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籍考》~ 卷二十八 (7)
卷二十八 (7)
1. 方論(六)
慈水柯琴韻伯氏題。時己酉初夏也。
凡例曰。傷寒論一書。自以初編次後。仲景原篇。不可復見。雖章次混淆。猶得尋仲景面目。方喻輩各為更定。條辨既中邪魔。尚論浸循陋習矣。大背仲景之旨。琴有志重編。因無所據。竊思仲景有太陽證桂枝證柴胡證等辭。乃宗其義。以證名篇。而以論次弟之。雖非仲景編次。
或不失仲景心法耳。一起手先立總綱一篇。令人開卷便知傷寒家脈證得失之大局矣。每經各立總綱一篇。讀此便知本經之脈證大略矣。每篇各標一證為題。看題便知此方之脈證治法矣。一是編以證為主。故彙集六經諸論。各以類從其證。是某經所重者。分別其經。如桂枝麻黃等證列太陽。
梔子承氣等證列陽明之類。其有變證化方。如從桂枝證。更變加減者。即附桂枝證後。從麻黃湯。更變加減者。附麻黃證後。一叔和序例。固與仲景本論不合。所集脈法。其中有關於傷寒者。合於某證。即採附其間。片長可取。即得攀龍附驥耳。一六經中。有證治疏略。全條刪去者。
(如少陰病下利。白通湯主之。少陰病下利便膿血。桃花湯主之等類。為既下利脈微者。與白通湯。腹痛小便不利。與桃花湯主之。)詳則彼之疏略者可去矣。又有脈證各別。不相統攝者。如太陽病發汗太多因致痓。與脈沉而細。病身熱足寒等證。三條合一。論理甚明。故合之。
一本論每多倒句。此古文筆法耳。如太陽病血證。麻黃湯主之句語。在當發其汗下。前輩但據章句次序。不審前後文理。不顧衄家禁忌。竟謂衄後仍當用麻黃解表。夫既云衄乃解又云自衄者愈。何得陣後興兵。衄家不可發汗。更有明禁。何得再為妄汗。今人膠柱者多。即明理者亦多為陶氏所惑。
故將麻黃桂枝小青龍等條。悉為稱正。一條中有冗句者刪之。如桂枝證云。先發汗不解。而復下之。脈浮者不愈。浮為在外。須解外則愈。何等直捷。在外下。更加而反下之。故令不愈。今脈浮故知在外等句。要知此等繁音。不是漢人之筆。凡此等口角。如病常自汗出條。
亦從刪例。一條中有衍文者刪之。有訛字者改之。有闕字者補之。然必詳本條與上下條。有據確乎。當增刪改正者。直書之。如無所據。不敢妄動。發明注中。以後高明之定奪。一加減方。分兩制度煎法。與本方同者。於本方下。書本方加某味減某味。或一篇數方。而後方煎法。
與前方同者。十方末。書煎法同前。方中藥味。修治同前者。如麻黃去節。杏仁去皮之類。但不再注。附子必炮。若有生用者注之。一可汗不可汗篇等。鄙俚固不足取。而六經篇中。多有叔和附入。合於仲景者取之。如太陽脈浮動數。三陽明論脾約脈證等條。與本論不合。無以發明。
白話文:
這是柯琴韻伯先生寫的,時值己酉年初夏。
凡例說:《傷寒論》這本書,自從初次編排之後,仲景的原篇就看不到了。雖然章節次序混亂,但還能尋找到仲景的原貌。後來的注釋者各自加以改訂,條文辨析反而偏離正道,理論也因循陋習,大大違背了仲景的旨意。我(柯琴)有志於重新編排,但又沒有依據,於是想到仲景有太陽證、桂枝證、柴胡證等說法,就依據這些意義,以證來命名篇章,再按照次序排列。雖然不是仲景的編排次序,或許不失仲景的醫學心法吧。
首先,先立一篇總綱,讓人一打開書就能知道傷寒的脈證得失的大概情形。每一經都各立一篇總綱,讀了就能知道該經的脈證大概情形。每一篇都以一個證作為標題,看了標題就知道這個方子的脈證和治療方法。這一次編排以證為主,所以把六經的相關論述都彙集在一起,按照證來歸類。屬於哪個經的重點,就歸到那個經,例如桂枝、麻黃等證列在太陽篇,梔子、承氣等證列在陽明篇。至於那些變證和變方,例如從桂枝證加減變化而來的,就附在桂枝證後面;從麻黃湯加減變化而來的,就附在麻黃證後面。
王叔和的序例,本來就與仲景的原論不合,他收集的脈法中,有些與傷寒有關的,如果符合某個證,就摘錄附在其中,即使是片段的內容,也可以採納,就像是攀附在龍的身上一樣。六經中,有些證治疏漏,就把整條刪去。(例如少陰病下利,用白通湯治療;少陰病下利,排出膿血,用桃花湯治療等,這都是因為腹瀉且脈微,才用白通湯;腹痛且小便不利,才用桃花湯治療。)這樣詳細辨別之後,就可以刪去那些疏漏的內容。又有一些脈證各不相同,不能互相統攝的,例如太陽病發汗太多導致痙攣,與脈沉而細,身體發熱而腳冷的證狀,把這三條合為一條,論理就非常清楚,所以把它們合併在一起。
《傷寒論》原文很多倒裝句,這只是古文的寫作手法。例如「太陽病血證,麻黃湯主之」這句話,原文應當是在說「應當發汗」,前輩只根據章句次序,沒有審視前後文理,不顧忌鼻衄的禁忌,竟然說鼻衄之後仍然可以用麻黃湯來解表。已經說了是鼻衄,又說是自己出血痊癒,怎麼可以在鼻衄之後再用麻黃湯?鼻衄是禁止發汗的,為何還要妄用發汗?現在的人很多都固執不知變通,即使是明理的人也多被陶氏的說法所迷惑。所以要把麻黃、桂枝、小青龍等相關條文都加以糾正。
條文中有冗餘的句子就刪除。例如桂枝證說:「先發汗不解,反而又攻下,脈浮的就不能痊癒。浮代表病邪在表,應該解表才能好」。多麼直接明瞭!在外反用攻下,所以導致不能痊癒。現在脈浮就知道病邪在表。這類句子都太囉嗦,不是漢朝人的筆法。凡是這類囉嗦的語氣,例如「病人常常自己出汗」這種條文,都一律刪除。條文中有多餘的文字就刪除,有錯字就改正,有缺字就補充。但是,必須詳細研究本條與上下條文,有確鑿的根據,才進行增刪改正,直接寫出來。如果沒有根據,就不敢妄加改動,留待後來的賢明之人來定奪。
加減方的劑量、煎藥方法,如果和原方相同,就在原方下面寫「本方加某味減某味」。或者,一篇中有多個方子,後面的方子煎藥方法如果與前面的相同,就在最後一個方子寫「煎法同前」。方劑中的藥材,如果炮製方法相同,例如麻黃去節、杏仁去皮之類,就不再註明。附子必須炮製,如果需要生用,就要註明。
像「可汗不可汗篇」等內容,鄙俗淺陋不足取,而六經篇中,有很多是王叔和附加上去的。符合仲景原意的就採用,例如「太陽脈浮動數」,以及陽明篇中關於脾約的脈證等條文,與本論不符,沒有辦法說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