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卷之一 (6)
卷之一 (6)
1. 四·疑難雜說上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氣亦絕,是無痕而死也。
有一鄉民,令外甥並鄰人子,將鋤頭同開山種粟。經再宿不歸,及往觀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聞官。隨身衣服並在,牒官驗屍。驗官到地頭,見一屍在小茅舍外,後項骨斷,頭面各有刃傷痕;一屍在茅舍內,左項下、右腦後各有刃傷痕。在外者,眾曰:先被傷而死。在內者,眾曰:後自刃而死。
官司但以各有傷,別無財物,定兩相併殺。一驗官獨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兩相併殺而死,可矣;其舍內者,右腦後刃痕可疑,豈有自用刃於腦後者?手不便也。」不數日間,乃緝得一人,挾仇並殺兩人。縣案明,遂聞州,正極典。不然,二冤永無歸矣。大凡相併殺,余痕無疑即可為檢驗。
貴在精專,不可失誤。
白話文:
有的老人,會用手捂住身體,然後氣就斷絕了,這是沒有外傷痕跡就過世的情況。
有個鄉民,叫他的外甥和鄰居的孩子一起拿鋤頭去開山種小米。過了兩天兩夜都沒回來,去查看,發現兩人都死在山上。於是報官。兩人身上的衣服都還在,官府派人去驗屍。驗屍官到現場,看到一具屍體在小茅屋外面,後頸骨斷了,頭和臉上都有刀傷;另一具屍體在茅屋內,左邊脖子下方、右邊後腦勺各有刀傷。在外面的那具屍體,大家說:「是先被砍傷而死的。」在裡面的那具屍體,大家說:「是後來自己用刀自殺而死的。」
官府只看到他們身上都有傷,又沒有財物損失,就斷定是兩人互相殘殺而死。只有一位驗屍官認為:「不是這樣,如果依照常理來推斷,說是兩人互相殘殺而死,還可以;但是茅屋裡的那具屍體,右後腦勺的刀傷很可疑,哪有人會自己用刀砍後腦勺的?手使不上力啊。」沒過幾天,就抓到了一個人,是挾帶仇恨殺了這兩個人。縣衙查明真相,上報州府,依律判處死刑。如果不是這樣,這兩個冤魂就永遠無法昭雪了。大凡是互相殘殺的案件,只要其他傷痕沒有疑點就可以作為判斷的依據。
驗屍的重點在於精確專精,絕對不能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