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

《洗冤集錄》~ 卷之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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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 (5)

1. 五十三·驗狀說

凡驗狀,須開具:死人屍首原在甚處?如何頓放?彼處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檢札名件。其屍首有無雕青、灸瘢?舊有何缺折肢體?及傴僂、拳跛、禿頭、青紫黑色紅痣、肉瘤、蹄踵諸般疾狀,皆要一一於驗狀聲載,以備證驗詐偽,根尋本原推勘;及有不得姓名人屍首,後有骨肉陳理者,便要驗狀證辨觀之。今之驗狀,若是簡略,具述不全,致妨久遠照用。

況驗屍首,本緣非理、獄囚、軍人、無主死人,則委官定驗,兼官司信憑檢驗狀推勘,何可疏略?又況驗屍失當,致罪非輕。當是任者,切宜究之。

白話文:

凡是驗屍的文書,必須詳細開列:死者的屍體原本在什麼地方?如何擺放?那地方的四面界線在哪裡?身上穿戴什麼衣物?這些都要逐一檢查並記錄在案。屍體身上是否有刺青、燒傷的疤痕?之前是否有肢體殘缺?以及駝背、手腳彎曲、跛腳、禿頭、青色、紫色、黑色、紅色痣、肉瘤、腳後跟異常等各種疾病狀況,都要一一在驗屍報告上詳細記載,以作為日後查證真偽、追查死因的依據。如果是不知姓名的人的屍體,之後有親屬出面辨認,就要靠驗屍報告來辨認。現在的驗屍報告,如果太過簡略,沒有完整記錄,會影響日後查證使用。

何況驗屍的對象,如果是因為非正常原因死亡、囚犯、軍人、或是無人認領的屍體,那麼官府必須指派官員仔細檢驗,同時官府也要依據驗屍報告來推斷死因,怎能草率行事?更何況驗屍如果有所疏忽,所犯的罪責非常嚴重。負責驗屍的人,一定要徹底研究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