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卷之二 (1)
卷之二 (1)
1. 卷之二
2. 五·疑難雜說下
有檢驗被殺屍在路旁,始疑盜者殺之,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鐮刀砍傷十餘處。檢官曰:盜只欲人死取財,今物在傷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問曰:「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仇最深?」應曰:「夫自來與人無冤仇,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不得,曾有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檢官默識其居。
遂多差人,分頭告示側近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只今呈驗;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當行根勘。」俄而,居民齎到鐮刀七八十張,令布列地上。時方盛暑,內鐮刀一張,蠅子飛集。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忽有一人承當,乃是做債剋期之人,就擒。訊問猶不伏,檢官指刀令自看:「眾人鐮刀無蠅子,今汝殺人,血腥氣猶在,蠅子集聚,豈可隱耶?」左右環視者,失聲歎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經久,事屬大家因仇事發。體究官見皮肉盡無,惟髑髏、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驗。上司督責至數人,獨一官員承當。即行就地檢骨,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乃取髑髏淨洗,將淨(熱)湯瓶細細斟湯,灌從腦門穴入,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竅中出,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蓋生前落水,則因鼻息取氣,吸入沙土,死後則無。
廣右有凶徒,謀死小童行,而奪其所齎。發覺距行凶日已遠,囚已招伏:「打奪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撈,已得屍於下流,肉已潰盡,僅留骸骨,不可辨驗,終未免疑其假合,未敢處斷。後因閱案卷,見初檢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稱其弟原是龜胸而矮小。遂差官覆驗,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而謀賴人者多矣。先以櫸樹皮罨成痕損,死後如他物所傷。何以驗之?但看其痕裡面須深墨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無虛腫者,即是生前以櫸樹皮罨成也。蓋人生即血脈流行,與櫸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著,痕損處虛腫,即非櫸皮所罨也)若死後以櫸皮罨者,即苦無散遠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緊硬者,其痕為死後罨之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致櫸不能施其效。
更在審詳原情,屍首痕損那邊長短,能合他物大小,臨時裁之,必無疏誤。
凡有死屍肥壯,無痕損,不黃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屍首無痕損,只是黃瘦,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切須仔細驗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檢驗最誤人也。
凡疑難檢驗,及兩爭之家稍有勢力,須選慣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謹守分貼司,並隨馬行,飲食水火,令人監之,少休以待其來。不如是,則私請行矣。假使驗得甚實,吏或受賂,其事亦變。官吏獲罪猶庶幾,變動事情,枉致人命,事實重焉。
應檢驗死人,諸處傷損並無,不是病狀,難為定驗者,先須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狀訖,然後剃除死人髮髻,恐生前被人將刃物釘入囟門或腦中,殺害性命。
白話文:
五·疑難雜說下
有一起案件,發現路邊有具被殺的屍體,一開始懷疑是盜賊所為。但檢查後發現死者身上的財物都還在,全身卻佈滿十幾處鐮刀砍傷。檢驗官認為,盜賊只求財,現在財物未失,傷口又這麼多,這絕對不是單純的搶劫,而是有深仇大恨。於是檢驗官屏退左右,問死者的妻子:「妳丈夫生前和誰的仇恨最深?」妻子回答:「丈夫向來沒有和人結怨,只有最近有某甲來討債,沒要到,曾說過要算總帳的話,但也不算有很深的仇恨。」檢驗官默默記下這件事。
隨後,檢驗官派出許多人,分頭到附近居民家張貼告示:「每戶人家把家中的鐮刀全部拿來,當場檢查;如果有人隱瞞,一定就是殺人兇手,將會嚴加追查。」不久,居民們拿來七、八十把鐮刀,擺放在地上。當時正值盛夏,其中一把鐮刀上,蒼蠅飛集。檢驗官指著那把鐮刀問是誰的,忽然有一個人承認,正是之前來討債還說要算總帳的人,當場被逮捕。審問時,那人還不認罪,檢驗官指著鐮刀讓他自己看:「別人的鐮刀上都沒有蒼蠅,你殺了人,血腥味還在,蒼蠅都聚集過來了,還想隱瞞嗎?」周圍的人看了都驚訝佩服,殺人兇手也只好磕頭認罪。
以前,有個深池中淹死的人,時間過了很久,因為死者家族與人有仇怨,所以這件事被當成是仇殺。負責驗屍的官員看到屍體皮肉都爛光了,只剩下頭骨和骨骸,很多官員都不願意去驗。上級長官接連督促了好幾個人,只有一個官員願意承擔。他立刻到現場檢查骨頭,先檢查發現沒有其他痕跡。然後將頭骨清洗乾淨,用裝著熱水的瓶子小心地將熱水倒入頭骨的腦門穴中,觀察是否有細小的泥沙從鼻孔流出,以此來判斷死者生前是否溺水而亡。因為人活著落水時,會用鼻子吸氣,就會吸入泥沙,死後就沒有這種情況。
廣西一帶有個兇狠的歹徒,為了搶奪孩童身上的財物而將其殺害。案發時間離行凶日已經很久了,犯人已經招供:「搶劫後就把他推入水中。」地方官派人打撈,在下游找到了屍體,肉都已經腐爛,只剩下骨頭,難以辨認。所以大家懷疑犯人是胡亂招供,不敢定罪。後來,負責驗屍的官員看到初次驗屍的記錄,血緣關係人提到他的弟弟原來是個龜背又矮小的人。於是重新派官員複驗,發現死者胸部果然如此,這才敢確定罪刑。
南方一帶的民眾,常常因為小小的爭執就自殺,然後嫁禍給他人。他們會先用櫸樹皮在身上按壓形成傷痕,死後看起來就像是被其他東西所傷。要如何驗證?只要看傷痕裡面是否呈深墨色,四周呈現青紅色,散開成一圈,而且沒有腫脹,那就是生前用櫸樹皮按壓造成的。因為人活著的時候,血脈流通,和櫸樹皮相互作用而形成痕跡;(如果用手按壓,傷痕處會腫脹,就不是用櫸樹皮造成的)如果是死後用櫸樹皮按壓的,就不會有散開的青紅色,只會稍微有點黑色,而且按壓時不會緊硬,因為人死後血脈停止流動,櫸樹皮就無法產生效果。
更要仔細審查案情,屍體的傷痕長短,是否和兇器的大小吻合,根據現場情況判斷,一定不會有疏漏。
凡是屍體肥胖健壯,沒有傷痕,也不黃瘦,就不能當作是病死的。還有屍體沒有傷痕,只是黃瘦,也不能只根據表面就斷定是病死的。一定要仔細查明死因,這類檢驗最容易誤判。
凡是遇到疑難的檢驗,或者雙方爭執,且有一方有權勢,就必須選擇經驗豐富的仵作、行為端正且謹守本分的人,跟隨檢驗官一起前往,連同飲食用水都要派人監管,以免他們中途懈怠。不然的話,他們就會私下收賄。就算驗得再清楚,官吏如果收了賄賂,事情也會被顛倒。官吏被判罪還算好,如果因為改變事實而冤枉人命,事情就嚴重了。
在檢驗屍體時,如果全身沒有傷痕,也不是病死的樣子,難以確定死因,就要先記錄下死者的骨肉、順序等詳細情況,然後剃掉死者的頭髮,以免死者生前被兇手用利器釘入囟門或頭部而喪命。
被殘害致死的,一定要檢查牙齒、舌頭、耳朵、鼻子裡面,或者手腳指甲中,有沒有簽刺等兇器。
凡是檢驗屍體,如果說是被打後服毒自殺,被打後自縊,被打後投水自殺之類的,一定要證據確鑿,才能向上申報。世上有很多打死人後,灌毒藥進死者口中,誣陷死者是自殺的;也有人死後用繩子吊起來,偽造成自縊的;還有死後推入水中,偽裝成投水自殺的。只要有任何差錯,就會造成很大的傷害。
現在要仔細檢查死者身上的傷痕,如果不是致命的要害部位,自縊、投水或自服毒都要有確鑿的證據,才可以據實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