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戴起宗撰,明‧汪機補訂

《脈訣刊誤》~ 卷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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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下 (4)

1. 察色觀病人生死候歌

欲愈之病目眥黃。

仲景曰若脈和。其人大煩。目重瞼。內眥黃者。此為欲解。必當依仲景以脈參之。眼胞忽陷定知亡。耳目口鼻黑色起。入口十死〔七〕(實)難當。赤白黑黃色〔起〕(入)目。更〔兼〕(穿)口鼻有災殃。

耳目口鼻有黑色起。入於口者必死。病人及健人。黑色若白色起。入目及鼻口。死在二日中。脈經同。扁鵲曰。按明堂察色入門戶為凶。不得為吉。所謂門戶者。闕庭、肺門戶。目、肝門戶。耳、腎門戶。口、心脾門戶。若有色氣入者皆死。白色見沖眉上。肺有病。入闕庭。

夏死。黃色見鼻上者。脾有病。入口者。春夏死。青色見人中者。肝有病。入目者。秋死。黑色見顴上者。腎有病。入耳者。六月死。赤色見頤者。心有病。入口者。冬死。蓋以五臟五色。各入本臟門戶。至被克之時為死期。脈訣四句分作二處。本論一理。今移相附。添赤去起以備五色脈。

改兼為穿。以明色入門戶為殃。李晞範及潔古不知扁鵲所論。隨各臟色入門戶定死期。為脈訣所述之源。故以意誤解。

面色忽然望之青。近之如黑卒難當。

此二句移在此。從氣色類。

面赤目白憂息氣。待過十日定存亡。面青目黃中時死。余候須看兩日強。面黃目青眾惡揚。榮衛不通立須亡。(面青目白亦須亡。)

據脈經改添此句。內經曰。凡面色見黃為有胃氣。皆不死。

面黃目青酒亂頻。邪氣在胃喪其身。面黑目白命門敗。困極八日死來侵。

此四句並上面赤目白定存亡二句。刊誤本無。據刊本添之在此。

面無精光如土色。不能食時四日亡。目無精光齒牙黑。面白目黑亦災殃。口如魚口不能閉。氣出不返命飛揚。肩息直視及唇焦。面腫蒼黑也難逃。妄語錯亂及不語。

脈經曰。病人不能語者。不治。熱病者可治。又有風喑不語。而卒不死者。有妊娠胞脈絕不語。俟產後自能言者。

屍臭元知壽不高。人中盡滿兼唇青。(俗本作背青非)三日須知命必傾。〔兩頰〕(庭黑)顴赤人〔病久〕(必死。)

靈樞曰。赤色出兩顴。大如拇指者。病雖小愈。必卒死。黑色出於庭。大如拇指。必不病而卒死。庭者、首面也。顴者、眼直下高骨處也。靈樞、千金翼。皆以庭黑顴赤對言。今脈訣取顴赤而舍庭黑。又兩頰為贅詞。故改為庭黑。以備經旨。此必死之兆。難以病久為文。

口張氣直命難停。足趺趾腫膝如斗。十日須知難保守。項筋舒展定知殂。掌內無文也不久。唇青體冷又遺尿。背面飲食四日期。手足爪甲〔皆〕(白)青黑。許過八日定難醫。

脈經有爪甲白者不治之文。脈訣遺之。今改添。

脊疼腰重反覆難。此是骨絕五日看。體重尿赤時不止。肉絕六日總高𢬵。

體重溺赤。未可便以為肉絕。內經曰。大肉陷下。大骨枯槁。脫肉破膕。難經曰唇反方可為肉絕。更宜參審。

手足爪青呼罵多。筋絕九日定難過。髮直如麻〔半日〕(應是)死。

中藏經曰。腸絕髮直。汗出不止。不得屈伸者。六日死。發眉俱衝起者死。發如麻喜怒不調者死。髮直者十五日死。今脈訣作半日死。與本文不協。蓋有六日十五日之異。今改曰應是死。脈訣只歌骨肉筋腸四絕。除心肝絕在前。又有腎絕。小便赤澀、下血不止、耳干、腳浮、舌腫、六日死。

足腫九日死。脾絕。載脾臟歌中。肝絕。汗出如水、恐懼不安、伏臥、目直面青。八日死。胃絕。齒落面黃。七日或十日死。今附註於此。庶具載不遺。肉絕中藏經元無。而脈訣自增。故礙理。

尋衣〔語死〕(讝妄)〔十知麼〕(壽無多。)

脈經曰尋衣縫讝語者不可治。陰陽俱絕。尋衣撮空妄言者死。

2. 論五臟察色候歌

面腫蒼黑舌卷青。四肢乏力眼如盲。泣出不止是肝絕。〔八日應當〕(日遇庚辛)命必傾。

此云八日從甲數至庚為八日。此言則膠柱矣。從直改為庚辛。

面黧肩息直視看。又兼掌腫沒文斑。狂言亂語心悶熱。一日之內到冥間。臍趺腫滿面浮黃。泄利不覺汙衣裳。肌肉粗澀兼唇反。一十二日內災殃。

口鼻氣出不復回。唇反無文〔黑〕(鼻)似煤。皮毛焦乾爪枯折。途程二日定知災。

面黑齒痛目如盲。自汗如水腰折頻。皮肉濡〔結〕(卻)發無澤。四日應當命不存。

改結為卻。本難經。

3. 診婦人有妊歌

(舊文不倫。今移從各類。)

肝為血兮肺為氣。血為營兮氣為衛。陰陽配偶不參差。兩臟通和皆類例。血衰氣旺定無妊。血旺氣衰應有體。

以上論成妊之原。

〔尺〕(寸)微關滑尺帶數。流利往來並雀啄。小兒之脈已形見。數月懷胎猶未覺。

上云尺微。下云尺數。可見上尺為誤。女脈在關下。尺脈常盛。若尺微則無陰為病矣。脈經云妊娠初時寸微小。呼吸五至。三月而尺數也。內經曰手少陰脈動甚者。妊子也。又云陰搏陽別。謂之有子。陰謂尺中。搏謂搏擊於手。尺脈搏擊。與寸口殊別。則陰氣挺然。為妊之兆。

此即所謂寸微尺數也。脈指南云脈動入產門者有胎也。謂出尺脈外。名曰產門。又云尺中脈數而旺者。胎脈也。為血盛也。關滑。雀啄。脈經並不載。素問曰滑為多血少氣。故有子。此脈訣所自增也。流利往來。滑脈之形。雀啄者。脈指南云。關上。一動一止者一月。二動一止者二月。

余仿此。推之萬不失一。此所謂雀啄。雀啄在他病為死形。

三部〔沉正等無疑〕(浮沉按無絕。)尺內不止真胎婦。

脈經曰。三部浮沉正等。按之無絕者。有妊也。今脈訣去浮。以疑易絕。云沉正等無疑。誤甚。今改之。夫正等者。即仲景所謂寸關尺三處。大小浮沉遲數同等也。仲景以同等為陰陽平和之脈。雖劇當愈。叔和以正等又按無絕。為有妊之兆。真吉徵也。內經腹中論曰何以知懷子之且生也。

岐伯曰身有病而無邪脈也。所謂身有病。謂經閉也。尺脈來而斷絕者。經閉月水不利。今病經閉。而脈反如常不斷絕者。妊娠也。

滑疾〔不散〕(按微)胎三月。但疾不散五月母。

脈經曰。脈滑疾。重手按之微者。胎已三月也。重手按之不散。但疾不滑者。五月也。今改上句從脈經。

以上論三月內有胎之兆。然未知男女之兆也。四月方可以別。故此以下乃分男女之診。分作兩類乃明。

左疾為男右為女。流利相通速來去。兩手關脈大相應。已形亦在前通語。

脈經曰。妊娠四月欲知男女法。左尺偏大為男。右尺偏大為女。左右尺俱大。生二子。大者如實狀。左疾為男。右疾為女。俱疾生二子。既分左右脈疾。又云流利相通。又云兩手關脈大相應。乃是左右尺脈疾大。上與關大相應。又流利相應。與寸通應。但分左右尺以別男女。

左陽右陰以位定也。池氏以左疾為左寸心部屬太陽經。以右疾為右寸肺部屬太陰經。蓋惑於脈賦太陰洪而女孕。太陽大而男孕。不知脈賦惑於脈訣之差。蓋脈賦脈訣。皆竊叔和之名以行世。所述之脈。醇疵相半。聲律之賦。晉代未有。而世鮮知其非。明於醫者。間亦改之一二。

而未能盡正云。

左手〔太陽浮大〕(沉實診為)男。右手〔太陰沉細〕(浮大診為)女。

脈經曰。得太陰脈為男。得太陽脈為女。太陰脈沉。太陽脈浮。又云左手沉實為男。右手浮大為女。左右手俱沉實。猥生二男。左右手俱浮大。猥生二女。李氏雖改脈訣沉細為沉大。猶未知太陽脈浮非男。脈經作女診也。太陰脈沉非女。脈經作男診也。又以太陽為左手心部。

太陰為右手肺部。是又惑於脈訣脈賦之差。徇池氏以舛注舛之非也。脈經雖曰太陽脈沉為男。太陰脈浮為女。亦不明言以何經為太陽太陰。當於何部診之。不若脈經後條浮大為女。沉實為男為明白。故依後條改之。

諸陽為男諸陰女。指下分明長記取。

脈經曰。左右尺俱浮為產二男。不爾則男作女生。左右尺俱沉為產二女。不爾則女作男生。前云右浮大為女。左沉實為男。是獨以左右脈各異立言。今左右俱浮為二男。俱沉為二女。是並左右兩尺脈一同以立言。其於諸陽男。諸陰女。未嘗差也。左沉實左疾。左偏大。與俱浮。

或以脈。或以位。皆陽也。右浮大。右疾。右偏大。與俱沉。或以脈。或以位。皆陰也。此二句總結男女分診定法也。以上辨四月之後。妊娠男女之診。

〔母乘子〕(夫乘妻)兮縱氣霧。妻乘夫兮橫氣助。子乘母兮逆氣參。〔夫乘妻〕(母乘子)兮順氣護。

仲景謂脈有相乘。水行乘火。金行乘木。曰縱。謂其氣直恣。乘其所勝也。火行乘水。木行乘金。曰橫。謂其氣橫逆。反乘所不勝也。水行乘金。火行乘木。曰逆。謂子加於母而氣逆也。金行乘水。木行乘火。為順。謂由母至子。其氣順也。李晞範不知此論相乘。脈中夫妻母子。

卻作人身形之夫妻母子解之。理不能通。然脈訣引此以診別男女妊形。據脈經別載於前。不載在診妊娠之條。本只是取仲景所論相乘之脈。脈訣不能甄別。混引以歌妊娠。今姑依仲景解之。此四句元在後。今移在此。與縱橫逆順從類。其縱順二脈。改依仲景元文。

左手帶縱兩個兒。右手帶橫一雙女。左手脈逆生三男。右手脈順生三女。寸關尺部皆相應。一男一女分形證。

以上十句。皆脈訣自撰之辭。恐難以診妊娠男女之別也。且相乘之脈。乃五臟之邪。發為病證。見之於脈。妊娠乃陰陽和平。陽施陰化以成形。豈有逆於理。乘於臟。現於脈。用為男女之診。又寸關尺皆應。即是左右手前後如一也。即脈經所謂三部浮沉正等之脈。何以應一男一女乎。以上系脈訣差取仲景所論相乘之脈。以論妊娠。今條其非如前。

往來三部通流利。滑數相參皆替替。陽盛陰虛脈得明。遍滿胸堂皆逆氣。

此言惡阻之證之脈。

小兒足日胎成聚。身熱脈亂無所苦。汗出不食吐逆時。精神結構其中住。

此亦謂惡阻證也。脈亂。蓋謂滑數而躁疾也。非謂惡亂無次序者。此八句。皆謂妊娠病脈。

有時子死母身存。或即母亡存子命。牢緊強弦滑者安。沉細而微歸泉〔路〕(瞑。改以協韻)

沉細而微。謂三部俱如此。凶兆也。此四句論妊婦生死脈證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