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根初撰,何廉臣重訂

《重訂通俗傷寒論》~ 第一章·傷寒要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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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傷寒要義 (5)

1. 第六節·六經治法

太陽宜汗。少陽宜和。陽明宜下。太陰宜溫。少陰宜補。厥陰宜清。

【秀按】此千古不易之法。但病有合併。方有離合。故治有先後緩急彼此之殊。須如星家之推命。縱同此八字。而取用神有大不同者。取用或差。全不驗矣。醫家亦然。病不外此六經。治不外此六法。而錯綜變化之間。倘取用不真。縱方能對證。往往先後倒施。緩急失機而貽禍。況方不對證乎。故能讀古書。猶非難事。善取用神。實醫者之第一難也。

太陽、太陰、少陰。大旨宜溫。少陽、陽明、厥陰。大旨宜清。

【榮齋按】根據文獻記載,傷寒的六經:太陽寒化,陽明兼燥化,少陽兼火化,太陰兼濕化,少陰兼熱化,厥陰兼風化。由於寒化,所以惡寒;燥化,所以渴不惡寒但惡熱;濕化,所以腹滿;火化,所以口苦咽乾。而少陰之熱化,是虛熱,所以須從治。此為用藥宜溫宜清的總方針。

吾四十餘年閱歷以來。凡病之屬陽明、少陽、厥陰、而宜涼瀉清滋者。十有七八。如太陽、太陰、少陰之宜溫散溫補者。十僅三四。表裡雙解。三焦並治。溫涼合用。通補兼施者。最居多數。

【秀按】時代不同。南北異轍。其大端也。且也受病有淺深。氣體有強弱。天質有陰陽。性情有剛柔。筋骨有堅脆。肢體有勞逸。年力有老少。風俗有習慣。奉養有膏粱藜藿之殊。心境有憂勞和樂之別。醫必詳辨其時其地其人之種種不同。而後對證發藥。一病一方。方方合法。法法遵古。醫能是。是亦足以對病人而無愧矣。

陽道實。故風寒實邪。從太陽汗之。燥熱實邪。從陽明下之。邪之微者。從少陽和之。陰道虛。故寒濕虛邪。從太陰溫之。風熱虛邪。從厥陰清之。虛之甚者。從少陰補之。陽道雖實。而少陽為邪之微。故和而兼補。陰道本虛。而少陰尤虛之極。故補之須峻。

【秀按】此六經證治。須用六法之原理也。故俗稱傷寒無補法者謬。惟用補法下法。較汗和溫清四法為尤難。難在剛剛恰好耳。

傷寒證治。全藉陽明。邪在太陽。須藉胃汁以汗之。邪結陽明。須藉胃汁以下之。邪郁少陽。須藉胃汁以和之。太陰以溫為主。救胃陽也。厥陰以清為主。救胃陰也。由太陰濕勝而傷及腎陽者。救胃陽以護腎陽。由厥陰風勝而傷及腎陰者。救胃陰以滋腎陰。皆不離陽明治也。

【秀按】傷寒雖分六經。而三陽為要。三陽則又以陽明為尤要。以胃主生陽故也。若三陰不過陽明甲里事耳。未有胃陽不虛而見太陰證者。亦未有胃陰不虛而見厥陰證者。至於少陰。尤為陽明之底板。惟陽明告竭。方致少陰底板外露。若陽明充盛。必無病及少陰之理。蓋少陰有溫清二法。

其宜溫者。則由胃陽偏虛。太陰濕土偏勝而致。其宜清者。則由胃陰偏虛。厥陰風木偏勝而致。陽明偏虛。則見太陰厥陰。陽明中竭。則露少陰底板。故陽明固三陰之外護。亦三陽之同賴也。如太陽宜發汗。少陽宜養汗。汗非陽明之津液乎。

風寒風濕。治在太陽。風溫風火。治在少陽。暑熱燥火。治在陽明。寒濕濕溫。治在太陰。中寒治在少陰。風熱治在厥陰。

【秀按】六淫之邪。惟寒濕傷陽。風暑燥火。則無不傷陰。故治四時雜感。以存津液為要。

【廉勘】凡六淫邪氣鬱勃。既不得從表透達。則必向里而走空隙。而十二臟腑之中。惟胃為水穀之海。上下有口。最虛而善受。故六經之邪。皆能入之。邪入則胃實。胃實則津液干。津液干則死。故有不傳少陽及三陰之傷寒。必無不犯陽明之傷寒。所以治法在二三日內。無論汗出不徹。

或發汗不得。或未經發汗。但見口乾煩悶。舌苔白燥。或按之澀。縱有太陽表證。亦是邪從火化。此時急撤風藥。惟宜輕清和解。以存津液。陰液既充。則汗自湧出肌表而解。此發表時存津液之法也。若熱既入里。邪從火化。火必就燥。張長沙承氣諸方。皆急下之以存津液。

不使胃中津液。為實火燔灼枯槁而死。此攻裡時存津液之法也。但今人腸胃脆薄者多。血氣充實者少。故後賢又制白虎承氣。養榮承氣。增液承氣。參入潤燥濡液之劑。頻頻而進。令胃中津液充足。實邪自解。陰氣外溢則得汗。陰液下潤則便通。奏效雖遲。立法尤穩。

凡傷寒病。均以開鬱為先。如表鬱而汗。里鬱而下。寒濕而溫。火燥而清。皆所以通其氣之郁也。病變不同。一氣之通塞耳。塞則病。通則安。無所謂補益也。補益乃服食法。非治病法。然間有因虛不能托邪者。亦須略佐補托。

【秀按】病無補法。開其鬱。通其塞而已。固也。但其中非無因病致虛。及病不因虛而人虛之證。自宜通補並進。然通者自通其病。補者自補其虛。雖兩相兼。仍兩不相背也。其要訣。治寒病須察其有無熱邪。治熱病須察其有無寒邪。治虛病須察其有無實邪。治實病須察其有無虛邪。留心久久。自能識病於病外。而不為病所欺弄矣。

【廉勘】邪實於表為表實。邪實於裡為裡實。既有實邪。斷不宜補於邪實之時。表實者宜發表。裡實者攻其里而已。若遇有內傷宿病之人。適患外感時病。不得用峻汗峻攻之法。必參其人之形氣盛衰。客邪微甚。本病之新久虛實。向來之宜寒宜熱。宜燥宜潤。宜降宜升。宜補宜瀉。

其間或挾痰。或挾瘀。或挾水。或挾火。或挾氣。或挾食。務在審證詳明。投劑果決。自然隨手克應。故治外感或挾內傷。首必辨其虛中實、實中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