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原序
原序
1. 原序
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所以通著今佐理據者,謹之至也。年來州縣,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選,更歷未深,驟然嘗試,重以仵作之欺偽,吏胥之奸巧,虛幻變化,茫不可詰。縱有敏者,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而況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者哉。
慈四叨臬寄,他無寸長,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為欺,則亟與駁下,或疑信未決,必反下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虛被澇漉。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著;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涉。遂博採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粹之,釐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示我同寅,使得參驗互考。
如醫師討論古法,脈絡表裡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針砭,發無不中,則其洗冤澤物,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未嘉平節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惠父序。
賢士大夫或有得於見聞及親所歷涉出於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紙錄賜,以廣未備。慈拜稟。
白話文:
處理案件沒有比判處死刑更重要的,而判處死刑的案件,又以最初的案情最為關鍵,最初的案情又以檢驗最為重要。因為這關係到生與死的決定權,以及冤屈與否的關鍵,一切的判決都在於此。法律之所以要詳細說明輔助判決的依據,就是因為非常謹慎的緣故。近年來,各州縣都把這些案件交給剛上任的新官,或是讓資歷淺的人來處理,這些人經歷不深,就貿然嘗試。再加上仵作的欺騙、差役的狡猾,虛假的狀況變化多端,讓人難以查明。即使有聰明的人,也無法同時顧及所有細節,更何況那些遠遠觀望而不親自查驗,或是不屑一顧的人呢?
我宋慈,雖然擔任臬司的官職,並沒有什麼其他長處,唯獨在處理案件方面,會仔細又仔細的審查,不敢有一絲一毫的輕忽之心。如果明確知道是作假欺騙,就立即駁回;如果有所懷疑而無法判斷,必定會退回案件,深入思考,深怕草率行事,讓死者白白遭受冤屈。我常常想到,案件錯誤的原因,大多是起因於最初的調查;檢驗的錯誤,也都是由於沒有足夠經驗。因此,我廣泛收集近世流傳的各種書籍,從《內恕錄》以下共數家,將其精華彙集,加以整理訂正,並加入自己的見解,總共編成一本書,命名為《洗冤集錄》,刊印在湖南憲府,讓我的同僚們可以互相參考驗證。
就像醫生討論古代的醫術,對於脈絡表裡都已經徹底了解,一旦按照這些方法來施針用藥,沒有不中的,那麼洗刷冤屈、造福萬物,也就會和起死回生一樣具有相同的功效了。
淳祐丁未年臘月節前十日,朝散大夫,新任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惠父寫序。
各位賢達之士,如果從見聞或親身經歷中,有超出本書內容的,懇請您用片紙記錄賜教,以補足本書的不足之處。宋慈再次拜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