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邃

《痧脹玉衡》~ 卷之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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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上 (3)

1. 放痧有十

——在頭頂心百會穴。

——在印堂。

——在兩太陽穴。

——在喉中兩傍。

——在舌下兩傍。

——在雙乳。

——在兩手十指頭。

——在兩臂彎。

——在兩足十趾頭。

——在兩腿彎。

凡痧有青筋紫筋,或現於數處,或現於一處,必須用針刺之,先去其毒血,然後據痧用藥。治其脾、肝、腎及腸、胃經絡痧,萬不失一。

2. 放痧須放盡

嘗見人犯痧症,延一放痧者放之,以為放痧之法,止於此矣。不知放痧之人,固有善於彼者,不善於此,亦有善於此者,不善於彼。使病家延一放痧之人,略知一二,未識其全,則血肉之痧,有放而未盡者矣。苟醫者不識痧筋,見其痧之已放,而孟浪用藥,藥不能治及於血肉之分;或痧症復發,痧毒肆攻,而輕者變重。病家不明其故,歸咎於醫,醫者之名,由茲而損,豈反不為放痧之人所誤乎。

故醫家識痧,必須令其放盡。

3. 痧有放刮不盡辨

痧毒所發,得善放者放之,未有不可盡,而亦有不盡者,何也?蓋痧者,熱毒也。或誤飲熱湯,則青筋、紫筋,反隱而不現。即略現青筋、紫筋而放之,其毒血亦不流;並刮痧亦不出,熱湯為之害也。此當急飲冷水以解之,然後可再放而血流;再刮而痧出。或又有痧毒方發,而為食物積滯所阻,食積與痧毒凝結於中,即放之不盡,刮之不出者,食物積滯為之害也。此當先消食積,而再放刮。

或又有痧毒瘀滯,熱極血凝,而瘀血不流,阻於胸腹,故放之、刮之,有不盡者,此當先散瘀血而後放刮。或又痧毒方發,而兼遇惱怒氣逆,怒氣傷肝,則愈作脹,故痧氣益盛,而放刮俱難盡,此又當先用破氣之藥以順之,而再放刮。如此則痧毒皆可漸消也。

4. 用藥不效

凡病用藥得宜未有不效,而痧症竟有得宜不效者,何也?夫痧者,熱毒也。熱毒用藥宜涼不宜溫,宜消不宜補,湯劑入口,必須帶冷,冷則直入腸胃,而肌膚血肉之間,雖有良劑,安能得至乎?此治痧者,莫先於刮之放之也。如刮之放之,而肌膚血肉之毒已除,然後將腸、胃、脾、肝、腎、三陰之毒,用藥以驅之,藥固未有不效者也。然亦有刮之放之而藥有不效者,是非藥不效也。

蓋其時雖放,而放之或有未盡;雖刮,而刮之或有未到,則是肌膚血肉之毒猶在,故即用藥,而藥有不效耳。若刮已到,放已盡,而痧症猶在,則是痧毒惟在腸、胃、脾、肝、腎、三陰經絡,非藥將何以治之乎。

5. 用藥必效

痧症危極,昏迷不醒,即扶之不起,呼之不應,雖欲刮放而不可刮放,乃更有用藥以救之,而能必其效者,何也?蓋痧症用藥,必須帶冷,冷雖未能即周於肌膚血肉之間,而昏迷不醒,乃痧之熱毒衝於心膈,故心不能自主而昏迷。若藥帶冷入口,即從心膈間順流而下,則熱毒之氣在心膈間者,隨藥而消,故昏者復明,迷者復醒。即有不醒者,乃食積、血、痰所阻,若能攻而下之,未有不醒者矣。

此余治痧,所以又用藥而必得其效也。

6. 用藥大法

痧氣壅遏,未有不阻塞於中,故作痛、作脹,用荊芥防風之類,從表而散;用青皮陳皮之類,從中而消;用枳實大黃之類,從大便而下;用木通澤瀉之類,從小便而行;用山楂、卜子之類,所以治其食之阻;用金銀花紅花之類,所以治其血之壅;用檳榔、蓬朮之類,所以治其積之滯也。

7. 痧有實而無虛辨

痧者,天地間之厲氣也。入於氣分,則毒中於氣而作腫作脹。入於血分,則毒中於血而為蓄、為瘀。凡遇食積、痰火、氣血即因之阻滯,結聚而不散,此痧之所以可畏也。故人之壯實者,有痧脹之症,飲熱酒、熱湯而變者固然;即人之虛弱者,有痧脹之症,飲熱酒、熱湯而變者,亦無不然。

至如人有雜病,兼犯痧症,是為雜病變端,而亦畏夫熱酒、熱湯,人不知覺、遂遭其禍,則是痧之發,又何論人之虛實乎。夫惟人之實者犯之,固即以有餘治之,而虛者犯之,亦當以有餘治之。蓋其有餘者,非有餘於本原,乃有餘於痧毒也。論者以為人之實者,固可以有餘治之,而人之虛者,以有餘治之,則益虛其虛矣,而不知非然也。

夫人有痧毒,如家之遇賊寇也,人有虛實,如家之有厚薄也,假若賊寇操戈已入於室內矣,而乃以家之資財之薄也,其賊寇可不驅而出之乎!吾見家有賊寇,必先驅之為是。人有痧毒,亦無不先驅之為是也。故痧發不論虛實,驅毒在所當先,溫補必於收後,此痧之所以有實而無虛也。

8. 怪病之謂痧

方書所載,怪病之謂痰,此古人之格言也。是以中風、痰厥、昏迷不醒及流痰、腫痛,具責之痰。然有治痰而痰得其治者,十中一二,有治痰而痰不為所治者,十有八九。是非痰之不可治也,蓋因其症之凶危,醫者膠於方書之語,咸謂其痰之使然。而中風、痰厥、昏迷之類,遂有不可名言者矣。

若余於中風,痰厥、昏迷之類,嘗有治痰而得其效矣。詎敢曰一一非痰,然其間因痧而有是症者,雖云今之時氣使然,何乃十有八九餘切其脈而不洪滑,即有可疑。或症有口渴身熱,脈變而為沉遲;或症有不渴身涼,脈變而緊數;此皆脈症不合。須識其痧,一取青紫筋色而辨之,自有確見。

若醫者惟執為痰以治之,便成大害。然則古人所謂怪病之謂痰,痰誠有其病之怪,而余則有見夫怪病之謂痧、而痧之為怪,更有甚於痰也。則是痧之為害,莫有大於此者,豈可付之不論不議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