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條辨》~ 卷之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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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六 (1)

1. 卷之六

2. 辨溫病風溫雜病脈證並治第九

凡二十條方三

此皆舊本錯雜亂出。今分類為篇。

(一)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

發熱。溫亦陽。故熱亦即發也。渴。熱傷血也。不惡寒。無陰寒之讎也。溫。春令之氣也。氣之於時。或則未應至而至。或則應至未至而不齊。故冬夏雖有溫。要必以春為正。是故必也證候顯見有如此者。始可以言是觸犯於溫而病也。此揭溫病之名實。而不出其治者。論溫以辨明傷寒。故不之及也。說者以為有論無治而不自滿。籲。烏足與論經之大旨哉。

若發汗已。身灼熱者。名曰風溫。風溫為病。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視失溲。若被火者。微。發黃色。劇。則如驚癇。時瘛瘲。若火熏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鼾音旱。溲。音小。癇。音閒。瘛。音熾。瘲。音蹤。灼熱謂熱轉加甚也。風溫。謂觸犯於溫而有風也。陰陽俱浮。太陽本浮而風溫皆陽。故上下皆見浮也。自汗出。亦衛受傷也。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者。風擁則氣昏。熱甚則氣鬱也。小便不利者。太陽主膀胱而風溫皆陽。

下則反攻陰。徒亡其津液。而膀胱之氣傷也。直視者。太陽之筋。支者為目上綱。故不轉睛而上竄也。失溲。言小便甚失其常度也。火。灸熨。之類也。微。言攻之微。則變亦微。發黃者。火熱則土燥。故其色外奪也。劇。言攻之劇。則變亦劇。如驚癇時瘛瘲者。火甚熱極而生風也。

熏。亦火劫也。一逆。言乍誤也。尚引日。言猶可以俄延。再逆。言復誤也。促命期。言夭枉人之天年。其致警之意深矣。

(二)形作傷寒。其脈不弦緊而弱。弱者。必渴。被火者。必譫語。弱者發熱。脈浮。解之。當汗出。愈。

形作傷寒。猶曰似傷寒。指上條而申言之也。不弦緊。謂非傷寒也。弱即風性柔緩之謂。譫語者。火甚則土燥也。弱者發熱。蓋引素問諸弱發熱。以明上文之必渴也。解之。言脈既屬浮則當以法解之。訣人用治之大意也。

(三)脈浮熱甚。反灸之。此為實。實以虛治。因火而動。必咽燥。唾血。

此又承上條而申致戒警之意。實。謂脈浮熱甚。為邪氣勝則實。咽燥者。腎為膀胱之合。其脈之直者。入肺中。循喉嚨舌本也。唾血者。火性炎上。血因之而妄逆也。以上皆言溫。

(四)病如桂枝證。頭不痛。項不強。寸脈微浮。胸中痞硬。氣上衝咽喉。不得息者。此為胸有寒也。當吐之。宜瓜蒂散。

瓜蒂散方

瓜蒂(一分熬黃),赤小豆(一分)

上二味。各別搗篩為散。已。合治之。取一錢匕。以香豉一合。熱湯七合。煮作稀糜。去滓。取汁。和散。溫。頓服之。

不吐者。少少加。得快吐。乃止。諸亡血虛家。不可與爪蒂散。

白話文:

辨溫病風溫雜病脈證並治第九(共二十條,方劑三則)

這些內容原本雜亂無章,現分類整理成篇。

(一)太陽病,若出現發熱、口渴、不畏寒的症狀,即為溫病。
發熱是因溫病屬陽,熱象迅速顯現;口渴是因熱邪傷血;不畏寒則表示無陰寒之邪。溫病是春季的時令病,但氣候變化無常,有時未到時令卻提前出現,或該來卻未至,因此冬季和夏季也可能有溫病,但仍以春季為主要發病季節。唯有出現上述症狀,才能確診為溫病。此條僅闡明溫病的定義,未提及治法,因重點在於區別傷寒,故不詳述。有人認為此條有論無方,實則未領會經典深意。

若發汗後,身體灼熱,稱為風溫。風溫的症狀包括:

  • 脈象寸關尺皆浮
  • 自汗
  • 身體沈重
  • 嗜睡
  • 鼻息鼾聲
  • 言語困難

若誤用瀉下法,會導致小便不利、直視失禁;若誤用火療法,輕則發黃,重則如驚癇般抽搐。初次誤治尚可拖延,再次誤治則危及生命。

(二)症狀類似傷寒,但脈象不弦緊而弱。脈弱者必口渴,若誤用火療法,必發譫語。脈弱伴發熱且浮者,應發汗解表而愈。
「形作傷寒」指症狀相似,但脈弱非傷寒之象,而是風邪柔緩所致。譫語因火熱燥土,脈弱發熱則引《素問》理論解釋口渴。脈浮者當以汗法解之。

(三)脈浮熱盛卻誤用灸法,此為實證誤作虛治,火熱動血,必致咽喉乾燥、吐血。
脈浮熱盛屬邪氣實,灸法則火上澆油。咽燥因腎經循喉,吐血因火性上炎迫血妄行。

(四)症狀似桂枝證(如頭不痛、項不強),但寸脈微浮、胸中痞硬、氣逆衝喉致呼吸困難者,為胸有寒邪,宜用瓜蒂散催吐。
瓜蒂散方
瓜蒂(一分,炒黃)、赤小豆(一分)
將兩藥分別搗碎過篩,混合後取一錢匕,與香豉一合、熱湯七合同煮成稀粥,去渣取汁送服。不吐者稍增量,吐後停服。失血體虛者禁用。