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痧脹玉衡》~ 卷之下 (4)
卷之下 (4)
1. 藥性便覽
荊芥,透肌解表,散痧毒。痧筋隱隱不發者,非此不現。用四分至八分止。
防風,透肌發表,為臣使之助。寒熱往來,痧毒壅滯郁遏不發者,非此不清。用三分至七分止。
羌活,痧症忌其發表太過,若頭痛或又因受寒而起,更兼痧症,欲用之引太陽經。止許用半分至二分。
連翹,消痧毒,解諸經火邪,清熱而不滯,治痧之要藥也。用七分至一錢。
陳皮、青皮,陳行痧氣,青伐肝氣。痧氣壅阻鬱結不行者,非此不利。用六分至一錢。
枳殼、枳實,破痧氣、驅毒氣、除脹氣、下食氣,積滯壅塞者,非此不開。但枳殼性緩,枳實性速,各有所宜。用五分至一錢五分。
桃仁,破瘀活血。痧為血阻,非此不流;痧為血滯,非此不順。去皮而用,為皮味澀而阻血路也。用七分至一錢六分。
秦艽,活血驅風消痧毒。筋骨疼痛,壯熱不清者,非此不解。用三分至六分。
川芎,上行頭目,頭角骨痛者必需;下通血海,肝臟不華者當用。用一分至三分,止恐提痧氣上騰也。
桔梗,入肺經為諸藥之舟楫,其性上而復下,故能引枳殼破胸中至高之氣。用六分至八分。
香附,行血中之氣,恐其香燥須用便制:欲其行血,必要酒炒;取其斂血在乎醋炒。用三分至八分。
木香,行滯氣、燥濕氣、驅寒氣、開鬱氣、散結氣,痧後腹痛不解者,此要藥也。用一分至三分止。
檀香,痧後心腹疼痛不休,胸脅脹悶,寒凝氣滯,得此而抒者,痧之始發當知忌用。用一分至三分。
砂仁,順氣開鬱,散痧消食,此始終之可用之要藥也。用三分至一錢。
穿山甲,土炒為末,透痧消痰,破痧托毒,善走經絡之神劑也,故經絡有諸藥所不到者,非此不達。用一分至五分。
童便,解痧毒,消痰降火最速。定痛治血痢,痢下血水,諸藥莫及。
天蠶,能治血分之痰,佐山甲透經絡,以破瘀毒。用須炒末。自一分至二分。
烏藥,善行周身之氣,凡痧氣阻滯者,得此無處不到。用三分至五分。
紅花、金銀花、茜草,活血,解痧毒。用六分至一錢。
山楂、卜子、麥芽、神麯,痧為食壅,取其善消而不暴也。
大黃,大便不通,痧氣閉塞,非此不能攻而下之。用五分至一錢五分。
木通、車前、澤瀉,痧氣鬱阻,小便不利,在所當求。若熱鬱太重,不因小水,更在所禁。用二分至五分。
黃連、黃芩,冷性凝滯,痧中忌用。用須酒炒或薑汁製。
生地,涼血。血瘀者,非其所宜。
熟地、白芍,補血斂血,痧所大忌。
參、耆、白朮、山藥,用之恐補毒氣,痧所大禁。
甘草,用之恐成痧塊難治,在所忌用。
白茯苓,恐其滲濕,實其痧氣,俱在禁例。
細辛,透竅、破血、散痧之要藥也。用七分至一錢。
薑黃,其性雖溫,善能消痰下氣,破惡血。用二分至四分。
貝母,川者專消熱痰,土者兼破瘀血。用一錢至一錢五分。
白芥子,脅下之痰,非此不達。用四分至六分。
半夏、白芷、蒼朮,性燥忌用。
竹瀝,性寒,忌用。用須薑汁,方走經絡。
雄黃、牛黃、膽星、天竹黃,消痰丸中宜用。
麝香,開竅散痧,功亦甚大。
當歸,頭身尾各有所宜,用須斟酌。
柴胡,和解表裡,專治少陽膽經寒熱往來。用六分至一錢。
乾葛,散陽明胃經之邪,兼能解渴。用六分至八分。
前胡,疏風,消痰,治嗽,表熱者,宜用。用六分至八分。
桑皮,治嗽瀉肺。用四分至八分。
兜苓,瀉肺嗽。用三分至五分。
杏仁,瀉肺,潤腸胃,利氣,消痰涎。去皮尖用。用四分至一錢。
麥冬,天冬,潤肺、消痰。一治其本,一治其標,去心用之。用七分至一錢五分。
山稜、蓬朮,食積心疼,痧毒阻滯痞悶者。宜用六分至八分。
五靈脂,善消宿血,血塊凝滯不散,非此不破。用五分至八分。
龜甲,去兩肋,酥炙為末。破宿血勝於靈脂。在胸者用上半截,在下者用下半截。
蘇木,敗惡血新瘀者,莫及。用五分至一錢五分。
玄胡索,活血行氣,氣血凝滯作痛。用五分至一錢五分。
香薷,通上徹下,利水氣,治暑氣之要藥。用五分至一錢。
紫樸,寬中治嘔,消痰下氣。用六分至八分。
牛膝,活血,引痧氣下行。用八分至二錢。
木瓜,五味子,酸斂忌用。
升麻,禁用,恐提痧氣上升,而難遏也。
肉桂,附子,吳茱萸,禁用,恐助痧毒立刻有變也。
乾薑,過服寒冷之水,宜少用之,善散寒氣也。若用之不當,亦能助熱毒,當忌。
麻黃,發表太過禁用。
簿菏,辛涼利竅,消腫解毒,清氣清喉。用五分至一錢。
紫蘇,疏風順氣。身熱當用三分至六分。
明礬,解痧毒,消痰定痛。用之探吐宿食甚妙。
玄參,清氣消痰,滋陰潤肺。但色黑止血,痧有瘀血忌用。
花粉,性沉寒,止渴。痧毒未清者忌用,恐凝滯痧氣也。
角刺,透毒,能引諸藥至於痧毒血瘀之所,立奏其功。
牛蒡子,解痧毒,清喉,痧中要藥。用七分至一錢。
乳香,消瘀血而不傷新血。痧症用之以治血結。用五分至一錢。
黑砂糖,活瘀血,解痧毒,故瘀血作痛者,得此則安。
沒藥,痧痛用之破瘀血。用四分至一錢。
食鹽,解痧毒,定痛,用之吐去新食。
芋艿,治痧熱,解毒。有痧患者,食之甘美。
晚蠶沙,解痧毒,治熱。
阿魏,破積聚,逐惡血,其功甚大。
大麻仁,消大腸腸胃燥結者,宜用。
其中分數,如遇西北強壯人,當加一二三倍,不可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