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念祖

金匱要略淺註》~ 卷二 (1)

卷二 (1)

1. 卷二

2. 百合狐惑陰陽毒病證治第三

論曰、百合病者。(分為)百脈(合為)一宗。(無經絡可別。)悉致其病也。(第見其證)意欲食。(而)復不能食。(口欲言。而又不言而)常默默。欲臥(而又躁而)不能臥。欲行(而又懶而)不能行。欲飲食。或有美時。或有不用。聞食臭時。如寒無寒。如熱無熱。

口苦小便赤。諸藥不能治。得藥則劇吐利。如有神靈者。身形如和。(以上諸證。全是恍惚去來不可為憑之象。惟憑之於脈與溺。確知其為熱。)其脈微數。(數則主熱也。溺出膀胱。膀胱為太陽之腑。其脈上至巔頂。溺時頭痛者。太陽乍虛。而熱氣乘之也。今)每溺時(而)頭(每)痛者。

(乃熱氣之甚者。必)六十日(之久。月再周而陰氣復。陰氣復而陽邪平。然後)乃愈。若溺時頭不痛。淅淅然者。(則病稍淺矣。大約)四十日(可)愈。若溺(時)快然。但頭眩者。(則更淺矣。不過)二十日(可)愈。其(百合)證(多於傷寒大病後見之。)或未病而預見。

(熱氣先動也。)或病四五日而出。或病二十日。或一月後見者。(遺熱不去也。)各隨證治之。

此詳言百合病之證脈也。此證多見於傷寒大病前後。或為汗吐下失法而變。或平素多思不斷。情志不遂。或偶觸驚疑。猝臨異遇。以致行住坐臥飲食等。皆若不能自主之勢。此病最多。而醫者不識耳。

程云來云。頭者諸陽之首。溺則陽氣下施。頭必為之搖動。曷不以老人小兒觀之。小兒元氣未足。腦髓不滿。溺將出。頭為之搖。此陽氣不充故耳。老人血氣衰。肌肉澀。腦髓清。故溺出時不能射遠。將完必濕衣。而頭亦為之動者。此陽氣已衰。不能施射故耳。由此觀之。溺出頭之痛與不痛。

可以觀邪之淺與深矣。故百合病溺出頭痛者。言邪舍深而陽氣衰也。內衰則入於臟腑。上則牽連腦髓。是以六十日愈。若溺出頭不痛淅淅然者。淅淅如水灑淅皮毛。外舍於皮膚肌肉。尚未入臟腑之內。但陽氣微耳。是以四十日愈。若溺出快然。但頭眩者。言邪猶淺。快則陰陽和暢。

營衛通利。臟腑不受邪。外不淅淅然。則陽氣尚是完固。但頭眩者。是邪在陽分。陽實則不為邪所牽。故頭不疼而眩。是以二十日愈也。其說亦通。

百合病。(見於)發汗(之)後者。(以其不應汗而汗之。以致津液衰少者。以)百合知母湯主之。

百合知母湯

百合(七枚),知母(三兩)

上先以水洗百合漬一宿。當白沫出。去其水。更以泉水二升。煎取一升。去滓。別以泉水二升。煎知母。取一升。去滓。後合和煎取一升五合。分溫再服。

百合病。(見於)下之後者。(以其不應下而下之。以致熱入於下也。以)百合滑石代赭湯主之。

百合滑石代赭湯方

百合(七枚擘),滑石(三兩碎綿裹。),代赭石(如彈丸大一枚碎綿裹)

上先煎百合如前法。別以泉水二升。煎滑石代赭取一升。去滓。後合和重煎取一升五合。分溫再服。

百合病。(見於)吐之後者。(以其不應吐而吐之。以致內傷臟陰也。以)百合雞子湯主之。

百合雞子湯

百合(七枚擘),雞子黃(一枚)

上先煎百合如前法了。內雞子黃攪勻。煎五分。溫服。

百合病。不經吐下發汗。病形如初者。(即所謂未病預見是也。此因熱氣先動。以)百合地黃湯主之。(然亦有太陽病久久不愈。始終在太陽經者。亦用此湯。)

百合地黃湯

百合(七枚擘),生地黃汁(一升)

上先煎百合如前法了。內地黃汁。煎取一升五合。分溫再服。中病勿更服。大便當如漆。

百合病。一月不解。變成渴者。(熱壅皮毛。皮毛為肺之合也。以)百合洗方主之。

百合洗方

百合一升。以水一斗。漬之一宿。以洗身。洗已食煮餅。勿以咸豉也。

百合病。(洗後而)渴不瘥者。(內熱盛而津傷也。以)栝蔞牡蠣散主之。

栝蔞牡蠣散方

栝蔞根,牡蠣(等分)

上為細末。飲服方寸匕。日三服。

百合病。(如寒無寒。如熱無熱。原病無熱。今)變發熱者。(其內熱可知也。以)百合滑石散主之。

百合滑石散

百合(一兩炙),滑石(三兩)

上為散。飲服方寸匕。日三服。當微利者。止服。熱則除。

百合病見於陰者。以陽法救之。(即內經用陽和陰之道也。)見於陽者。以陰法救之。(即內經用陰和陽之道也。若)見陽(之病而)攻(其)陰。(則並傷其陰矣。乃)復發其汗。(是重傷其陽也。)此為逆。見陰(之病)攻(其)陽。(則並傷其陽矣。)乃復下之。(是重竭其陰也。)此亦為逆。

程扶生云、前治皆用陰和陽法也。此復補以用陽和陰。故仲景用思。最為精密。

狐惑之為病。(蟲病也。)狀如傷寒。默默欲眠。目不得閉。臥起不安。(何其如此之躁。實因蟲擾之為害也。蟲)蝕於喉為惑。蝕於陰為狐。(而口)不欲飲食。惡聞食臭。(蟲聞食臭而動。動則令煩心有如此者。而且蟲大動則交亂於胃中。胃主面目。)其面目(之)乍赤乍黑乍白。

(亦隨蟲之聚散而變易。)蝕於上部。則(喉傷而)聲(自)嗄。(以)甘草瀉心湯主之。蝕於下部。則(邪傷厥陰。厥陰為陰之盡。其病自下而衝上。故)咽乾。(以)苦參湯洗之。蝕於肛者。(以)雄黃熏之。(熏洗二法。皆就其近治之也。)

此言狐惑之病證治法也。傷寒論烏梅丸。亦可消息用之。

甘草瀉心湯

甘草(四兩炙),黃芩乾薑人參(各三兩),半夏(半升),黃連(一兩),大棗(十二枚)

上七味。以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再煎取三升。溫服一升。日三服。

苦參湯方

苦參一升。以水一斗煎取七升。去滓熏洗。日三。

雄黃熏法

雄黃一味為末。筒瓦二枚合之燒。向肛熏之。

病者脈數無熱。微煩。默默但欲臥。汗出。初得之三四日。目赤如鳩眼。七八日。目四眥黑。若能食者。膿已成也。赤豆當歸散主之。

尤在涇云。脈數微煩。默默但欲臥。熱盛於裡也。無熱汗出。病不在表也。三四日目赤如鳩眼者。肝臟血中之熱。隨經上注於目也。經熱如此。臟熱可知。其為蓄熱不去。將成癰腫無疑。至七八日。目四眥黑。赤色極而變黑。則癰尤甚矣。夫肝與胃。互為勝負者也。肝方有熱。

勢必以其熱侵及於胃。而肝既成癰。胃即以其熱並之於肝。故曰、若能食者。知膿已成也。且膿成則毒化。毒化則不特胃和。而肝亦和矣。赤豆當歸。乃排膿血除濕熱之良劑也。又曰、此一條。注家有目為狐惑病者。有目為陰陽毒者。要之亦是濕熱蘊毒之病。其不腐而為蟲者。

則積而為癰。不發於身面者。則發於腸臟。亦病機自然之勢也。仲景意謂與狐惑陰陽毒同源而異流者。故特論列於此歟。

赤小豆當歸散

赤小豆(三升浸令芽出曝乾),當歸(十分)

上二味。杵為散。漿水服方寸匕。日三服。

(陰陽二毒。是感非常災癘之氣。從口鼻而下入咽喉。致死甚速。試以陽毒言之。)陽毒之為病。(為異氣中人之陽也。)面赤斑斑如錦紋。咽喉痛。吐膿血。五日(經氣未遍。故尚)可(救)治。(五日之外。五臟相傳俱受邪。至)七日(陰陽經氣已周而再行。則)不可治。升麻鱉甲湯主之。

(異氣適中人之陰。則為陰毒。)陰毒之為病。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五日(經氣未遍。尚)可(救)治。(至)七日(陰陽經氣已周而再行。則)不可治。升麻鱉甲湯去雄黃蜀椒主之。

此言陰陽二毒。治之不可姑緩也。仲師所論陰毒陽毒。言天地之癘氣。中人之陽氣陰氣。非陰寒極陽熱極之謂也。蓋天地災癘之氣。便為毒氣。人之血氣。晝行於陽。夜行於陰。癘氣之毒。值人身行陽之度而中人。則為陽毒。面者諸陽之會。陽毒上干陽位。故面赤斑斑如錦紋。

陽毒上迫胸膈。故吐膿血。以陽氣法天。本乎天者親上也。值人身行陰之度而中人。則為陰毒。邪入於陰。則血凝泣。血不上榮於面。而面目青。血不環周於一身。而身痛如被杖。以陰氣主靜。凝而不流之象也。夫陰陽二毒。皆從口鼻而下入咽喉。咽喉者。陰陽之要會也。感非時之癘氣。

則真氣出入之道路。不無妨礙。故二毒俱有咽喉痛之證。要之異氣中人。毒流最猛。五日經氣未遍。尚可速治。若至七日。陰陽經氣已周。而作再經。則不可治矣。方用升麻鱉甲湯以解之。升麻。本經云、氣味甘平苦。微寒無毒。主解百毒。闢瘟疫邪氣。入口皆吐出。中惡腹痛。

時氣毒癘。諸毒喉痛口瘡云云。君以升麻者。以能排氣分。解百毒。能吐能升。俾邪從口鼻入者。仍從口鼻而出。鱉甲氣味酸平無毒。佐當歸而入肝。肝藏血。血為邪氣所凝。鱉甲稟堅剛之性。當歸具辛香之氣。直入厥陰。而通氣血。使邪毒之侵於營衛者。得此二味而並解。

甘草氣味甘平。解百毒。甘能入脾。使中土健旺。逐邪以外出。妙在使以蜀椒辛溫。雄黃苦寒。稟純陽之色。領諸藥以解陽毒。其陰毒去雄黃蜀椒者。以邪毒不在陽分。不若當歸鱉甲。直入陰分之為得也。

升麻鱉甲湯方

升麻,當歸,甘草(各二兩),蜀椒(炒去汗一兩),鱉甲(手指大一片炙),雄黃(半兩研)

上六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頓服之。老小再服取汗。陰毒去雄黃蜀椒。肘後千金方。陽毒用升麻湯。無鱉甲。有桂。陰毒用甘草湯。無雄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