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機微義》~ 卷十八 (2)
卷十八 (2)
1. 論勞役傷與內傷外感不同
或因勞役,腎間陰火沸騰,事間之際,於陰涼處解脫衣裳,更有新沐浴於背陰處坐臥,其陰火下行還歸腎間,皮膚腠理極虛無陽,為寒涼所遏,表虛不任其風寒,自認外感風寒,求醫解表,以重絕元氣,取禍如反掌。苟幸而免者,致虛勞,氣血皆弱。其表虛之人,為風寒所遏,亦是虛邪犯表,始病一二日之間,特與外中賊邪有餘之證頗相似處,故致疑惑,請醫者,只於氣少氣盛上辨之。其外傷賊邪,必語聲高厲而有力。
若是勞役所傷,飲食不節,表虛不足之病,必短氣氣促懶語,其聲因弱而無力,至易見也。
上辨勞役受病,表虛不作表實治之
復有一等,乘天氣大熱之時,在於路途中勞形得之,或在田野間勞形得之,更或有身體薄弱,食少勞役過甚,又有修善常齋之人,胃氣久虛,而因勞役得之者,皆與陽明中熱白虎湯證相似。必肌體捫摸之壯熱,必躁熱悶亂,大惡熱渴而飲水,以勞役過甚之故,亦身疼痛,始受病之時,特與中熱外得有餘之病相似。若誤與白虎湯,旬日必死。
此證脾胃大虛,元氣不足,鼻口中氣皆短促而上喘。至日轉以後,是陽明得時之際,病必少減。若是外中熱之病,必到日晡之際,大作譫語,其熱增加,大渴飲水,煩悶不止。其勞役不足者,皆無此證,尤易為分解。若有難決疑似之證,必當待一二日而求醫治療,必不至錯誤矣。
上辨中熱頗相似
2. 論飲食自倍腸胃乃傷分而治之
痹論云:陰氣者,靜則神藏,躁則消亡。飲食自倍,腸胃乃傷。此混言之也。分之為二:飲也,食也。又經云:因而大飲則氣逆,因飽食筋脈橫解,則腸癖為痔。飲者,無形之氣傷之,則宜發汗利小便,使上下分消其濕。解酲湯、五苓散之類主之。食者,有形之物傷之,則宜損其谷。
其次莫若消導。丁香爛飯丸、枳朮丸之類主之。稍重則攻化。三稜消積丸、木香見晛丸之類主之。尤重則或吐或下。瓜蒂散、備急丸之類主之。以平為期。蓋脾已傷,又以藥傷,使營運之氣減削,食愈難消。故至真要論云: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小毒治病十去其七,無毒治病十去其八,常毒治病十去其九。穀肉果菜,食養盡之,無使過之,傷其正。
也不盡行,復如法。聖人垂此嚴戒,是為萬世福。如能慎言語,節飲食,所謂治未病也。
謹按王安道曰:勞倦傷、飲食傷,二者雖俱為內傷,然不可混而為一。難經所謂飲食勞倦則傷脾者,蓋為脾主飲食,而四肢亦屬脾,故飲食失節,勞役四肢,皆能傷於脾。爾非謂二者同類而無辨也。夫勞倦傷、飲食傷,雖與風寒暑濕有餘之病不同,然飲食傷又與勞倦傷不同。
勞倦傷誠不足矣。飲食傷尤當於不足之中,分其有餘不足。何也?蓋飢餓不飲食與飲食太過,雖皆失節,然必明其有兩者之分,方盡其理。節也者,何也?無不及,無太過之中道也。夫飢餓不飲食者,胃氣空虛,此為不足,固失節也。飲食自倍而停滯者,胃氣受傷,此不足之中兼有餘,亦失節也。
以受傷言,則不足;以停滯言,則有餘矣。惟其不足故補益,惟其有餘故消導。亦有物滯氣傷,必補益、消導兼行者;亦有物暫滯而氣不甚傷,宜消導獨行,不須補益者;亦有既停滯而復自化,不須消導,但當補益,或亦不須補益者。潔古、東垣枳朮丸之類,雖曰消導,固有補益之意存乎其間。
其它如木香分氣丸、導氣枳實丸、大枳殼丸之類,雖無補益,然施之於物暫滯,氣不甚傷者,豈不可哉?但宜宜視為通行之藥爾。且所滯之物,非枳朮丸之力所能去者,亦安可泥於消導而弗知變乎?故備急丸、煮黃丸、瓜蒂散等之推逐者,潔古、東垣亦未嘗委之而弗用也。故善用兵者,攻亦當守,亦當不善者,則宜攻而守,宜守而攻。
其敗也,非兵之罪,用兵者之罪耳。觀乎此,則知消導、補益、推逐之理矣。斯論本以上所辨,又推廣之,因取參附,以備其旨。
又曰:經云:有所勞倦,形氣衰少,穀氣不盛,上焦不行,下脘不通,胃氣熱,熱氣熏胸中,故內熱。嗟夫,此內傷之說之原乎?請釋其義如左:夫人身之陰陽,有以表裡言者,有以上下之分言者,有以升降呼吸之氣言者。余如動靜、語默、起居之類,甚多,不必悉舉。此所
3. 論酒飲傷
夫酒者大熱有毒,氣味俱陽,乃無形之物也。若傷之,止當發散汗出則愈矣。此最妙法,其次莫如利小便。二者乃上下分消其濕,何酒病之有?今之酒病者,往往服酒蒸丸,大熱之藥下之,又有用牽牛大黃下之者,是無形元氣受病,反下有形陰血,乖誤甚矣。酒性大熱,已傷元氣,而復重瀉之,況亦損腎水真陰及有形陰血俱為不足。
如此則陰血已虛,真水愈弱,陽毒之熱大旺,反增其陰火,是謂元氣消亡,七神何依,折人長命。不然則虛損之病成矣。金匱要略云:「酒疸下之,久久為黑疸。慎不可犯此戒,不若令上下分消其濕,解酲湯主之。」
謹按:酒者是有形之物,即水飲同體也。今言無形元氣受病,不得傷於有形陰血者,蓋謂酒者濕熱之物,入胃則臟氣俱熱,逐氣升降之際,而半有消耗之矣。至傷於腸胃,則升之不散,降之不下,鬱於氣分無形之地位,故言無形之物,非若水飲然體全降於腸胃中也。若今人之飲醇酒,則便少,此其可驗。
是以傷則宜汗之,泄之,不得用重峻下劑。蓋此等藥不能入氣分,反傷有形陰血爾。但斯意隱然,使人不能無疑,故或有辨之者,茲不復具然。然昔人有用下劑者,蓋或有酒飲傷積日久,而汗之泄之不能愈,則重峻下劑而或可哉?故用者自宜對證詳審,勿以辭害意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