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京

《軒岐救正論》~ 卷之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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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二 (6)

1. 六絕脈

衝陽絕。死不治。足陽明胃經脈在足大指。彼陷中有動脈應指是也。尺澤絕。死不治。手太陰肺經脈在手臂曲紋。陷中有動應指是也。天府絕。死不治。手太陰肺經脈在手臂內肩顒下。有動脈應指是也。太衝脈絕。死不治。足厥陰肝經脈。足內大指後二寸動脈應指是也。神門絕。

死不治。手少陰心經脈在掌內側。有動脈應指是也。太谿絕。死不治。足少陰腎經脈在足內踝骨下。有動脈應指是也。

2. 七獨脈

愚按經云:獨小者病。獨大者病。獨疾者病。獨遲者病。獨熱者病。獨寒者病。獨陷下者病。此為七獨脈而即七診之義。謂脈失其常候。非吉兆也。經又云七診雖見。九候皆從者不死。所言不死者。風氣之病。及經月之病。似七診之義而非也。故言不死。釋謂風者陽病。故偶感於風。

而陽分之脈或大或疾經者常期也。或適值去。血而陰分之脈或小或遲或見陷下此皆似七診之脈。而實非也。皆不可以言。死但非此而得七診之脈。則凶經又云若有七診之病其脈候亦敗者。死矣。必發噦噫。此經又言脈息證候之敗。而非七診之比。然其死也。必發噦噫。蓋噦出於胃。

土氣敗也。噫出於心。陰邪勝也。可見脈證須要相應。而有胃氣。雖屬近死之病而亦不死。若其脈證俱敗。即非七診之病。而又不免於死也。

3. 無脈候

無脈之候。所因不一。久病無脈。氣絕者死。暴病無脈。氣鬱可治。傷寒痛風痰積經閉。憂驚折傷。關格吐利。氣運不應斯皆勿忌。

4. 勝負扶抑脈

概論不勝春弦。澀欺澀弦氣少。病作秋時。無弦。春病無氣死推更有兼其所勝。春弦而緩相持。氣多為平。氣少長夏為病。無弦春病無氣可知死期。春弦鉤扶易愈。春弦滑抑退遲。勝負扶抑。例舉可知。

5. 脈證似反

脈證似反非反。因之而變。無傷。極實而有羸狀。寒濕痓。脈沉細。極虛而有盛候。脈虛大而無常。病虛脈細。因服寒涼而搏指。陰虛出汗。誤服參耆而脈強。傷寒糞秘脈遲胃實宜下。痛風兼秘何妨。

6. 滑伯仁脈診三要

診脈之要有三。曰舉曰按曰尋。輕手得之曰舉。重手取之曰按。不輕不重。委曲求之曰尋。初持脈輕手候之。脈見皮毛之間者陽也。府也。亦心肺之應也。重手按之。脈伏於肉下者陰也。藏也。亦肝腎之應也。不輕不重而取之。其脈應乎血肉之間者。陰陽相適。中和之應。脾胃之候也。若浮中沉之不見。則委曲而求之。若隱若現。則陰陽伏隱之脈也。六部皆然。

7. 又察脈六法

上下來去至止六字。為脈之。神機也。不明六字則虛實陰陽不別也。上者為陽。來者為陽。至者為陽。下者為陰。去者為陰。止者為陰。上者自尺部上於寸口陽。生於陰也。下者自寸口下於尺部。陰生於陽也。來者自骨肉之分。而出於皮毛之際氣之升也。去者自皮膚之際。而還於骨肉之分。氣之降也。應曰至。息曰止。

8. 又明脈表裡虛實

表裡虛實四字。脈之綱也。表陽也。府也。凡六淫之邪襲於經絡。而未入於胃府及臟者皆表也。里陰也。藏也。凡七情之氣鬱於心肺之間。不能越散飲食。五味之傷。留於臟腑之間。不能消泄。皆屬於里也。虛者元氣之自虛。精神耗散。氣力衰竭也。

實者賊邪之氣實。繇正氣之本虛。邪得乘之。非元氣之自實也。故虛者補正氣。實者瀉邪氣。內經所謂邪氣盛則實。精氣奪則虛此大法也。

9. 脈有陰陽乘伏

難經云:脈有伏匿然。謂陰陽更相乘。更相伏也。脈居陰部。而反陽脈見者。為陽乘陰也。脈雖時沉澀而短。此謂陽中伏陰也。脈居陽部而反陰脈見者。為陰乘陽也。脈雖時浮滑而長。此謂陰中伏陽也。

10. 天和脈

(參後六十年運氣診治)

天和脈只論三陰。南天高兮北泉深。太陰專主右尺寸。厥陰尺寸左邊沉。少陰尺寸兩不應。相交相反死相臨。天和乃平脈也。諸陽為浮。諸陰為沉。故不言三陽司天在泉。南政以天道言。甲己二歲。論脈則寸在南而尺在北。三陰司天。則兩寸不應。太陰司天。右寸不應。少陰司天。

兩寸不應。厥陰司天。左寸不應。三陰在泉。則兩尺不應。太陰在泉。右尺不應。少陰在泉。兩尺不應。厥陰在泉。左尺不應。北政以地道言乙丙丁戊寅辛壬癸之歲。論脈則寸。在北而尺在南三陰司天。則兩尺不應。太陰司天。右尺不應。少陰司天兩尺不應。厥陰司天。左尺不應。

三陰在泉則兩寸不應。太陰在泉。右寸不應。少陰在泉。兩寸不應。厥陰在泉。左寸不應。不應者皆為沉脈也。紺珠經曰:五行君火不用事。故南政少陰司天。君火在上。則兩寸不應。司泉君火在下。則兩尺不應。厥陰司天。君火在左。故左寸不應。司泉則左尺不應。太陰司天。

君火在右。故右寸不應。司泉則右尺不應。北政少陰司天。君火在上。則兩尺不應。司泉君火在下。則兩寸不應。厥陰司天。君火在左。故左尺不應。司泉則左寸不應。太陰司天。君火在右。故右尺不應。司泉則右寸不應。凡不應者。謂脈沉而細不應於手也。反之。則沉為浮細為大也。

歲當君火在寸。而沉反見於尺。歲當君火在尺。而沉反應於寸。經曰:尺寸反者死。歲當君火在左。而沉反見於右。歲當君火在右。而沉反見於左。經曰陰陽交者死。又曰學診之士。必先歲氣。良有以哉。李南豐云:此與仲景丹溪所說不同。然所論深得素問君火以退之旨。故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