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波元堅

《金匱玉函要略述義》~ 卷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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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上 (1)

1. 卷上

按廣雅曰。略。要也。王念孫疏證曰。孟子滕文公篇。此其大略也。趙岐注云。略。要也。又說文曰。略。經略土地也。段玉裁注曰。引申之。凡舉其要。而用功少者。曰略。略者。對詳而言。觀此諸說。則要略二字。其義更晰矣。

2. 臟腑經絡先後病脈證第一

(按傷寒論每篇首。冠以辨字。今要略無之者。蓋後人所刪也。外臺療瘧方。引張仲景傷寒論。每條首。有辨瘧病。辨瘧脈等字。亦足以證。)

論十三首(三。當作五。),脈證三條(諸本。作二條。宜從。)

問曰。上工治未病。何也。

〔徐〕醫中有大關目不可專指一病者。仲景於首卷。特揭數十端。以定治療之法。此則論五行相剋之理。必以次傳。而病亦當預備以防其傳也。〔魏〕此條。乃仲景總揭諸病當預圖於早。勿待病成方治以貽悔也。治之預。則用力少。而成功多。所謂曲突徙薪之勳。宜加於焦頭爛額之上也。

先言肝者。以四時之氣始乎春。五臟之氣始於肝。洪範言履端於始。序則不愆。故先引肝。以為之准云。〔朱〕甘味入脾。兼能緩肝。和調兩臟。令弗相牋也。

按趙氏於內經辛補。仲景酸補之理。詳為之辨。蓋繫於尤氏所據。文繁不具錄。

夫人稟五常。因風氣而生長。(稟。周本。作秉。)

按禮記樂記曰。道五常之行。注。五常。五行也。禮運曰。故人者。其天地之德。陰陽之交。鬼神之會。五行之秀氣也。又曰。故人者。天地之心也。五行之端也。楊上善太素經注曰。風氣一也。徐緩為氣。急疾為風。人之生也。感風氣以生。其為病也。因風氣為病。是以風為百病之長。

集韻般字下曰。亦數別之名。無犯王法。蓋謂無犯王者之法律。以罹墨劓剕宮等刑。白虎通曰。犯王法。使方伯誅之。先兄曰。竭乏。即內經以欲竭其精之義。又金鑑。以為內所因中虛。外所因中實。不內外因。非中外虛實。徐氏。以為適中經絡三句。應前內因一段。四肢才覺重滯四句。

應前外因一段。更能無犯王法二句。應前房室一段。並是。然更就服食節其冷熱苦酸辛甘句考之。則三者房室下。恐脫服食二字。否則彼句內。蘊有服食失節乎。如此看做。殆覺上下相應。於病理亦相葉。而更能無犯王法以下五句。都應前房室一段。

又按喜多村直寬曰。服食。即衣服飲食之謂。靈師傳篇云。飲食衣服。亦欲適寒溫。可以徵焉。斯說得之。(小島尚質曰。陳天竺三藏真諦釋迦毗羅仙人金七十論云。三苦。一依內。二依外。三依天。此亦論三因。與經旨略相似。)

問曰。病人有氣色見於面部。(胸上。周。作胸中。)

按魏曰。鼻為肺之開竅。而主一身之元氣者也。五臟之氣。莫不稟受於肺。而五臟之真色。亦必隨氣之出入而發見於鼻頭。此鼻頭所以可驗五臟之真色也。此解與尤意異。然宜備一說。痰飲篇曰。膈間支飲。其人喘滿。心下痞堅。面色黧黑。蓋與本條相發。又色黃者。色白者。

二證。沈魏朱屬之鼻頭。檢千金方曰。論云。鼻頭微白者亡血。設令微赤非時者死。病人色白者。皆亡血也。又曰。凡人候鼻頭色黃。法小便難也。蓋是三家所本。

師曰。病人語聲寂然。

按喑。當與韽通。周禮典同職。微聲韽。鄭玄注。韽。聲小不成也。

師曰。息搖肩者。心中堅。

按趙曰。此仲景因呼息以為察病之法。與後條吸對言。以舉端耳。徐注本於此。又沈氏以為此言喘息有痰氣肺脹肺痿之別。其說似是。然不及魏之穩切。但魏唾沫解恐非。沈曰。肺熱葉焦。氣弱不振。津液化而為涎。上溢於口。故吐涎沫。似是。蓋古所謂沫者。即今之痰涎。不必是白沫。(宜參肺痿。及痰飲篇。)又金鑑痰嗽肺痿之辨。欠妥。

又按徐氏註上氣色條有曰。但望法貴在神氣動靜之間。此言甚妙。如欲候氣息者。最所宜加思矣。

師曰。吸而微數。(沉。作息而微數。且曰。遠。當作遲字。並誤。)

按朱以上焦下焦二句。為虛者不治之註腳。謬矣。又魏注中筋脈二字。宜刪。

師曰。寸口脈動者。

按此條。上文言脈不言色。下文言色不言脈。是互文見意。故結以非其時色脈句。

問曰。有未至而至。(為至而不至也上。俞本。類聚。並有此字。)

〔徐〕此論天氣之至。有過不及。不言及醫。然而隨時制宜之意在其中。(輯義尤注中。至未得甲子下。脫而天已溫。或已得甲子。而天反未溫。及已得甲子十九字。)

問曰。寸脈沉大而滑。(脈經。不設問答。卒厥下。有不知人三字。口字無。和上。有溫字。)

按此條。脈經題云平卒屍厥脈證。(巢源。載之屍厥候中。)而雜療方屍厥下原注。曰脈證見上卷者。徐鎔以為此條。則殆是扁鵲所療虢太子之病也。又素陽明脈解篇。厥逆連臟則死。連經則生。

問曰。脈脫入臟即死。

按先兄曰。此條。諸註失鑿。蓋是承上條。更申其理。脈。即血脈。系血氣之省文。考字書。脫。或然之辭。宜為助語看。始妥。脫本外脫之義。脫而稱入。甚不相協。素方盛衰論。脈脫不具。診無常行。吳崑注云。脈或不顯也。可以相證矣。吳子勵士篇。脫其不勝。取笑於諸侯。

後漢書李通傳。事既未然。脫可免禍。宋趙德麟侯鯖錄曰。脫者。可也爾也。謂不定之詞。漢晉人多言脫如何。亦或也。胡三省通鑑注云。脫者。或也。又曰。脫者未可必之辭也。此皆可例。

問曰。陽病十八。何謂也。(飥。類聚。作飪。)

〔周〕此總內經所著之病。而為之分陰陽悉表裡。合上下內外以立言。庶幾經絡明。腑臟著。所因顯。不致散而難稽也。如三陽在外。病頭痛等六證。則各有所行之經。各顯本經之證。三而六之。非十八乎。而三陰之在裡者亦然。五臟各有十八。合計為九十病。其為病。則於靈樞。

論心脈為瘛瘲。班班可考矣。若六腑則何如。腑居內而合於經者也。故邪之在腑者。合外於經。其受患為淺。而欲散不難。不若五臟之深且甚焉。故曰微也。其為病。內經有分屬。仲景括為一百八病。蓋因腑之六。以為數也。凡此共二百三十四病。統內外而言之也。人之一身。

上下表里盡之矣。而所謂清濁大小邪者。一為霧露。一為地濁。本天者親上。本地者親下。百病之長。傷人之陽。肅殺之氣。傷人之陰者。是也。從口入者為內傷。亦足使人發熱腹痛。喘嘔脹滿。不去其陳而致新。不足以為功。〔魏〕大約陽病皆軀殼以外之病。而陰病皆軀殼以里之病耳。

按此條分為兩段。前段。是就經絡臟腑。而舉疾證數目。(程注錯算。周氏為是。○後漢書郭玉傳。方診六微之技。亦不審其義。)後段。說五邪而分三節。先就其性立名。(風善行而數變其性。見千金。)更反復示其所中。余義結以極寒極熱。可謂盡矣。但注家於大邪小邪。

迂曲費說。甚失經旨。不知三節互相照應。大邪言風。小邪言寒。其義瞭然。周氏所解殊卓。蓋風則泛散。故稱之大。寒則緊迫。故稱之小。且風之傷人為最多。寒則稍遜。亦其所以得名歟。風性輕揚。故先中表。而令脈浮。寒性慓悍。故直中里。而令脈急。

又按素太陰陽明論曰。故傷於風者。上先受之。傷於濕者。下先受之。靈百病始生篇曰。風雨則傷上。清濕則傷下。辨脈法曰。寸口脈陰陽俱緊者。法當清邪中於上焦。濁邪中於下焦。皆文異旨近。又陶氏本草序例曰。夫病之所由來雖多端。而皆關於邪。邪者。不正之目。謂非人身之常理。

風寒暑濕。飢飽勞逸。皆各是邪。非獨鬼氣疫癘者矣。本條邪字。得此言而始明矣。

先兄曰。盧文弨鐘山札記。詳辨䅽字。宜參。

夫病痼疾。加以卒病。

按說文。痼。久病也。(汲古閣刊宋本。作㽽。訛。)又金鑑所引趙注。二注本以為周氏。師曰。五臟病各有得者愈。

按尤氏引藏氣法時論。宣明五氣篇。五味篇為徵。宜參。又成氏注厥陰篇除中條曰。若胃氣絕。得面則必發熱。若不發熱者。胃氣尚在也。恐是寒極變熱。因暴熱來而復去。使之能食。非除中也。金匱要略云。病人素不能食。而反暴思之。必發熱。是成氏既以思字作食義看。

夫諸病在臟。

按此條豬苓湯。不過姑假之以備隅反。徐沈朱附出其方。深誤。

〔余述〕此篇。仲景揭示辨證處治之總例。而其最緊要。在首章與第二章。今深繹其意。則寓有三義。蓋人之有身。以臟腑為之主宰。故論理疾病。必始自臟腑。實為軒岐相傳之學。故仲景舉之於首。以為後人模範。其義一也。病之大體。不過二端。曰內傷。曰外感。是已。

首章所主在內傷。次章所主在外感。兩相對列。使人知病之不出二端。其義二也。治病之要。不過防微。渴穿鬥鑄。先聖所戒。是以首章舉治未病。而次條亦曰。未流傳臟。即醫治之。曰。勿令九竅閉塞。皆示見微得過之意。其義三也。此三義者。豈可不謂非醫家入學之門徑乎。

其他諸條。辨色。辨聲。辨氣息。辨色脈應否。辨脈之先後。診察之法盡矣。病有起於急遽者。吉凶不可不察。內因之病。皆有數目。外感之疾。各有法度。五臟之病。有所得。有所惡。亦辨證之綱領也。如夫天氣消長。人身亦應之。則其理不得不講也。施治之法。先示防微。

又示淺深之有別。又論病之表裡新久。必有先後之序。而篇末一章。發攻導諸劑之秘焉。夫然後辨證處治之例。無出於此篇範圍之外。則此篇者。真醫家之大經大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