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彥純

《玉機微義》~ 卷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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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七

1. 內經論厥證所因

論曰陽氣衰於下則為寒厥,陰氣衰於下則為熱厥。人質壯以秋冬奪於所用,下氣上爭,不能復精氣溢下,邪氣因從之而上也。氣因於中,由陽氣衰不能滲營其經絡,陽氣日損,陰氣獨在,故手足為之寒厥也。陰氣衰於下則為熱厥,由醉飽入房內亡精氣,中虛熱入腎氣日衰,陽盛陰虛,故手足之熱也。

陰氣盛於上則下虛,下虛則腹脹滿,腹滿則下氣重而邪氣逆,逆則陽氣亂,陽氣亂則令人暴不知人,或至半日遠一日乃知人也,名曰屍厥。

按本論敘六經厥狀與六經厥逆甚詳,宜玩本文。大抵六經之厥,陽證至為昫僕,為顛疾,為妄見。陰證至為䐜脹,大小便不利,或嘔或心痛之類,皆素多痰氣,因虛所乘之為病也。惟有輕重之殊。爾如成無己注傷寒論云:「厥者手足冷也,四逆者四肢不溫也。邪在三陽則手足必熱,傳到三陰則手足厥冷。

厥者逆也,而有陰陽之殊。熱極而成厥逆者,陽極似陰也。寒極而成厥逆者,獨陰無陽也。」

2. 論卒厥脈法

脈經曰脈至如喘名曰氣厥,氣厥者不知與人言。

金匱方論曰:「寸脈沉大而滑,沉則為實,滑則為氣,實氣相搏,血氣入臟,唇口青,身冷即死。如身和汗自出,為入腑即愈,此為卒厥。」

按:腑者為傳道出內之所,其氣通故入腑即愈也。

3. 論諸厥證寒熱不同

陳無擇曰經論粗分六經,殊不出寒熱二證所因。欲求備治,當歷明之。寒厥則因多欲而奪其精,故致陽衰陰盛。熱厥則因醉飽入房,精虛則熱入,故致陰虛陽盛。考其厥因,多以不勝乘其所勝,氣不得行,遂致厥逆。如腎移寒於脾,則水乘於土,水既不行,乃成寒厥;如心移熱於腎,則火乘於水,火既不行,乃成熱厥。六經皆然,可次第論也。

屍厥亦然,正由臟氣相刑,或與外邪相忤,則氣遏不行,閉於經絡,諸脈匿伏,昏不知人。唯當隨其臟氣而通之,寒則熱,熱則寒,閉則通。經中以數醉為熱厥之因,學者不可拘此。蓋傷寒溫病皆有熱厥,仲景所謂熱深厥深,經意以酒能發百脈熱,故舉此以為例耳。寒厥者,初得之,四肢冷,脈沉微而不數,多惡寒,引衣自覆,下利清穀,外證多惺惺。

熱厥者,初得之,必發熱,頭疼,脈雖沉伏,按之必數,其人或畏熱喜冷,揚手掉足,煩躁不眠,大小便秘赤,外證多昏冒,傷寒亦然。謹按寒熱發厥,固宜隨其陰陽勝負為治。如其厥逆者,不外乎傷寒寒熱二證,求陰陽厥逆之淺深,余寒熱厥證是沉寒積熱發厥。至若陰陽竭閉,屍厥卒厥,又非以上寒熱厥證之比也。

陳論雖稍闖其頤,何治例殊未少具爾。

4. 論寒熱厥證宜吐下

子和曰(云云)

謹按厥證寒熱亦有陰陽虛實不同,如形氣稍實者,宜從子和之法吐下之;虛甚者,惟宜隨其所因而調理之可也。陳氏論臟氣相刑,或與外邪相忤,氣遏不行,閉經絡脈伏,昏不知人,至為屍厥。今世俗多作風治,鮮不致斃。如傳引華陀治虢太子屍厥,為陽脈下墜,陰脈上爭會,氣閉而不通,上有絕陽之絡,下有破陰之紐,破陰絕陽之色已發,脈亂故形靜如死狀。

此與經言陰陽之氣盛衰為厥之旨甚微,後人安能得證治之彷彿乎?而以陰陽證治之可驗者較之:若傷寒手足厥逆昏不知人,邪正已極,溫上之間稍或遲緩,禍不旋踵;或汗不解,暴衄不知人而厥;或雜病得吐衄血而厥不知人者,一二日或三日,必間間則為愈矣。蓋陰氣尚實,必身不熱,熱則不厥,厥則為血溫,身熱主死矣。

暴氣厥而形實者,七情所致,痰飲內鬱而厥,必半日或一二時,必間;形虛而氣逆甚者,多致不救。此又見氣血為厥陰陽暴逆之甚也,故不可斷作風治。

5. 通關竅之劑

蘇合香丸治卒暴厥,不知人未辯風、痰、氣厥,宜與此膏化濃湯灌之,惺後卻議脈證用藥。

吐劑

瓜蒂散

方見痰飲門口噤者,或先用搐鼻藥。

6. 升發之劑

三因追魂湯治卒厥暴死及主客忤鬼擊飛屍氣絕不覺口噤

麻黃湯 方見寒門

上㕮咀水煎灌之,不下者分病人發左右捉搦,按肩引之令服,取效。千金方加桂。

按此治感中邪氣之劑也。

7. 治寒之劑

四逆湯治寒厥,表熱裡寒,下利清穀,食入則吐,脈沉伏,手足冷。

方見寒門。

按此治寒熱之劑,並出寒暑例然,內因氣血之劑,詳見各門,宜對證選用,茲不詳錄。

8. 治熱之劑

白虎湯治熱厥,腹滿,身重,難以轉側,面垢,譫語,遺溺,手足厥冷,自汗,脈沉滑。方見暑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