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

《洗冤集錄》~ 卷之一 (2)

回本書目錄

卷之一 (2)

1. 二·檢覆總說上

凡驗官多是差廳子、虞候,或以親隨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鄰人、保伍,呼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馳看屍之類,皆是搔擾鄉眾,此害最深,切須戒忌。

凡檢驗承牒之後,不可接見在近官員、秀才、術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詞訴。仍未得鑿定日時,於牒。前到地頭,約度程限,方可書鑿,庶免稽遲。仍約束行吏等人,不得少離官員,恐有乞覓。遇夜行吏須要勒令供狀,方可止宿。

凡承牒檢驗,須要行凶人隨行,差土著有家累、田產、無過犯節級、教頭、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頭,勒令行凶人當面,對屍仔細檢喝;勒行人、公吏對眾鄰保當面供狀,不可下司,恐有過度走弄之弊。如未獲行凶人,以鄰保為眾證。所有屍帳,初、覆官不可漏露。仍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監行人檢喝,免致出脫重傷處。

白話文:

驗屍官通常是差役或虞候,有時也可能是官員的親隨、家人,他們會去追查鄰居和保長,稱為「先牌」,或者沿路盤查保長,甚至沿路搜查,搶先查看屍體等等,這些行為都嚴重騷擾鄉民,危害極大,一定要避免。

驗屍官收到報案後,不可接近官員、秀才、術士、僧道,以免被他們欺騙或暗示證詞。在確定時間之前,也不要在報案單上寫明日期。抵達現場後,要根據路程時間估算,才能確定時間,避免耽誤時間。也要約束差役等人,不能離開官員太遠,以免他們私下索賄。晚上行路時,要勒令差役供述,才能准許他們住宿。

驗屍時,凶手必須隨行,由當地有家室、田產、沒有罪過的人員,例如教頭、部押差役看管。抵達現場後,要讓凶手當面查看屍體,仔細檢查傷勢;也要讓凶手、差役當著鄰居和保長的面供述,不可私下審訊,以免發生過度逼供的情況。如果找不到凶手,就以鄰居和保長作為證人。所有屍體的相關記錄,初審官和覆審官都不可洩露。驗屍官必須親自到現場監督差役檢查,避免遺漏重傷部位。

凡檢官遇夜宿處,須問其家是與不是凶身血屬親戚,方可安歇,以別嫌疑。

凡血屬入狀乞免檢,多是暗受凶身買和,套合公吏入狀。檢官切不可信憑,便與備申,或與繳回格目。雖得州縣判下,明有公文照應,猶須審處。恐異時親屬爭錢不平,必致生詞,或致發覺,自亦例被,汙穢難明。

凡行凶器杖,索之少緩,則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妝成疑獄,可以免死,干係甚重。初受差委,先當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參照痕傷大小、闊狹,定驗無差。

凡到檢所,未要自向前,且於上風處坐定。略喚死人骨屬,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處無)競主,審問事因了,點數干係人及鄰保,應是合於檢狀著字人齊足。先令札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驗。

白話文:

辦案官員在夜晚住宿時,一定要先確認住處是否為凶案死者家屬,才能安心休息,避免被人懷疑。

死者家屬如果上訴要求免除刑責,大多是暗中收受兇手的賄賂,串通官吏一同上訴。辦案官員千萬不能輕信,直接備案或退回案件。即使州縣已下達判決,有公文佐證,也要仔細審理。因為日後家屬可能因分配錢財不均而產生糾紛,甚至導致案情曝光,官員也會受到牽連,難以洗清罪名。

凶器和凶器使用的棍棒,一定要盡快搜查,避免犯人將其藏匿或移走,偽造成疑案,以求免死,影響重大。一接到任務,就應該立刻搜查;如果早點搜查,官員也能根據傷痕的大小和寬窄,進行驗證,避免出現錯誤。

抵達案發地點後,不要馬上靠近,先在迎風處坐下。然後叫來死者家屬,或者地主(湖南地區有地主,其他地方則沒有),確認案件經過後,清點相關人員和鄰居,確認人數是否符合檢舉狀上的人數。然後讓官吏將案發地點四周界定清楚,再和官員一起前往現場查看。

若是自縊,切要看吊處及項上痕;更看系處塵土,曾與不曾移動?及系吊處高下,原踏甚處?是甚物上得去系處?更看垂下長短,項下繩帶大小,對痕寬狹;細看是活套頭、死套頭?有單掛十字系,有纏繞系,各要看詳。若是臨高撲死,要看失腳處土痕蹤跡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腳處土痕高下,及量水淺深。

其餘殺傷、病患、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𩛩明淨處,且未用湯水酒醋,先干檢一遍。仔細看腦後、頂心、頭髮內,恐有火燒釘子釘入骨內。(其血不出,亦不見痕損)更切點檢眼睛、口、齒、舌、鼻、大小便二處,防有他物。然後用溫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紙,搭頭面上、胸脅、兩乳、臍腹、兩肋間,更用衣服蓋罨了,澆上酒醋,用薦席罨一時久,方檢。不得信令行人只將酒醋潑過,痕損不出也。

白話文:

如果死者是上吊自殺,要仔細觀察吊的地方、脖子上的勒痕,還要看繩子繫的地方是否有塵土,以及是否有移動過,繩子繫的地方高低,死者原本站在哪裡,是什麼東西上才能夠到繫繩的地方,還要觀察繩子垂下的長短、脖子上的繩索粗細、勒痕寬窄,仔細分辨是活套還是死套,是單掛十字結還是纏繞結,都要仔細觀察。如果是從高處墜落死亡,要看失足的地方是否有土痕,以及土痕的高低。如果是落水淹死,也要看失足的地方是否有土痕,以及土痕的高低,還要測量水深淺。

其他死於謀殺、疾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都要先進行初步檢查。要將屍體放在乾淨的地方,不要用湯水、酒醋,先仔細檢查一遍。仔細觀察腦後、頭頂、頭髮內,是否被火燒、釘子釘入骨內,因為這些傷痕可能不容易看到。也要仔細檢查眼睛、嘴巴、牙齒、舌頭、鼻子、大小便兩個地方,防範有其他異物。然後用溫水清洗屍體,再用酒醋蘸紙,敷在頭面、胸脅、兩乳、臍腹、兩肋間,再用衣服蓋上,澆上酒醋,用席子覆蓋一會兒,再進行詳細檢查。不要相信路人的話,認為只用酒醋潑一下,就能讓傷痕顯現出來。

2. 三·檢覆總說下

凡檢驗,不可信憑行人,須令將酒醋洗淨,仔細檢視。如燒死,口內有灰。溺死,腹脹,內有水。以衣物或濕紙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脹。若被人勒死,項下繩索交過,手指甲或抓損。若自縊,即腦後分八字,索子不交。繩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詳細。自余傷損致命,即無可疑。

如有疑慮,即且捉賊。捉賊不獲,猶是公過。若被人打殺,卻作病死,後如獲賊,不免深譴。

凡檢驗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當云「皮微損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雖小,當微廣其分寸。定致命痕內骨折,即聲說骨不折,不須言骨不折卻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減,恐他日索到異同)

白話文:

驗屍時,不能只聽信路人的說法,一定要用酒醋洗淨屍體,仔細檢查。如果是燒死,嘴巴裡會有灰燼;溺死,肚子會脹,肚子裡面會有水。如果用衣物或濕紙堵住口鼻致死,肚子會乾癟。如果被人勒死,脖子上有繩索的痕跡,手指甲可能抓傷或損壞。如果是自殺上吊,脖子後面會有八字形的痕跡,繩子不會交叉。繩子在喉嚨下面,舌頭會伸出來;繩子在喉嚨上面,舌頭就不會伸出來,這些細節要仔細觀察。其他傷勢導致死亡,就沒有疑點了。

如果有疑慮,就要抓賊。抓不到賊,就是官員的失職。如果被人打死,卻說成病死,之後抓到兇手,就會受到嚴厲的責罰。

驗屍報告中,不能寫“皮破血出”。凡是皮破,就一定會出血,應該寫成“皮微損有血出”。

確定致命的傷痕,即使很小,也要稍微擴大其範圍。確定致命傷痕內有骨折,就要直接說骨頭骨折,不用說骨頭沒骨折卻造成重傷。(或者凶器沒有接觸到死者,不能隨意增減尺寸,以免日後追查時出現不一致)

凡傷處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眾打人,最難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兩痕皆可致命,此兩痕若是一人下手,則無害;若是兩人,則一人償命,一人不償命。須是兩痕內斟酌得最重者為致命。

凡官守,戒訪外事。惟檢驗一事,若有大段疑難,須更廣布耳目以合之,庶幾無誤。如斗毆限內身死,痕損不明;若有病色,曾使醫人、師巫救治之類,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訪問,則不知也。雖廣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適足自誤。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縣通吐後,卻勾追。恐手腳下人妄生事搔擾也。

凡初、覆檢訖,血屬、耆正副、鄰人並責狀看守屍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擾。但解凶身、干證。若獄司要人,自會追呼。

白話文:

任何受傷的地方都很多,只有特定的傷口才是致命要害。

多人一起打人,最難判斷哪個傷口致命。比如死人身上有兩個傷口,都可能致命,如果這兩個傷口都是一個人造成的,就沒有問題;如果是兩個人造成的,就需要判一個死刑,另一個無罪。必須要仔細判斷哪個傷口更嚴重,才是致命的。

官府辦案,要避免過問與案件無關的事。只有驗尸這件事,如果遇到重大疑難,就需要廣泛搜集線索來印證,才能避免錯誤。比如在斗殴中,有人在家里死亡,傷口不明顯;如果死者生前有病,曾經找過醫生或巫師治療,那么很可能就是因為病患而死。如果不去調查,就無法得知真相。即使廣泛搜集線索,也不能完全依賴一個人,還要善於運用這些情報;否則,反而會誤了自己。

行凶的人,不允許被其他人詢問,必須立刻抓捕送往官府。等他們到縣裡后,再進行審訊。避免手腳不利的下屬胡亂生事,引起騷擾。

初次驗尸和複驗完成后,死者親屬、鄉老、鄰居都要負責看守尸體,不要隨便讓其他人接觸,以免造成混亂。只需要把凶器和證據送往官府即可。如果獄司需要人,自然會去追捕。

凡檢覆後,體訪得行凶事因,不可見之公文者,面白長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諸路憲司行下,每於初、覆檢官內,就差一員兼體究。凡體究者,必須先喚集鄰保,反覆審問。如歸一,則合款供;或見聞參差,則令各供一款。或並責行凶人供吐大略,一併繳申本縣及憲司。縣獄憑此審勘,憲司憑此詳覆。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責。簿、尉既無刑禁,鄰里多已驚奔。

若憑吏卒開口,即是私意。須是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及備三兩紙供狀,謂可塞責。況其中不識字者,多出吏人代書;其鄰證內或又與凶身是親故,及暗受買囑符合者,不可不察。

白話文:

如果在審查案件後,發現行兇原因不明,無法找到相關公文佐證,就應該讓主事官員了解案件的曲折情況,這樣才能更容易審判。

近年來各地官府都在初審和複審時,都指派一位官員專門負責調查。負責調查的官員必須先召集鄰里,反覆詢問。如果大家一致認同,就應該將供詞記錄下來。如果各說各話,就應該讓每個人都陳述自己的版本。也應該責令行兇者供述大致情况,並將所有供詞一起呈報給縣衙和上級官府。縣衙根據供詞審判,上級官府根據供詞審查。即使有一點出入,也會受到嚴重的處罰。因此,官吏和獄卒也變得束手無策,鄰里百姓也都紛紛逃走。

如果只憑藉官吏的片面之詞,那就是主觀臆斷。必須多方調查,力求意見一致。絕對不能只聽信一兩個人的說法,就認為是真相,也絕對不能草草寫下幾張供詞,就認為可以應付差事。更何況,有些不懂字的人,都是由官吏代筆寫的供詞;鄰居證詞中,可能有人與兇手是親朋好友,或是暗中收受賄賂而編造證詞,這些都要仔細調查。

隨行人吏及合幹人,多賣弄四鄰,先期縱其走避,只捉遠鄰或老人、婦人及未成丁人塞責。(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參互審問,終難憑以為實,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證人(真)〔直〕供,有所妨礙,故令藏匿;自以親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誣證,不可不知。

頑囚多不伏于格目內凶身下填寫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別撰名色,寫作被誣或干連之類,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執人一項。若虛實未定者,不得已與之就下書填。其確然是實者,須勒令僉押於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詭隨,全在檢驗官自立定見。

白話文:

官吏和相關人員常向鄰居通風報信,事先放走真正的犯人,只抓一些遠鄰、老人、婦女和未成年的孩子來頂罪。即使抓到了這些人,也只可相互詢問,難以確定真偽,需要仔細判斷。另外,兇手為了妨礙證人作證,會藏匿證人,並讓親近的人、外地人或佃戶假冒證人,誣陷他人,不可不察。

頑固的囚犯往往拒絕在供詞上填寫姓名和簽字,官吏收受賄賂後,反而教他們編造其他身份,誣陷他人或牽連其他人,以便逃脫罪責。最近江西提刑按察使宋某重訂供詞格式,並上報朝廷,在供詞中增加了被捕者一項。如果罪證未定,可以讓被捕者在供詞上填寫內容。但如果罪證確鑿,必須強迫他們在真正的兇行字樣下簽字,不能姑息縱容,全靠檢驗官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