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波元胤

《中國醫籍考》~ 卷二十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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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三 (8)

1. 方論(一)

閔芝慶曰。傷寒論之稱諸證也。證雖紛然。稱有定例。其中微旨。非易窺測。至於編列次序。豈不難乎。凡稱某經病者。以病在此經也。六經傷寒固如此。雜病亦有此者。如太陽濕證暍證之類。蓋辨似傷寒之雜病。稱某經者也。有以傷寒二字冠之者,如傷寒一日。太陽受之。

脈若靜者為不傳之類。蓋兼中風而言者也。以傷寒為病。多從風寒得之。故或中風。或傷寒。總以傷寒稱也。其中專稱傷寒。不兼中風者。如傷寒脈浮。不發汗因致衄者。麻黃湯主之之類。是也。有中風傷寒之外。如溫病風濕之類,亦在論中者。以明不可混稱傷寒也。有但稱病人。

但稱病。稱厥。稱嘔。稱下利等證。不明言傷寒中風雜病者。大概論之也。論中稱有定例如此。叔和編述。以惠後世。乃立一見。而先列辨脈平脈二篇。蓋謂論病當先明脈也。傷寒例。為六經諸篇要領。故以統論者。列於脈法之後。痓濕暍三種。有似傷寒。故辨又次之。脈既明矣。

要領舉矣。相似之證別論。而不得淆矣。斯可細論六經。繼以霍亂諸篇乎。

又曰。傷寒有例。猶律法有例。罪有明證。從例治之。病有明證。從例治之。是皆所謂法也。證可定罪之名。證可定病之名。正名所當先也。傷寒例。先正傷寒所由名。遂及溫暑時行冬溫寒疫所由名。各正其名者。欲發明傷寒與諸病相異。故論傷寒。而略言諸病耳。此傷寒例所由名也。

彰之以六經脈證。曰可汗。曰可下。是明例在可治者也。兩感於寒者死。不兩感於寒。不傳經。不加異氣者。得自愈。十三日不瘥者危。感異氣變為他病者。當依壞證治之。是明例各不同者也。又叮嚀病須早治。治勿妄施。仁愛之意。深且切矣。須知此篇。乃論中綱領。僅道傷寒之常。

而未盡其變。諸變不可勝數。故後有六經諸病。發明此例。前後一貫。豈容偏廢哉。方氏作條辨。辨傷寒例非仲景之言。出後之偽。遂削去之。吾不敢謂此例皆仲景言也。中有搜採仲景舊論。錄其證候等語。豈仲景言乎。不敢謂此例皆非仲景言也。中有微詞奧義發素問熱論所未發者。

後人豈能偽乎。謂叔和附以己意則可。謂全非仲景之言則不可。且無論偽與非偽。當觀可法與否。以決應存應削。例中發明太陰脈尺寸俱沉細。方氏注。太陰病脈浮者。可發汗。竊沉細一句證之。例中發明厥陰脈微緩。方氏注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竊微緩二字證之。既竊夫例則取之。

而以為可法矣。又胡為削之哉。嗚呼。傷寒之不明於天下。由不得其要領。而昧失此例者眾也。反謂仲景之道。晦而不明。厄於此例。以至謂成無己不能暴白偽例之非。固為阿順。妄以春秋趙盾律之。可乎。

又曰。世於仲景傷寒論。每曰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方固止於此。法則論中可垂訓者。言言皆法。難以數拘焉。今按汪石山傷寒選錄所述。出自類證者。據其所云。則以六經至勞復八篇。為仲景傷寒論之正。余皆叔和採述仲景之他書。又附以己意者。為三百九十七法之外矣。

白話文:

閔芝慶說,《傷寒論》裡描述的各種病症,雖然看起來繁雜,但都有一定的命名規則,其中深奧的含義並不容易理解。至於編排的次序,更是難上加難。凡是稱為「某經病」的,表示病邪就侵犯在那一經。六經傷寒是這樣,其他雜病也是如此,像是太陽濕證、中暑之類的,都是屬於辨別類似傷寒的雜病,才稱作「某經」。有些病名會加上「傷寒」二字,例如「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象如果平靜,表示病邪沒有繼續傳變。這類情況多半是兼有中風的表現,因為傷寒這種病,大多是由風寒引起的,所以有時是中風,有時是傷寒,但總體都用「傷寒」來稱呼。其中,專門稱作傷寒,而不兼有中風症狀的,像是「傷寒脈浮,不發汗反致衄者,麻黃湯主之」,就是這種情況。還有一些病症,不是中風傷寒,像是溫病、風濕等,也出現在《傷寒論》中,這是為了說明這些病症不能與傷寒混為一談。另外,有些只稱「病人」、「病」,或是「厥」、「嘔」、「下利」等症狀,沒有明確說是傷寒、中風還是其他雜病,這些大多是指一般性的病症。

《傷寒論》中,命名是有一定規則的,王叔和編纂這本書,是為了造福後世。他首先立下一個觀點,將「辨脈」、「平脈」兩篇放在最前面,表示論病必須先懂得診脈。而《傷寒例》則是六經各篇的綱領,所以放在脈法之後。痓病、濕病、中暑這三種病症與傷寒相似,因此接著辨別它們,在脈象已明、綱領確立、相似的病症也已區分之後,就可以仔細討論六經病了,再接著談論霍亂等其他病症。

還有,傷寒有其既定法則,就像法律有案例一樣,罪名有明確的證據,依照案例判刑;病症也有明確的證據,依照案例治療,這都是所謂的「法」。病症的名稱,就像罪名的名稱一樣,正名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傷寒例》先確立傷寒的定義,然後說明溫暑、時行、冬溫、寒疫這些病症的名稱,明確區分各種疾病的差異,這都是為了闡明傷寒和其他疾病的不同,因此在討論傷寒時,其他疾病就只是簡略帶過。《傷寒例》命名的由來就是這樣。

《傷寒論》用六經的脈象和證候來闡明,什麼情況可以發汗,什麼情況可以攻下,這就是明確的治療原則。如果同時感受兩種寒邪會死,沒有同時感受兩種寒邪,病邪不傳經,又沒有其他的異常變化,就能自行痊癒;病到第十三天還沒好轉就會很危險,如果感受了其他邪氣而轉變成其他疾病,就要依照壞病的情況來治療,這說明治療原則各有不同。另外,書中還叮囑要及早治療,不要隨意用藥,這都體現了深切的仁愛之心。要知道《傷寒例》是整本書的綱領,只講述了傷寒常見的情況,還沒有講到千變萬化的情況,因此後面還有六經的各種病症,用來闡明《傷寒例》,前後貫通,缺一不可。方有執的《傷寒條辨》認為,《傷寒例》不是張仲景寫的,而是後人偽造的,因此將其刪去。我不敢說《傷寒例》都是張仲景寫的,其中有引用張仲景的舊論,記錄他的證候,難道這些也是張仲景寫的嗎?我也不敢說《傷寒例》完全不是張仲景寫的,其中有些精微的道理,是《素問‧熱論》沒有提到的,後人怎麼可能偽造出來呢?說王叔和加入了自己的意見是可以的,但說完全不是張仲景寫的就不可信了。而且無論真偽,都應該看它是否符合法則,來決定是否應該保留或刪除。《傷寒例》中說太陰病的脈象是寸關尺三部都沉細,方有執註解說,太陰病脈浮可以發汗,這不是正好用「沉細」來證明嗎?《傷寒例》又說厥陰病的脈象是微緩,方有執註解說厥陰中風脈微浮是病快要痊癒了,這不是正好用「微緩」來證明嗎?既然採用了《傷寒例》的觀點,認為它有可取之處,為什麼又要刪除它呢?唉!天下人之所以不了解傷寒,是因為沒有抓住重點,而忽略《傷寒例》的人太多了。反而說張仲景的學說晦澀不明,被《傷寒例》所困擾,甚至說成無己不能揭露偽造的《傷寒例》,只是在阿諛奉承,又妄自用春秋時期的趙盾來比喻,這能行嗎?

還有人說,世人常說張仲景的《傷寒論》有三百九十七種治療方法,一百一十三個方劑,方劑的確只有這些,但所謂的「法」,指的是書中可以作為後人典範的道理,每句話都是法則,難以用數字來計算。現在根據汪石山《傷寒選錄》所說,凡是出自《類證》的內容,依照他所說的,只有從六經到勞復的八篇是張仲景《傷寒論》的正文,其餘都是王叔和採錄張仲景的其他著作,又加入自己的意見,屬於三百九十七法之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