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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註金匱要略》~ 百合狐惑陰陽毒病證治第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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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狐惑陰陽毒病證治第三 (1)

1. 百合狐惑陰陽毒病證治第三

論曰。百合病者。百脈一宗。悉致其病也。意欲食。復不能食。常默默。欲臥不能臥。欲行不能行。飲食。或有美時。或有不欲。聞食臭時。如寒無寒。如熱無熱。口苦。小便赤。諸藥不能治。得藥則劇吐痢。如有神靈者。身形如和。其脈微數。每溺時頭疼者。六十日乃愈。

若溺時頭不痛。淅然者。四十日愈。若溺快然。但頭眩者。三十日愈。其證或未病而預見。或病四五日始見。或病至二十日。或一月後見者。各隨症治之。

百合病者。宗氣血脈。百不合之病也。以百不合之病。而合之以百合。以藥名病。猶云柴胡症。桂枝症之義。故曰百合病也。百脈者。百骸之血脈。就上中下三焦而言。一宗者。一身之宗氣。就心肺之夾空而言。然氣主乎血。血抱乎氣。嘗有夫唱婦隨。君令臣供之妙。若陰血一傷。

則其氣自為渙散。而氣血失合一之用。故悉致其病也。是則氣原無病。所病者。惟是血不足以副之。故見夫若無家。君幾失國之象。下文欲食、欲臥、欲行、欲飲食、或有美時。及無寒無熱等。一半、俱陽氣未病之候。而不能食、不能臥、不能行、或飲食有不用。而且食聞臭。

及如熱等。一半症候。俱陰不能為陽以贊厥成耳。默默。神機以失依而有消阻之狀。口苦者。陽浮於上也。小便赤者。陽陷於下也。藥不對症。故不能治。蓋行諸藥者。以脾胃之陰陽相得。然後能使之內走臟腑。外達經表耳。今陽有餘而弛。陰不足而縱。陽弛。故得陽藥則劇吐。

陰縱。故得陰藥則劇利也。如有神靈。指預知暗識之類。蓋陰不能宅陽。而魂離神蕩。往往有在家而預知行人之至。靜臥而潛通竊議之言者是也。此條神機不守。為百合病之最重者。俗解頂上文之得藥吐痢為言。則謬甚矣。身形如和者。陽氣無病之應。脈微數者。陰血乾熱之應。

陰短陽長之人。每當溺時。則膀胱一空。而陰氣下流。其陽熱愈浮於上。故頭痛六十日。為六氣轉換之候。五行之鬼氣。滿則必移。而平氣接之。是為子制其鬼也。故期其愈。若頭不痛。但淅然及溺快。而但頭眩者。其陰虛陽浮之候。遞減而愈期亦各較速也。其症。統指欲食至頭眩等症而言。

未病而見。謂不因他病而自成百合病者。即下文第五條百合地黃湯症是也。病四五日三項。謂不論新舊。先因他病而致虛陰氣以成此病。即下文二條之百合知母湯。三條之百合滑石代赭湯。四條之百合雞子黃湯等症是也。或有問余者曰。子何以知此症之陽氣無病。但病陰虛而陽自渙散也耶。

答曰。以本篇方意知之。諸方中用藥。俱就上中下而峻補其陰。至於氣分。但用百合一味以招來收攝之而已矣。見諸方下。客首肯而去。

百合病見於發汗後者。百合知母湯主之。

百合知母湯方,百合(七枚劈),知母(三兩切)

上先以水洗百合。漬一宿。當白沫出。去其水。更以泉水二升。煮取一升。去滓。別以泉水二升。煎知母。取一升。去滓。後合和。煎取一升五合。分溫再服。

百合病發汗後者。猶言發汗之後。因而成百合病也。發汗。則心肺之陰液大傷。而上焦神氣。有懶散不完之象。故見首條諸症。知母滋陰清熱。善走肝腎。肝為心之母。腎為肺之子。合子母而兩補心肺之陰精。然後以形象心肺。瓣瓣朝宗之百合。收攝其神氣而抱攏之。則知母滋陰以調百脈。

百合斂陽以歸一宗。針鋒逼對矣。先必別煎者。各完其性也。然後合和者。相與有成也。煎用泉水者。取其上泛而流長。蓋上泛之性歸宗。流長之性貫脈也。

百合病見於下之後者。滑石代赭湯主之。

滑石代赭湯方,百合(七枚劈),滑石(三兩、碎綿裹),代赭石(如彈丸大一枚、碎、綿裹)

上先以水洗百合。漬一宿。當白沫出。去其水。更以泉水二升。煮取一升。去渣。別以泉水二升。煎滑石代赭。取一升。去渣。後合和。重煎。取一升五合。分溫服。

百合病下之後者。猶言因下後而成百合病也。下後。則脾與肝腎之津液大傷。而下焦神氣有懶散不完之象。故見首條種種等症也。滑石甘寒鎮重。甘能聚氣。寒能養陰。鎮重。則能令招攝神氣之百合。下斂三陰散亡之氣。分別水穀。又其治下後之餘事也。下後。必多陰氣上逆。故加代赭以鎮之耳。百合病見於吐之後者。百合雞子黃湯主之。

百合雞子黃湯方,百合(七枚劈),雞子黃(一枚)

上先以水洗百合。漬一宿。當白沫出。去其水。更以泉水二升。煎取一升。去滓。納雞子黃。攪勻。煎五六沸。分溫服。

百合病吐之後者。猶言因吐後而成百合病也。吐後。則脾胃之陰液大傷。而中焦神氣有懶散不完之象。故見首條種種諸症也。雞蛋黃。血液渾全。且色黃而居中。為大補土液之聖藥。能使百合收攝中宮之氣。聚為一宗。故主之。

百合病不經吐下發汗。病形如初者。百合地黃湯主之。

百合地黃湯方,百合(七枚劈),生地黃汁(一升)

上以水洗百合。漬一宿。當白沫出。去其水。更以泉水二升。煎取一升。去渣。內地黃汁。煎取一升五合。分溫再服。中病勿更服。大便當如漆。

百合病不經吐下發汗者。猶言不因吐下發汗而成百合症也。病形如初。具首節全症之謂。不因汗吐下之誤治。而自成其症。則其人之上中下三焦。陰液皆虛。陽氣以無偶而參錯故也。生地黃。體直味重。氣厚液全。通補三焦十二經之血脈。用汁一升。以為之主。而令完神聚氣之百合為佐。

是補百脈。而通其氣。以輔一宗也。中病勿更服。恐地黃甘寒之性。過傷陽氣也。大便如漆。所以驗中病之法。蓋液短者。則地黃之汁。滲走百脈。故大便無所見。大便如漆。則百脈不受地黃而自下。故知中病也。時解謂淤血行下。未是。

百合病一月不解。變成渴者。百合洗方主之。

百合洗方,百合(一升)

上一味。以水一斗。漬一宿。洗身。洗已。食煮餅。勿以鹽豉也。

百合病為宗氣渙散之症。氣散、則陰液與之俱散。而為汗者理也。況一月不解之久。其變成渴也宜矣。以百合之收攝真氣者。漬水以洗之。則外散之氣內抱。而陰液得全。渴將自止矣。麥形象心。為少陰之谷。性能聚液。故可作煮餅為食也。鹽能令器津泄。非洗毛竅以收津氣者之所宜。故戒食鹽也。豉為養性之味。鹽豉且戒。況其他乎。

百合病渴不瘥者。栝蔞牡蠣散主之。

栝蔞牡蠣散方,栝蔞,牡蠣(熬等分)

上為細末。米飲服方寸匕。日三服。

不瘥。承上文而言。用百合洗方。而渴仍不解之謂。洗之而渴不瘥。是中焦之營陰渙散。不能上供喉舌。而陽獨亢之應。牡蠣靜藏水底。有收攝真壬之象。栝蔞滋陰清熱。且根性上蔓。是又升其清潤於廉泉舌本者。加之服以米飲。則引入胃中。而胃液立起。其主之也。不亦宜乎。

百合病變成熱者。百合滑石散主之。

百合滑石散,百合(一兩),滑石(三兩)

上為散。飲服方寸匕。日三服。當微利者止服。熱則除。

膀胱之化機不運。則陽熱由小腸而上浮胸膈。故上條見渴症。又從胸膈而外浮於表分。故此條見熱症也。滑石分理陰陽。為中下二焦清利之品。配百合以收攝其氣。則水道下泄。而陽熱自除矣。微利。即止服。陰虛。不得過以分消傷津液也。首條言本症曰欲飲食。或有美時。

或有不用。是百合病原無渴症。又曰如熱無熱。是百合病原無熱症。則前條之渴。此條之熱。俱因一月不解變出。故兩曰變成也。

百合病見於陰者。以陽法救之。見於陽者。以陰法救之。見陽攻陰。復發其汗。此為逆。見陰攻陽。乃復下之。此亦為逆。

見於陰。謂百合病之成於下後者。蓋下後。則真陰損傷。而真陽渙散。陽法救之。即滑石代赭。及百合洗方之類。其意在斂氣歸宗。故曰陽法也。見於陽。謂百合病之成於汗吐後者。蓋汗吐後。則陽液損傷。而陰氣渙散。陰法救之。即百合知母。及栝蔞牡蠣之類。其意在添精潤脈。

故曰陰法也。反此則逆。總見百合病之始終不可汗下。況用吐乎。李氏舊注。以陽亢陰盛。解見陰見陽。大謬。蓋陽亢之說。猶於變渴變熱二條。影射得去。至陰盛一邊。試問本篇諸條治法。將何所指乎。皆以不知百合一病。盡因傷損陰陽二液。以致或陰或陽。為之懶散浮蕩故也。

狐惑之為病。狀如傷寒。默默欲眠。目不得閉。起臥不安。蝕於喉為惑。蝕於陰為狐。不欲飲食。惡聞食臭。其面目乍赤乍黑乍白。蝕於上部則聲嗄。甘草瀉心湯主之。

甘草瀉心湯

甘草(四兩),人參(三兩),半夏(半升),黃芩(三兩),黃連(一兩),乾薑(三兩),大棗(十二枚)

上七味。以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再煎。溫服一升。日三服。(以日三服計之。則再煎下。當有取三升三字。)此虛邪陰火。逼傷胃中真陽。而為上浮下陷之症也。狐性善疑。惑、炫惑也。言或眠或起。或上或下。或前或後。令病者自疑。醫者炫惑之義。狀如傷寒。指頭疼發熱而言。

默默欲眠者。胃中真陽。為虛邪陰火所傷。不能自振。而有遁伏少陰之象。故下文不欲飲食。惡聞食臭二症。同一根蒂也。目不能閉。臥起不安者。虛熱上衝。而陽氣又有雖微而不能自伏之勢也。蝕者。非真有蟲食之義。謂陰熱敗物。有濕朽黴爛之象。如蟲之食物者然也。蓋虛邪陰火之氣。

由中焦而上衝。則歷胃脘及肺。而喉嗓為結聚之處。下陷則歷小腸至膀胱。或由大腸。而前後二陰為結聚之處。故皆為蝕也。面目為神氣之所會。火升。則烘然而赤。陽伏。則黧然以黑。氣陷。則夭然以白。邪熱有升降。氣機有起伏故也。喝者。聲出自閉。如吆喝之狀。蓋所以自禁其上衝之氣耳。

上部、凡喉舌牙花皆是。主甘草瀉心湯者。甘草甘能守中。重用之以為君。則乾薑之溫。在胃陽。人參之補。在中氣。半夏降上逆。芩連清標熱。則中焦之真陽復。而虛邪陰火自熄矣。或曰。陽與火似為同類。今曰虛邪陰火。逼傷真陽。敢問其所以異。且既曰火。而復用辛熱之乾薑。

何也。答曰。真陽。體溫用醇。不焦不殺。三春太和之氣也。虛邪陰火者。不特與真陽不同。亦與實邪陽火有辨。陽火有根有焰。生於木而死於水。故天地之酷熱。可以風散。可以雨解。陰火無起無止。生於水而伏於金。故雷電之火光。陰雨則見。晴明則藏。乾薑辛溫。辛為金之味。

辛溫。又為晴之象。此古聖人本先天庚金伏丙火之理。以定方也。於乾薑又何疑焉。

蝕於下部。則咽乾。苦參湯洗之。

苦參湯方,苦參(一斤)

上以水一斗。煎取七升。去滓。熏洗。日三。

下部。凡前陰及腿縫皆是。陰火毒於下。則陽液干於上。以少陰上系咽喉故也。夫陰熱朽爛。皆屬氣血弛縱所致。苦參。味苦氣寒。苦以堅之。寒以斂之耳。

蝕於肛者。雄黃散熏之。

黃散雄黃(一兩)

上一味。為末。筒瓦二枚。合之。燒向肛熏之。

雄黃氣重。能排邪而引正。加之火燒煙性。又能驅穢燥濕故也。二條俱承首節諸症。及面目之或赤或黑或白而言。

病者脈數無熱。微煩。默默但欲臥。汗出。初得之三四日。目赤如鳩眼。七八日。目四眥黑。若能食者。膿已成也。赤豆當歸湯主之。(湯字當作散字)

赤豆當歸散赤小豆(三升、浸令芽出。曝乾),當歸(十兩)

上二味。杵為散。漿水服方寸匕。日三服。

此陰火之結於下焦血分者。營行脈中。血熱而短。故脈數。氣不病。故無熱也。胸中液短者必煩。然因無表熱。故雖煩而亦微也。默默欲臥。少陰受熱之應。下焦陰血中結熱。故移其熱於少陰耳。汗出者。血得熱而蒸其液於外。猶之地得熱而潮其濕於上也。肝之為臟。開竅於目。

肝統血。故血熱者。目赤如鳩。赤為火之色。黑為燼之氣。初得之為初炎之火。故赤。七八日四眥黑者。火亢甚。而呈煙煤之象也。下焦血熱而短。血熱甚。則上移其熱於胃。血短甚。又藉資津液於胃。故善飢殺穀而能食也。夫以血熱血短之故。以致善能殺穀而食。豈非氣壅血敗而成膿。

有以見此抽吸胃精之症耶。故知之。赤小豆味甘。臍黑而色正紅。甘則解毒。臍黑則走下焦陰分。色正紅則其入血可知。加之浸令芽出。芽性上銳而走氣分。與補血之當歸相配。明系欲其直走下焦之血分。既補其血。並解其毒。且使之上銳而行提其血中之結氣。服以漿水者。

漿水味酸性寒。酸則取其入肝。寒則取其解熱也。下卷十六篇、下血而在大腸之近處者。亦主此湯。則其從下焦而補之升之清之散之之義。可並見矣。

陽毒之為病。面赤。斑斑如錦紋。咽喉痛。吐膿血。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鱉甲湯主之。

升麻鱉甲湯

升麻(二兩),鱉甲(手指大一片炙),當歸(一兩),甘草(二兩),雄黃(半兩研),蜀椒(炒去汗一兩)

上六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頓服之。老小再服。取汗。

此陰火之鬱於上焦氣分。而殘暴其血中之清陽者。氣分屬陽而受毒。故曰陽毒。與俗稱陽火亢熱之毒不涉。陽氣受陰火之毒。不能載血流行。面為諸陽之合。故獨赤。斑斑如錦紋。氣病而不與血相入之象也。咽喉。為清氣上出之道。氣從陰火之化。故痛。氣傷則膿。氣傷而血亦與之俱傷者。

故吐膿亦吐血也。五日可治。五日以內尚可治。七日不可治。謂七日以外則不可治矣。見急宜治之。遲則必死。警惕之詞也。蓋此及下文二條。系邪火銷鑠真水之症。五日以內。為五行之生數。生而未成。則邪火尚易撲滅。故可治。七為火之成數。燎原之勢。便不可向邇矣。

況七日以外乎。故不可治也。所謂五日可治。而主升麻鱉甲湯者。妙哉仲景。誠聰明睿智。高視九天九地之下。而秋毫不遺者也。夫此症。原為陰邪之火。鬱於上焦氣分。而殘暴其血中之清陽。故用鱉甲為主。以鱉為水族疥蟲。得金水之正。後天之水能制火。先天之丙伏於庚。

合先後天而兩治。陰邪之火。焉有不服者哉。且鱉性屬陰。而其甲屬天象。是為陰中之陽。與補血之當歸相合。則峻補殘暴之陰。而尤能行血中之氣矣。雄黃、蜀椒。俱屬味辛氣重之品。味辛則能制伏陰火。氣重。則又能專引鱉甲、當歸。而入於氣分矣。且雄黃之氣重於散。

而不使陰火之毒。內鬱於氣機。蜀椒之氣重於斂。而不使陰火之毒。上炎於喉咽。然後以甘緩守中之甘草。兜托諸藥之性。高理於上焦。以輕浮疏泄之升麻。薄引陰火之邪。分散於玄竅。頓服者。取其力並也。老小再服。非老人小兒另行作服。蓋一升分作再服之義。舊注謬甚。

陰毒之為病。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鱉甲湯。去雄黃蜀椒主之。

此陰火之鬱於上焦營分。而殘暴其血中之清陽者。營血屬陰而受毒。故曰陰毒。與傷寒陰邪中臟之毒。不涉。營血受陰火之毒。色不上華。故面青。又肝藏血。而開竅於目。營血傷於陰熱。而肝氣外應。故目亦青也。營行脈中。營血熱而脈絡之氣不舒。故身痛如被杖也。膻中為陽腑而多熱。

其別絡。則內通心主之血。而外絡咽喉。陰火逼營陰。而膻中更熱。故上逆於咽喉而刺痛也。五日以內可治。七日以外不可治。以陰火之毒。如陰險陰毒之人。其陰狠忍酷。不問中氣中血。俱不得因循養禍以待斃也。即主本湯而獨去雄黃蜀椒者。以陰火熱邪。其中傷血分而耗血。

與中傷氣分而耗血頗同。故只消去其氣分之使藥。而已足矣。舊注牽扯疫熱陰寒。以釋陰陽二毒。略無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