有沒有財物,有沒有移動過的痕跡,可能是因為取東西失足受傷。
檢驗婦女的屍體,如果沒有外傷,要看陰部,可能從這裡把刀刺入腹部。傷口淺,肚臍上下會有少量血跡滲出,傷口深則沒有。多半是獨自一人或是為了尋找食物的婦女。
如果是男子,要看頭頂,可能有平頭釘刺入;還要看肛門,可能有硬物從這裡進入。多半是同行的人,因為丈夫年老、妻子年輕等原因。
凡是屍體身上沒有傷痕,只有臉色青黑,或是一邊像腫起來一樣,多半是被人用東西捂住口鼻窒息而死。或是用手巾、布袋之類的東西絞殺,沒有留下痕跡。要再看頭頂和頸部,如果肌肉僵硬就是了。一定要看手腳有沒有被擊打或捆綁的痕跡,舌頭上可能有咬破的痕跡,大小便的地方可能有被踩腫的痕跡。如果沒有這些,再看口中是否有唾液?喉嚨腫脹與否?如果有唾液和腫脹,可能是因纏喉風(急性喉頭水腫)而死,要詳細檢查。
如果查出兇手,發現他早就有所圖謀,事跡清楚明白,而且已經認罪,才可以檢驗出致命傷。如果沒有任何線索,就可能是酒醉猝死。
很多人互相打鬥後各自散去,散去後,有人會到附近的江河、池塘邊,洗頭上的血跡、或是取水喝,卻因為剛剛打鬥過,還很疲勞;或是因為喝醉酒後頭暈,落水淹死。落水時還活著,屍體腹部膨脹,十指指甲內有沙泥,兩手向前,檢驗起來只是落水淹死,清清楚楚。就算屍體上有毆打的傷痕,也不能認定為致命傷,只能把所有情況一一記錄在驗屍報告上,認定為落水身亡最快。
因為毆打造成的傷,即使在要害處,也有醫治的期限,按照法律,在期限內或是期限外,因其他原因死亡的,都按照原本毆傷的法律處理。(註:其他原因是指除了毆傷之外,又增加其他疾病而死)。現在既然是落水身亡,那麼即使有傷痕,其實也是因為其他原因導致死亡,這點很清楚。曾有檢驗官,看到頭上有傷痕,就認定是因為被打傷後迷糊不覺,倒在水中;卻把毆打的地方當作致命傷,導致兇手翻供,爭辯不休。
還有互相打鬥後散去,從高處摔下,當場死亡的,也是一樣。只要檢驗失足的地方高低,摔傷痕跡的致命要害處,還是要徹底追查曾經看見打鬥散去的人證。
凡是檢驗因為爭鬥導致死亡的,即使雙方當事人很清楚,但是屍體上沒有傷痕,要如何認定致命要害?這必定是被傷者原本就有舊疾、氣病,或是還沒爭鬥之前,就已經喝醉,爭鬥時有所觸犯,導致氣絕身亡。像這種情況,多半是腎臟縮上去不見,要用溫醋湯浸泡衣服或是棉絮之類的物品,敷蓋一個吃飯的時間,讓仵作人員用手按壓小腹下方,腎臟就會自己降下來,那就是證據。然後仔細查看要害致命處。
以前有甲乙兩人同行,乙帶著隨身衣物,而甲想謀取。甲叫乙一起走,走到溪河邊想要渡河,到河中央,甲抓住乙把他弄死在水中,這樣是沒有傷痕的。要如何檢驗呢?先看屍體是否瘦弱,大小如何,十個指甲顏色是否黑紫,指甲和鼻孔內是否有沙泥,胸前是否紅色,口唇是否青斑,腹部是否膨脹。這是乙因為體弱被甲抓住而導致溺水死亡。要追查甲的動機,必須有贓物證據,並配合這些驗屍結果,絕對不會出錯。
還有年紀大的人,被捂住口鼻也會氣絕身亡,這也是沒有傷痕而死。
有個鄉民,叫外甥和鄰居的孩子,一起拿著鋤頭去開山種粟。過了兩天都沒回來,於是前往查看,發現兩人都死在山上。於是上報官府。隨身衣服都在,官府發文書驗屍。驗屍官到現場,看到一具屍體在小茅屋外面,後頸骨折斷,頭面有刀傷;一具屍體在茅屋內,左頸下、右腦後有刀傷。在外的屍體,大家說:先被殺死。在內的屍體,大家說:後來自己用刀自殺。
官府只因為兩人都各有傷痕,也沒有財物遺失,就認定是互相殘殺而死。只有一位驗屍官說:「不是這樣,如果用情理推斷,認定是互相殘殺而死,可以。但是茅屋內的那具屍體,右腦後的刀痕可疑,哪有人會自己用刀砍在腦後的?手不方便啊。」沒過幾天,就抓到一個人,因為仇恨而殺死兩人。縣官判案清楚,上報州府,判處重刑。否則,兩位冤死的人就永遠無法昭雪了。大凡互相殘殺,只要屍體上的傷痕沒有疑點,就可以作為檢驗的依據。
最重要的是要精通專業,不能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