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訂

第一章·傷寒要義 (28)

1第十節·六經總訣

【廉勘】伏氣溫病,有兼風、兼寒、兼濕、兼毒之不同;伏氣熱病,有兼氣、兼濕、兼燥之不同。惟伏暑之邪,古無是說。至深秋而發者,始見於華氏《指南》。霜未降者輕,霜既降者重,冬至尤重;然竟有伏至來春始發者。由於秋暑過酷,冬令仍溫,收藏之令不行,中氣因太泄而傷,邪熱因中虛而伏;其綿延淹滯,較《指南》所論更甚,調治之法則尤難。非參耆所能托,非芩連所能清,惟藉輕清靈通之品,緩緩撥醒其氣機,疏透其血絡,始可十救一二。若稍一呆鈍,則非火閉,即氣脫矣。臨證者不可不細審也。

六經實熱,總清陽明;六經虛寒,總溫太陰;六經實寒,總散太陽;六經虛熱,總滋厥陰。

【秀按】此治六經寒熱虛實之總訣,非博歷知病者不能道。

外風宜散,內風宜熄;表寒宜汗,裡寒宜溫;傷暑宜清,中暑宜開;伏暑宜下。風濕寒濕,宜汗宜溫;暑濕芳淡;濕火苦泄。寒燥溫潤,熱燥涼潤;上燥救津,中燥增液,下燥滋血,久必增精。鬱火宜發,實火宜瀉;暑火宜補,陰火宜引。

【秀按】此治四時六淫之總訣。風無定性,視寒熱燥濕為轉移,故風寒溫散,風熱涼散,風燥辛潤,風濕辛燥。寒與暑為對待,燥與濕為對待,各宜對證發藥。惟火證獨多。如風寒濕閉郁表氣,鬱而化火者,治宜辛溫發散。內傷飲食生冷,遏而化火者,治宜辛熱消導。此二者,皆為鬱火,《內經》所謂火鬱發之也。外感溫暑燥熱,增助內熱成火者,治宜辛涼甘潤。內傷飲食辛熱,致火得熱愈熾者,治宜苦寒消導。此二者,皆為實火。丹溪所謂氣有餘便是火,《內經》所謂實者瀉之是也。氣不足,致令脾陽鬱而成火者,李東垣所謂陽虛發熱也,治宜甘溫以補中氣,少佐甘涼以瀉浮火。腎水虛,致令肝火沖而上炎者,朱丹溪所謂陰虛發熱也,治宜甘平以滋真水,少佐酸辛以泄相火。此二者,皆為虛火,《內經》所謂精氣氣奪則虛,虛者補之是也。若夫鬱火、實火、虛火之外,別有一種陰火者,此即陰盛格陽之火,亦即陰極似陽之火,《木華海賦》所謂陽冰不治,陰火潛然者也。

其於病也,雖見種種火象,如面赤戴陽,除中能食,手足躁擾,欲入泥水中坐,而用藥則惟大辛大熱,直破其陰以回陽,少佐甘鹹,以引火歸元。惟溫熱伏邪,最多假陰火證。如熱壅於上,氣不下行,而見熱深厥深,兩足如冰,或兩手亦冷,確似下寒上熱之證者,切不可誤認為陰火,輒用桂附,而曰迎陽破陰,導龍歸海,以致酷烈胃液,爍涸腎陰,禍不旋踵。吾輩其審慎之!

傷寒一發汗而表寒即解,溫熱一發汗而裡熱愈熾,故傷寒以發表為先,溫熱以清裡為主。傷寒多傷陽,故末路以扶陽為急務;溫熱多傷陰,故末路以滋陰為要法。扶陽滋陰,均宜側重陽明。

白話文

【第十節·六經總訣】

伏氣溫病:潛伏的溫病可能夾雜風、寒、濕或毒邪;伏氣熱病則可能伴隨氣滯、濕氣或燥邪。唯有「伏暑」之邪,古代未有明確記載,直至華岫雲《臨證指南醫案》才提及。此病若於深秋發作,霜前發病較輕,霜後加重,冬至時更為嚴重;亦有拖延至隔年春天才發病的,多因秋暑過盛、冬季氣溫偏高,導致人體無法正常斂藏陽氣,中氣虛耗而邪熱潛伏。病情纏綿的程度較《指南》所述更甚,治療也格外困難——不可單靠人參、黃耆托邪,也不宜僅用黃芩、黃連清熱,唯有以輕靈流暢的藥物逐步調動氣機、疏通血絡,才有少數治癒可能。稍用藥遲滯,可能導致火邪閉塞或氣脫,醫者務必詳察。

六經治則

  • 實熱證:主清陽明經
  • 虛寒證:主溫太陰經
  • 實寒證:主散太陽經
  • 虛熱證:主滋厥陰經
    (此為六經寒熱虛實的治療綱領,非經驗豐富者難以領悟。)

外感病治則

  • 外風宜發散,內風宜平熄
  • 表寒宜發汗,裡寒宜溫補
  • 暑熱宜清解,中暑宜開竅,伏暑宜通下
  • 風濕、寒濕宜發汗或溫化;暑濕宜芳香淡滲;濕火宜苦寒洩熱
  • 寒燥宜溫潤,熱燥宜涼潤
  • 上燥救津,中燥增液,下燥滋血,久病需補精
  • 鬱火宜宣發,實火宜瀉熱,暑火宜清補,陰火宜引火歸元

(此為四時六淫的治療總則。風邪性質多變,隨寒熱燥濕而異,故風寒用溫散、風熱用涼散、風燥用辛潤、風濕用辛燥。寒暑燥濕需對症下藥,尤其火證變化最複雜——

  1. 鬱火:因外寒閉表或內傷飲食化火,宜辛散疏解(火鬱發之)。
  2. 實火:因外感溫熱或辛熱飲食助火,宜苦寒直折(實者瀉之)。
  3. 虛火
  • 氣虛陽鬱(東垣所稱陽虛發熱),宜甘溫補中,佐甘涼降火。
  • 腎水虛肝火上炎(丹溪所稱陰虛發熱),宜甘平滋水,佐酸辛洩火。
  1. 陰火:乃陰盛格陽之假熱,須以大辛大熱破陰回陽,佐甘鹹引火歸元。然溫熱病常見「假陰火」證,如熱深厥深、手足冰冷,切勿誤用桂附助熱傷陰,反致危殆。)

傷寒與溫熱區別

  • 傷寒發汗可解表寒,溫熱發汗反增裡熱。故傷寒先解表,溫熱先清裡。
  • 傷寒後期重扶陽,溫熱後期重滋陰,二者皆當注重陽明經調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